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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岱海电厂 厂区东大门工程施工 招招招招 标标标标 文文文文 件件件件 招标编号:ZB11-012 招招 标标 人:人: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负负 责责 人人: (签字或盖章) 编编 制制 日日 期期:二一一年八月 目目 录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 书 2 1招标条件 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 3投标人资格要求 2 4招标文件的获取 3 5投标文件的递交 3 6. 确认 3 7联系方式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 总则 7 2招标文件 8 3投标文件 9 4投标 .13 5开标 .14 6评标 .15 7合同授予 .16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6 9纪律和监督 .17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8 第三章 评标机构及评标程序 .19 1. 评标机构及其职能19 2. 评标原则19 3. 评标办法20 4. 其它2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2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2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73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74 第五章 其它 .86 第二卷 87 第六章 工程技术规范及要求 88 第三卷 90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91 目 录 .93 一、投标函及投标书汇总表 9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6 三、授权委托书 97 四、投标保证金 98 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99 六、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100 七、工程量清单报价书部分 .101 八、施工组织设计 .113 九、项目管理机构 .114 十、资格审查资料 .116 第一卷第一卷 第一章第一章 投投 标标 邀邀 请请 书书 内蒙古岱海电厂厂区东大门工程内蒙古岱海电厂厂区东大门工程 施工投标邀请书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招标条件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内蒙古岱海电厂厂区东大门工程 拟开工建设,项目业主为 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 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招标人为 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己 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 内蒙古岱海电厂厂区东大门工程 施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内蒙古岱海电厂厂区 规 模: 1、厂区东大门:单体建筑面积 36.9 平方米,一层砖混结构。 2、东门外场地硬化:1616m2。 3、西门外道路拓宽:173.5m。 计划工期:2011 年 9 月 8 日-2011 年 10 月 31 日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中包括的土建、装饰、消防、水、电、暖等建安工程;东门外场地硬化;西 门外道路拓宽。 标段划分:共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及 以上 资质, 近五年内承揽过同类工程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 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 时至 12 时,下午 3 时至 5 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 内蒙古岱 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计划部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1000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 5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1 年 9 月 2 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 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楼会议室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确认、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2011 年 8 月 27 日 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7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招标人: 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内蒙古凉城县岱海南岸 邮 编: 013700 联系人: 刘彬 电 话: 04744482141 13948445000 传 真: 04744482155 电子邮件: 招 标 人:内蒙古 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二章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号条条 款款 名名 称称编编 列列 内内 容容 1.1.1 招标人 名 称: 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内蒙古凉城县岱海 联系人:刘彬 电 话:0474-4482141 13948445000 1.1.2 项目名称内蒙古岱海电厂厂区东大门工程 1.1.3 建设地点内蒙古岱海电厂厂区 1.1.4 建设规模 1、厂区东大门:单体建筑面积 36.9 平方米,一层 砖混结构。 2、东门外场地硬化:1616m2。 3、西门外道路拓宽:173.5m。 1.2.1 总投资略 1.2.2 资金来源自筹 1.2.3 出资比例 100% 1.2.4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中包括的土建、装饰、水电暖等附属设施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54 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1 年 9 月 8 日 计划完工日期: 2011 年 10 月 31 日 1.3.3 质量要求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经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 资质。 财务要求:近二年财务报表 业绩要求:近五年内承担过类似工程 信誉要求:近三年内没有诉讼情况 项目经理:国家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 其他要求:以上业绩复印件装订在标书中,开标时 须携带业绩原件,无原件该项不计算得 分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5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另行通知 踏勘集中地点: 1.6.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召开地点: 1.6.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5 个工作日 1.6.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3 个工作日 1.7 分包 不允许 1.8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5 个工作日 2.2.2 投标截止时间2011 年 9 月 2 日上午 9 时 3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3 个工作日 2.2.4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3 个工作日 3.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 3.2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3.3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0.3 万元人民币 保证金递交时间:2011 年 9 月 2 日上午 8:30 时9:00 时 递交地址: 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3.4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 年 3.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5 年 3.6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 求 3 年 3.7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8.1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汇总表要求盖公司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其他地方按招标文件格 式要求签字或盖章 3.8.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叁 份 电子文件 1 份(U 盘) 3.8.3 装订要求 1、投标书应按标准要求牢固装订成册。所谓牢固装 订即指装订好的投标书不能在没有任何损坏情况下 或用简单的方法将其中一页取出或插入。 2、各种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或打 孔式装订均不被认为是牢固装订,在开标时将被拒 绝。 4.1.1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1.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内蒙古岱海电厂二楼会议室 4.1.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1 年 9 月 2 日上午 9:30 时 开标地点: 内蒙古岱海电厂二楼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招标人代表及投标人共同检查 (2)开标顺序:以标书送达的逆顺序 6.