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121928519 上传时间:2022-07-19 格式:DOC 页数:49 大小:8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正文 第一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客户须知一、总则1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依托本行业务处理系统,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以账户贵金属为标的的交易产品。客户可以按照建设银行提供的买卖双边报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与建设银行进行账户贵金属的买卖交易。本业务所指贵金属种类包含黄金、白银、铂金三个品种,交易种类主要包括实时交易、挂单交易和撤单交易等。客户的账户贵金属份额只在账户上进行记录,不能转账、兑换、支取实物。2建设银行作为账户贵金属业务做市商,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贵金属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美元/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对客报价。遇市场状况剧烈波动等严重影响建设银行做市报价能力时,建设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3本业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早上7:00至周六凌晨4:00(若通过网点柜台进行交易,以网点营业时间为准),系统日终备份期间及节假日除外,节假日休市安排依据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假日安排,并参考国际市场休市安排而确定,以建设银行公告为准。4办理本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买卖账户贵金属的风险。客户买卖账户贵金属需自行承担价格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5建设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客户在申请及使用本业务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7客户在建设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实时交易、挂单交易、撤单交易及查询等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在建设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即为客户同意并自愿遵守本须知的有关条款。二、账户贵金属业务的办理1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服务网络和渠道包括全国范围内开办账户贵金属业务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须遵守建设银行相关业务规定,且应遵守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规则和密码使用规则,因客户操作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2首次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时,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理财卡或龙卡通,到建设银行开办账户贵金属业务的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通证券交易,并开立账户贵金属业务交易账户,该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不可代办。3客户应保证在开立账户贵金属交易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建设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客户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4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属实盘买卖业务,客户买入账户贵金属,须提供全额资金,卖出账户贵金属须提供实有的账户贵金属份额,建设银行不提供融资和融金服务。账户贵金属的交收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方式,交易过户登记根据成交数据同时完成。5客户当日买入的账户贵金属当日可再卖出。 6客户账户中的账户贵金属份额不计利息。7实时交易不能撤销,挂单委托尚未成交时可办理撤单。挂单委托具有一定的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三、报价及交易1本业务所含账户贵金属交易产品均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涉及其它币种的账户贵金属交易产品的推出请及时关注银行公告。2建设银行向客户提供账户贵金属买卖报价并实时更新。客户通过网点柜面、电子渠道或本行提供的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贵金属价格均为参考价格,实际价格以网点交割单、电子渠道成交记录等中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3本业务不同品种的报价单位、最小交易单位和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具体如下: 交易品种 人民币账户金 人民币账户银 人民币账户铂报价单位 人民币元/克 人民币元/克 人民币元/克最小交易单位1克 1克 1克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人民币0.01元 人民币0.01元 人民币0.01元4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有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两种交易方式: (1)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建设银行实时报价进行账户贵金属买卖委托,委托即时成交;若委托报价与实时报价不符,则该笔委托即宣告失败。(2)挂单交易:指客户按照建设银行规定的账户贵金属业务挂单交易规则,以低于或高于建设银行当前报价的价格挂单委托买入或卖出账户贵金属,当客户的委托报价达到成交条件,建设银行挂盘数量大于或等于客户委托数量时,该笔挂单委托即可成交,否则该笔交易处于委托状态。客户可以在挂单委托未成交前进行撤单,挂单委托具有一定的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挂单交易包括获利买入挂单、获利卖出挂单和止损卖出挂单。5挂单交易委托被接受后,账户内等同于完成委托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贵金属即被冻结。客户不能对冻结资金办理再次交易、委托、取现、转账等业务,直至委托成交、客户撤销委托或委托自动失效。委托被接受是指客户的委托指令在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系统中形成记录并开始实时判断报价是否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委托成交是指因报价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而解冻因委托被接受而冻结的资金或贵金属并进行交易。6获利挂单委托有效期为24小时的整数倍,客户可自行选择挂单有效期,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21;止损挂单有效期为24小时。挂单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建设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系统批量处理时段以外,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挂单委托进行撤销。