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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目的:为了加强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二、范围:在厂区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三、术语:动火作业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四、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4.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3 二级动火作业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4固定点动火:应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内,划定固定范围内的动火。确定大维修前水泥路面区动火、化验室分析动火、焦化维修前水泥路面区动火、仓库西侧料场区动火、治消科板房北侧至废料棚内的动火和新建项目区域内动火。在固定点动火不用办理动火证,但当涉及危险性较大时,也应联系办证。4.5遇节日放假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涉及可燃气体、各类油品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 规定执行。5.1.4 在装置区、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7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和消防措施。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有关工艺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六、动火分析及标准:6.1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周围可燃气体浓度进行动火分析,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6.2管线、设备内可燃气体检测时,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其测定标准是: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v/v);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v/v)。七、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7.1动火作业许可证分三联,治消科、作业单位、作业所在单位各执一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格式见附录。7.2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程序:7.2.1作业所在车间(即申请动火单位)动火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填写危害分析内容、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并认真落实(在选定的防范措施序号划“”)。7.2.2各单位人员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后签字确认。7.2.3作业车间执行人和负责人验票签字。7.2.4治消科负责人核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签字,不涉及的空项用“/”表示。7.3特殊动火时,按照6.2的办理程序进行,由治消科联系技术科、安保办、副总经理查看动火现场补充安全防范措施。 7.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应逐项填写,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不得代签),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使用;内容确需修改的,应由审批人在修改处签字确认。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72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7.6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治消科管理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八、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8.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副总经理审批。8.2 一、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治消科审批。九、职责要求:9.1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执行单位负责人。9.1.1 负责参与作业证的办理。9.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9.2 动火执行人。9.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9.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9.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9.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9.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9.3 监护人:工艺监护人由动火工艺有关岗位人员组成,消防监护人由治消科人员组成。9.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9.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9.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9.3.4 事故状态下引导人员逃生,及时开展现场应急施救。9.3.5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9.4 动火所在车间负责人9.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组织进行作业前危害辨识,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工艺协调和衔接。9.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9.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9.4.2指派业务熟练的职工为工艺监护人。9.5 动火分析人由治消科人员负责检测,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9.6 治消科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9.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9.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9.7当班班长9.7.1 参与动火作业过程的危害因素辨识及提出安全措施建议。9.7.2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9.7.3 遇到交接班时必须现场验票签字。9.7.4负责安排熟悉工艺人员担任工艺监护人。9.8其他要求9.8.1到场人员需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并将危害在作业证上标注。9.8.2需要到其他单位区域内动火的,所需动火单位是动火申请单位,与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共同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双方应各派1名监火人,再按6.2条办理动火审批手续。9.8.3在非易燃易爆区的二级动火,视现场情况,监火人可由动火单位自行监护。9.8.4装置大检修时,设备、管线经彻底蒸洗、吹扫、置换合格后监护人可同时监护最多不超过3处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一、目的:为了保证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二、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作业。三、术语:受限空间: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四、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4.2 安全隔绝: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4.2.2 管道的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4.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4.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加挂“禁止合闸”警示牌。4.3 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4.3.1 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4.3.2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常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爆炸极限范围(见附件)。4.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4.4 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4.4.2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5 监测:4.5.1 作业前30 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4.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4.5.5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作业中断超过30 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必要时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4.5.6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4.5.7装置大型检维修,作业设备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时,经过24小时后无异常现象的,可在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作业前各监测一次。4.5.8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4.6 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4.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如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4.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4.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4.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4.7 照明及用电安全4.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4.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4.7.3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由配电车间专业电工进行有效切断,并对带电设备进行验电、放电、确认无电、装设接地线、挂标示牌,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4.7.4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规定架设和拆除。4.8 监护4.8.1 受限空间外应设工艺和治消监护人员。4.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4.8.3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4.9 其它安全要求4.9.1受限空间作业时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应有应急救护措施;4.9.2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4.9.3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4.9.4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4.9.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定期轮换作业。4.9.6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4.9.7设备内作业结束后,作业所在单位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完工验收签字。五、职责要求5.1 作业单位负责人:5.1.1详细了解作业内容、组织危害辨识、编制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5.1.2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防护注意事项。5.2 监护人员的职责:5.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5.2.2 了解可能发生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随时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5.2.3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5.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5.3 作业人员的职责:5.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安全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5.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5.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5.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5.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5.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5.4 治消科负责人职责:5.4.1 审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5.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5.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及程序6.