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香港个人所得税税制之鉴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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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香港个人所得税税制之鉴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香港个人所得税制度简介香港的个人所得税按征税对象直接称谓呼其名称,分为: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以前还有过利息税,于1989年4月1日起取消)。物业税是在每个稽征年度对座落在香港的土地所有者或楼宇的业主征收的,对该土地或楼宇的应征税净值课以标准税率的税。课征时,按业主实际的所收租金扣除20%的修缮费用,然后乘以16%的比例税率征收。薪俸税是对来自或源于香港的任职、受雇及领长俸的入息等收入征收的税。课征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扣除开支、费用及免税额后的余额按2%25%的税率累进计税利得税是对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商业的人,包括公司、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其行业、专业或商业赚取或获得的来自或源于香港的一切利润所课征的一种税。其现行税率为:非有限公司为15%,有限公司为16.5%。个人入息课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属于综合所得税。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在按前三种税种分类征税的同时,也允许纳税人选择将各种所得合并计算的综合征税办法,以调整所得税的负担。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采用个人入息课税完税,不过须是在规定的情况(共有五种)出现时。个人入息课税的选用,可减轻对纳税人的盈利或入息全部按标准税率计税的税务负担。具体分析香港个人所得税,有如下特点:1.采用属地原则。香港的税务条例规定,税收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只有在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才须纳税,纳税人在香港境外获得的收入,即使是汇到香港,只要不属于来源于香港,也勿需纳税。这种严格限于境内所得征税的税收原则,使香港成为一个著名的“国际避税港”,促进了香港的经济发展。2.税率低,档次少。香港个人所得税中,物业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率均在16%左右,薪俸税的最高累进税率25%,也明显低于国际上一般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如:美国:15%28%,日本:10%50,澳大利亚:22%49%)。3.高扣除这一点首先表现在薪俸税上。薪俸税以应税所得额为依据,而应税所得额为全年所得扣除开支、费用及免税额后的余额。除去开支、费用不谈,单看免税额一项:单身纳税人享受5.5万港元免税额,已婚纳税人享受9.8万港元免税额。若已婚纳税人有子女还可享受1.72.7万港元免税额。若须供养父母,还要再享受1.7至2万港元的免税额。不但如此,香港税务条例还规定了8种免纳薪俸税的情况。除薪俸税外,利得税和物业税也均规定有豁免情况和扣除项目。4.已婚夫妇可合并评税。在1990年4月1日以前,已婚夫妇中妻子的收入被视为从属于丈夫的收入,须合并计税。由于受社会舆论压力,自19901991财政年度起,实施夫妇单独计税,但如果任何一对夫妇的税负较以往合并评税制度下要重,则他们可选择以往的办法合并评税。5.对于受教育者实施税收优惠措施。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在大学、学院或学校及其他同类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所得的任何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同类教育津贴等,免纳薪俸税。同时还规定,对于年龄在18至25岁的未婚人士,若在课税年度内全日就读于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类似教育机构的,其父母可享受子女免税额(否则应自18岁起,其父母停止享受该免税额)。香港和内地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1.课税基础。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基础是个人所得。所得的范围相当广泛,如何界定其课税范围,国际税收学界主要存在两种学说:所得源泉说和纯资产增加说。根据前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香港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所得源泉说。而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不仅包括源于大陆的所得,还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取得的非源自大陆的所得,由此,为采用纯资产增加说。2.税制模式。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模式,按课征方式大致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度,综合所得税制度。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属于分类综合所得税,而内地现在采用的仍是分类所得税。3.费用扣除制度。个人所得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对净收入课税,因此在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后,就涉及到对各种费用进行扣除的问题。费用扣除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个人所得税制度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股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成本费用和个人免税都有详细规定,但在生计费用方面的规定却很单一,单纯规定一个800元的扣除额。而香港则是针对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等因素作了详细的规定。4.税率设计与结构。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该方面,香港是对综合收入采取累进税率,而对专项所得采用专项所得标准税率;内地则是对一部分专项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其余的采用专项所得标准税率(固定税率)。5.征管方式。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的经济利益,是征收难度较大的税种,其征收自然是一个重要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自行申报制和源泉扣缴制两种。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自行申报制,而内地是采用源泉扣缴制为主,并正在加大自行申报制的实施力度。另外,香港个人所得税按财政年度征收,每年4月1日至下年3月31日为一个财政年度而内地的个人所得税为按月征收。这样的差距表明,我国内地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可借鉴香港地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同时结合国际上一些国家成功的经验,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作如下调整和改革:1、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根据我国国情,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既计税简便,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又能够体现量能课税原则,避免产生偷税漏税的现象。同时兼顾合理性与可操作性。2.减少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档次。内地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共有9个,4万元以上的档次就有4个。而大陆的纳税人月收入大多数都在4万元以下,绝少数月收入在4万元以上。由此,将4万元以上的税率档次划分过细,不但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而且并不具有实际意义。笔者建议,将4万元以上的月应税所得统一归为一档,实行40%左右的所得税率,以简化税制。3.完善费用扣除制度。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生计费用方面的规定很单一,只规定了800元的扣除额。而我国经济发展并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和东南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颇大。并且,即使在一个地区,不同的家庭收入状况也颇不一致,不能够片面地搞“一刀切”。在这方面,我们应参照借鉴香港的有关规定,对不同地区、不同家庭负担与状况进行区别对待,制定出不同的生计费用扣除额。4.