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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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装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装备管理,提高装备资产经营效益,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油田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装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心对各单位占用的装备按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所属各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确保装备的安全完整。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装备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中心装备管理委员会是中心装备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生产协调科是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五条 中心装备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和中原油田装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2、负责组织制定装备管理工作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负责装备管理的技术标准、装备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以满足中心生产发展、市场开拓等工作需要;4、负责审定重大装备改造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立项、经济技术论证和方案,并监督装备项目实施的效能情况;5、负责装备修保、报废及闲置的组织鉴定、审批和验收,并指导检查各单位装备的使用情况;6、组织开展装备综合量化评考核工作,负责有关装备的保险与理赔工作;7、负责设备大修基金管理工作,对设备大修理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8、负责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上报工作;9、根据社区中心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负责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10、负责组织制定装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11、负责审核有关装备各类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12、按照“十六字”方针,组织搞好油水润滑管理工作;13、负责指导基层单位的装备管理,完善中心装备管理体系,强化装备全过程管理。第六条 生产协调科的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勘探局有关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执行落实。 2、建立健全本单位有关装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编制装备购置、修保、更新改造及报废规划计划,并负责实施。 4、负责本单位的设备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5、组织本单位力量对新投产装备进行安装调试、使用、验收、调剂及报废等管理。 6、会同劳资、教育、安全等部门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工作。 7、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机械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鉴定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8、组织本单位的设备检查评比工作,配合局有关部门组织好装备量化评审考核的前期准备工作。 9、按照“十六字”方针,提高油水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按质换油。 10、具体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外修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和出厂验收工作。11、按要求、准确及时上报各类资料、报表,及时为局有关部门提供装备技术数据及相关信息。第七条 生产使用单位的职责1、认真执行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职工加强对设备的维护、检修。采取有效措施,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使设备管理各项指标达标创优; 2、严格执行装备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对违章操作及其它危害设备的行为进行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编制年度、月度装备检修计划,做好年度大修项目和设备更新计划并按时上报,做好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4、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装备检查工作,发现设备缺陷和隐患要积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做到文明生产; 5、认真组织检修计划的实施,严把检修质量关;努力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6、组织本单位装备方面的业务、技术学习和考核;7、负责本单位装备的防冻、防腐及油水润滑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第八条各单位装备管理员职责 1、在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协助主管领导做好本单位的装备技术管理工作,并对生产岗位(班组)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指导; 2、贯彻执行中心装备技术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指导操作工人精心维护、正确操作设备,详细掌握本单位的装备运行状况; 3、合理组织装备送修,做好检修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4、负责本单位设备的油水润滑及防腐管理工作,当装备存在超标(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转现象时,有权指导操作工人停用维修; 5、负责解决本单位装备运行操作中的技术问题,参与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填写设备事故报告; 6、协助领导组织本单位装备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消除装备缺陷及隐患,提高设备完好率; 7、做好设备档案、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做好设备事故分析上报工作; 8、统计、编制本单位装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及大修、更新改造计划,并及时上报下月检修计划;负责设备检修后的质量检验、试车、验收及检修报告、记录的归档整理工作;9、协助设备主管领导搞好技术培训,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术练兵活动。