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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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1.海商法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标准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则称海商法典本身,如我国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2.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1.船舶广义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但凡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者装置。狭义的船舶是法律规定中定义的船舶。2.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船舶国籍、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予以记载颁发相应证书的制度。3.船舶检验是由国家授权或国际航运界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转播标准的要求,对船舶实行的技术监督检验。4.法定检验是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依照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对船舶进行的强制检验。5.初次检验是指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以及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6.定期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检验。7.总吨是指全船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2.83,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数。净吨是指船内所有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9.排水吨是指船漂浮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排水线时,船体所排开的谁的容积,亦即船体和货物的总重量。10.载重吨是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即船舶最大的载货重量。11.船级检验也称为入级检验,是指船级社应船舶所有人得申请,对船舶的技术状态和性能进行的检验,以便船舶获得船级和保持船级。12.公证检验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保险人、货主等申请验船机构进行的一种专门检验,旨在证明船舶的技术状况或海损事故的原因及其损害程度主要包括损坏检验、起退租检验,赔偿检验、海损检验、起货设备检验、状况检验、修理检验等。13.船级证书是指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入级规则,向船舶签发的证明船体、设备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证书。14.法定证书是指根据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船舶应当具备的最低标准的技术证书。第一章绪论海商法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标准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则称海商法典本身,如我国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1. 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船舶广义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但凡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者装置。狭义的船舶是法律规定中定义的船舶。1.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船舶国籍、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予以记载颁发相应证书的制度。3.船舶检验是由国家授权或国际航运界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转播标准的要求,对船舶实行的技术监督检验。4. 法定检验是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依照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对船舶进行的强制检验。5. 初次检验是指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以及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6. 定期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检验。7. 总吨是指全船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2.83,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数。8.净吨是指船内所有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9. 排水吨是指船漂浮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排水线时,船体所排开的谁的容积,亦即船体和货物的总重量。10. 载重吨是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即船舶最大的载货重量。11. 船级检验也称为入级检验,是指船级社应船舶所有人得申请,对船舶的技术状态和性能进行的检验,以便船舶获得船级和保持船级。12. 公证检验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保险人、货主等申请验船机构进行的一种专门检验,旨在证明船舶的技术状况或海损事故的原因及其损害程度主要包括损坏检验、起退租检验,赔偿检验、海损检验、起货设备检验、状况检验、修理检验等。13. 船级证书是指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入级规则,向船舶签发的证明船体、设备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证书。14. 法定证书是指根据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船舶应当具备的最低标准的技术证书。15. 船舶文书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应当具备的反映船舶的动态情况的文件,包括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台日志、航行签证薄、油类记录薄、船员名册等。16.引航是指持有航员证书的人,在规定或约定的航区、航段内指引船舶安全航行、靠离码头或通过船闸及其他限定水域的行为。17.强制性引航是指强行对船舶实施指引而不管同意与否或有无提出申请。18.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9. 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是所有权绝对性的表达。20.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发生,船舶所有人丧失对船舶的所有权。21. 船舶所有权的相对丧失是指船舶作为所有权客体仍存在,但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对于原船舶所有人而言,所有权消灭,不复存在。22. 船舶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船舶在形体上不复为所有人所能占有,不能再发挥其作为船舶的功能。23. 船舶灭失是指船舶拆解和船舶沉没船舶沉没并不意味着船舶就已经灭失,在一定时期内,船舶所有人可以对其进行打捞无法打捞并超过法定期限时才作为船舶灭失处理。24. 船舶抵押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船舶为债务人的债务抵押担保的人。25.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26.船舶抵押权的取得是指因法律行为或事实而获得船舶抵押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取得抵押权的最主要方式是通过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27. 船舶抵押权的转移是指抵押人发生变更抵押人而言是抵押权的取得,而对于原抵押权人则是抵押权的丧失。28. 折价方式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按照抵押船舶的市场价格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估价机构对船舶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以双方均认可的价格将抵押船舶的所有权由抵押人转让给抵押权人,从而全部或部分地了结双方的债务债权关系。29. 变卖方式是指通过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将船舶出售,以价款清偿债务的方式,但与拍卖不同的是,变卖不是公开竞价,而是与第三人进行谈判确定价格。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0.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1.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是指海事请求权人就优先权标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的丧失。32. 船舶留置权按照一般理解,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船舶,当债务人不依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继续保持对船舶的占有并从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33. 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是指留置权人保持对船舶的占有对抗债务人的交付请求。34. 方便旗是指船舶所悬挂的是开放登记国的船旗。35. 自然状况登记是指就船舶名称、船籍港、船舶种类、用途、吨位、尺度等所做的登记。36. 权利状况登记是指就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权利状况登记。37. 使用权是指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按其性质和用途加以实际利用的权利,这种使用可分为船舶所有人使用和非船舶所有人使用两种情况。38. 