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审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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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 工作审查审批(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水利厅对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审查审批(审核)管理,保证审查审批(审核)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12109号)以及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黑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黑水发2012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厅管理权限内的各类规划,包括流域或区域的战略规划、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各类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含扩大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及其补充、修订和修编报告;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阶段的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厅长办公会议要求审查审批(审核)的其他重要技术文件。第三条 有审批(审核)职能的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审批(审核)部门)负责水利厅管理权限内的各类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批(审核)工作;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审查单位)负责水利厅管理权限内的各类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技术审查工作。特殊项目,经厅长专题办公会议批准,也可由其他审批(审核)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四条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审核)实行统一审查、归口审批(审核)、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第五条 分管厅领导、总工程师及总规划师负责领导审查审批(审核)工作,协调解决审查审批(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和行政管理问题。第六条 审查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发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规程、规范和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真实、合理的原则,组织技术审查工作,负责从专家库中抽取和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安排审查时间、审查地点及审查方式,组织现场查勘和审查会议,依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及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书,出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送达审批(审核)部门。第七条 审批(审核)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或季度审查审批(审核)计划;依据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行政受理审查,向审查单位转发项目报告;依据审查单位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提出审批(审核)建议并起草审批(审核)文件。第三章 行政受理审查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受主管部门委托的规划编制单位提出审批(审核)申请报告报水利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将报审材料批转审批(审核)部门受理。第九条 审批(审核)部门接到办公室转来的申请报告后,按行政许可要求完成行政受理审查。对于不满足任务书要求的各类规划,对不符合水利产业政策、不符合已有规划、材料不齐备、勘测设计资质不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审核)部门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详细说明退回报审材料理由,报厅办公室备查。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履行审查审批(审核)程序。对于具备审查条件的申请报告,审批(审核)部门提出审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有关要求后移送审查单位,进入技术审查阶段。第四章 技术审查第十条 技术审查实行总工程师、总规划师领导下的审查单位和评审专家负责制。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受主管部门委托的规划编制单位向审查单位报送3套报审材料连同电子文档(涉密文件报10-16套报审材料)。审查单位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技术审查工作(不含报告修改时间)。具体工作是:复核报审材料,拟定审查计划,同建设单位签订审查委托合同,明确专家评审组成员、审查时间、审查地点及审查方式,经总工程师(或总规划师)同意后,将报审材料送达专家评审组成员,召开项目技术审查会议,提出项目的技术审查意见或修改意见。第十二条 为提高技术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审查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专家评审组成员、专家评审组组长、审查方式及现场查勘。审查单位应根据报审项目性质,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各类规划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7名,其它项目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从黑龙江省水利厅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参与报审材料编制、咨询的专家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原则上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专家评审组成员。审查各类规划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符合项目主导专业、类似项目工作经验丰富、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在岗人员担任;审查方式实行正式审查和复审两种审查方式,设计质量较好、修改量较小的项目报告,可以一次审查完成。审查各类小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符合项目主导专业、类似项目工作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在岗人员担任;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查方式可实行正式审查和复审两种审查方式,复审可采用函审方式;其它项目的审查方式一般采用一次会议评审完成。审查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在审查会议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第十三条 审查单位应保证专家组成员有不少于3个工作日(现场查勘的时间除外)的阅读材料、整理审查意见的时间,专家评审组成员要在审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单位和专家评审组组长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专家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审查单位对严重背离国家政策和规程规范要求、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等的报审材料,可以下达退出技术审查通知单,由审批(审核)部门通知报审单位,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进入审查程序。第十五条 遇有重大技术问题时,审查单位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并将处理方案和结论性意见向总工程师或总规划师汇报。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在审查会议上讨论确定的专家评审修改意见经向总工程师或总规划师汇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及勘测设计单位,限期补充、修改、完善设计报告。各类战略规划、发展规划、综合规划,技术复杂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含扩大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及其补充、修订、修编报告)和相应的重大设计变更报告,限期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完善工作。各类专业规划及技术复杂的小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含扩大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及其补充、修订、修编报告)和相应的重大设计变更报告,限期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完善工作。各类专项规划以及一般小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含扩大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及其补充、修订、修编报告)和相应的重大设计变更报告;规划同意书、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等限期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完善工作。第十七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补充、修改、完善工作的,由审查单位填写项目退出审查的通知单,由审批(审核)部门通知报审单位,在报审单位组织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审批(审核)程序。第十八条在限期内完成补充、修改、完善工作的项目,由审查单位组织专家按修改意见进行复审。项目复审通过后,评审组专家组长及专家签设计成果确认单。