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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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KBCQ.GZ-446/02-19 编 制: xxx 审 核: 批 准: 日 期:xxx 年 xx 月 xx 日 版本修订: A0 分发号: 受控状态: 1 目的 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 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 的职责和权限。 2 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 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 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 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 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 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 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 GBJ16-87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 区域。 3.5 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 10 米内的区域。 4 参考文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 247 号文颁发) 5 程序 5.1 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 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 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 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环安科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 火作业管理。 5.1.5 对于部分一级动火作业,经环安科、生产技术部经理确认许可后,也可按二级动火作 业管理。 5.1.6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的防火要求 5.2.1 动火作业区域的确定: 在生产管制区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动火区域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兼职 HSE 管理员确定; 兼职 HSE 管理员不在时,由所在区域的技术员确定;技术员亦不在时,由当班的运行主管 确定。在非生产管制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区域由环安科的工作人员确定。 动火作业区域一旦界定,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必须进入动火作业区域 的人员或车辆必须经监火人员同意。 5.2.2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点的处理。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以下简称作业证 )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 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相应的有关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 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 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 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 需动火作业时按 5.2 规定执行。 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 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 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 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在动火点周围 25 m 以内,当装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 业。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 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 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 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 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2.3 特殊动火作业点的处理 除执行 5.2.2 条中所列的各项措施外,还应做到: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技术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 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2.4 动火作业前的信息告知 在实施动火作业前,由当班的运行主管对从事动火作业人员、监火人员告知以下信息: 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包括可能存在的化学危险品, 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或加料管线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 等。 本区域最近的洗眼和冲淋设备,水管及附近的消防设施。 火警应急计划,包括火警电话,并采用适当的方式保护作业人员和设备。 5.2.5 动火作业分析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区、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 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分析。动火作业分析应由动火作业分析人 员进行。所有正常测试和附加测试的结果均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证上。若不具备分析 条件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并经动火作业终审人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技术员负责提出(技术员不在时, 由当班的运行主管负责) 。 动火作业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作业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 束。 取样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 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min 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若无分析条件时,应重新处理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终审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 标定合格。 动火作业分析合格判定: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 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 度小于等于 0.2%。 5.2.6 非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 非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执行二级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和防火要求。 5.3 特殊情况下的动火作业 5.3.1 如果动火作业是在高处完成,则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同时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若条件允许,经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人员同意,监火人可同时承担高空作业的监护人。 5.3.2 如果必须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则必须履行有限空间进入程序,同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 许可证。若条件允许,经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人员同意,监火人可同时承担有限空间 作业的监护人。 5.3.3 如果作业包含工艺管道和设备,则动火作业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管线断开程序,办理 相应的管线断开许可证。 5.3.4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或雨雪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 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4 动火作业监火人员的指定及其职责 5.4.1 监火人员的指定 (1)监火人员由当班运行主管指定,运行主管不在时由其助理指定。非生产区域内动火 作业,其监火人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单位负责人指定,单位负责人不在时由其代 理人指定。若以上人员均不在场,禁止进行动火作业。指定的监火人员应熟悉动火 作业区域的生产工艺规程、生产设备性能,及动火作业区域的火灾性和灭火的基本 方法。