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制度和措施。目前我国大陆的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税源分散、税务行政效率不高,单纯采取源泉扣缴或自行申报,都难以控制和管理。因此,应该在我国现有的源泉扣缴为主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自行申报制。与此同进,还必须健全配套的法规,特别是在税制操作方面;大力宣传纳税义务,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纳税荣誉感;尽快推行储蓄实名制度与实物财产实名制度;加大个人所得税稽查力度。的最低税率才2%,平均税率并不一定高于15%,若年工薪收入为100万港币,其所负担的平均税率也就在14%左右,况且一般来说大多数人的薪金收入不会太高,他们所负担的平均税率会更低一些;再者,按税法规定,最高应付税款,不得超过以个人受雇工作的收入(减去允许的扣除及慈善捐款,不减去个人免税额)乘以15%的标准税率所计算的税款。因此,总的说来,勤劳所得所承担的税负要轻于资本所得。与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相比,我国对个人所得的分类比较复杂,划分为11类,并且税率不太统一,实行区别对待。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到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稿酬所得以20%的比例税率按课征(并按应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课征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实行20%的比例税率。分析以上征收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收入分类不当会导致税负的不公平。首先,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属勤劳所得,但却由于被分为两类不同的收入而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前者采用5%到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后者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这显然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其次,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使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工资薪金所得却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同为自然人,收入也同属勤劳所得,但却使用不同的税率,这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因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必须改革,我们应该合理地简化个人所得的分类,适当地统一税率,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可归为勤劳所得,适用比较统一的税率;对专利收入和知识产权收入应有适当优惠,对稿酬收入应考虑按工作周期长短著作的性质来征税比如,不妨可把著作分为两类:基础性研究或学术性著作和畅销书(可能还有更好的分类方法),对前者的稿酬所得实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勤劳所得和资本所得应有所区别,对前者的课税应适当地轻于后者,例如,适当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等所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以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2、应考虑纳税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规定一定的生计费扣除标准。国内的个人所得税对所有纳税者都“一视同仁”地按800元的标准来扣除费用,这显然忽视了纳税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相比之下,香港的个人所得税能比较充分地考虑到每个纳税者的实际负税能力,它依据每个纳税者的家庭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免税额(即必要的生计费扣除),以保障纳税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借鉴和研究的,我们应尽快地确立合理的生计费扣除内容和标准,以充分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3、应考虑与纳税者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扣除,统一规定扣除限额。综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践,它们在征税时都要作两类费用的扣除,一是生计费扣除,二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费用扣除,香港也不例外,香港个人所得税除了规定上述生计费扣除标准外,还规定了纳税者一年的税务扣除最高限额:用于自身的进修开支为40000港币(可见2001/2002年度税务手册,前几个税收年度的限额均为30000港币);纳税者自己缴纳的强制公积金年限额为12000港币,可从税前扣除;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强制公积金和自愿性缴款,雇主在纳税时可获税前扣除,但金额不得超过雇员年收入的15%;长者住宿照顾开支为60000港币;居所贷款利息为100000港币。相比之下,国内的个人所得税只允许综合扣除800元的费用,这一费用标准连负担养家糊口的生计费都有点紧张,更不用说考虑到其他方面了。而目前的现实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新政策的不断出台,人们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开支比过去大大增加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所以,我国基本以家庭养老为主(特别在广大农村),纳税者须负担赡养、照料老人的费用,随着“大锅药”医疗制度的打破,相应地人们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比以前有所增加;随着福利分房的逐步取消,现在个人成了购房的主要群体,买房者每月须承担一笔不小的还款开支,同时,承租公房或私房者因租金的多次上调而增加了租房开支。另外,随着人才竞争的日益加剧,职工用于自身学习“充电”的支出也较以前大大增加。因此,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法也应适时予以修改和补充,应明确规定税前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比如,纳税者每年用于进修培训的支出可以扣除,假设限额为3000元(随情况的变化可适当提高);对于购房的贷款利息应予以扣除,每年最高限额可暂定为2万元左右(适用于购买第一套自用住房);对照顾长辈的开支也应列入扣除项目,可规定年限额为5000元;还有,可借鉴香港的做法,对法定的养老金缴付规定一定的年度收入限额,如暂定为40000元(即40000元乘以既定的交付比率),这样可避免受益与缴纳背离程度太大所致的过激的收入再分配,以鼓励人们更勤奋地工作;再者,鉴于目前社会保障水平还不够高,可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职工自愿购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公积金及补充医疗保险,可规定以上三项支出的税前扣除年度总限额为5000元。4、对工资薪金以外的变相收入也要征税,以防止偷漏税。根据上述香港薪俸税条例第五款,对津贴及一切可兑换为现金的福利均需缴纳薪俸税。我们也可借鉴这一做法,对工资薪金以外的变相收入征税,以防止偷税漏税。首先,有些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住房或租房补贴,这实际上变相地增加了职工的收入,我们可借鉴香港的减免税做法,规定应纳税的租金价值一般为租房职工应税所得的8%,当然,如果租住的住房标准较低,则可规定为4%;其次,一些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超市、商场购物卡、纯水水票、洗衣票等等名目繁多的福利,实际上增加了职工的额外收入,而职工却不必缴纳一分税收,使财政收入蒙受损失;再者,有些单位利用提前退保的方式套取现金发给职工,这直接增加了职工的货币收入,而职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应该重新修改,对以上种种变相的个人收入须实行征税,以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实现税收的公平。摘要:文章通过介绍我国内地个人所得税与我国香港特区薪俸税,分析两者在个人免税额及应纳税额等方面的差异,对进一步完善内地个人所得税有所启示。参考文献:邓黎 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与借鉴【J】税制建设向才菊 我国个人所得税之思考【J】税务研究 经济师 2002(9)陈丽 香港与内地个人所得税的比较【J】环球税事 2002(4)赵永冰 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及启示【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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