收益权是指通过船舶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39. 处分权是指对船舶依法加以处置的权利。40. 船舶管理人是指从事船舶管理的专业公司,管理人一般根据与所有人的协议为船舶提供船舶机务、配员、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41. 船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基于任何人的所有权,而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权关系的最初发生。42. 法定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捕获、征用、没收、强制出售等公法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43. 约定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建造和购买等私法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44. 船舶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原所有权为基础,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而取得船舶所有权,这实际上是船舶所有权的转移。45. 主债权=是抵押权担保的当然范围,无论抵押合同是否对其作出明确约定,主债权都是抵押担保的对象。46. 利息主债权所生之法定孳息,按其产生原因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按其产生时间可分为当期利息和逾期利息。47. 孳息是指从某物中别离出来的被社会习惯视为该物收益的部分,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48. 船舶代位物是指因船舶发生毁损或价值形态的变化而使抵押人获得的代替船舶价值形态的其他物。第三章船长与船员船员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其他船上的任职人员。1. 船员劳动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等雇主与船员签订的,约定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由船员向雇主提供服务,雇主向船员支付报酬的协议。3船长是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是一艘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在航行过程中全面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2. 无船承运人是指虽然不拥有船舶,但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人,不包括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承租人在内。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负责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某一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某一港口而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运输方式。4. 班轮运输是指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和固定的运费将众多托运人的件杂货运至目的地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运输方式,故班轮运输又称件杂货运输或零担运输。5. 班次租船又称航程租船或者承租,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方式。6. 海上货物联运是指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自一港经两段或者两段以上的海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运输方式。7. 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又称包运合同、批量合同或者货运数量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大的货物,在约定时期内,分批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8. 订舱是指货物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选定的航线和船期向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9. 绕航是指船舶有意脱离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航行。10. 约定的航线是指承托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的航线。11. 习惯的航线是指经过长期的航海实践形成的为航运界所公认的惯常运行的航线。12. 地理上的航线是指在航海地理上距离最近的航线。13.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4.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接受该提单时并不知悉该提单所载货物数量、质量包装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受让人。15. 已装船提单是指船长、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16. 收货代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应托运人的请求而签发的提单。17. 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是否良好未作批注的提单。承运人3船长是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是一艘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在航行过程中全面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1. 无船承运人是指虽然不拥有船舶,但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人,不包括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承租人在内。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负责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某一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某一港口而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运输方式。4.班轮运输是指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和固定的运费将众多托运人的件杂货运至目的地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运输方式,故班轮运输又称件杂货运输或零担运输。5. 班次租船又称航程租船或者承租,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方式。6. 海上货物联运是指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自一港经两段或者两段以上的海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运输方式。7. 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又称包运合同、批量合同或者货运数量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大的货物,在约定时期内,分批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8. 订舱是指货物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选定的航线和船期向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9. 绕航是指船舶有意脱离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航行。10. 约定的航线是指承托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的航线。11. 习惯的航线是指经过长期的航海实践形成的为航运界所公认的惯常运行的航线。12. 地理上的航线是指在航海地理上距离最近的航线。13.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4.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接受该提单时并不知悉该提单所载货物数量、质量包装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受让人。15. 已装船提单是指船长、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16. 收货代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应托运人的请求而签发的提单。17. 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是否良好未作批注的提单。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在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18.不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上面批注了货物外表状况由缺陷的提单。承运人签发了不清洁提单表示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就已处于不良状况。19.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20.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为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俗称钩到钩或弦到弦。21. 驾驶船舶中的过失是指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等在航行或者停泊操纵上的过失。22. 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例如操纵机器不当致使机器损坏;开启阀门失误致使燃油混水,船舶失去动力;风浪太大但没有采取适当的压载措施致使船舶倾颠等。23.天灾是指承运人通过采取合理预期的各种措施后,仍不能抵御或者防止的自然现象,诸如海啸、地震、雷击和冰冻等。24.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是指一国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所采取的禁止装货或者卸货、禁运、封锁港口、管制、征用、没收充公等。