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详见第三章:评标机构及评标程序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家 1 总总 则则 1.1 项目概况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其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单位。 1.5 费用承担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 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 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 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 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3 天,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3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己收到该修改。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书汇总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派建造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派建造 师;开标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并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注册建造师原件师;开标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并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注册建造师原件) ); (3)投标保证金; (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自治区内企业不必填写) ; (5)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6)工程预算书; (7) 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获奖业绩开标时必须提供原件,否则评标时该项不予参评) (9)投标人业绩:近三年所获市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方面的证书;质量认证;所施工同类工程的 施工合同及验收证明;(以上资料开标时必须提供原件,否则评标时不予参评) (10)资格审查资料;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 3.2.1本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方式。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报价,如有漏 报或缺项,均视为总报价已包含,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凭借自身的经验,结合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机械配置以及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按照市场信息价格自 主确定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应充分预见到各种风险,其投标报价应为工程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体现,应包含但 不限于为本标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和维护、保修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其中包括人工费、 材料、施工机械、水、电、管理、利润、规费、税金、政策性调整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调 遣费、配合分部试运转费、交叉作业费、正常的冬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地质情况变化、0标高调 整、环境污染、试验费、药品、现场清理、建筑垃圾外运(自行考虑) 、正常的施工措施增加费、钢材 超径、材料和设备的二次搬运费、材料代用、水泥亏吨、应充分考虑了材料市场价格涨幅或回落因素 等,以及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包括允许调整的内容)均应包括在总价中。 3.2.3需要与其它标段项目配合衔接的工作,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配合的相关费用,如果不配合, 项目法人另行委托发生的费用将从中标价中扣除。 3.2.4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计价表格式填写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 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已包括在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3.2.5投标报价中应单列施工措施项目费用 3.2.6当报价存在优惠时,要求注明具体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应分摊在清单综合单价中,且最终报 价与清单合计值一致。 3.2.7投标人在投标函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详细的分项工程汇总 相一致以投标总价为准,如果有误差,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8工程数量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由投标人自行计算,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形式进行填 报。由于漏报或误报责任自负,但必须按施工图设计和有关技术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工程量差及 材料价差均计入报价,且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 3.2.9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是指招标人发放给投标人的施工图中涉及的内容,招标人有权在 实施过程中予以变更。 3.2.10 施工用水、用电费计入本报价,结算时按实际费用扣除。 3.2.11 投标报价采用方式: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纸参照 2009 届版本的内蒙古自 治区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计算规则,定额采用 2009 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 内蒙古自 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 、 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其相应的费用定额及企业的内部 定额进行竞争性报价。 3.2.12 本次招标不设标底价,设有上限标价,在开标前三天告知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上限标 价的投标书将被认为无效。 3.2.13 本工程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3.2.14 合同价款调整:本工程采用总价的承包方式,原则上今后不再调整,可以调整的有: (1)经项目法人批准的施工图变更设计, 单项变更累计额度引起建安工程定额直接费(不含甲供 材)增减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对超出2万元以外的部分予以调整; (2)由设计单位出具并经项目法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 单项变更累计额度引起建安工程定额 直接费(不含甲供材)增减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对超出2万元以外的部分予以调整; (3) 施工现场签证经审批通过后,单项签证引起建安工程定额直接费(不含甲供材)增减额在1万 元及以上的对超出1万元以外的部分予以调整。 (1) 、 (2)和(3)的结算原则:定额采用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 内蒙古自治 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 、 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的费用定额,主要材料价差 执行施工当地当期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调整(施工费机械费、周转性材料不予调整) 。 注:现场签发的不够上述调整条件的变更及签证,投标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出现拒绝执行, 项目法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其价款按审定的预算值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同时,符合调整条件的 变更及签证需附材料清单(必须有甲、乙双方核定签字生效) 。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 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 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 备选投标方案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 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 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 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 4投标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一起包装(即:所有正本与副本包在一起) ,加贴封条,并在封套 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投标人不可以修改或撤回。 5开标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 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3 废标规定废标规定 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记、密封和装订;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记、密封和装订; 投标函及附录内容填写不全及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函及附录内容填写不全及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关键部分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关键部分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投标书未按规定时间送达;投标书未按规定时间送达; 投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项项目报有两个以上(含二个)报价。