第三章 装备的范围与管理第九条装备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原有物质形态保持不变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皿、工具等。在价值上符合装备标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备件及生产购置的专用工具、卡具、模具、玻璃器皿等,可以列为低值易耗品,但要视同装备管理。第十条装备的列资。装备列资凭装备处出具的装备分配通知单和相关财务凭据,由财务资产科负责到油田主管部门申请列资,办理列资手续。第十一条装备的计价(一)装备原始价值装备原始价值是指在取得某项装备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买价、进口关税、增值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装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二)装备资产净值,是指装备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已提折旧额的余额。第十二条装备管理工作有其独有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延续性,一个管理人员从接手到熟练掌握装备的情况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装备管理工作,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装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装备管理工作,不能随意更换。各单位要按照中心统一要求及时完善装备管理数据库,装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施工单位或制造厂家、竣工或出厂日期、投产启用日期、资产编号或牌照号、座落地点或起止点、原值、净值等数据库不得漏填,车辆牌照号要按照统一格式填列,成套设备和大型仪器等装备要将附属设备逐台列清,属车载仪器的要分别列出车辆和仪器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资产编号或牌照号、出厂日期、投产日期、制造厂家、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同时,建立管理台帐,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十三条加强装备投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对投资效益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和克服重复投资和浪费,跟踪监测装备效益,严格计划实施,加强投资效益的信息反馈,促进装备投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装备的规划、选型管理。装备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配合各生产单位做好装备规划和选型工作,重要生产装备的购置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从装备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维修性等方面全面论证,并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装备的改造与更新管理。装备的改造与更新应坚持先进性原则、通用性原则、适用性原则与更新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进行,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按规定上报审批。第十六条装备的调拨。装备调拨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中心内部装备的调拨,必须由财务资产科办理调拨手续,严禁不办手续乱拉乱用。中心所属各单位需调入装备时,由本单位写出需求申请上报中心装备管理部门,注明装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原因、技术要求等。由中心装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平衡,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经确定调剂的装备,由双方单位到财务资产科办理设备调拨手续。对调出装备,严禁乱拆乱卸,保证资料档案、手续、附件齐全,一项不全,由调出单位负责补办;对调入装备,要对资料档案、手续、附件逐项验收,一项不全,不予接受,否则,由接受单位负责;车辆交接时,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保险卡、车牌照、钥匙、运转记录、档案、随车附件以及车况一并交清。调出中心以外的装备,由中心领导审定后,必须由财务资产科办理手续后方可调出。中心内部基层单位变动归属时,应由财务资产科对其装备进行清查,并列出装备资产清单,由双方办理交接和调拨手续。第十七条装备的安装与验收管理。由中心负责装运的设备,装运要求为:用设备搬运吊装所用绳索型号要与设备重量、体积尺寸相符合,绳索的长短与吊挂位置必须安全可靠,防止挤压,碰伤或倾倒等现象发生,使用其它机械具有也应符合安全规定;设备在拉运合作途中,要用绳索绑牢拉紧,以防在拉运过程中偏移翻倒。裸装设备严禁在地上拖拉、碰、撞以免损坏。 开箱验收的内容为:设备开箱验收应由生产协调科及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开箱前首先要进行外观检查,箱子编号是否符合,外表是否损坏,开箱应在规定的位置,以免撬坏设备;开箱后仔细清点随机配件、工具、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完好,交使用单位妥善保管。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建立设备档案保存;开箱后仔细检查设备各部位仪表、油水、电气线路,设备外表,是否完好,设备出厂标牌是否相符合,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供货部门反映,以便索赔。