非生产管制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火人员可由施工单位的人员或公司的保安人员 负责, (2)以下人员不可指定为监火人员 本单位的临时工、实习工以及公司员工在消防培训考试中不及格正处于补考期间; 对公司有抵触情绪,工作消极,无责任心,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差,态度不端正的 员工; 休假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复岗不超过三个月的员工; 有生理缺陷或心脏病或高血压或有其他职业禁忌症或酒后上岗的员工。 除大修期间及长时间的施工期间外,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的员工监火,特殊情况需 同时经过生产技术部经理许可同意。 5.4.2 监火人员的职责 1) 在实施动火作业前,监火人员应对工作区域的各项处理进行检查确认,对存有疑问 或问题的地方,有权要求重新处理。主要包括: 工作区域内的所有溢出物(包括地面上和地沟里的油污)是否已清理完毕。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各种物料是否已移离至 11 米以外下风向位置或其他安全位置。 动火作业所涉及到的罐、槽、塔、管道等,以及相应的设备是否已清洗处理完毕。 在动火作业区域 25 米范围内无装卸槽车工作或无装有易燃易爆品的槽车停靠, 2) 监火人员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前临时指定的各项处理措施。 3) 动火作业前,监火人员应监督检查动火区域施工人员对灭火器、水管等消防设施的 备用情况。监督检查动火区域隔离处理情况。 4) 持续性监火:在现场监火过程中,监火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其他工作,应一直留在动 火区域,要时刻注意施工现场的施工动态,密切关注施工中产生的各种火源、火种、 热源的发展动态,随时扑灭动火作业过程中由于飞溅火花引起的各种小火,确保施 工的安全进行。 5) 持续性监火的监火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监火现场;若确需中途离开,需向当班的运行 主管说明情况,由其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当班的运行主管在安排新的监火人员时, 必须向其说明监火的各项要点及危险点、危险源以及其他需要交待的事项,同时监 火人员之间也必须进行相应的交接并向施工人员说明。 6) 间断性监火:在一些不太危险,无火灾危险性或火灾危险性较小或一旦发生火灾, 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场监火过程中,监火人员可以不用一直留在动火 作业区域,而可采用经常性地巡视检查监火的方式。 7) 在间断性监火中,在动火作业开始后的前 30 分钟,监火人员必须留在现场持续监 火,执行持续性监火的要求,30 分钟后,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可离开,离开前 要通知动火作业人员,且在以后的监火过程中,每次巡视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大于 30 分钟。 8) 在现场监火中,若发现动火作业区域内有泄漏或气味变化应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停止 施工,联系动火作业证的批准人员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仔细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措 施后按程序进行重新确认。 9) 若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停止动火作业,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0) 采取持续性监火,还是间断性监火,由动火作业签批人决定,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 上注明。 11) 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施工人员打扫、清理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卫生的整洁,通知 监火人员动火结束。监火人员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火源的彻底检查,确保无遗留火 种,同时监督检查动火施工人员收好用于监火的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一切无误 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后通知中控室动火结束。 12) 用于监火的灭火器若在监火过程中被使用,监火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中止动火 作业,通知环安科更新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5.5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程序 5.5.1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空白表格存放于中控室,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施工人员应到中 控室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完毕并经签字确认的动火作业证应及时交回中控室, 中控室汇总后每月一次交环安科保存,保存期限为 2 年。动火作业证的具体格式见附录 A。 5.5.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施工作业人员或由其指定人员到中控室办理。办证人员 应按动火作业的级别要求相关人员填写,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不得空项。最后将 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作业工作人员和中控室。办理动火作业证时, 动火作业证上面的所有签字必须由其个人亲笔签字,不得代签。 动火地点、施工单位、动火内容、动火方式、动火期限由办证人员负责填写 动火分析由中心化验室的分析人员填写。并对所分析的结果负责。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动火作业所要采取的措施由当班运行主管填写并确认,非生 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由环安科的工作人员填写并确认,当环安科的工作人员不 在时由运行主管负责。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当班运行主管填写并确认,车间主任或车间技 术员及环安科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和补充。 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当班运行主管填写并确认,车间主任或车间技 术员及环安科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和补充。生产技术部经理审核。 签发人员是根据不同级别的动火许可证,由不同的相关人员签发。 现场检查确认情况是指动火结束后,对动火现场的检查确认。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 作业由主控室的运行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与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非生 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由签发人员或其指定人员与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确认。 2)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人员和动火作业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到动火作业现场, 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向动火作业人和监火 人告之相关的安全事项,并签字确认。 3)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作业点使用,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许 可证上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 。如果在同一动火作业点多人同时进行动火作业,且 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同属一个单位时,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由其负责人 签收动火作业许可证 ,并向动火作业人员传达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 信息。 4)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5)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中控室和动火作业人各持一份存查。在动火作业期 间,动火作业人员所携带的已生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可带离施工现场。 6)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人员在所签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应经常到动火作业现场检 查动火作业及监火情况。 5.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许可证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一个班,如果工作需要,则需重新签发新的动火作业 许可证。新上工程动火作业可经生产技术部经理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5.7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5.7.1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当班的运行主管签发;运行主管不在时由助理代签。非生产 管制区域内的动火作业由环安科的工作人员负责签发,环安科工作人员不在时,由当 班的运行主管负责签发。 5.7.2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环安科的工作人员负责确认,生产技术部经理签发,生产技 术部经理不在时,由生产技术部付经理签发。 5.7.3 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生产技术部经理审核,由总经理签发。总经理不在时,由生产 技术部经理签发。 6 相关记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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