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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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担 保保 法法 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担保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担保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法律措施。法律特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法律措施。法律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除担保合同另、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有约定的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具有补充作用,只、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具有补充作用,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履行时,才能行使担保权利。有在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履行时,才能行使担保权利。3、相对独立性。担保可以相对独立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存、相对独立性。担保可以相对独立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在。主合同解除后主合同解除后,除,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外,担保人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的法律构成担保的法律构成1.主体: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义务人主体: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义务人.2.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有价证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有价证券等。人身不能成为担保的客体。券等。人身不能成为担保的客体。3.内容:指担保权的不同属性。内容:指担保权的不同属性。在人的担保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在人的担保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在物的担保中,担保权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在物的担保中,担保权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权。二、担保的种类(二、担保的种类(1 1)1、一般担保一般担保。是指以债务人全部财产担保合同债。是指以债务人全部财产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信用基础。权的实现。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信用基础。2 2、特别担保特别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保。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或信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或信用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保证和银行担保保证和银行担保。物的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方式。三种方式。金钱担保指金钱担保指定金担保定金担保。3 3、反担保反担保。二、担保的种类(二、担保的种类(2 2)定义: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定义: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借贷等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其他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方式: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质押;其他人提供的保方式: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质押;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证、抵押或质押。目的:对抗担保风险。第三人作为反担保的担保目的:对抗担保风险。第三人作为反担保的担保权人,可从反担保中优先获得清偿。权人,可从反担保中优先获得清偿。三、担保的效力三、担保的效力(一)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一)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 1 1、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思表示真实;2 2、担保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担保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二)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后果(二)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后果(1)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后果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后果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担保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2 2、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有过错的,担,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清偿部分的1/2。(二)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后果(二)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后果(2)1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担保人、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2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代表行为有效。(三)担保的效力(三)担保的效力1 1、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在人的担保中,担保权人有清偿请求权;在人的担保中,担保权人有清偿请求权;在物的担保中,有优先受偿权。在物的担保中,有优先受偿权。2 2、担保对于担保人的效力。、担保对于担保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担保人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主要表现为担保人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定的除外。3 3、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效力。主要有两个:、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效力。主要有两个:第一,担保并不减轻或削弱被担保人的义务。第一,担保并不减轻或削弱被担保人的义务。第二,负有向担保人偿还的义务。第二,负有向担保人偿还的义务。四、诉讼和诉讼时效四、诉讼和诉讼时效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诉讼时效结束后的的二年内行二年内行使担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例案例1某林场在所驻地乡政府的保证下某林场在所驻地乡政府的保证下,与山东一林与山东一林业专业户签订了树苗购销合同,并随之签定了业专业户签订了树苗购销合同,并随之签定了保证合同,规定在林业专业户不能偿还贷款时,保证合同,规定在林业专业户不能偿还贷款时,由乡政府代偿。后林场供给林业专业户树苗由乡政府代偿。后林场供给林业专业户树苗 20002000棵,价值棵,价值 10000 10000元。但由于林业专业户经元。但由于林业专业户经营不善,拒付货款,该林场要求乡政府偿还,营不善,拒付货款,该林场要求乡政府偿还,但乡政府以但乡政府以“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为由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案例案例2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200万元,水泥厂每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问:办理了抵押登记。问:1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2.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保保 证证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责任的行为。(二)保证人资格(二)保证人资格(1)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其他组织主要包括:(1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5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为有效。不具有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保证责任不能免除。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保证责任不能免除。(二)保证人资格(二)保证人资格(2)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一)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以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订立。