25.检疫限制是指一国检疫主管机关根据检疫法规,在发现挂靠本国港口的船舶上有疫情或者船舶来自有疫情港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进港装卸货物或者要求对船货进行熏蒸进行消毒处理等。26. 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是指因劳资纠纷或者工潮等原因,引起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使船舶无法及时装卸货物。27. 清洁提单保函是指承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声明由其承担因承运人签发该提单而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的书面文件。28. 海运直达提单是指在提单中无中途转船的批注,说明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直接运往卸货港的提单,该提单在实务中最常见。29.联运提单是由两艘以上的船舶将货物在中途转船,相继运往目的港而由第一程海运承运人签发的提单。30. 多式联运提单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其中一种为海运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而签发的提单。31.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32. 倒签提单是指通常在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时,托运人为了能顺利结汇而要求承运人签发的。33.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的按特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数据。34.海运单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一种不可流通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35.初步证据是指收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依规定方式提出索赔通知,即初步认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且货物状况良好。36.驾驶船舶中的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或者停泊操纵上的过失。前者主要表现为船长、船员和引航员违反国际性的或者地方性的避碰规则;或者违反良好船艺的要求,如没有迎风浪靠码头造成船舶碰撞、搁浅等。37.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航等在维护传播的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例如操纵机器不当致使机器损坏;开启阀门失误使燃油混水,船舶失去动力等。38. 货物包装不良是指货物包装的方式、强度或者状态不能承受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正常风险,因而易导致货物损坏。39.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是指承运人不能免则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货物迟延交付所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可以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制度。40. 航次租船合同亦称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传播的全部或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41. 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一分联运单证,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特定的地点的国际货物运输。42.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时,法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等适用于整个运输区段,即不管货损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等适用统一法律规定。43.网状责任制是指对全程运输负有责任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确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在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约定的国际法或国内法直接规定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负赔偿责任。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1.责任期间是指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时间起止点及其延续过程。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2.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3. 承运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依据海商法第118条第1款,如果旅客或他人能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即丧失援引责任限制的权利。5.国际运输是指按照运输合同,其起运地或到达地位于两个不同国家之内,或虽位于同一国家之内,但根据运输合同或船期表,中途停靠港在另一国家之内的任何运输。第六章船舶租用船舶租用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或不配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2.定期租船合同也称期租合同,根据海商法第129条,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3.留置转租船舶的收入是指承租人将船舶再定期出租或航次出租所获得的租金、运费,出租人可要求转租的承租人将租金、运费交付给其本人,而后对该租金、运费行使留置权。3. 停租是指在租期内,非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其不能根据合同使用船舶的,对此期间承租人可以不付租金。4. 还船是指承租人在租船届满后,在约定的地点交还给出租人。6.光船租赁合同又称为光船租船合同或光租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4条的规定,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海上拖航又称海上拖带或船舶拖带,是指拖轮利用自己的动力和设备将另一船舶或其他可漂浮的物体在海上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的海上作业行业。1. 拖拉又称一列式拖带,指拖轮在前被拖物在后、用缆绳连接拖轮和一个或数个被拖物的拖航方式。2. 拖拉又称旁托,指被拖物位于拖轮的一侧或两侧,拖轮用系揽横向联接被拖物、携带被拖物航行的方式。3. 单一式拖航是指有一艘拖轮拖带一个或几个被拖物的拖航。5.连接拖航又称相继拖航,是指两艘或多艘拖轮前后连续衔接,拖带一个或几个或一连串被拖物的拖航。5. 日租型拖航指承拖方在拖轮租赁服务期间按每日租金率或服务费率向被拖方收取拖航费的拖航。6.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7. 指挥原则指谁负责指挥拖航作业,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 过错原则即为对被拖方或者承拖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以过失为基础确定损害责任归属,即谁有过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互有过失的,按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责任。第八章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坏死的事故。1. 过失原则即为对被拖物或者承托方在海上托行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以过失为基础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归属,即谁有过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互有过失的,按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责任。2. 单方过失碰撞责任是指船舶碰撞损害是由一船的过失造成的,依法由该过失船舶单独承担一切碰撞损害赔偿责任。4.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是指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因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过失所致,各过失船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 无过失碰撞的民事责任在双方均无过失的碰撞中,各船舶对互撞损失互不负赔偿责任,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5. 意外事件造成的碰撞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船员恪尽职守,既没有违反有关规则,又充分发挥了应有的谨慎与管理和航行技术水平,仍不能防止的碰撞。7.不明过失是指船舶碰撞各方和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检验部门无法证明碰撞损害的发生是哪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无法查清碰撞发生的真实原因。8.实际损失是指依碰撞发生时的客观环境及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后果与延续后果,被合理的认为是碰撞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第九章船舶污染船舶污染学理上一般是指船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导致海洋环境受损,具体而言,包括船舶载运的货物油和又还有毒物质以及船舶燃油、船上生活垃圾等海洋和其他水域造成的污染与损害。1. 归责原则是指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第十章海难救助1.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在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1. 海难是指船舶和人员及其他财产在海上和与海相通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上事故。