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治消科提出申请。6.2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各项内容,组织危害因素辨识、编制和落实安全措施。6.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逐项填写,在选定的防范措施序号划“”,作业人员应分别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不得代签)。6.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对安全防护措施共同确认后签字。6.5治消科根据制定的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后签字,不涉及的空项用“/”表示。6.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证高空作业许可证。6.7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6.8一个容器的受限空间作业对应一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明确各容器的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6.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治消科、作业人员和作业所在单位持有,保存期一年。6.10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治消科负责管理和存档,保存期一年。附:常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爆炸极限范围序号名 称分子式爆 炸 极 限 (V)来 源动火标准(V)备 注1氨(氨气)NH315.727.4化工安全实用工作手册1有毒、易燃、易爆2苯C6H61.38化工安全实用工作手册0.2一级易燃液体(有毒)3丙烯CH2:CHCH32.011.1有害化学品安全手册0.2易燃气体4乙醇(酒精)CH3CH2OH3.518化工安全实用工作手册0.2一级易燃液体5氢气H24.174.2化工安全实用工作手册0.5易燃气体6乙炔C2H22.881化工安全实用工作手册0.2易燃气体7乙烯CH2=CH22.7536.0有害化学品安全手册0.2易燃气体8汽油C5H12C12H260.87安全管理手册0.2一级易燃液体9柴油/0.66.5安全管理手册0.2易燃液体10液化石油气/533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实用手册0.5易燃气体11一氧化碳CO1274有害化学品安全手册1易燃、有毒气体12原油/1.18.7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实用手册0.2一级易燃液体13硫化氢H2S4.345.5安全管理手册0.5易燃、有毒气体注:瓦斯、干气、富气参照丙烯动火标准执行,燃料油、沥青、蜡油、焦化原料参照原油动火标准执行。动土作业安全规程一、目的:为了明确动土审批程序,保障施工过程安全。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厂区内的动土作业。三、一般规定: 在生产区内进行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应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四、安全要求:4.1动土作业前必需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经基建、配电、仪表、技术或研发中心等相关单位会签,由治消科审批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未办理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4.2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动土所在车间和有关单位应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4.3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4.4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4.5动土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转借,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4.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相关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4.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4.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4.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4.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4.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4.8.4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4.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4.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4.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4.9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施工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4.10在易燃、易爆场所动土时,要与施工所在单位建立联系,并安排专人监护,当发生异常事故时,当班岗位人员应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4.11 动土作业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负责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发现违章现象及时制止。4.12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五、动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5.1作业证由治消科组织办理,由副总经理负责审批。5.2 作业证由治消科负责管理,需动土单位联系治消科提出作业申请。5.3 动土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治消科。5.4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5.5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治消科存档,第二联动土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一、目的:为了明确盲板抽堵作业审批程序,保障作业过程的安全。二、范围:适用于装置大型检维修期间的盲板抽堵作业。日常生产期间涉及的盲板抽堵作业可使用盲板抽堵明细表。三、一般规定:在装置设备大型检维修,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均应申请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四、盲板要求:4.1盲板选材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质,所加盲板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材质需经技术科确认是否符合要求。4.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4.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五、安全要求:5.1装置检修涉及的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并做好盲板抽堵记录,没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5.2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5.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未进行危害分析、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5.4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5作业所在车间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作业所在单位存档。5.6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体防护。5.7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5.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必须有专人现场监护作业,并根据危害因素制定应急措施。5.9如涉及与外部工艺联系的,车间负责人必须到场指导作业。5.10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15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5.11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12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13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14作业单位要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5.15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5.16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作业。5.17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5.18作业结束,由作业所在生产车间安排专人确认。六、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6.1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管理。6.2申请抽堵盲板作业人员向本单位安全负责人提出申请后,安全负责人到现场核实抽堵盲板部位,组织进行现场危害识别,在选定的防范措施序号划“”,并落实安全措施。6.3经车间安全负责人审查合格后,申请抽堵盲板作业的人员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内容逐项填写。6.4作业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对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批,不涉及的空项用“/”表示。6.5在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抽堵盲板作业时,应重新申请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6.6办理好的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作业人员持一份,作业单位存档一份,保存期一年。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程一、目的:为了控制临时用电全过程,确保用电安全。二、范围:适用于外来施工队临时用电的管理。三、办理程序:3.1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配电车间,到现场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3.2配电车间办证人员确定作业程序,在选定的防范措施序号划“”,然后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涉及的空项用“/”表示。3.3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3.4配电车间负责人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相关安全措施落实确认后签字审批。3.5作业完工后,配电车间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并填写完工验收。四、安全要求: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4.2安装和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配电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4.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配电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配电施工安装规范,接地良好并符合以下要求: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配电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接地,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f.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五、职责:5.1作业前配电车间应对作业内容和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5.2配电车间负责临时用电票据管理、作业审批和完工验收工作。5.3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工作。5.4配电车间现场检查施工队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审批作业。施工队临时用电期间,配电人员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六、票据管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分别由配电车间和施工单位留存,保存期为一年。高处作业安全规程一、目的: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安全因素。二、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不包括外施工队在厂内新建项目有关的高空作业)。三、术语和定义: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3.4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电压等级(kV)10 以下20354460110154 220距离(米)1.722.22.5344、 分级:4.1 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 的规定。4.1.1 作业高度在2mh1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1.2 作业高度在15mh30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1.3 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注:“h”指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5.