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规章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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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规章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安徽省水利厅二一二年八月目 录第一部分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局内设机构及建管处主要职责1*建设管理局工作规则5*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17*建设管理局公文处理暂行办法19*建设管理局建管费使用管理办法31*建设管理局资产管理办法38第二部分 项目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45*建设管理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48*建设管理局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1*建设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55*建设管理局财务会计人员岗位管理办法63*工程建设价款结算管理办法67*建设管理局工程计量实施办法79*建设管理局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83*建设管理局实施项目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管理办法122*建设管理局实施项目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作实施意见129附 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 192008)14481第一部分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局内设机构及建管处(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综合科主要职责协助管理建管局日常工作,负责文秘、行政后勤、人事党员管理及宣传等工作。具体范围如下:1、协助管理建管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各部门工作。2、会同建管局机关各部门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负责建管局文秘工作。会同各部门起草建管局工作总结;管理综合信息工作,组织编印建管局重点工程建设简报;督办、查办局重要事项和建管局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4、承办建管局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和局长办公会。5、负责建管局文书档案工作,指导局各部门和现场管理机构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6、做好建管局重要新闻的宣传报道工作。7、配合县水利局做好建管局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对现场管理机构的考核和奖惩。8、负责建管局机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9、负责建管局的接待工作。10、完成建管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计划财务科主要职责负责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明细计划的执行管理,负责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核算、财务制度建设和管理、基建统计等工作。具体范围如下:1、组织编制、审核、申报并执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明细计划。2、参与承担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编报工作。3、办理预备费动用报批手续。4、负责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5、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6、指导监督现场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7、负责建管局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8、负责建管局本级会计核算及管理经费的预算工作。9、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10、参与工程价款结算和合同签订管理工作。11、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12、承担项目后评估工作。13、提出节余资金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14、负责工程基建统计及财务等各类报表汇总上报工作。15、完成建管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工程技术与质量安全科主要职责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程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具体范围如下:1、承办现场管理机构组建,并制定其职责。2、负责组织项目的初步设计编报,组织编制、审查招标设计、施工图及预算、重大设计变更等工作。3、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期管理。4、组织工程招标。5、签订和管理各类经济合同,办理工程结算。6、办理开工报告手续。7、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及文明工地建设工作。8、研究处理重大工程技术问题;负责组织制定、上报工程度汛方案,确保工程度汛安全。9、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10、承办工程验收工作。11、协调工程生产准备及试运行工作。12、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及其拆迁安置、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13、完成建管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建管处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负责按照基建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完成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现场建设管理任务。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并派常驻工地代表。3、负责协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4、参与工程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工作;参与工程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初审工作;负责施工技术、施工方案及特殊工艺的会商工作。5、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事宜,协助当地政府为施工提供良好的环境。6、配合有关单位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创建等各方面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并负责对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勤工作。7、负责工程量核定及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并按规定有计划使用建管费。负责主持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参与分部工程(标段)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参与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和配合工程审计。8、负责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9、负责填报工程统计报表,拟定工程阶段计划。10、负责项目建设图像、图片资料收集整理及重大事项记录整理工作;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并负责对参建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1、负责建管局授权处理其他有关事宜。*建设管理局工作规则一、总 则(一)为促进*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二)建管局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水利厅、市县水利局规章制度。建管局各科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勤奋工作,务求实效;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心全意为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做好服务;要树立全局观念,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团结工作,共同努力,切实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二、领 导 制 度(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水利局的授权,建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建管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总工程师协助局长全面负责技术工作。