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SM/WJ-7.5-10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为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保证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公司特制订安全文明生产制度。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照执行。1.人员及职责1.1.公司设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副组长: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办公室副主任。组员由各车间主任、门面负责人组成。1.2.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副总经理对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厂长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及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全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均负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和义务。2. 规定2.1.进入生产现场从事工作前,全体员工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2.2.各级各类人员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不安全隐患,且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的工作,均具有建议改进权、不执行权。2.3.安全通道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器具(特殊情况,需经厂长批准)确保安全通道畅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安全通道,视违章处理。2.4.用液压车拖运玻璃时,注意叉运方向,只允许由靠架方向叉入拖行,转换靠架摆放方向,允许从前面叉入,但不得拖行。且必须控制拖行速度在每分钟60步之内。严禁超速拖行。2.5.拖运玻璃必须有二人以上方可进行,至少一人拖,一人扶。超大玻璃拖运时,应安排足够多人扶片,扶片人不得站在拖车上。2.6.抬升玻璃架前必须用绳子将玻璃捆绑牢靠,而后拖行。有裂纹的玻璃,严禁上车运输。2.7.空车运行严禁飞车,当滑板车玩。更不许空车上站人,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2.8.液压拖车叉入举升及放下铁架时,应注意观察,并确保轻举轻放。2.9.禁止采用抽片的方式取料或成品。特殊情况,必须安排足够多的人员方可进行。2.10.非设备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非维修人员不得私拆乱装。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并挂牌或专人看管。严禁随便合闸。防止造成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2.11.设备及电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严禁擅自修理、拆卸。电路故障必须由电工处理。2.12.所有员工不得乱摸乱动各种设备的传动部位。防止压伤和挤伤。2.13.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变压器场、配电室和风机房。所有员工不得在厂房西侧院内高压线下停留。2.14.洗片、磨边工作过程中,下片部位严禁离人,至少应有一人看管。2.15.钢化炉处理碎片时,应注意安全。防止破片炸裂伤人。高压风吹碎片时,禁止对面有人清碎片。2.16.钢化下片时,必须戴手套。观察钢化玻璃弯曲度时,必须先用手握挡于玻璃上端角部。防止钢化玻璃自爆炸伤眼睛。2.17.原片装卸时,闲人必须离开现场,起吊运行中,一切人员严禁穿行或停留在吊车起吊半径下。2.18.用人字架堆放整箱玻璃,应将同一规格尺寸玻璃放在同一架子的两侧。切片时应均匀切裁,不得使架一侧玻璃过多,一侧过少(二侧玻璃箱数之差小于等于箱)。整箱玻璃自上架完毕之时即应于木箱二侧各一块厚木板予以加固。一车间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2.19.玻璃原片切裁过程中,工作人员除应戴手套外,还应戴橡片,防止玻璃划伤。磨边工禁止带水使用橡皮。废料丢入斗车时,应轻丢轻放,并随时清扫散落在地上的玻璃渣。2.20多人进行某项工作时,所有参与人均应服从具体负责人的安排与调配。2.21.易燃、易爆和其它敏感物资实施定置管理且必须准确标识,应放在指定的地点和位置,由专人管理和领用。不得随意乱堆乱放。2.22.货车进入厂区限速5公里之内,特殊情况倒车时应有专人协助。2.23.装车、卸车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事先应决定装或卸车的先后秩序,车体稍有倾斜或玻璃重心有外倾倾向前应派专人扶玻璃,扶玻璃人一定要注意力集中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开或松手。 2.24.装卸过程中应注意观察,预测随时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2.25.摆放玻璃时一定要考虑放置的倾斜度,弯钢玻璃装车时应使玻璃下边部外移,确保玻璃重心向架方向靠依,卸车之前要先观察,并安排专人扶玻璃后方可松绳子、卸车,且要有足够多的人手方可进行。2.26.装卸玻璃时要听从司机的调度安排(新司机另行指定装、卸负责人),装卸人员应相互协调配合,讲究装卸的方式方法,要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2.27.针对玻璃运输的特点,驾车途中车速不宜过快,尽可能不踩急刹车。拐弯时要放慢速度,不得急拐弯。2.28.司机须具备车辆基本维修保养技能,做好车辆保养工作。确保车辆不带病上路。2.29.外单位车辆来厂装卸玻璃时要有人在旁边值守(非工作时间,由值班人员负责),直至车辆驶离生产车间现场。值守人员应协助司机安全驶入或驶离装卸玻璃现场。2.30为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安全,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现场(货车司机及有办公室人员陪同的除外)。小孩一律不得进入生产现场。2.31生产现场严禁吸烟,杜绝火源产生。3处罚规定31违反上述规定,各级领导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并经上一级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500元经济处罚。 32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人身伤残和财产损失,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外,另接受违反本规定的处罚。4附则4.1本制度公示期为2008年11月1日2008年11月5日 4.2本制度2008年11月6日实施。 4.3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编制: 审批: 2005年6月23日首次颂布2005年11月14日增补2006年3月21日增补2006年4月16日修改颁布 2008年11月1日修改颁布 2008年11月6日实施6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