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5.1.1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5.1.2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5.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5.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拒绝施工作业。同时针对高处作业的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5.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中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登高器具、设备。5.1.6一级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二级和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二级高处作业有作业单位自行安排监护人,特级高处作业由治消科安排专人监护。5.1.7恶劣气候(六级以上强风、雷雨、浓雾等)或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时,应停止高处作业。5.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措施,明确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救生设施,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措施的内容。5.1.9高处作业用脚手架的搭设应牢固,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5.1.10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5.1.11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5.1.1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5.1.13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5.2防护要求:5.2.1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5.2.2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先进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作业高度超过30米应使用对讲机联系,并指定专人负责。在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或过滤式防毒面具等),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5.2.4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5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5.2.6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5.2.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大风、雨雪过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8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5.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5.2.10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5.2.11高处作业完工后,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六、作业票的管理:6.1 二级高处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自行办理、审批。6.2 特级高处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组织办理,治消科现场核实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并签字后,方可开始作业。6.4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作业人员携带(作业完毕由作业单位保存),一份由治消科存档,需作业单位向治消科提出办证申请,治消科人员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6.5 作业证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6.6 作业证由治消科管理存档,保存期一年。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保证施工中的安全,及时制止和发现不安全因素。2、 范围:2.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2.2 厂区内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重物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3、 术语和定义: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4、 分级、分类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4.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4.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4.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5、 安全要求:5.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维修车间和技术科(研发中心)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六、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6.1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6.2 治消科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人员的资质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6.4 实施吊装作业的单位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6.6 吊装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或安全警示标识。七、作业安全措施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明显的标志。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八、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8.15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九、监护人要求9.1 治消科应在吊装现场设专人监护。9.2 禁止非作业人员进人吊装作业警戒区域。9.3 发现人员违章、吊臂下有人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制止并进行处理。9.4 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划定警戒区域。九、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十、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4.1吊装作业许可证由治消科负责管理、审批。4.2申请吊装单位向治消科提出申请后,治消科人员到现场认真检查吊装作业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并按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内容组织相关人员逐项填写,不得空项。4.3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未进行危害分析、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4.4作业人员应按吊装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4.5办理好的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作业人员各一份、治消科一份存档,保存期一年。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保证作业的安全,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安全因素。2、 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3、 定义:断路作业是指在厂区内交通主干道、生产路、罐区消防通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 安全要求:4.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4.2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应在断路处设置作业警识标志,为往来的人员、车辆提示绕行方向,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4.3 夜间作业应设置红色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警示灯高度应高于地面最少1.0米。4.4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4.5作业单位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时,应通知作业所在车间等相关部门。4.6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4.7断路后,治消科负责在施工现场设警戒绳和警告牌,划定作业区域;4.8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正常交通。4.9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扩大作业范围或移动作业部位。4.10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风险分析不完善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4.1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5、 监护5.1断路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安排专人监护。5.2监护人员不得脱岗。5.3监护人员必须了解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专业知识。六、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6.1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治消科负责管理存档。6.2作业单位负责人向治消科提出申请,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治消科共同进行现场的危害识别,并按要求填写内容。6.3断路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应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联系相关单位现场会签,最后交治消科审批。6.4治消科对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后,方可断路作业。6.5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所在单位,一份由作业单位留存,一份交治消科存档。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等级 申请动火单位动火单位 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 火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工艺监护人 防火监护人可燃气分析取 样 时 间取 样 地 点浓度(%)分析人动 火 主 要 安 全 措 施现场确认人1、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下水井、地沟、地漏、电缆沟等要清除易燃物,并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4、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的油罐和距离用火点30米以内的油罐不得脱水。5、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6、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且与打火点的距离不能超过30厘米,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7、乙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间距不得少于5m,与动火点的距离不得少于10m。8、现场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个,石棉布( )块。9、动火点附近,严禁随意放凝、脱水、排液、放空等,如确需放凝、脱水、排液、放空,必须先停止动火。10、装置区动火时,装置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动火。11、五级风以上动火,应升级管理或立即停止动火。12、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的,应在作业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动火作业;进入容器内作业的应同时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13、临时用电,必须接漏电保护器;动火完毕后,拆除临时电源。14、其他补充安全措施:危害辨识:a可燃、有毒介质高空作业、坠物机械伤害粉尘劳保穿戴不符合要求交叉作业高温热源绝缘实效静电、火花踏板不牢缺氧其它安全措施编制人动火主要安全措施当班班长验票签字动火审批人特殊动火会签安保办督查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动火执行人:治消监护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装置名称设备名称原有介质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单位监护人/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姓名作业时间年 月 日 时始 至 年 月 日 时止采样分析结果采样时间可燃气体含量分析人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分析人氧含量分析人序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1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2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并达到作业条件3设备打开通风口(孔)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或佩戴隔离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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