四、风险提示账户贵金属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在建设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的客户,均视为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五、附则1对因建设银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2建设银行保护客户的正当交易权利和主张,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系统确认、交割单、电子渠道交易记录及其他凭证等一律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非正常交易包括明显脱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在非交易时间达成的交易以及明显运用欺诈手段等达成的交易。3客户应对其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给建设银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账户贵金属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客户须知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建设银行与客户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客户不同意接受建设银行的调整内容,客户有权向建设银行申请终止账户贵金属业务相关服务。客户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建设银行对账户贵金属业务服务的相关调整。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客户须知全文,并特别注意了第一条第2、4点、第二条第1、3点、第四条、第五条等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详细说明,本人对相关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同意遵守本客户须知的各项条款,自愿承担个人账户贵金属业务的投资风险。客户签字:年月日第二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规则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规则(2021年版)第一条 开办规则客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之一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合”的,方可申请开办。申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账户贵金属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协议,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作为账户贵金属交易的资金账户。第二条 交易规则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账户贵金属交易指令。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一)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客户实时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资金(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在交易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客户实时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交易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客户挂单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其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买入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并解冻和扣减相应冻结资金。客户挂单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挂单卖出平仓成交后,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同时增加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客户进行账户贵金属转换,对于账户贵金属间的转换,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转出品种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并增加相应转入品种的账户贵金属数量(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除以相应转换率,精度保留至转入账户贵金属最小交易单位),同时将不足最小交易单位的剩余资金(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出价计算所得资金与转入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入价计算所需资金之差)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如客户交易账户中转出账户贵金属余额不能满足转入账户贵金属最小交易单位,则交易无法成交。对于账户贵金属转品牌贵金属,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转出品种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并增加相应转入品种的品牌贵金属数量,同时将不足最小交易单位的剩余资金(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出价计算所得资金超出转入品牌贵金属所需资金之差)计入客户资金账户,或从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划差额资金(转入品牌贵金属所需资金超出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出价计算所得资金之差),如客户资金账户中差额资金不足,则交易无法成交。对于账户贵金属转积存贵金属,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转出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并增加相应转入的积存贵金属数量,同时将不足最小交易单位的剩余资金(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出价计算所得资金超出转入积存贵金属所需资金之差)计入客户资金账户,或从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划差额资金(转入积存贵金属所需资金超出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出价计算所得资金之差),如客户资金账户中差额资金不足,则交易无法成交。客户定投交易被中国工商银行受理后,在客户定投计划执行当日15时起对客户资金账户内相应资金进行冻结,若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本期定投计划无法执行。客户按数量定投买入账户贵金属,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定投计划实际执行日15时起从其资金账户中冻结相应的资金(定投计划设定的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当日15时银行卖出价所得金额并上浮3后的金额)。