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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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XXXX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X号)、XXXXXX关于印发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XXXX号)等相应管理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局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局的资产,本局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按价值形态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本局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纠纷调处管理等环节。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目标(一)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任务(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审批程序,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执行程序;(二)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三)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七条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机制,资产管理股室、资产使用股室各司其职、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第八条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一)资产日常管理组织资产日常管理组织由“资产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构成。1.资产决策机构党组会是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审定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规范;(2)审批局机关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3)审批局机关资产处置申请;(4)对局机关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合理调配;(5)组织实施和检查厅机关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开展对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和考核;2.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别是:财务股是资产财务管理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责:(1)组织编制资产预算,审核资产购置计划预算明细;(2)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3)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4)定期与单位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总账和资产明细台账核对工作;(5)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是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等资产日常工作;(2)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3)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4)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工作。3.资产使用部门局机关各股室是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1)维护本股室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2)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3)在财务股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第九条岗位设置要求(一)按照账实分离的原则,设立局机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时不能一人同时兼任二岗;(二)结合管理机构设置要求,设立局机关各业务股室管理员;(三)资产财务管理和资产实物管理的岗位人员信息应报财会股备案;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后及时报财会股调整备案信息。第三章固定资产配置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局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一条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十二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本局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第十三条资产配置程序要求财务股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本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办公室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务股审核;(二)财务股根据本局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局资产购置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三)县财政局根据财务股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县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本局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第十四条资产与采购管理结合的管理要求本局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资产配置报批程序要求本局向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县财政局批准。本局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财务股审批;财务股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十六条对于本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财会股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厅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本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本局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局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十八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一)国有资产自用管理: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二)对外投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国有资产投资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应当在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三)出租、出借:将国有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本局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安全完整:本局要定期对自用和出租、出借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借出资金进行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风险控制:本局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四)注重绩效:本局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利息等要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二十条资产使用与收支管理要求财务股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购置的资产,如无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入库单,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二十一条资产使用与预算管理要求本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第二十二条资产使用的审批程序要求(一)自用资产:建立建全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二)本局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按以下程序办理:(1)各处室申报。各处室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以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必须按要求附相关材料,汇总办公室,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2)财务股审核。财务股对申报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计划财务处审核;(4)XXX财政厅审批。XXX财政厅按审批权限对报送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对数量较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可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5)评估备案与核准。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6)本局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时,应依照批准文件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办理有关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宜。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本局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本局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七种。(一)无偿调拨(划转):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二)对外捐赠: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三)出售、出让、转让: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四)置换:本局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五)报废: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六)报损: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七)核销:本局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二十五条无偿调拨(划转)处置资产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六)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气象部门外其他中央单位的,提供双方意向性协议,以及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七)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地方单位的,提供本局同意划出的相关文件,以及提供接收方省级财政厅(局)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八)其他相关材料。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外捐赠资产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四)本局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局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五)本局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其他相关材料。对外捐赠资产时,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本局无偿调拨(划转)或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逐级上报中国备案。注: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一)出售、转让申请文件;(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出售、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五)出售、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批文件、合同及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八条国有置换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一)置换申请文件;(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七)其他相关材料。注: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十一条货币性资产申请损失核销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本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局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各处室申报。各处室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汇总到办公室,再以正式文件向财务核算中心申报。(二)财务核算中心审核。财务核算中心对各处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在审核过程中,财务核算中心认为如有必要,可对拟处置的资产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三)XXX财政厅审批。XXX财政厅按照审批权限对本局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四)评估备案与核准。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气象专用设备应当经过中国业务职能司审核或授权审核),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五)公开处置。本局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第六章资产评估与清查第三十四条本局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本局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本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本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局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本局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苑(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六条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局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本局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本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第三十八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本局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本局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账务清理是指对本局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财产清查是指对本局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本局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七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第三十九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本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本局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第四十条本局应当向XX财政厅或者经XXX财政厅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本局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本局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第四十一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本局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本局性质、主管部门;(三)本局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局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四十三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更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本局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本局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XXX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注:停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第四十四条局长为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各处室负责人应对本业务处室使用的资产负责,保证本业务处室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好。第四十五条纪检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要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七条实行资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对资产配置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由财务核算中心向局领导、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局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问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本局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第五十一条本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财务核算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财务核算中心在配置本局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核算中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违反本办法有关本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本局内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财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经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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