设备的安装调试:设备的安装基础必须严格按说明书施工和验收;设备安装必须达到牢、稳、正、平、全、灵、通等七字要求;设备安装完毕,由生产协调科组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验收时做好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整改合格后,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做好交接手续;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应按技术规定或说明书进行运转,并检查有无异常现象,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做好记录,如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生产厂家进行处理;在设备投产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转记录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保修期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安装单位处理,若责任不明由生产协调科组织解决。第十八条装备的使用管理。装备使用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装备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设备故障诊断技术为载体,坚持使用与维修相结合,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查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1、基础管理。对各类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设备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监督操作人员执行人员执行“设备管理标准”的状况,对违反操作规程或造成设备事故者,按照设备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罚。2、操作使用管理。设备的使用保养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设备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技术,操作时做到“六个禁止”、“三快”、“四勤”、“六清”。即:六个禁止:(1)未做好开机准备禁止启动;(2)禁止带负荷启动或停机;(3)机油温度低于45,禁止带负荷;(4)禁止超负荷运行;(5)禁止高速下猛减油门;(6)无特殊情况下禁止带负荷高温下突然停机。三快:发现问题快、反映问题快、解决问题快。四勤:勤看、勤问、勤摸、勤听。六清:(1)对设备结构原理清; (2)使用性能清;(3)设备运转动态清;(4)交接手续清; (5)环境卫生清;(6)工具清。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以“十字作业”为重点的维护保养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熟练掌握“四懂”、“三会”等基本理论知识。十字作业即: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四懂: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懂原理。三会: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设备操作人员积极参加设备竞赛活动,掌握设备技术状况,认真填写设备运转、交接班、保养记录,各种原始资料做到齐全、清洁、准确,为设备修理和经济效益分析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 (1)严格执行设备油水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定期检测,按质换油,设备用油对路,合理使用软化水。 (2)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及控制装置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3)冬季设备使用要做好防冻保温工作,油料及时换季,设备操作按照冬季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进行。第十九条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各类设备的保养定间隔期(小时、公里)和保养作业范围,严格按设备出厂说明书进行。说明书中无明确规定的要按集团公司、油田规定的规范实行,认真执行维修保养规定和标准;设备的一保、二保按规定间隔实行强制性保养;设备的一保由设备操作人员自己完成,单位主管人员组织验收;设备的二保立足于中心内部解决,中心内部解决不了的按规定送修。第二十条装备的修理管理。1、设备的修理范围。运行10万公里以上,两个以上主要总成(含发动机总成)符合大修标准,否则难以恢复设备总体性能的设备,经生产协调科鉴定,主管领导审批后可进行大修。凡整体性能尚好,只需进行“项目修理”即可达到整机原性能要求者,由中心组织鉴定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项目修理”或总成件大修。凡整机性能较差,大修理费用占设备原值的60%以上或属国家规定期限淘汰或报废标准的设备,一律不列入大修计划。为改进设备性能,在设备大修时可同时进行技术改造,改造部分的费用可在大修费用开支,设备改造方案(包括汽车改型,变换发动机型等)需办理车辆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2、车辆修理厂家,由中心有关部门组织在具有局内相关承修资质和市场准入证的修理厂家中招标确定23家修理厂家,报主管领导审批,从中选定修理厂。3、修理计划管理。车辆大修、项修由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年初编制全年修理计划,经生产协调科审核汇总后报局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日常车辆保养、小修、碎修项目由基层单位每月22日前将下月设备修理计划报生产协调科,由生产协调科审核鉴定、确定修理项目,纳入中心生产经营计划,逐项落实实施。4、技术鉴定及验收管理。车辆修理项目,由基层单位填写设备修理技术鉴定表;生产协调科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按照有关程序实施。设备修理出厂检验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由基层队、承修单位、中心主管部门三级检验合格后,分别在合同履行反馈表上签字盖章生效。5、修理合同审批。基层单位根据设备修理技术鉴定表,填写合同立项表送相关职能部门及领导审批。由承修单位上报油田主管部门审批。签订修理合同后组织送修。6、送修实施。设备送入修理厂时,送修单位必须与修理厂办理交接手续。设备修理过程中,送修单位必须派人现场监督,对修保项目、内容、质量把关,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报中心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总成件需更换时,需由主管部门与送修单位共同鉴定,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私自同意更换的不予结算。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或不符合修理标准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要求承修厂家返修,各类设备大修出厂保修期为:汽车行驶10000公里之内(或三个月),其他设备运转不满500小时。7、异地修理及事故车辆修理。