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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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人:项目代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 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 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总建筑面积。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最终以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文件为准。建设内容:包括地块平整、建安工程施工、设备及工器具购臵、以及本项目规划红 线范围内的绿化、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所有工程(含专业管线)。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1、代建方式:实施全过程代建。为确保房产品质,将该项目营造为同类物业的标杆性作品,从项目规划设计起,整 个建设过程中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招投标均采用自行邀请招标方式,在绿 城集团合格供方中选择数家单位,进行充分的竞争后确定中标单位;若委托人有推荐单 位,也需符合代建人的选择单位的相关标准,方能参与投标。造价控制原则参照同类工 程,争取合理低价(含限价),具体经委托方审计、财政等部门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中明 确。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前期管理,全过程项目管理,后期管理等内容。2.1 前期管理( 1)与委托人进行前期工作的交接(含前期资料的移交)。( 2)设计管理:组织完成施工图及市政、绿化、管线等配套图纸设计优化工作, 督促和检查设计进度,审核设计文件,保证设计质量,确保项目按照委托人要求以及相 关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设计。(3)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勘察、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在工作 中应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受委托人委托组织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以及负责合同 履行的全过程管理。(4)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各职能部 门的报批手续。(5)受委托人委托组织工程合同的洽谈与负责履约的监督管理。(6)项目的其他前期管理工作。2.2 全过程项目管理(1)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负责进行工程安全生 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负责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2)按职能部门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下月用款计划上报委托人。(3)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核工作。(4)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进行审核。(5)依据工程建设的进度和相关合同,对各承建单位上报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 上报委托人审批。2.3 后期管理(1)负责组织项目中间结构验收、节能验收、实体检测、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 收工作。(2)负责办理工程实施中有关建设、规划、人防、消防、防雷、交警、卫生防疫 绿化、国土、环保等各职能部门的报批手续及验收工作。(3)负责检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对竣工图、竣工资料及时审核。(4)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5)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工作,将其初审确认后的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递交委托人。(6)负责完成项目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并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成房产移 交委托人。(7)负责建设档案移交、代为办理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并根据委托人的要 求提出项目定价建议。(8)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服务:负责质保期内的相关协调工作,质量保修责任由 相关专业工作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承担。(9)负责工程项目使用说明书的编制。(10)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前期的物业管理。(11)其他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暂估价)(万元人民币)(暂按以单方成本造彳元/近乘以总建筑面积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方提出,经相关部门咨询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委托人 同意或备案,投资控制金额可做调整:(一)不可抗力;(二)国家政策调整;(三)符合有关工程变更相应规定且经委托人确认的相关变更;(四)主要原材料、设备设施、人工费用等价格出现重大变化;(五)根据项目开发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进行重大调整;(六)因受地质等事前不可完全预料的自然条件制约,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有重大技 术调整。(七)其他因委托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情形及本合同约定报委托人备案即可的工程变 更。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一次性达到国家、省市及地方相关专业 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建设工期要求:单个项目工期同施工工期,附属配套工期按主体工程预验收之日开 始顺延六个月(各项目建设时间自监理发布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期 间,如有属于委托人原因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抗因素影晌施工工期的,则相应的工期应 顺延。)代建管理期限:代建合同签约后至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 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 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双标化工地要求。四、代建管理费费率:3%。本工程代建管理费按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定后的工程决算总投资额乘 以项目代建费费率 3%计算;工程决算总投资额包括但不限于建安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及 安装费,技术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各项规费,图纸审查费,工程招标费,监理费 工程检验和检测费,造价咨询服务费,弱电工程费,小区内道路、给水、排水、电力、 煤气、电信、有线电视工程费,景观工程费等,但不包括征地、拆迁、融资费用等。工 程结算控制价指为完成本项目除征地、拆迁费用及融资费用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金额:万元人民币(暂)表一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平方米)容积率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投资控制金 额(约万元)代建管理费 (约万元)*地块总用地面积 * ,其中 规划建设用 地面积:*m2*万元(暂)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合同条款4、附加条款5、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6、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岐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 任务。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和代建人各执叁份。 十、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协商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委托人:代建人: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于 2013 年 月 日第一部分: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资人委托代建任务,并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对代 建项目相关各方行使综合监督管理权利,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 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 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 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 日(天)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 段。(11) 专业工作单位是指委托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本合同文 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可能性的, 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第二章 合同各方的权利委托单位权利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管,有权对代建人的工作计划、步骤 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设计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 目设计成果提出变更建议,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对设计变更具有最终决定权。