副局长和总工程师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四)局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全局工作计划与总结,承担的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审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确定重大技术方案,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五)一些重要事项及重要情况,由于时间要求紧或局领导难以集中等原因,可以用“请示工作签”,通过局综合科采取传签方式,呈请局领导同意。若有不同批示意见,按局长批示意见执行。(六)局长不在岗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代理行使局长职责,并报告县水利局。(七)局领导出差期间,分管工作实行接替制度。三、会 议 制 度(八)建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制度。(九)局长办公会议: 1、局长办公会议是建管局最高决策会议。 2、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综合科科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科和局属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通报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 (2)研究决定建管局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年度基建计划、财务预算安排等; (3)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建管局重要工作; (4)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5)讨论、通过由建管局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等; (6)讨论其他有关重要事项。4、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局长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十)局务会议:1、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科科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局属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局长或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2、会议的主要内容:(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2)通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和其他重大活动,部署有关工作。(3)研究决定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4)总结部署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5)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3、局务会议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局长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十一)局长专题办公会议:1、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由局长决定召开,局长或由局长委托分管局领导召集并主持,涉及本专题的有关科和局属现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参加。2、会议研究、协调、处理、解决我局实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的业务工作。3、局长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十二)各科(单位)需提请局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与有关科(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需汇报的材料事先打印好交局综合科。科与科未协商一致的议题,不得提请会议研究。(十三)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的组织、记录及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等工作由局综合科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签发;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等工作由主办科(单位)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综合科审核,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综合科统一印发。(十四)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改变,由会议决定的有关科(单位)负责抓落实,局综合科负责督办。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办科(单位)负责督办。如执行中遇到新情况,需要复议的,经多数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复议。(十五)要大力精减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或者可以通过发文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开;能在本县开的不到外地开。对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提倡开短会、开小会。(十六)禁止召开和参加既无明确任务又无实际内容的各类研讨会、网络会、纪念会、座谈会、协作会等。确需参加这类会议的,须经分管局长和分管财务的局长批准。(十七)严格实行会议审查制度和预算制度:1、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局性会议,原则上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2、由科牵头、以局名义召开的业务性会议,牵头科室须报告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制定会议预算,报局计划财务科核定。3、要勤俭办会,局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从严执行会议标准,具体按现行规定执行。4、局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的会议文件,包括局领导讲话,原则上不以局正式文件印发。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十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的要求,建管局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十九)报告范围:1、 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2、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设计方案、重大设计变更等重大决策;3、 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4、 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5、 工期延误将导致工程超过批复工期;6、 项目投资预计超过批复概算;7、 较大金额索赔事项;8、 突发性事件、事故;9、 其他重大事项。(二十)报告程序1、重大事项一律以建管局名义上报,由综合科办理具体事宜,事前应经建管局班子研究形成决议,紧急情况下先经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批准,再分别向局班子其他成员通报情况。2、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建管局直接向主管部门(县水利局)上报。3、重大事项原则上应于事前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事后7天内履行补报手续;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采取应急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二十一)报告形式与内容重大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并及时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事态发展趋势、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二十一)其他要求1、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务必及时、准确地上报,不可贻误,决不能迟报、漏报,更不能瞒报,并随时续报事态发展及处置措施等情况。