订立。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立一个保证合同。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出具担保书,债,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的,保证合同成立。(二)保证方式(二)保证方式(1)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即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并就债务人财产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依法强制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供执行。(2 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的,债权人放弃或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任。(二)保证方式(二)保证方式(2)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应当约定,若不约当事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应当约定,若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保证担保的范围(一)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定的,按照约定。三、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三、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二)保证期间(二)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届满之日起6个月。个月。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起、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保证人责任免除。债权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保证人责任免除。债权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三)保证责任的承担(三)保证责任的承担(1 1)1 1、保证责任的承担的几个规定、保证责任的承担的几个规定(1 1)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3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保证责任的承担(三)保证责任的承担(2 2)2 2、保证责任的变动、保证责任的变动(1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保证人书面同意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变更主合同的,应当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合同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等内容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主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期间原合同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案例案例 19951995年年3 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 4万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1996年年4 4月,王某还给月,王某还给胡某胡某2 2万元。万元。19961996年年6 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胡某借款4 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力偿还所欠6 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问:还借款。问:(l l)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2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3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三)保证责任的承担(三)保证责任的承担(3 3)3 3、保证责任的解除、保证责任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证的;(2)主合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3 3)主合同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的。四、保证的其他规定四、保证的其他规定1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 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权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预先行使追偿权使追偿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未受清偿的部分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3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案例案例2 20012001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合同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合同,价价款款1515万元,且如一方违约,应支付万元,且如一方违约,应支付1 1万元的违约金、期万元的违约金、期间甲厂要求乙厂提供担保,乙厂找到丙公司希望提供担间甲厂要求乙厂提供担保,乙厂找到丙公司希望提供担保,丙公司与甲厂签定了一般保证的担保合问。后来,保,丙公司与甲厂签定了一般保证的担保合问。后来,甲厂按时发货,但乙厂以吊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甲厂按时发货,但乙厂以吊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并全部退还。于是甲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被告为乙厂和并全部退还。于是甲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被告为乙厂和丙公司。法院经过调查,结果为吊车质量合格。问:丙公司。法院经过调查,结果为吊车质量合格。问:(1 1)乙厂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乙厂如何承担违约责任?(2 2)把丙公司作为被告是否正确?)把丙公司作为被告是否正确?(3 3)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抵抵 押押一、一、抵押的概念和种类抵押的概念和种类(一)抵押的概念(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物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物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二)抵押的种类抵押的种类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3、权利抵押。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等。、权利抵押。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等。4、财团抵押。所谓财团,是指由企业的土地使用、财团抵押。所谓财团,是指由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设备、知识产权等财产组成的一权、地上房屋、设备、知识产权等财产组成的一种集合的财产。种集合的财产。5、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具有继续交易关。最高额抵押是指具有继续交易关系的当事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系的当事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二、抵押物二、抵押物(一)抵押物的范围(一)抵押物的范围根据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一)抵押物的范围(一)抵押物的范围(2)1、以依法、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抵押物登记记,该抵押有效。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该抵押有效。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以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抵押的,抵押无效。押无效。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偿的效力。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其余额部分。(二)禁止抵押的财产(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还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担保法还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有专门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权,有专门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享有的份额设定设定抵押的,抵押的,抵押有效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同意,抵押有效。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一)(一)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订立抵押合同。