在实际执行日16时,如冻结资金大于或等于当前银行卖出价乘以定投账户贵金属数量,则执行定投计划并于当日及时完成清算,中国工商银行将增加客户交易账户买入账户贵金属数量,并解冻冻结资金和扣减定投计划执行相应资金(实际执行日16时银行卖出价乘以买入账户贵金属数量);如冻结资金小于当前银行卖出价乘以定投账户贵金属数量,则不执行定投计划。中国工商银行可对客户固定数量定投买入账户贵金属冻结金额上浮比例进行调整,并提前向客户公告。客户按金额定投买入账户贵金属,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定投计划实际执行日15时起从其资金账户中冻结相应的资金,在实际执行日16时起增加客户交易账户买入账户贵金属数量(冻结资金除以实际执行日16时银行卖出价可以买入最多的账户贵金属数量,精度保留至最小交易单位),并解冻冻结资金和扣减定投计划执行相应资金(实际执行日16时银行卖出价乘以买入账户贵金属数量)。同一交易币种下,当客户买入开仓某一品种账户贵金属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该品种账户贵金属数量所得金额小于该品种账户贵金属当前银行买入价乘以该品种账户贵金属数量所得金额时,该品种账户贵金属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品种账户贵金属为账面亏损。当客户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所有品种账户贵金属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账户贵金属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账户贵金属合计账面亏损。(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客户卖出开仓账户贵金属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足额资金至相应币种的保证金账户。客户实时卖出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卖出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客户实时买入平仓,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大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资金(上述两价格之差乘买入平仓数量)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小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客户挂单卖出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挂单卖出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卖出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并将冻结资金作为卖出交易保证金继续冻结。客户挂单买入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挂单交易成交后,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大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资金(上述两价格之差乘买入平仓数量)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小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同一交易币种下,当客户卖出开仓某一品种账户贵金属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卖出该品种账户贵金属数量所得金额大于该品种账户贵金属当前银行卖出价乘以卖出该品种账户贵金属数量所得金额时,该品种账户贵金属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品种账户贵金属为账面亏损。当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所有品种账户贵金属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账户贵金属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账户贵金属合计账面亏损。同一交易币种下,客户账面盈利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和挂单交易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账面亏损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挂单交易冻结资金和账面亏损等值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可随时将可用资金从保证金子账户中转回资金账户或作为新卖出开仓交易的保证金。同一交易币种下,客户账面盈亏与保证金子账户金额(包括已冻结和未冻结金额)之和除以卖出账户贵金属冻结保证金为客户保证金比例。客户应及时关注交易账户盈亏状况,并根据需要补足保证金或买入平仓相应账户贵金属。当客户保证金比例小于或等于2021以下称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时,中国工商银行可对客户同一币种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子账户余额进行强制买入平仓。强制买入平仓后有资金结余的,中国工商银行将转至客户保证金账户;对于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不足的,客户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弥补相关损失。中国工商银行可对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进行调整。第三条 结算规则(一)交易成交结算客户实时、挂单、转换及定投交易成交后,中国工商银行将及时为客户办理资金及账户贵金属余额的结算。结算完成后,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交易账户中的账户贵金属余额以及保证金账户中已解冻资金可即时使用。(二)业务停办结算因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等各类情形造成账户贵金属产品全部或部分交易品种关停的,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为客户办理结算。第四条 注销规则(一)账户注销账户注销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某一地区不再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对在该地区开立的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进行注销的行为。客户进行账户注销前,须撤销本地区所有挂单指令,取消所有定制的定投计划,并平仓本地区交易账户所有余额,同时将保证金账户中的所有资金转至资金账户,如保证金账户中有欠款的,应当补齐欠款。(二)业务注销业务注销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不再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对账户贵金属业务进行注销的行为。客户进行业务注销,须完成各地区的账户注销。客户完成账户贵金属业务注销后,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协议即终止。第五条 其他本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和修改。