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项项目报有两个以上(含二个)报价。 投标人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投标人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6评标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 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7合同授予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 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 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 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 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第三章 评标机构及评标程序评标机构及评标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 学合理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人,特制订本办法。 1 评标机构及其职能 1.1 评标机构的设立 成立内蒙古岱海电厂厂区东大门工程施工评标委员会。 1.2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根据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打分,并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及各有效标书投标单位排序。 1.3 评标委员会设商务资信和技术两个评审小组。技术组负责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机构、 主要成员等内容的评审,商务资信组负责投标报价、业绩、信誉等的评审。 1.4 各小组独立工作,互不沟通信息,其成员均以专家身份进行评标工作,不代表所在单位。 2 评标原则 2.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开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对有效报价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凡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不进入评标范围。 评标专家以评标要求为依据,对有效的投标文件按资信和业绩、施工组织设计及商务三个部分进 行分析、评议。三部分分值、评价方法如下: 2.1.1 投标人资信、业绩及其他 1010 分分 评标专家按照评标细则,对投标人情况充分核实后进行评分。 2.1.2 商务报价 50 0 分分 其中 40 分为报价分,10 分为报价书质量分。评标专家按评分细则对各投标人最终评标价进行统 一计算评分;报价书质量分由评标专家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分。 2.1.3 施工组织设计 40 0 分分 评标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充分审核、讨论及评议,按评分细则自行判定评分。 2.1.4 各投标人商务、资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最终评分值为每位专家的评分值(各项评分之和)的算 术平均值。 2.1.5 投标人的综合评分为资信及业绩、施工组织设计和商务三部分评分的总和。 2.2 评标委员会起草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方法和过程评标结果等,最后向招标人提交各有效标书 投标单位排序(所有有效标全部排序) 。 3 评标办法 评标技术组、商务组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少于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参与评标人员应对投标文件充 分研究。 评标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量化打分,技术部分:40 0 分;商务部分共 60 0 分,其中报价 40 0 分,报 价书质量 10 分,业绩信誉等 1010 分(专家打分小数点后取一位,汇总计算后小数点后取两位) 。 本次招标设上限价,投标报价高于上限价的投标报价算无效报价。去除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各有效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最低报价不参与评标标底的计算,但参与评标。比评标标底低 6%得 最高分。各评委的评分算术平均值为小组评分,各小组评分相加为投标总得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出名 次。 4 其它 4.1 评分时保留小数 1 位,计算评分值时保留小数 2 位。 4.2 各位评标人员应认真、客观、公正对待每个投标人,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漏任何评标信息,如 违规违纪者,将严肃查处。评标结束,所有评分表格,计分资料由招标人代表密封、存放。 4.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 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 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6 本次招标不承诺最低价中标 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报价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 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 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0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 人。 1.1.3.0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 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 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0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 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0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 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 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 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 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的金额。 1.1.6.0 变更和签证 1.1.6.1 设计变更:因设计原因出现下述情况:a 设计差错;b 施工图纸表达深度不能满足施工需 要;c 专业配合或施工图之间出现相互矛盾;d 施工条件局限无法按原设计施工;e 设计漏项,由设计 单位出具的补充、修改设计文件被称为设计变更。 1.1.6.2 变更设计:在现有的设计文件满足建设单位原委托设计要求和现行规范的情况下,由非设 计方提出对原设计文件的更改或优化方案,并经设计方确认的修改设计文件被称为变更设计。变更设计 包括设备改型,设计标准调整以及生产工艺改进等。 1.1.6.3 签证:在施工中,按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量增减、工作 内容更改等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并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的文件被称为签证。 1.1.7.0 其他 1.1.7.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技术协议、 安全文明环保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书汇总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己标价工程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 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 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 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 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 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 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 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 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 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 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 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 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 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 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 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 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 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 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 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 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 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 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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