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该约定的无该约定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二)(二)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 当事人以下列财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当事人以下列财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自登记之日登记之日起生效。起生效。1、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管理部门;2、以房地产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房地产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公证部门,抵押合同自登记部门为公证部门,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登记之日起生效。起生效。四抵押的效力四抵押的效力(一)抵押担保的范围(一)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的,按照约定。(二)抵押人的权利(二)抵押人的权利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2.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但应控制在抵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但应控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押物价值范围内。设定多项抵押的,登记者优先,时间顺序优先。设定多项抵押的,登记者优先,时间顺序优先。3.对抵押物的出租权。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资产抵对抵押物的出租权。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资产抵押的,应当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有效。4.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通知抵押权人并并告知受让人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的,转让行为无效。让行为无效。抵押人的义务抵押人的义务1、主要是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有义务采取各、主要是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有义务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和价种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值减少。2、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其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其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保。3、抵押物灭失而抵押权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抵押物灭失而抵押权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金应作为抵押财产。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提供担保。(三)抵押权人的权利(三)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的保全权。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抵押权的保全权。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2.孳息的收取权。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的天然孳孳息的收取权。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抵押权人应当将扣押抵押物的事息和法定孳息。抵押权人应当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义务人。实通知义务人。3.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五抵押权的实现五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1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已登记的,按顺序清、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已登记的,按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登记的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六、最高额抵押六、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因此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主要为两类法律关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主要为两类法律关系,一是系,一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不得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押期间进行变更,不得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的。案例案例3甲有一辆汽车价值甲有一辆汽车价值12万元,万元,2002年年6月月1日甲与日甲与乙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汽车抵押,向乙借款乙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汽车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万元,2002年年7月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2年年6月月5日,日,甲又与丙签订抵押合同,以该车作代抵押,向丙甲又与丙签订抵押合同,以该车作代抵押,向丙借款借款6万元,合同中并约定,如万元,合同中并约定,如“甲到期不能还款,甲到期不能还款,则汽车归丙所有则汽车归丙所有”,2002年年7月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日办理了抵押登记。问:记。问:(l)乙、丙的抵押权是否都成立?若都成立,何乙、丙的抵押权是否都成立?若都成立,何者优先?为什么?者优先?为什么?(2)若丙的抵押权成立,在甲到期不能还款时,)若丙的抵押权成立,在甲到期不能还款时,可否直接依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车辆的所有权?可否直接依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车辆的所有权?案例案例3 某城镇运输专业户王某想自办一个煤场卖煤某城镇运输专业户王某想自办一个煤场卖煤,但资金不但资金不足足.1995.1995年年1111月月6 6日王某找到同县城的另一运输专业户刘某日王某找到同县城的另一运输专业户刘某.提出借款提出借款2 2万元。刘某担心王某的煤场办不好万元。刘某担心王某的煤场办不好,将来无法还将来无法还债债,要求王某以其一辆要求王某以其一辆“黄河黄河”牌卡车作抵押才能借款牌卡车作抵押才能借款.王王某答应某答应,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刘某借给王某刘某借给王某2 2万元现万元现金金,月息月息0.80.8,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到期后王某无法偿如到期后王某无法偿还还,刘某可将王某的刘某可将王某的“黄河黄河”牌卡车变卖后受偿牌卡车变卖后受偿.两人签订两人签订合同后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合同后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刘某将刘某将2 2万元现万元现金交给王某金交给王某.王某经营的煤场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王某经营的煤场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不得不关闭,眼看还款期到,王某担心刘某将来廉价变卖不得不关闭,眼看还款期到,王某担心刘某将来廉价变卖其卡车,自己会遭受损失,便自行将卡车卖给外县一个体其卡车,自己会遭受损失,便自行将卡车卖给外县一个体户李某,得款户李某,得款2.12.1万元。双方办理了有关过户手续。万元。双方办理了有关过户手续。19961996年年5 5月月4 4日,王某带着车款准备去还债,不料途中车款全部日,王某带着车款准备去还债,不料途中车款全部被盗。刘某得知此事后,知道王某再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被盗。刘某得知此事后,知道王某再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个体户李某处追回变卖的卡车受偿。起诉,要求从个体户李某处追回变卖的卡车受偿。第四节第四节 质质 押押一、动产质押一、动产质押(一)动产质押的概念(一)动产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移交的动产为质物。(二)质押合同(二)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订立质押合同。动产质押是动产质押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人占有时生效。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不生效;质权人将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抗第三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该约定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权人所有。该约定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分内容的效力。(三)质押的效力(三)质押的效力1、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质押担保的范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2、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1)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即使质物的所有者已经由)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即使质物的所有者已经由出质人转让给他人,质权人仍然享有留置权,并有权拒出质人转让给他人,质权人仍然享有留置权,并有权拒绝任何第三人提出的交付质物的要求。