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育简易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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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参保职工增减员变动 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参保缴费证明 参保单位注销 申请时限:生育3个月后,两年之内 受理时间:每月623日(不含节假日)政策依据:准备材料:享受待遇:(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费用目前尚未执行)参保时限:分娩前至少正常参保1年 (本省范围内生育保险中断不超过3个月 补缴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申请待遇支付时换单位,至少 参保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996年第39号令)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榕政办2010246号)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社保201137号)流产 一胎 二胎 除医院材料需提供原件外,所有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男方配偶未就业的,男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应加带女方身份证、户籍簿(户籍簿没有明确女方属于农村户口的,由镇政府、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孕产期至产后三个月的失业证明 配偶属城镇户口,应提供失业证(失业证时间超出生育前后三个月需到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生育期间的失业证明)配偶属农村户口,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1、本人身份证 2、结婚证 3、生育服务证(准生证)4、医疗费用正本发票原件 5、医院盖章汇总医疗费用清单 6、出院小结或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 7、医院盖章的医嘱单(没有住院不需提供)8、申报上月或当月的养老保险申报表、明细表、税单(单位盖章)9、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结婚证 3、生育服务证(准生证)4、婴儿出生证 5、独生子女证(可以不提供)6、医疗费用正本发票原件 7、医院盖章汇总医疗费用清单 8、医院盖章出院小结 9、医院盖章的医嘱单 10、申报上月或当月的养老保险申报表、明细表、税单(单位盖章)11、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结婚证 3、再生育服务证(二胎证)4、婴儿出生证 5、医疗费用正本发票原件 6、医院盖章汇总医疗费用清单 7、医院盖章出院小结 8、医院盖章的医嘱单 9、申报上月或当月的养老保险申报表、明细表、税单(单位盖章)10、夫妻双方农户证明和第一胎女孩落户证明或父母双方独生子女证明或离异再婚的离婚证 11、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生育保险不设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不设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医院分娩可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医院分娩项目项目条件条件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参保条件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条件享受待遇条件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参保职工须分娩前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未使用各类医保卡)按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支付,自费药品、营养药品、医疗服务及用于婴儿等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生育生育津贴津贴1515天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即企业年度缴费工资总额/企业年度参保总人数/12个月。职工分娩前一年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计算生育津贴时,其平均缴费工资根据前后所在单位的缴费工资加权平均计算。4242天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9090天天正常分娩或婴儿分娩后夭折105105天天难产(含剖宫产)135135天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男职工配偶2011年7月(不含)前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的50%;男职工配偶2011年7月(含)后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政策依据 工伤待遇支付流程 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程参保工伤工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榕政综20106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部令18号)职工发生工伤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将职工送往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代垫医疗费用。情况紧急的可先送当地医疗机构治疗,伤情稳定后送往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省立、协和、附一、省人民医院、省二院、总院、武警医院、空军医院、煤矿医院、省职防院、省皮肤病院、老年医院、市一、市二、市六、市七、精神病院、肺科医院、市皮肤病院、海福手外科、东南眼科、誉盛医院 治疗工伤引发的疾病,不得使用各类医保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结论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结论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1、工伤认定申请表;2、身份证;3、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鉴定证明书),初次就诊门诊病历;5、单位提供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6、考勤卡;7、因公外出的,应提交出差的相关证据;8、交通事故的,应提交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10、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一寸免冠彩照;3、工伤认定决定书;4、身份证;5、被鉴定人病历材料;(1)医院诊断证明书(2)门诊病历(有住院者应提供出院小结)(3)各医疗科目检验、检查报告单 6、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职工工伤认定表(一式四份)社保工伤生育科确认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工伤认定、鉴定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工伤认定表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申报表养老保险明细表养老保险税单发票(正本)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医嘱单(交通事故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工伤工伤工亡工亡报销上月或当月盖单位公章工亡职工与供养人户籍本原件复印件供养人身份证(加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公章)亲属关系证明(户籍部门提供或公证材料)供养人无收入证明工亡职工档案工行闽都支行存折复印件 1、工伤及旧伤复发医疗待遇(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2、辅助器具(按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执行)3、生活护理费 4、伤残津贴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企业支付)(企业支付)7、住院伙食补助(具体支付标准待定)8、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支付标准待定)9、停工留薪期工资(企业支付;(企业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一至四级伤残不能解除)一次性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或需到异地医疗机构就诊的,需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或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的,需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工伤职工因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和康复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须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协议医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应采用国产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门的差额,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自付。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省假肢厂、德林义肢公司、英中耐(福建)假肢公司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护理依赖等级的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一级: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定期伤残津贴(工伤基金支付)保留劳动关系,企业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企业发给伤残津贴。5级70%,6级50%(不低于最低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计算。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均预期寿命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伤残等级系数*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月社会平均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同。人均预期寿命:男71.8岁;女76.5岁 伤残等级系数(月):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按下列标准发放5级:0.7 6级:0.6 7级:0.4 8级:0.3 9级:0.2 10级:0.1 5至6级不低于15个月;7至8级不低于10个月;9级不低于5个月;10级不低于3个月;患职业病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发30%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本人工资40%/月 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月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抚恤金之和不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元 供养亲属对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含遗腹子女)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供养亲属条件: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经劳动能力鉴定)2、无固定收入(由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女55周岁,男 60周岁,子女18周岁)丧失供养条件: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个人应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主动将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工伤保险基金,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具体操作办法待定具体操作办法待定 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工程招标中标书 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 所需材料: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原因)申请当月的社会保险申报表复印件 申请当月的社会保险完税凭证(税单)复印件 出具条件:企业未欠缴工伤生育保险费 企业当月申报的人数与在职人数相符 填写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至社保窗口受理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办理(登录宝或优证通)受理时间:受理时间:每月1日至倒数第2个工作日 退休减员或超龄增员(男50岁;女40岁)需至窗口办理 基金征收:基金征收: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企业上月底申报的在职职工和缴费基数生成当月工伤生育保险应征数,每月11日前发送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缴。月底前地税机关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当月应征数入库情况。征收原则:征收原则:当月增员,次月补缴;当月减员,仍需缴费;当月同一人同月增减,次月补缴1个月保费;上月最后一日在册人员缴费基数为本月计算应征数的依据 生育保险费率:参保企业统一按0.7%征收 工伤保险费率: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5%金融保险业、餐饮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等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加工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2%石油加工业、化学品制造业、金属冶炼业、采矿业等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不浮动)(一类行业不浮动)填写参保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请表至社保窗口受理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办理(登录宝或优证通)受理时间:每月11日至倒数第2个工作日 基数申报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工伤生育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8701.5基数 1740.3)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执行时间: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工伤生育保险注销结算表(一式四份)注销申请报告(一份)地税涉税服务受理通知书或地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参保人员全员减员 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含缴清欠费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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