对本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对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规则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的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第三篇: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客户须知中国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客户须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依托银行双向交易系统,供客户以保证金方式双向买卖贵金属头寸的交易产品。客户可以按照银行双向交易系统提供的双边报价,以保证金建立贵金属多头头寸或者空头头寸,实现即可做多又可做空贵金属的需求,把握价格上涨或下跌的投资机会。双向交易形成的贵金属头寸有别于客户的账户贵金属,仅可用于平仓交易,不能当作保证金,头寸只在账户上进行记录,不能转账、兑换、支取实物。第二条 银行作为本业务做市商,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贵金属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外币/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对客报价。遇市场状况剧烈波动等严重影响银行报价能力时,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客户通过网点柜面、电子渠道或银行提供的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贵金属价格均为交易参考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以网点交割单、电子渠道成交记录等中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第三条 本业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早上7:00至周六凌晨4:00,系统日终备份期间及节假日除外。节假日休市安排参考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假日、国际市场休市安排而确定,以银行公告为准。第四条 本业务设人民币账户黄金(AU9999)、白银、铂金,美元钞账户黄金、白银、铂金,美元汇账户黄金、白银、铂金九个交易品种。以人民币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克”;以美元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盎司”。客户保证金账户的货币类别需与交易品种的货币类别保持一致。不同种类的账户贵金属不可转换。第五条 本业务委托交易按交易方向可分为多头开仓、多头平仓、空头开仓和空头平仓。多头开仓指客户以账户贵金属作保证金买入账户贵金属头寸,多头平仓指客户将账户贵金属多头头寸卖出平仓,空头开仓指客户以货币资金做保证金卖出账户贵金属头寸,空头平仓是指客户将持有的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买入平仓。委托交易按交易类型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本业务资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后及时完成,交易执行T+0制度,建仓可以当日平仓。第六条 本业务货币保证金账户余额按照货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以银行公布标准执行,直接发放至客户资金账户中;贵金属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计利息。做空模式下,客户开立的空头头寸需承担贵金属租借费用,贵金属租借利率按银行对客租借利率确定,平仓时计提;做多模式下,客户开立的多头头寸需承担融资费用,融资成本按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以银行公布标准执行,平仓时计提。业务开办初期,银行暂不执行计息操作。银行有权对上述利率及计息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前将通过银行互联网站和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第七条 办理本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本业务的风险。客户进行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需自行承担价格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第八条 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客户在申请及使用本业务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政策及银行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客户在银行办理本业务等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并自愿遵守本须知的有关条款。第二章 签约及解约第十一条 客户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签约本业务。柜面签约时,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理财卡或龙卡通到签约卡所属分行辖内的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渠道签约时,客户应遵守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规则和密码使用规则,避免由于操作错误造成损失。本业务必须以实名开办,不可代办。第十二条 客户签约本业务须持已开通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的签约卡,签约本业务后系统自动为客户开立双向交易保证金账户,用以划转、记录保证金情况,保证金账户需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证券业务系统签约账户关联。第十三条 客户应保证签约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特别是手机号码的准确性,当客户的保证金比率低于警戒线和强平线时,我行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客户发送通知,同时客户应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客户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且客户理解并同意,由于手机信息的传递受通讯网络等因素的影响,短信通知仅为银行为便利客户提供的辅助通知方式,银行并不确保客户一定能够收到短信,也不对客户未收到短信承担任何责任,客户有义务关注自身盈亏情况及银行各类保证金比率调整、自身保证金比率是否已低于警戒线和强平线等全部相关信息,客户可通过电子渠道自主查询上述信息。第十四条 客户若需要终止本业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签约卡到签约卡所属分行辖内的营业网点办理解约手续,解约时需保证交易头寸及保证金均为零,且未对建行有任何尚未结清债务。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第十五条 本业务保证金分为货币保证金和账户贵金属保证金,两种保证金分别在货币保证金账户和账户贵金属保证金账户记录、结算,互不关联。货币保证金是客户自主从资金账户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的人民币、美元汇、美元钞,用于建立空头头寸;账户贵金属保证金是客户自主将在银行持有的账户贵金属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的份额,用作质押担保,用于建立多头头寸。第十六条 客户若以货币作为保证金,只能做空保证金币种对应的贵金属种类,不得跨币种交易;若以账户贵金属作为保证金,只能做多与账户贵金属同类的贵金属,不得跨品种交易。例如,以美元钞为保证金,只能建立美元钞黄金、白银、铂金的空头头寸;以人民币账户白银为保证金,只能建立人民币白银的多头头寸。第十七条 客户建立空头头寸,需先划转资金至货币保证金账户,建仓后冻结相应比率的货币保证金。客户建立多头头寸,需将持有的账户贵金属份额划转至账户贵金属保证金账户,建仓后冻结相应比率的账户贵金属保证金。