2、在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应当合理界定需要知悉该重大事项人员的范围,任何接触或知悉重大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五、公文审批制度(二十二)公文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建管局制定的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严格按照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二十三)呈送局领导的阅批文件,由局综合科负责。按照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局收文由局综合科提出分办意见,分送局领导阅批或交有关科室阅办。紧急的或重要的公文,由局综合科直接送请局领导阅批。(二十四)对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指示、任务和上级领导交由我局阅办的批件,由局长阅批。其中有指名或局领导已有明确分工的,呈指名或分管局领导阅批。(二十五)局属各现场管理机构和各有关单位报送我局审批的公文,属于各科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科处理或牵头处理。科与科之间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科负责人要相互协商解决。协调不一致时,把各方意见报局领导裁决,各科不得单方面将意见呈报分管局领导阅批。(二十六)要严格办文时限。特急公文,随到随办;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一般性请示公文要求在1个工作周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2个工作周内办结;技术性审批文件要在20日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局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二十七)局领导审批公文,应写明审批意见、姓名和时间。审批要正确使用公文批阅用语,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签名则表示“同意”或批示办理意见。(二十八)以局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科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局综合科复核后,呈送局领导审签。以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局长签发,或者由局长直接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发。为了工作衔接,如需其他局领导阅知的,签发文件的局领导应当与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气,或交待有关人员向有关局领导报告。(二十九)以局名义签合同、协议及上报的例行报表等,须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字;其他以局名义发出的函件且需要加盖局印章的,须填报“*建设管理局用印申请单”,用印后须备份存档;一般便函和介绍信,按局领导授权,可由局综合科科长签发。(三十)局属各现场管理机构报送建管局审批的公文,由各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直接报送建管局,不得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三十一)建管局文件、局领导讲话,如要对外宣传或简报印发,必须经局综合科审核和局领导本人同意。(三十二)公文的收发、处理、催办、督办等工作由局综合科统一负责,实行一个口子进出。五、签报制度(三十三)签报是局各科向局领导请示问题、汇报工作的书面请示或报告的格式,其格式名称为:“*建设管理局请示工作签”。签报事由应明确是请示或汇报,原则上应一事一报。能口头请示的,尽量口头请示,不必凡事都写签报。(三十四)各科不得将签报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签报通过局综合科登记、初审,由局综合科根据所报内容呈送有关局领导阅示。签报运转过程中不得横传,局领导批阅完毕以后,由综合科将原件存档,复印件由局综合科退所报部门办理。(三十五)签报的主呈对象应明确。签报内容应简明,陈述应清楚,请示类签报要提出明确意见、建议,并由呈报部门的负责同志审签后报综合科。签报的内容若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的,需由呈报部门事先同有关部门协调会签后方可报送综合科。对协调不一致的意见应随签报如实上报。六、公务接待制度(三十六)对来局请示、汇报、研究和商洽工作的人员,各科要热情、周到安排,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并实行归口办理制度。接待工作要注意遵循廉政、节俭的原则。(三十七)上级领导来局检查、指导工作,兄弟单位负责同志、各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来局商洽工作,由综合科安排,局领导接待,有关科负责人参加。(三十八)有关部门和局属现场管理机构负责同志来局联系工作,原则上与相关科联系并负责接待。涉及几个科的,由主办科牵头,有关科参加,共同接待。对科难以解决的问题或确有重要事项必须向局领导汇报时,需与综合科联系,局综合科将预约情况报告局领导,并征得局领导同意后,作出具体安排。(三十九)其他有关部门及不相隶属单位人员来局商谈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通过局综合科联系的,由局综合科接待或由局综合科介绍到有关科接待;直接与有关科联系的,由有关科负责接待。七、领导活动制度(四十)为使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除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的会议和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专门或专程参加有关颁奖、联欢、照相、剪彩典礼等事务性活动。局属各现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局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局综合科,由局综合科统一安排。局领导不接受各单位直接邀请。(四十一)局领导外出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下工地调研、指导工作,需要宣传报道的,由综合科安排,报道内容要经局领导审定。(四十二)局长到外地出差,由本人通知局综合科,其他局领导到外地出差,应当在事前向局长报告,并同时通知局综合科,由局综合科通报其他局领导。局领导短时间内离开单位外出,应通知局综合科。(四十三)各科主要负责人到外地出差,须事先请示分管局领导,说明外出理由、地点和起止时间,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四十四)各科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外出,若同时外出,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同时通知综合科;一般情况下,各科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外出,特殊原因,若全部外出,要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告知综合科。八、局印章管理制度(四十五)“局印章”包括*建设管理局印章(含套印)和局长个人印章。(四十六)下列情况使用局印:1、*建设管理局发文,包括:局领导签发的局发文;本局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发文。2、其他需用局印的,包括:(1)例行用印:经局计划财务科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工程基建投资和基建财务统计月报、季报、年报等各类报表可以直接用印;局发文中已经批准的各种局级证书、奖状等可以直接用印;局领导或经授权由局综合科科长签发的局介绍信可以直接用印;局领导签字的各类合同。(2)经局领导批准的其它事务。(四十七)上款所指“批准”是指以文字签批为依据,用印处(单位)事先必须填写*建设管理局用印申请单,经用印处(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局领导或局领导授权局综合科科长审批,方可用印。(四十八)局印章由局综合科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其他部门人员不得随意用印。用印要慎重,应逐项进行登记、审核,确认符合用印规定后,才能用印。(四十九)文字批准手续与用印登记由局综合科妥善保存备查。(五十)严禁在空白件上使用印章。(五十一)联合发文需外借套印印模时,主办科(单位)要派专人监印,印模用完后要及时交综合科销毁。附件:一.*建设管理局请示工作签二.*建设管理局用印申请单附件一:*建设管理局请 示 工 作 签NO 号 请示事项:呈报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会签处室意见: 综合处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局领导批示: 附件二:*建设管理局用印申请单编号:年 月 日领导审批:申请用印单位:处室负责人签名:经办人:申请用印内容:用印说明:备注:用印份数:*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为加强我局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全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全局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厅等上级部门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二、任何个人不得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个人、施工企业、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送给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钱物,必须登记上交县水利局纪检监察部门。