2. 一般性海难是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触碰、倾覆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关船舶载货、其他海上财产、船员或旅客或其他海上人员之非常事变。3. 强制救助是指沿海国家或其主管机关依照法律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内的某些具有重大危害的海难事件采取强制性救助措施。4. 义务救助是指依照强制性法律有责任、有义务对遇难船舶、其他财产和人进行的救助。6 合同救助又称契约救助,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达成救助合同,并依据此合同规定进行的救助。7 自愿救助是指既无法定救助义务有无合同救助义务的救助人对遇难船舶、财产自愿实施的救助。8 拖航救助即拖带救助或救助同行,指救助人将遇难船舶或其他可漂浮物体拖至安全地点的救助方式。9 抢险救助是指救助人或有关机关对处于紧急危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人员采取的紧急救助。10 灭火救助是指救助人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单独或协助起火船舶或物体扑灭火灾或使其脱离险区的救助行为。11 打捞救助指救助人对沉没及其所载物品、船舶属件或被抛离船舶的物品进行打捞的救助方式。12 对人的救助是指对处于淹没或即将淹没或其他危难情形的人员所实施的拯救其生命的救助。13 对物救助是指救助人对遇难船舶和其他财产所实施的救助,属海商法上之海难救助,或狭义的海难救助,为海商法专门调整的海难救助。14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开始前或进行中达成的由救助方对被救助方遇难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15 雇佣救助又称实际费用救助,是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在救助前或救助时订立的救助费用按救助人实际支付人力、物力及时间计算的救助合同。16. 合同条款显示公平是指救助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的违反公平原则,使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倾斜。17. 无效果一无报酬救助合同是指救助人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的效果,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效果。18海难救助款项是指被救治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和特别补偿金的统称。19海难救助报酬是指救助方对遇险船舶会其他财产进行救助并取得效果时,有权依法或依合同向被救助方获取的款项。20特别补偿权是指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无论成功与否,均依法享有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取特别补偿的权利。211910年救助公约全称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规则的公约,给公约由国际海事委员会倡导和制定,明确规定了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现代海难救助法律制度,表达了海难救助的传统原则,统一了各国海难救助的法律,为各国所承认并接受。第十一章共同海损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的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担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2.共同海损牺牲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这种损失包括船舶货物运费以及船舶所载其他财产的损失。2.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为了解除船舶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所引起的额外费用!3. 代替费用是指费用本身虽不能列入共同海损,但由于它的产生,更能节约的代替一项或数项应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因此,此项代替费用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5.共同海损理算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机构和人员,按照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损失的费用和金额进行确定,对各受益方应分摊的价值,以及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进行的审核和计算工作。6.海损理算人是指由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按照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各受益方应分摊的价值以及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损失数额进行的审核和计算工作的专业机构和人员。6. 共同海损时限是指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宣布共同海损和提供有关材料的期限。8.共同海损担保是指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经利益关系人要求,而由受益方或分摊方作出的保证行为。第十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2.执行制度又称德国制度,指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产生的债权以海上财产即船舶与运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2. 船价制度又称美国制度,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航次终了时的船舶价值和运费为限,这也是一种航次制度。3. 金额制度又称英国制度,是一种人的有限责任和事故制度,是按发生事故的船舶登记的净吨数乘以每吨的赔偿额来计算的一种制度。5.选择制度是指椽笔所有人可以在击中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中选择一种用以限制责任的制度。5. 并用制度是指船价和金额并用且以海上财产为限的制度。6.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限制主体依法不能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或海事债权。7. 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因责任人的故意、明知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责任人不得限制赔偿责任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在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限制其责任时,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第十三章海上保险1.海上保险-俗称水险,是以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2.海上风险是指与海上航行或海上运输有关的风险,即船舶、货物等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2.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确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保单的保险合同。4.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事先并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幷载于保险合同。4. 航程保险是指以航程或运程为依据确定保险期间的保险,用来承保从运港到目的港之间的一次航程、往返航程或多次航程中的保险责任。5. 冒险借贷即船东和货主以船舶或货物作为抵押取得贷款,如果货船安全抵达则应归还本金和利息;反之,则可免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6. 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7. 责任期间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起讫期限。9.保赔保险是指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是由船东互保协会承保,其承保范围随着船东责任的加重和船东互保协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9. 海上赔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十四章海事争议解决1.海事争议广义上,海事争议就是人类因海上活动而引发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性质的海事争议。狭义上,海事争议是指通过特定方式解决或由特定争议解决机构主管的海事争议。2.海事争议的解决途径是指解决海事争议当事人之间法律纠纷的方式、方法。3.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请求海事法院强制保护其海事请求权的有效期限。3. 海事仲裁是指海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海事争议提交某一国的海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裁决制度海事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海事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协议。4.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是得到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一种普遍承认的一种管辖权原则。5. 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是一种强制性的、排他性法定管辖权,是指对于某些海事争议,内国或法院所在地具有重大利益,因此法律授权只能由内国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外国法院及本国的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6.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海事特别程序。7.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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