第十八条 保证金比率=保证金净值/持仓头寸成本。持仓头寸成本=加权平均成本价持仓数量。货币保证金净值=货币保证金账户余额+空头浮动盈亏;账户贵金属保证金净值=账户贵金属保证金账户市值+多头浮动盈亏。浮动盈亏是客户未平仓持仓头寸随市场行情波动变化产生的损益值。空头头寸的浮动盈亏=持仓数量(加权平均成本价-市价),多头头寸的浮动盈亏=持仓数量(市价-加权平均成本价)。可用保证金指客户可用于开仓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数量。做空模式下,可用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余额-委托挂单冻结保证金-浮动亏损-持仓头寸成本值*初始保证金比率;做多模式下,可用保证金=账户贵金属保证金数量-委托挂单冻结账户贵金属保证金数量-持仓头寸数量*初始保证金比率-头寸浮动亏损/账户贵金属客户卖出价(向上取整)。可用保证金为0或者负值时,客户无法执行开仓操作。初始保证金比率是指客户进行保证金开仓交易时我行所要求的最低保证金比率。警戒保证金比率是指当客户未平仓头寸产生亏损,并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警戒线时,客户应关注其未平仓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该比率称为警戒保证金比率。强制平仓保证金比率是指当客户未平仓头寸产生亏损,并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强平线时,银行将对客户未平仓头寸进行强制平仓处理,该比率称为强制平仓保证金比率。银行有权对上述初始保证金比率、警戒保证金比率、强制保证金比率进行调整,调整前将通过银行互联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第十九条 客户持仓期间,银行将在每日14:0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客户也可实时查询保证金比率。第二十条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和贵金属不得挂失、不得直接提取现金、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不得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在对持仓头寸进行平仓,或客户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客户对银行有任何未结清债务,或发生其他银行认为必要的事件时,银行均有权随时划收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或将保证金内账户贵金属进行变卖、拍卖并以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客户对银行的债务。第二十一条 客户应确保银行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及贵金属质权的有效性、完整性。因任何原因导致银行质权丧失或无法行使,或被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的,客户承诺无条件按银行要求提供新的有效担保,并赔偿银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第四章 做空交易第二十二条 客户进行初始空头开仓交易时,银行按100%的初始保证金比率,冻结应占用的保证金,若可用保证金余额不足,则该笔交易不成立。当客户空头开仓双向委托挂单时,分别计算比较获利挂单及止损挂单所需初始保证金,冻结金额较大者。客户已持仓并进行追加空头开仓交易时,入金首先用于补足持仓头寸亏损,剩余部分方可用于追加开仓操作。第二十三条 本业务平仓包括交易平仓和强制平仓。(一)交易平仓。客户可以对其持仓头寸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操作,平仓损益计入客户保证金账户,未平仓头寸冻结的保证金需满足初始保证金比率要求,剩余的保证金予以解冻处理。(二)强制平仓。银行每个交易日14:0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对低于警戒线的客户系统将发送短信警示提醒补充保证金,对低于强平线的客户系统将其列入强平名单,并发送补缴保证金短信通知,客户应在下一个交易日14:00之前进行补缴保证金操作;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强平名单中的客户,系统于第二个交易日14:00开始自动按照实时价格强行平仓,并通知客户,强行平仓期间系统不允许客户出入金及开平仓交易操作。空头强平原则为强平后客户保证金比率不低于强平线,平仓损益计入货币保证金账户,并继续冻结剩余空头头寸成本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货币保证金,再解冻其余保证金。强平时如可用头寸少于需强平头寸,则系统自动撤销该合约下的所有平仓委托挂单。强平顺序按照亏损值大小、金银铂依次平仓。第五章 做多交易第二十四条 客户进行初始多头开仓交易时,银行冻结账户贵金属保证金与多头开仓头寸保持2:1的比例。若可用保证金份额不足,则该笔交易不成立。当客户多头开仓双向委托挂单时,分别计算比较获利挂单及止损挂单所需初始保证金,冻结金额较大者。客户已持仓并追加多头开仓交易时,入金首先用于弥补持仓头寸亏损,剩余部分按冻结保证金与多头开仓头寸2:1的初始保证金比率进行追加开仓。第二十五条 本业务平仓包括交易平仓和强制平仓。(一)交易平仓。客户可以对其持仓头寸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操作。如头寸浮动盈亏为正,平仓实际盈利资金划转至客户资金账户,同时解冻相应的账户贵金属保证金;如头寸浮动盈亏为负,系统自动计算弥补头寸亏损所需的保证金数量(向上取整数),保证金账户联动平仓,所得资金先行偿还客户多头头寸亏损,剩余部分划转至客户资金账户。(二)强制平仓。银行每个交易日14:0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对低于警戒线的客户系统将发送短信警示提醒补充保证金,对低于强平线的客户系统将其列入强平名单,并发送补缴保证金短信通知,客户应在下一个交易日14:00之前进行补缴保证金操作;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强平名单中的客户,系统于第二个交易日14:00开始自动按照实时价格强行平仓,并通知客户,强行平仓期间系统不允许客户出入金及开平仓交易操作。多头强平原则为对头寸执行全部平仓,并确保卖出保证金项下的账户贵金属所得收益可弥补多头头寸亏损,弥补亏损后剩余收益部分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剩余保证金项下的账户贵金属予以解冻,强平时系统将自动撤销该合约下的所有平仓委托挂单。第六章 交易方式第二十六条 本业务委托交易按交易类型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银行根据价量平衡原则,判断委托交易是否成交。(一)实时交易是指客户按照银行实时报价进行交易委托,若符合成交条件则委托即时成交,若不符则该笔委托宣告失败。(二)挂单交易是指客户在保证金账户内有足额资金或账户贵金属份额的条件下,以不同于银行当前报价的价格进行交易挂单委托,当客户挂单价格达到成交条件,且银行挂盘数量(即中心额度)大于或等于客户委托数量时,该笔委托即可成交。挂单交易委托具有一定的有效期,挂单委托尚未成交时可办理撤单,过期自动失效。 1. 挂单交易分为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双向挂单和追加挂单。获利挂单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优于银行报价的挂单委托,止损挂单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劣于银行报价的挂单委托。双向挂单是同时包括获利挂单和止损挂单的委托,若其中任何一项挂单成交,另外一项挂单自动失效。追加挂单是客户获利挂单或止损挂单(主挂单)及其反向交易挂单(附属挂单)的组合,附属挂单在主挂单成交后自动生效,主挂单及附属挂单品种相同,交易数量相同,方向相反。双向挂单不可以进行追加,也不可以对追加挂单再进行追加。2.挂单委托的有效期最短为1个自然日,最长为30个自然日;挂单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在系统批量处理时段以外,客户可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挂单委托进行撤销。