三、工作人员不准在其管辖的单位及业务范围内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违规为亲友介绍工程或推销产品。四、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收取回扣或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五、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度假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六、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执行局规定的公务接待标准。七、不准用公款配备个人住宅电脑,不准用公款为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八、不准在规定范围以外或在其他单位用公款报销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用。局机关各科和各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学习,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发现违反规定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批评帮助。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建设管理局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公文处理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建管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管局及建管局直属的各现场管理机构的公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建管局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不包括企业专用文书、法律专用文书和科技专用文书。第四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建管局的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建管局各科及所属现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第七条 建管局综合科是建管局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建管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现场管理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八条 各现场管理机构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第九条 公文的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建管局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种。(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十条 建管局公文的形式主要有:(一)发文文头标识为“*建设管理局文件”、代字为“xxx”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发布重要决定,通知重要事项,批复重要请示事项,与有关单位商洽、询问、答复重要问题,批转重要文件,向上级报告、请示重要工作和呈报意见。(二)发文文头标识为“*建设管理局”,代字为“xxx函”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建管局对所属现场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通知事项、批复请示事项,与不相隶属的单位商洽、询问、答复问题。(三)建管局内部明电、密码电报。主要适用于办理建管局工作的紧急事项。(四)发文文头标识为“*建设管理局会议纪要”的公文。专门用于记载、传达建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等。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一条 公文格式包括公文版式和体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依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规,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在发文机关标识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来标识。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宜经常变动。(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行文的上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姓名。(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有发文机关标识的,可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除“通告”外,其他文种原则上都应标明主送机关。“决定”视发送范围、对象确定是否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时期为准。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以通过的日期为准,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标题字号的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加上圆括号。(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两个单位联合上报的公文,可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例如“此件不得登报”等),应当加圆括号标注。如属请示件,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水利部公文主题词表(2000年10月编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2000年12月25日制定)及其要求标注。(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按贯例排列。(十四)公文一般应按规定标识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第十二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 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四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第十五条 建管局依据本部门职权可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建管局所属的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相互行文,建管局一般不得向县人民政府及以上机关正式行文。建管局内设各科,不得以科名义对外行文。第十六条 局属各现场管理机构可联合向局行文。第十七条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第十八条 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对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单位)。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和报告,收文机关予以退回。第十九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如属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除建管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现场管理机构不得将需要建管局审批的公文,以单位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局领导,也不得以单位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建管局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局领导。直接向局领导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局各科和现场管理机构落实局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应及时报送局综合科,并附上局领导原批示件,自己留存复印件。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夹带请示事项的报告,收文机关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第二十一条 “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当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第二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十三条 上行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份数满足有关部门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为减少重复性行文,凡上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以不行文,而将原文翻印下发。