复审未获通过,限期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工作,到期工作未完成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查单位下达退出审查通知单,按第十七条办理。审查单位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和有关单位参会代表的复审意见,技术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送达审批(审核)部门。第十九条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相关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审材料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材料收回统一存档或销毁。第二十条 审查单位和评审专家的技术审查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五章 审批(审核)办理第二十一条 审批(审核)部门、项目相关单位应参加审查全过程。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审批(审核)工作中,对同一项目不同阶段的各类规划、设计成果,审批(审核)部门和审查单位原则上应固定承办人员、校核人员、审查和签批领导。第二十三条 审批(审核)部门要根据审查单位的书面技术审查意见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许可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起草审批(审核)意见,经相关处室会签、办公室核稿、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审核、分管厅领导审定。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战略性规划和其它重要的水利规划,由审批(审核)部门会同审查单位向厅务会汇报,经研究同意后印发。重要工程规划方案、重大工程技术方案、重大设计变更,由审批(审核)部门会同审查单位向厅长办公会汇报,经研究同意后印发。上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审批的大型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直接上报。第二十四条 经厅务会、厅长办公会或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未通过的报审材料,审批(审核)部门应及时通知报审单位处理结果,并报厅办公室备查。第六章 责任第二十五条 审批(审核)部门对其所出具的审批(审核、行政许可)文件负责。第二十六条 审查单位对技术审查过程的公平、公正、质量和效率负责,对提交的书面技术审查意见承担审查责任。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组长对本人签名的专家评审组审查意见负责,专家评审组成员对本人签名的专家审查意见负责。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审查单位停止其审查活动。其中,属于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直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单位对其成果质量负责。规划和勘测设计单位所依据的基本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可靠,方案论证比较不充分,分析计算成果不准确,规划和勘测设计深度、质量、安全不能满足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等,所造成的后果由规划和勘测设计单位负责。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文件编制要求及特殊情况处理执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水利厅造价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正式实施,原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技术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内部试行)(黑水发2001141号)同时废止。附件1:水利建设项目上报应具备的文件附件2: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农田水利项目等上报所应具备的文件附件1 水利建设项目上报应具备的文件一、项目建议书阶段上报应具备的文件:(1)流域规划的审查或审批文件;(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他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4)地方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水利发展规划中水利建设项目的安排意见,平衡各类建设项目投资总规模,经综合分析研究后,提出该水利建设项目在省级水利发展规划中的建设排序意见;(5)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6)银行贷款承诺文件,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7)对涉及省际间水事矛盾,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该水利建设项目的意见;(8)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意向性文件;(9)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10)对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附具主管部门的病险工程鉴定意见。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文件:(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3)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4)根据防洪法等法规要求编制的专题报告等文件及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5)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有关要求,提交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6)征地、移民数量大的项目,应提交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7)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8)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9)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10)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承诺文件以及承诺水量、电量销售的协议文件;(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2)项目节能减排报告;(13)项目文物调查勘探报告;(14)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15)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三、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2)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提出水利建设项目土地年度使用计划;(3)经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征地移民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认意见以及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4)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5)为保证水利建设项目开工,以建设的外部协作配套工程报告;以达成的保证水利建设项目开工的其他协议和文件。附件2: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农田水利项目等上报应具备的文件一、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上报应提供的文件(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上报应提供的文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书;(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5)建设项目对第三者有影响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上报应具备的条件(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4)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5)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6)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纸;(7)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上报应提供的条件(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书;(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委托合同;五、农田水利项目上报应提供的文件(一)大型灌区(1)可研报告审查审批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及附件。(2)实施方案审查审批可研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实施方案及附件。(二)大型泵站(1)可研报告审查审批安全鉴定报告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及附件。(2)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可研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三)农业开发水利骨干项目:(1)可研报告审查审批全国农业开发水利骨干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及附件。(2)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可研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1)实施方案 三年总体方案。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实施方案报告及其附件。 (2)其它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设计文件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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