因公外派车辆途中出现机械故障,原则上由车辆单位派人抢修或拖回中心按程序修理,无法拖回确需就地修理的,先报中心主管部门同意,回中心后凭修理厂家出具的修理发票、车辆修理明细表、派车路单经生产协调科初步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核销。事故车辆的修理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修理权限严格执行。8、修理费用管理与考核。修理费用由财务资产科实行专项核算,生产协调科负责总体控制。所有结算凭据都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核销,各单位应严格核销手续,建立详细的修保台帐和修理费用台帐。作为设备管理专项考核内容之一,对于未经审核核销修理费用的,一律按私自送修处理。1000元以下的车辆修理项目完工后,凭设备修理技术鉴定表、完工验收交接资料予以结算;1000元以上(含1000元)车辆修理项目凭设备修理技术鉴定表、合同、完工验收资料和合同履约反馈表予以结算。不按照中心制度运作,违反程序私自送修设备、加工、购置设备零配件的,按发生的修理费用等额扣减该单位奖金,并在年终总结评比时,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局有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一条装备的闲置与报废管理。(一)设备闲置管理1、设备闲置标准各种设备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在用和备用的设备;在建项目的设备;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生产必须的设备;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健康安全的设备以及不准转让的设备;待报废设备。2、闲置审批程序凡符合闲置、报废条件的设备、车辆,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按要求填写闲置、报废设备申请表,报生产协调科汇总并初步审核,经中心研究批准后,由生产协调科上报油田主管部门。(二)装备报废管理。1、装备报废条件各单位所占用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报废条件的,可申请报废。1)机器设备、生产装置报废条件: (1)使用年限已满,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的;(2)使用年限未满,但因生产条件改变,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3)使用年限未满,但缺乏配件无法修复使用的;(4)装备资产因受自然灾害毁损无修复使用价值的;(5)城建规划,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6)装置更新改造必须拆除更换的;(7)因技术落后必须淘汰的;(8)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环保部门鉴定,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又不能修复利用的;(9)成套设备拆除时不能利用的部分;(10)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机器设备、生产装置。2)汽车的报废条件:凡是在国内注册的机动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中、重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汽车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重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 (7)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8)除19座以下出租汽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年限的客、货汽车,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要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2、报废程序达到报废条件的装备,由使用单位填报装备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要逐台逐项填写,各项数据准确,报废原因清楚,字迹工整。中心主管部门根据报废申请单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照报废条件进行认真审查鉴定。经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汇总后填报报废明细表上报中心主管领导,经中心领导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报废申请单、报废装备数据库,由财务资产科一并报油田主管部门。经油田批准报废后,设备在用单位应将设备运往指定地点、将所有证照、资料准备齐全,由生产协调科及中心有关部门验收封存。如因设备零部件缺损或证照遗失造成设备无法上交,要及时补办证照、补配零件;设备验收封存后,财务资产科负责到油田有关部门办理装备报废移交手续。第四章设备润滑及油水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心完善油水润滑管理网络,在油田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油水润滑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生产协调科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油田及中心有关设备油水润滑管理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建立润滑档案。 2、对设备油水润滑进行分析化验,为各单位设备油水润滑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为各级设备检查工作提供相关依据。 3、做好设备用油、用水的计划、定额、消耗等基础工作,掌握油料消耗情况,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对于管理好的单位有权提出奖励措施。 4、对于各单位油水润滑检测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润滑油(脂)、软化水、防冻液等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罚。5、试验并开展新技术推广和组织润滑技术培训工作。 所属各单位装备管理员为兼职油水润滑管理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设备油水润滑指导管理工作,同时要主动配合中心油水润滑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心所属各单位要建立润滑管理岗位责任制,油水使用管理制度、设备润滑管理资料、设备润滑流程图、主要设备“五定”润滑图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润滑油,使用代用油品的特性应和设备指定用油特性相符。各单位对本单位设备的润滑及润滑监测工作要实行“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应及时将油品加注和更换情况记入运转记录,作为设备运转、保养基础资料。第二十六条 润滑油要密闭输送、密闭加注。