挂单交易有效期可以选择1天-30天。挂单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系统批量处理时段以外,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挂单委托进行撤销。第二十七条 挂单交易委托被接受后,冻结相应初始保证金比率对应的资金或贵金属。客户不能对冻结资金办理再次交易、委托、取现、转账等业务,直至挂单交易成交、客户撤销挂单或挂单自动失效。委托被接受是指客户的委托指令在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系统中形成记录并开始实时判断报价是否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第七章 风险提示及其他第二十八条 本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可能会遭受较大损失,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在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的客户,均视为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第二十九条 对因银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银行保护客户的正当交易权利和主张。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系统确认、交割单、电子渠道交易记录及其他凭证等均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非正常交易包括明显脱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在非交易时间达成的交易、基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达成的交易、以及客户运用欺诈手段等达成的交易。第三十一条 客户应对其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三十二条 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客户须知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银行互联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银行与客户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客户不同意接受银行的调整内容,客户有权向银行申请终止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相关服务。客户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银行本业务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银行对本业务服务的相关调整。第三十三条 如客户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且客户未按银行要求及时足额补充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对客户尚未平仓的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并从客户在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弥补相关损失。不足赔偿的,银行有权向客户进行继续追索,客户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第三十四条 无论任何情形,如银行通过划收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或变卖、拍卖账户贵金属的方式无法弥补损失,则银行均有权向客户继续进行追索,客户承诺无条件予以赔偿。第四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客户须知总则第(推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客户须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依托双向交易系统,供客户以保证金方式做空账户贵金属的业务。客户可以按照建设银行双向交易系统提供的双边报价,以货币作为保证金,实现对账户贵金属先卖出开仓后买入平仓的做空功能。本业务形成的贵金属头寸仅可用于平仓交易,头寸只在账户上进行记录,不能转账、兑换、支取实物。第二条 建设银行作为本业务做市商,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贵金属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外币/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对客报价。遇市场状况剧烈波动等严重影响建设银行报价时,建设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客户通过网点柜面、电子渠道或建设银行提供的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贵金属价格均为交易参考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以成交记录中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第三条 本业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早上7:00至周六凌晨4:00,系统日终清算期间及节假日除外。节假日休市安排参考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假日、国际市场休市安排而确定,以建设银行公告为准。 第四条 本业务设人民币账户黄金(AU9999)、白银、铂金,美元钞账户黄金、白银、铂金,美元汇账户黄金、白银、铂金九个交易品种。以人民币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克”;以美元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盎司”。第五条 本业务可在电子银行渠道(包括网上银行、电子银行)进行签约、划转保证金和交易。柜面渠道仅可签解约和划转保证金,不可交易。第六条 办理本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本业务的风险。客户进行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需自行承担价格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第七条 建设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客户在申请及使用本业务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政策及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客户在建设银行办理本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并自愿遵守本须知的有关条款。第二章签约及解约第十条 客户可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签约本业务。柜面签约时,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理财卡或龙卡通到签约卡所属分行辖内的营业网点办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约时,客户应遵守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规则和密码使用规则,避免由于操作错误造成损失。本业务必须以实名开办,不可代办。客户须保证签约卡已开通账户贵金属业务。若客户更换交易介质,则需解约旧卡,并在新卡重新签约本业务。