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以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当不行文。建管局原则上不批转建管局所属现场管理机构的会议文件,不以正式文件印发局领导的讲话。 第五章 发文办理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建管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第二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十)拟稿人要署名,要写明所在单位和拟稿的年、月、日。(十一)文稿都要写在装订线内。附件要折叠整齐,以防损坏;附件表格的装订要便于查阅和存档。第二十七条 撰制公文(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凡涉及局其他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科应当主动与有关科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科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科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会签意见不得在主办科文稿上直接修改,应在文签上书写,并由科负责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第二十八条 公文在拟好并经本科负责人审核后,应送有关科会签,若不需会签或会签完毕后,应直接送局综合科进行核稿,由综合科负责呈送局领导签发。综合科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撰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各科和各现场管理机构不得直接向局领导送签公文。除综合科外,局领导一般也不接收各部门直接呈送的公文稿。公文不得横传。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单位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会签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不使用复印件会签。第二十九条 以本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若由局其他领导签发,须报告局主要负责人同意;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签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非特殊情况,局领导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局综合科审核的文稿。第三十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局综合科应进行登记、编号,并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进行复审。经复核后的文稿,综合科应及时登记、编号、标引主题词等,再送文印室或符合要求的印刷厂缮印。第三十一条 公文印制要及时、准确、保密、美观,并符合公文格式等有关要求。第三十二条 公文校对,原则上由主办单位拟稿人负责,并由校对人签署姓名,以保证质量。第六章 收文办理第三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第三十四条 凡建管局的收文一律由综合科统一签收、登记、审核。收到有关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科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建管局领导一般不受理未经综合科签收的公文。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综合科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送局领导批示;属于局机关日常事务性或者有批示规定和有章可循的例行公文,综合科可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综合科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严格办文时限,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特急公文,随到随办;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在5日内办结;对一般性请示公文要求在1个工作周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2个工作周内办结;技术性审批文件要在20日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综合科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综合科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后办理。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可以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批办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或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或签名表示“已阅知”。第四十条 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综合科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第七章 公文归档第四十一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由公文承办科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局综合科负责指导各科进行归档材料的整理工作。各科一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的归档案卷集中向局档案室移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和声象资料。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和规范进行整理立卷,以保证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局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利用和今后的档案总体验收。第四十三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和底稿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第四十四条 本局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第四十五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复写纸等,所用纸张和书写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文由局综合科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第四十七条 各科应当遵守本局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第四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密件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发文机关批准,可以翻印下发。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第四十九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该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第五十条 遇紧急、特殊事项,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采用传真方式发送公文,收文单位对传真件按正式公文办理和保存。带秘级的公文,必须按保密工作的有关要求办理,不得利用普通传真机传输。第五十一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第五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综合科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第五十三条 销毁秘密公文按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第五十四条 本局撤销时,所有归档材料按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综合科。第五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中共党内文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7日后施行。*建设管理局建管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管费的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管理局及所属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第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进行管理工作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以及工程管理经常费。第二章 开支范围第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第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核算应与项目概算批复中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以及工程管理经常费的项目一致。