油料要实行“三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贮油桶、从岗位贮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一沉淀”:48小时沉淀。燃料油、润滑油必须严格按季节使用,不得随意更换。设备的冷却水应采用软化水,禁止使用未经软化处理的自来水及污水。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每月对设备用油用水进行检查化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处理整改,并做好检查、处理情况记录。生产协调科每季度设备大检查时,将对设备用油用水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缺油、缺水、油水化验指标不合格等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罚。各项检查指标作为年终评选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设备冬季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本要求。 1、冬季运行时间为本年11月1日至来年3月31日,遇天气突然提前变冷,可根据情况采取紧急措施。 2、入冬前各单位应做好自查自改,对设备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燃油系统进行相应调整。 3、在冬季设备日常运行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二十九条 在用设备防冻放水要求。 1、使用冷却水设备必须使用软化水,在冬季运行期间应作到回场后及时放水,设备防水必须做到有挂牌、 有登记、有检查(挂牌落实在设备上,登记落实在人头上,检查落实在开关上)。 2、设备放水前,首先要打开水箱盖,然后打开发动机缸体及水箱各部位的放水开关,放水时的水温必须保持在40C以上,当确认水全部放净后,司机方可离开。 3、夜间值班待命车辆,司机必须坚守岗位,注意油水温度,定时发动保温,使发动机水温经常保持在4C以上。 4、夜间停放在车库内的车辆也要经常检查库内温度变化,遇到供暖不足和天气突变,也要坚持放水。 5、使用冷却水的设备集中的单位应配备开水锅炉,以利于设备的冷车启动。 第三十条 停用设备防冻放水要求。 1、每年11月1日前各单位必须组织机动、安全、资产部门对本单位的停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放水后进行挂牌、登记、并进行上盖、下垫防腐封存,取下电瓶,集中保管。 2、送修设备都由原单位做好放水工作,由接收单位进行检查。 3、库存设备由保管单位负责防水挂牌和检查,并在设备上注明放水情况。 第三十一条 防冻液的管理。 1、入冬前必须对加注防冻液的设备逐台检测,发现变质立即更换。要严把防冻液质量关,以防使用劣质防冻液造成设备损伤。2、更换防冻液时,必须对冷却系统循环通路进行彻底的清洗。3、因防冻液量不足而需要添加时,应选用同厂同型号产品。 第三十二条 冬季操作保养要求。 1、设备在发动前,必须充分预热,要求盘车的要按规定盘车,待具备发动条件后再启动,不要猛踩油门和汽车大油门启动,启动后应注意机油压力,防止烧瓦。 2、发动机温度应上升到60C以上方能带负荷运转,车辆起步后必须先用一档低速行驶三至五百米、待变速箱和差速器齿轮油熔化后,才能逐级加档行驶。 3、凡用明火加温预热的设备应均匀加热,防止局部高温造成设备损坏。明火加热前,应认真检查有无漏油现象,防止发生事故。 4、冬季行车要严格执行安全行车制度,下雪和冰路行驶时要避免猛踩刹车,应利用发动机制动来减速。 5、应做好电瓶的保养工作,防止电瓶液比重过低冻坏电瓶,应缩短机油滤清器的保养周期。 第三十三条 用油管理。1、要严格按照设备要求换用合格的冬季润滑油,换掉夏季润滑油。2、柴油机应及时换用-10#或-20#柴油,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第六章 装备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中心对装备管理采取不定期抽查、季度检查、半年组织一次大检查的形式进行。各生产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范围内设备检查,生产协调科将不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装备检查整改通知单,督促各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装备检查整改通知单,对查出问题及时组织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如实反馈到生产协调科。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结果的运用。不定期抽查结果在中心范围内进行通报,季度设备大检查通过装备检查公报排序公布,对第一名进行表彰奖励,对检查不达标者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生产协调科将对各种检查结果及装备各项管理、运行指标进行统计汇总上报中心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年终评先依据。第七章设备事故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等级划分及分级管理权限 1、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下(不含1千元)。由三级单位自行处理,报生产协调科备案。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由生产协调科管理,报油田主管部门备案。 3、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中心管理,由中心安委会处理,报油田主管部门备案。 4、重大事故:造成主要机件损坏,但可以修复者或直接经济损失1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由油田主管部门管理,油田有关部门组织处理。 5、特大事故:一次造成大型成套设备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者。特大事故由油田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事故上报要求。 1、小事故及一般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当月报生产协调科。 2、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当班报告生产协调科, 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生产协调科。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半小时之内报告生产协调科,由生产协调科报告中心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各种等级事故单位必须在当月上报书面材料,包括事故月报表、责任者的书面检讨和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凡不按上述要求上报、处理的,一经发现,将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设备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按管理权限都应成立调查组,其成员应具备事故分析调查所需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2、设备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涉及者及目睹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及时保护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不准隐瞒假象。 