第十一条 客户签约本业务后系统自动为客户开立双向交易保证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两账户交易介质均为签约银行卡,保证金账户专用于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包括划入、划出、冻结、损益清算等);交易账户用于记录账户贵金属持有头寸及其变动情况。第十二条 客户应保证签约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特别是手机号码的准确性。当客户的保证金比率低于警戒线和强平线时,我行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客户发送通知,同时客户应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客户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且客户理解并同意,由于手机信息的传递受通讯网络等因素的影响,短信通知仅为建设银行为便利客户提供的辅助通知方式,建设银行并不确保客户一定能够收到短信,也不对客户未收到短信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三条 客户若需要终止本业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签约卡到签约卡所属分行辖内的营业网点办理解约手续,解约时需保证交易头寸及保证金均为零,且未对建行有任何尚未结清的债务。第三章保证金管理第十四条 客户建立空头头寸,需先划转资金至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币种需与交易品种的货币类别保持一致,例如,以美元钞为保证金,只能建立美元钞黄金、白银、铂金的空头头寸,美元钞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平仓后得到仍为美元现钞,不能转换成美元现汇。第十五条 保证金比率=保证金净值/持仓头寸成本。持仓头寸成本=加权平均成本价持仓数量。保证金净值=货币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盈亏。浮动盈亏=持仓数量(加权平均成本价-当前客户买入报价)。第十六条 初始保证金比率是指客户开仓时需冻结的保证金与持仓头寸成本的比率。第十七条 可用保证金指客户可用于开仓或转出的保证金。可用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余额-委托挂单冻结保证金-浮动亏损-持仓头寸成本值初始保证金比率。可用保证金为零或者负值时,客户无法执行开仓或转出操作。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将在每个交易日14:0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对低于警戒线的客户发送短信提醒及时关注保证金状况,对低于强平线的客户发送补充保证金短信通知,并将其列入待强平名单。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待强平名单中的客户,我行将撤销该保证金账户下的所有开、平仓挂单,对该保证金账户下所有头寸按实时价格强行平仓,并短信通知客户强平结果。 第十九条 本业务初始保证金比率为100%,警戒保证金比率为60%,强平保证金比率为50%。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市场风险、客户交易量、持仓量等情况对上述初始保证金比率、警戒保证金比率、强制保证金比率进行调整,调整前将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挂失、不得直接提取现金、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不得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保证金不计付利息。客户对建设银行有任何未结清债务,或发生其他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事件时,建设银行均有权随时划收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客户对建设银行的债务。第二十二条 客户应确保建设银行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质权的有效性、完整性。因任何原因导致建设银行质权丧失或无法行使,或被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的,客户承诺无条件按建设银行要求提供新的有效担保,并赔偿建设银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第二十三条 客户有义务关注自身盈亏情况及建设银行各类保证金比率调整、自身保证金比率是否已低于警戒线和强平线等全部相关信息,客户可通过电子渠道自主查询上述信息。第四章 交易第二十四条 本业务交易类型包括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一)实时交易是指客户按照建设银行实时报价进行交易。(二)挂单交易是指客户以不同于建设银行当前报价的价格进行挂单委托。当客户挂单达到成交条件时,该笔挂单即可成交。1.挂单交易分为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双向挂单和追加挂单。获利挂单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优于当时建设银行报价的挂单,止损挂单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劣于当时建设银行报价的挂单。双向挂单同时包括获利挂单和止损挂单,若其中任何一项挂单成交,另外一项挂单自动撤销。追加挂单是客户对已有的获利挂单或止损挂单(主挂单)进行反向交易的挂单,追加挂单与主挂单品种相同,交易数量相同,方向相反。追加挂单在主挂单成交后进入已委托状态。双向挂单不可以进行追加,也不可以对追加挂单再进行追加。客户以获利挂单或止损挂单开仓,则按客户委托价冻结保证金;客户以双向挂单开仓,则分别计算该双向挂单所含的获利挂单、止损挂单所需保证金,按较大金额冻结;追加挂单不冻结保证金。委托平仓则需冻结相应委托数量的持仓头寸。2.客户可自主选择挂单有效期,有效期为1个自然日的整数倍,最短为1个自然日,最长为30个自然日。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建设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有效期而未成交的挂单将自动撤销。在可交易时间内,客户可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挂单进行撤销。第二十五条 空头开仓指客户以货币资金做保证金卖出账户贵金属,建立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客户进行空头开仓交易时,建设银行按初始保证金比率,冻结应占用的可用保证金,若可用保证金余额不足,则该笔交易不成立。第二十六条 空头平仓是指客户将持有的空头头寸进行平仓。平仓类型包括交易平仓和强制平仓。(一)交易平仓。客户对其持仓头寸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当客户加权平均成本价与平仓头寸计算所得金额大于客户买入价与相同头寸计算所得金额时,为客户交易盈利,平仓后获利金额划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反之,为客户交易亏损,亏损金额由保证金扣减。未平仓头寸继续按初始保证金比率冻结保证金,剩余的保证金予以解冻处理。(二)强制平仓。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待强平名单中的客户,建设银行按照实时价格对该保证金账户内所有头寸执行强行平仓,并通知客户。强平时建设银行将撤销该保证金账户下的所有开、平仓挂单。第二十七条 本业务资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后及时完成,交易执行T+0制度。第五章 风险提示及其他第二十八条 本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可能会遭受较大损失,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在建设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的客户,均视为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第二十九条 在本业务非交易时间内,客户将不能处置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解冻和转出保证金,客户应谨慎应对流动性风险。