绝任何第三人提出的交付质物的要求。(2)质物孶息的收取权。若未约定孳息由出质人收取或)质物孶息的收取权。若未约定孳息由出质人收取或第三人收取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孶息,但第三人收取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孶息,但孶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孶息的费用。孶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孶息的费用。(3)预先拍卖或变卖质物权。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预先拍卖或变卖质物权。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和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可以拍卖或和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与出质人约定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的第三人提存。(4)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对于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质权人对于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偿还请求权。费用有偿还请求权。(5)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质权人义务质权人义务质权人的主要义务为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负有质权人的主要义务为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1.1.对质物的处分权。对质物的处分权。2.2.质物孶息的收取权。要约定。质物孶息的收取权。要约定。3.3.除去权利侵害和返还质物的请求权。除去权利侵害和返还质物的请求权。4.4.追偿权。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追偿权。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动产质权的实现(四)动产质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权也消灭。二、权利质押二、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 1、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中的财产权;4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交付之日起生效。起生效。以股票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以股票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自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订立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自,并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之日起生效。案例案例4 20012001年年1010月月3 3日日,某厂职工杨某停薪留职某厂职工杨某停薪留职,要开办一家饮要开办一家饮食店食店,因资金不足因资金不足,向本厂职工徐某借款向本厂职工徐某借款40004000元元.双方书双方书面约定:面约定:1 1年还本付息年还本付息,杨某将其一件高档进口电子琴交杨某将其一件高档进口电子琴交给徐某作担保给徐某作担保.10.10天后天后,徐某要杨某带电子琴到徐某家取徐某要杨某带电子琴到徐某家取款款,杨某称电子琴几天前被其弟借走杨某称电子琴几天前被其弟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现急需现款,请徐某先把钱借给他请徐某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电子琴任徐某处理琴任徐某处理.于是徐某当场交给杨某于是徐某当场交给杨某40004000元现金元现金.不久,不久,杨某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其邻居孙杨某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其邻居孙某作质押,借得现款某作质押,借得现款20002000元。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杨元。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杨某在戏弄自己,要求杨某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某在戏弄自己,要求杨某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解除合同。杨某请求宽限几日,徐某不允,表示要将就解除合同。杨某请求宽限几日,徐某不允,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杨某说电子琴在孙某处,如孙某同意,电子琴折价抵偿。杨某说电子琴在孙某处,如孙某同意,你随便处理。于是徐某找到孙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孙你随便处理。于是徐某找到孙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孙某拒绝,徐某认为自己设质在先某拒绝,徐某认为自己设质在先,便强行搬走电子琴。便强行搬走电子琴。孙某遂告到法院,要求徐某返还电子琴。孙某遂告到法院,要求徐某返还电子琴。案例案例5、转质后质物意外灭失、转质后质物意外灭失,谁承担责任?谁承担责任?某厂职工王某欲开办一时装店某厂职工王某欲开办一时装店,便向李某借款便向李某借款80008000元元,并并将一辆价值将一辆价值1000010000元的摩托车交李某作质押元的摩托车交李某作质押.双方书面约双方书面约定定,1,1年还本付息年还本付息.质押情况也载入合同质押情况也载入合同.2.2个月后个月后,李某的爱李某的爱人生病急需用钱人生病急需用钱,便向朋友刘某借款便向朋友刘某借款,刘某要其提供担保刘某要其提供担保,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就将王某的摩托车交给刘某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就将王某的摩托车交给刘某,借得现款借得现款40004000元元,并书面约定并书面约定:刘某以摩托车作抵刘某以摩托车作抵,借款借款40004000元元,五年五年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此后不久此后不久,刘某家因雷击失火刘某家因雷击失火,致使房屋及里面致使房屋及里面的东西全部烧毁的东西全部烧毁,摩托车也成了一堆废铁摩托车也成了一堆废铁.王某得知后王某得知后,要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求刘某赔偿损失,遭刘某拒绝遭刘某拒绝,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立案后法院立案后,通知李某参加诉讼通知李某参加诉讼.第五章第五章 留置留置一、一、留置的概念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 1债权清偿期限已到;债权清偿期限已到;2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 3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是依照合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是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同约定进行的。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三、留置权的效力三、留置权的效力(一)(一)留置担保的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1 1、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一般包括、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主物,即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即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从物从物,即留置物的孳息,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可以收即留置物的孳息,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可以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取留置物的孳息;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物的代位物。(二)留置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留置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1 1、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对留置物的占有权。2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3 3、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使、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使用。但为保管上的必要,留置权人可使用留置物。用。但为保管上的必要,留置权人可使用留置物。4 4、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5 5、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二)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二)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留置物所有人在留置物被留置期间并不丧失对留留置物所有人在留置物被留置期间并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所有权。因此,留置物所有人仍可以处分置物的所有权。因此,留置物所有人仍可以处分留置物,但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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