第四十条 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不论情节轻重和事故、故障大小,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进行鉴定、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排除故障,解决事故隐患。 2、事故发生后做到四不放过:事故或故障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责任者及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对于小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处以事故损失5%-10%的罚款,单位正职、设备主管领导、设备管理员负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并承担一定经济损失。 4、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处理由生产协调科提出意见,中心安委会研究决定。 5、因交通事故而损坏设备时,通过安全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必须随时报告设备损坏状况。6、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凭事故报告进行报修或领用配件材料,无事故报告一律不安排修理,不供应配件材料。 7、各单位应建立设备事故管理台帐。第四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应从严处理、加倍处罚。1、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工作不负责任、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 2、制造假象隐瞒不报、虚报及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力措施等造成事故损失扩大有关责任者,除加倍罚款还应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3、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经警告不采取有力措施造成事故者;4、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者。第八章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础资料管理范围 1、中心转发各级领导部门有关装备管理工作方面的决议、指示、指令、指导性文件以及标准、规程、制度、条例等;中心下发的设备管理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2、主要设备配套标准及发展规划; 3、需按时上报的各种报表。包括:设备技术状况月报表(每月22日前上报,内容包括有关动态数据及油料、材料消耗)、修理保养计划(每月20日报下月计划,11月份报下年度计划及大修理计划)、事故分析报告、故障分析报告、设备报废单、设备封存启封单、装备分配单; 4、上报装备处、装备检测总站的报表,由生产协调科统计上报,包括:设备动态分析报表(月报)、基本信息报表(季报)、主要专业设备经济技术指标报表(季报)、装备量化评审报表(季报)、设备管理十五项总体指标报表(年报); 5、有关台帐、记录,包括:设备档案、设备技术档案、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设备油料、材料消耗台帐、设备一、二保完成台帐、设备润滑资料及台帐、设备修理台帐、回场检查记录、机加工计划及图纸资料。6、以上5项基础资料中,1-3项一式两份,生产协调科与经营单位各保存一份;4-5项由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收集、统计、保管。第四十三条 各种基础资料实行专人管理,资料管理要求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完整;填写要做到字迹工整、笔画清晰、卷面整洁;动态资料上报要及时,资料归档要分类保管、逐次登记。对于资料不全、数据不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油田和中心有关设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处罚。第九章 设备财产保险的管理第四十四条加强设备财产保险的管理,切实提高投保资金效益。中心车辆设备的投保由生产协调科按照油田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所属各单位需进行财产投保时,必须提出申请,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价论证,下达批准投保通知书,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投保,财务资产科不予以支付保费。第十章广播、宣传设备(器材)管理第四十五条 广播、宣传设备(器材),是指中心在用的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扩音机、放映机及其它用于广播、宣传的电器设备、器材。第四十六条广播、宣传设备(器材)的配备、管理归口单位为中心党群工作部。需配备或购置广播、宣传设备(器材),首先由单位提出申请,党群工作部同意,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并及时入帐、建卡。广播、宣传设备(器材)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和专人保管制度,做到设备、账目、卡片健全一致,责任落实。设备使用者应注意爱护、保养设备,做到正确使用、精心操作,不得个人私用或长期借用,或人为损坏、丢失。发生损坏、丢失现象时,应及时向党群工作部报告,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具体管理规定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和检查实施。第十一章 办公机具的管理第四十七条办公机具是指用于正常办公、处理业务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刻录机、扫描仪及其它配套设备。第四十八条办公机具的配备、管理归口单位为中心主任办公室。各单位需配备或购置办公机具时,首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任办公室审核,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并及时建帐、建卡。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办公机具严格实行登记制度。中心配备、调拨的办公机具必须及时建帐、建卡,统一管理。有关具体管理规定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和检查实施。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装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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