第三章 费用预算及审批第六条 建管费实行预算控制。项目法人及所属项目建管处要定期对建管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和降低费用开支的有效措施。局机关各有关职能科室根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建管费的支出预算,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并结合以前年度建管费实际开支情况,对各科室的建管费预算进行综合平衡,经局领导批准后,分解落实到各科室,作为年度建管费控制指标。局属各项目建管处年初编制建管费预算,报建管局审批后,按批准的预算为控制指标,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第七条 工程建管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局本级:一项经济业务在 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元的由局负责人审批; 以上及建管费预算外的支出,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局属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机构: 以内的由项目建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以上及建管费预算外的费用支出,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四章 费用标准及日常管理第八条 本局及所属项目建管处聘请的正式工作人员,应与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第九条 局机关及项目建管处聘请的离退休专家、司机、炊事员及勤杂人员等,聘请单位应与聘请人员签订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在合同中明确。第十条 严格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常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按 元人天 标准补助(不再报销出差补助费);全月驻工地超过22个工作日的正式工作人员(含因公出差天数),其加班工资补助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伙食费依据考勤记录按每人 元天 集中使用,不发放给个人。建管局系统内工作人员到工地原则上安排在工地食堂就餐,每人每餐按 元控制。现场管理机构的工地食堂要指定专人负责伙食费的管理。局本级从本县聘请在局机关办公的工作人员,午餐费按每人 元天 统一发放午餐补助(与原单位不重复享受);从外地单位聘请在局机关办公的工作人员,伙食费按每人 元天 标准补助,补助费按每人 元/天标准补助。第十一条 局正式聘请的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治疗公伤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伙食补助按正常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按出差标准报销。职工的日常门诊和费用不再报销,其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局聘用的临时用工,包括离退休专家、司机、炊事员及勤杂人员等,其有关医疗费等均按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次,节约差旅费用。工作人员在出差前需提出申请,说明出差人员、出差地点及时间,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暂借和报销差旅费用。到外省市参加会议,报销时应附批准的会议通知。差旅费标准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有关规定给予出差补助,其中施工现场工作人员不再享受现场施工津贴。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综合科负责建管局机关车辆的管理。油料实行定点供应,车辆外出用油必须在指定供应点加油;外出途中的加油费,报销时必须有同行人员签字证明。车辆一般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日常维修保养,按次结算。报账时,须提供维修保养清单和维修保养税务发票。车辆大修前,须填报大修申请单并编制大修费用预算。经按建管局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大修。建管局机关和现场建管处租用车辆的,应按照后附文本分别由综合处和建管处负责人与租车单位签订书面租车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具体车辆、租车期限、价格、双方责任等。租车单位应选择两家以上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原则上不租用安全性能差、不符合车辆出租有关要求的车辆;租车价格(含年审费、养路费、保险费、大修费、折旧费)应与市场价一致;租车数量和期限应本着节约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租车单位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否则不予支付租车费用;租车费用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第十四条 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的购置及管理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由综合科统一购置;大宗办公设备由综合科申报采购计划,经计划财务科审核,报局负责人批准后,与供应方签订经济合同,按批准的计划购置。局属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日常办公用品由各建管处统一购置;大宗办公设备由各建管处申报采购计划,经局综合科会计划财务科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由项目建管处与供应方签订经济合同,按批准的计划购置。加强物品的实物管理。局机关和各项目建管处的日常办公用品,由综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验收和领用制度,设立登记备查簿,全面反映各类物品的进出状况,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第十五条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标准购置并发放给职工使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控制,局机关的公务接待由综合科负责。建管局系统工作人员到局机关出差的,原则上在食堂或定点协议饭店安排工作餐,不陪餐;特殊情况需在外部安排食宿的,本着节俭的原则,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各项目建管处的业务招待费要严格控制,并列入年度建管费预算支出项目,实行预算控制。第十七条 会议费的管理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局机关各处和各项目建管处召开的会议必须先编报会议预算支出,按审批权限批准后,( 元以下由建管处负责人审批, 元以上报建管局审批),方可召开会议。不能及时编报预算支出的临时会议、紧急会议,应补报会议预算。预算支出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天数、参加会议的人数、食宿标准及其他费用。报销会议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会议通知;(2)审批的预算;(3)会议费发票及其他有关票据;(4)会议签到名单。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建管局组织召开的会议,年初由有关科室提出会议计划,由综合科统一编制会议费支出预算,经计划财务科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各项目建管处组织召开的会议, 元以内的会议费由建管处负责人审批,超过 元的会议费,由现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编制会议费支出预算,经局计划财务科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建管费其他费用的开支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7日后执行。附件:租车协议(文本)附件:租车协议(文本)甲 方:乙 方: *建设管理局 鉴于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就 建管处(或*建设管理局)租用甲方车辆一事达成协议。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一、乙方租用甲方 车一部。车牌号码: ,租用期 年(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二、车辆年租金 (含年审费、养路费、保险费、大修费、折旧费)为 万元。租金每年结算 次。三、甲方负责租用车辆的年审,车辆在租用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保险赔付手续,车辆确需大修时,乙方申请,由甲方负责办理。四、车辆在租用期间,其所发生的驾驶员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日常维修费(含换机油、三滤、轮胎、刹车片)等经费,由乙方承担。如发生安全事故,超出保险赔付金以外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要制定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安全行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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