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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兰州大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校审计字201110 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 审计具体准则第 19 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 以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措施与程序。 第三条 根据审计项目的数量、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提供保障。 第四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按计划实施;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 准后执行。 第五条 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选派具有承担该项目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项目 审计内容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及成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实 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第二章 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并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 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 (二)单位管理职责或企业经营范围;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效果; (四)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五)以往接受校内外审计、检查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报告、批复等资料;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征询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送达审计通 知书后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种类和方式; (三)编制依据; (四)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五)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步骤和方法;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审计处处长批准后实 施。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经过审计处处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并对其进行符合 性测试或者实质性测试。据此分析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 点。 第十五条 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第十七条 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 计单位经济活动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八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确定审计步骤和方法。 第十九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须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 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 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三)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四)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五)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二)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三)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四)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报经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负责人批准: (一)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报经审计处处长批准: 3 (一)审计组组长; (二)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三)需要报经审计处处长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将审前调查结果,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 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 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 责。审计处处长对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第三章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音像证据、电子数据、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 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 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在审计工作记录中记载查 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适当的抽样方法; (二)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 (三)成本与效率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证据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但重要审计事项不 应将审计成本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审计人员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作 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 记录、文件、合同、报告、批复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 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并由 审计人员签名; (四)通过调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取得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 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 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 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 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 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 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音像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 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 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 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四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 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由审计 组组长确认后,在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 为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注明原因,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将审计证据与 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 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其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三十八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 计工作记录之后。 实物证据、音像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 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工作记录之后。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并认真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责成 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承担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一条 审计工作记录是审计人员以审计事项为单位,反映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按照相关审计内容及时、完整地编写审计工作记录。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记录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具体内容; (三)审计查证结果以及相关依据; (四)审计人员、复核人员及编制日期、复核日期; (五)索引号; (六)附件。 第四十四条 审计工作记录记载的审计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人员、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审计工作记录的附件包括各类审计证据,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 5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组内部对审计工作记录实行交叉复核。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要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工作记录,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员 不得删改。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在同一审计工作记录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 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在各自的审计工作记录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在编写审计工作记录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名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复核人员及编制日期、复核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时间、地点、方式等摘要;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审计结论或查出问题的认签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 加盖公章; (七)索引号; (八)附件。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通过索引号来体现。审计工作记 录和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将其附在与之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 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未执行 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问 题严重失实等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五条 审计报告是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 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客观、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五十七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版头; (二)发文字号; (三)标题; (四)主送单位; (五)正文; (六)附件说明; (七)成文日期; (八)印章; (九)主题词; (十)抄送或校内发送单位; (十一)印制版记。 第五十八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立项依据、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其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等; (五)审计结果,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作出的审计结论; (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决定,按照重要性原则披露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整改决 定; (七)审计评价,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 和效益情况发表客观、公正、谨慎的评价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应同时对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 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八)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和加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审计建议; (九)全面整改落实的时限要求。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组长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审计组组长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处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审计处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 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组认真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修改审 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六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需要处理的,由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处职责权限拟订 审计处理决定。 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由其他单位纠正、处理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问题,由审计组组长拟订移送处 理书。 第六十三条 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应经过审计处处务会议讨论和审 定。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处处务会议的讨论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后,报送 审计处处长审核并签发。 第六十五条 审计处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 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责任人和有关部门。 第六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 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章第六章 后续审计的质量控制后续审计的质量控制 7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审计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存在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 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六十八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的方式、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后续审 计实施方案。 第六十九条 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 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七十条 编制后续审计实施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因素。 第七十一条 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审计处处长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七章第七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七十二条 按照“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审计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由审计组负责。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按照兰州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相关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七十四条 审计组确定立卷责任人,负责收集审计项目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 理立卷工作,做到审结卷成。 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在移交审计项目案卷时,做好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七十六条 审计组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 的规范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八章第八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责任,是指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因故 意或者过失,违反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等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审计项目负有质量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受岗位调整和 时间限制,应予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 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八十条 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办 法的规定,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具体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产生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审核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审核复查职责的复核人员或审计组组长,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发 现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审计处处长,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 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承担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调整中,由于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查出而未能查 出的; (二)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造成重大问题应被发现而未发现的; (三)审计查证的问题严重失实,或者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予反映或者不 如实反映的; (四)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或者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予反映 或者不如实反映的; (五)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或者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但未进行处理 和移送的; (六)审计报告的事实和数据错误,导致审计报告中相关事项的原因分析和审计建议严重失当的; (七)审计信息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的; (八)应予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三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建议通报批评; (六)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建议取消一年内晋级晋职资格; (七)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建议停职培训或者转岗; (八)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调离审计岗位。 第八十四条 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处理,按照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 情节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程度,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十三条第 一款至第四款处理; (二)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十三条第 五款至第八款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三)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工作设置障碍,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八十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因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隐瞒、拒不提供、拖延提供相关资料,而非审计人员主观因素造 成质量问题的; (二)因上级所作的决定导致产生质量问题,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对此表示过不同意见并有文字依据 的; (三)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四)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审计项目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况。 第八十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提起,包括以下途径和方式: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回访或对审计项目的审查结果; 9 (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 (三)校内各单位、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四)校内各单位提出质疑并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 则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类审计业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的未尽事宜,执行兰 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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