第三十条 对因建设银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建设银行保护客户的正当交易权利和主张。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系统确认、交割单、电子渠道交易记录及其他凭证等均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非正常交易包括明显脱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在非交易时间达成的交易、基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达成的交易、以及客户运用欺诈手段等达成的交易。第三十二条 客户应对其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给建设银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 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客户须知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建设银行与客户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客户不同意接受建设银行的调整内容,客户有权向建设银行申请终止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相关服务。客户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建设银行本业务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建设银行对本业务服务的相关调整。第三十四条 如客户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且客户未按建设银行要求及时足额补充保证金的,建设银行有权对客户尚未平仓的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并从客户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弥补相关损失。不足赔偿的,建设银行有权向客户进行继续追索,客户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第三十五条 无论任何情形,如建设银行通过划收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方式无法弥补损失,则建设银行均有权向客户继续进行追索,客户承诺无条件予以赔偿。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客户须知全文,并特别注意了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章等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详细说明,本人对相关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同意遵守本客户须知的各项条款,自愿承担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的投资风险。客户签字:第五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客户须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客户须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依托建设银行双向交易系统,供客户以保证金方式双向买卖贵金属头寸的交易产品。客户可以按照建设银行双向交易系统提供的双边报价,以保证金建立贵金属多头头寸或者空头头寸,实现即可做多又可做空贵金属的需求,把握价格上涨或下跌的投资机会。双向交易形成的贵金属头寸有别于客户的账户贵金属,仅可用于平仓交易,不能当作保证金,头寸只在账户上进行记录,不能转账、兑换、支取实物。第二条 建设银行作为本业务做市商,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贵金属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外币/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对客报价。遇市场状况剧烈波动等严重影响建设银行报价能力时,建设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客户通过网点柜面、电子渠道或建设银行提供的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贵金属价格均为交易参考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以网点交割单、电子渠道成交记录等中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第三条 本业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早上7:00至周六凌晨4:00,系统日终备份期间及节假日除外。节假日休市安排参考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假日、国际市场休市安排而确定,以建设银行公告为准。第四条 本业务设人民币账户黄金(AU9999)、白银、铂金,美元钞账户黄金、白银、铂金,美元汇账户黄金、白银、铂金九个交易品种。以人民币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克”;以美元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盎司”。客户保证金账户的货币类别需与交易品种的货币类别保持一致。不同种类的账户贵金属不可转换。第五条 本业务委托交易按交易方向可分为多头开仓、多头平仓、空头开仓和空头平仓。多头开仓指客户以账户贵金属作保证金买入账户贵金属头寸,多头平仓指客户将账户贵金属多头头寸卖出平仓,空头开仓指客户以货币资金做保证金卖出账户贵金属头寸,空头平仓是指客户将持有的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买入平仓。委托交易按交易类型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本业务资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后及时完成,交易执行T+0制度,建仓可以当日平仓。第六条 本业务货币保证金账户余额按照货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以建设银行公布标准执行,直接发放至客户资金账户中;贵金属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计利息。做空模式下,客户开立的空头头寸需承担贵金属租借费用,贵金属租借利率按建设银行对客租借利率确定,平仓时计提;做多模式下,客户开立的多头头寸需承担融资费用,融资成本按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以建设银行公布标准执行,平仓时计提。业务开办初期,建设银行暂不执行计息操作。建设银行有权对上述利率及计息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前将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站和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第七条 办理本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本业务的风险。客户进行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需自行承担价格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第八条 建设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客户在申请及使用本业务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