刑法1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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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名词解释刑法:即一种国家规定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体系;指刑法的构成与构造。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为和承当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拟定的行为与否合用。保护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合用本国刑法。刑事责任;指行为人队违背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地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认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当原则。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但愿或放任这种成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且放任这种成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过错;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客观上导致了损害成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因素引起的事件。成果加重犯;指实行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成果以外的加重成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实行一种犯罪行为,而同步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持续犯;行为人出于同一伙概括的犯罪故意,持续实行性质相似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行为人以实行一种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措施行为或成果行为又触犯其她罪名的状况。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有了某种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避险过当;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导致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惩罚。刑罚;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蕴含的论述。学理解释;指有关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的结论。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畴问题,是国家主权的构成部分。属地原则。是指一种国家以地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权力所遵循的原则。普遍原则;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原则,凡发生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管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合用本国刑法。从旧原则;是指行为与否违法 与否需要惩罚 是由行为时的法律决定的 和新法无关。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拟定的行为,一律合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目前的社会状况,有助于避免犯罪。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觉得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解决。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局限性,既充足发挥了新法适应目前形势的长处,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合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觉得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解决。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目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背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是实行刑法所严禁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可以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危害后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当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有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刑法对此有有关规定。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单位犯罪;是指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实行的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直接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成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过于自信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会导致某种成果,但轻信可以避免。疏忽大意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成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行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成果的但愿或追求。一般,公安机关调查犯罪行为的时候,都会分析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犯罪过程等。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构造中的重要动力因素。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结识上的错误,误觉得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行防卫行为成果导致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筹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继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因素终结此前始终处在持续状态的犯罪。吸取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种犯罪行为吸取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种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合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合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特殊避免,是指通过对犯罪人合用、执行刑罚,避免其重新犯罪。一般避免,指避免社会成员实行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避免措施来加以应用。主刑;是对犯罪分子合用的重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互相附加合用。附加刑,指刑法规定,除主刑之外的刑罚。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本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与否判到惩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与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惩罚的多种状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因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通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刑罚执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行事裁判所拟定的刑罚付诸实行的行事司法活动。时效:是指通过一定的期限,对行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驱逐出境;指逼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的刑罚措施.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合用或者附加合用驱逐出境。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合用的情节。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本,再加重一定限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时效延长;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备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来,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时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而不予备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赦免;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本人其她罪行的行为。数罪并罚: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间界线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措施,酌情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体现的可以合适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如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体现,觉得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确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背法律、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有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追诉时效: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有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国内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国内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有的多种外在体现或客观事实,涉及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成果以及行为与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指实行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成果的心理态度,涉及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合法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犯罪的中断: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成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指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指故意唆使她人实行犯罪的犯罪分子。罚金: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所有,强制免费地收归国有。死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6个月。最高。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与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6个月。最高。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拘役: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1个月6个月,最高1年。管制: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3个月2年,最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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