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 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或投资增加额。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 要求予以纠正。第九条 委托人负责监理、设计材料采购及施工评标等工作。第十条 对代建人在代建服务范围内签订的所有合同及协议具有审批权。第十一条 对经代建人初审后的送审结算、决算进行委托审计。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拒绝代建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代建人权利第十三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 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委托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受委托人 委托组织对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负责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臵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 程进度报表。(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计划。(4)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享有管理权。(5)在委托人许可的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6)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7)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十五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本工程代建管理费按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定后的工程决算 总投资额乘以项目代建费费率 3%计算;工程决算总投资额包括但不限于建安工程费,设 备购臵费及安装费,技术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各项规费,图纸审查费,工程招标 费,监理费,工程检验和检测费,造价咨询服务费,弱电工程费,小区内道路、给水、 排水、电力、煤气、电信、有线电视工程费,景观工程费等,但不包括征地、拆迁、融 资费用等。工程结算控制价指为完成本项目除征地、拆迁费用及融资费用外发生的一切 费用。项目代建管理费包括为完成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代 建方人员的工资、福利、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务费、通讯费、劳动保 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理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金等费用,双方另 行约定的按约定计算。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第十六条 代建人有权按合同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应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 法计取;委托人根据代建人对项目设计优化的深度及优化后委托人的满意度,酌情给予奖 励。第十七条 代建人可按合同约定提取工期奖励和质量奖励。(1)工期奖励:单个项目建设工期(约定的竣工日期)每提前一天按奖3000元计, 但该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2)质量奖励:单个项目获“_杯”优质工程奖励5万元,获钱江杯优质工 程奖励 10 万元。第三章 合同各方的义务与责任委托人义务与责任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 关系。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协助代建人组织项目的竣 工验收和移交。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 收合格后,委托人负责接收。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实施代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委托人的联系人:。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 的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1)根据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项目 使用(或功能)要求。(2)为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3)为代建人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桌椅、空调、饮水机等, 并积极协调解决代建人在办公条件方面遇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款项。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 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对代建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进行审查,配合代建人组 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 管理费。支付建设资金:代建人按照工程进度情况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确认后 25 个 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支付。代建管理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1)代建人交纳履约保函并签订代建合同后25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 代建管理费(暂)的 15%。(2)单个项目在全面开工后(以该项目开工令为准)25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 建人支付该项目代建管理费(暂)的 10%。(3)单个项目主体建筑工程至士 0.00 后 25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该 项目代建管理费(暂)的 20%;(4)单个项目主体建筑工程结顶后25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该项目代 建管理费(暂)的 20%;(5)单个项目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25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该项 目代建管理费(暂)的 20%(委托人有权根据经初步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 材料购臵费用、施工设计费和工程监理费调整本期应付代建费);(6)单个项目取得工程消防、人防、防雷、环保、规划等各项验收合格证(意见 书)、取得建筑面积测绘资料并移交符合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的项目竣工资料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该项目代建管理费(暂)的 5%;(7)单个项目工程配套确认完成、项目决算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后25个 工作日内,委托人按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总投资额一次性支付除扣除该项目结算代建管理 费的 5%外的费用。(8)单个项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之日起的 25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该项目代建管理总费用的 3%。(9)单个项目代建管理费剩余 2%尾款,待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满三年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结清。第二十八条 根据合同要求,对代建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建议和要求及时回复。第二十九条 对需由委托人盖章的合同、协议、请示及报批资料等进行审核后及吋 办理盖章手续。第三十条 协助协调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并处理好与 施工相关的派出所、街道、社区及周边居民等外围关系。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行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 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代建人义务与责任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 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管理费暂 定总价的 10%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至项目决算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确 认后解除)。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 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以下约定向委托人 提供项目进展报告。1、代建人应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的需要,委派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的专业人 员组成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组成人员需经委托人同意。根据项目开发进度情况,代建 人委派人可逐步到位,以保证项目需要。代建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代建人的项目负责人:。2、代建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30日以书面方式提交。(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 向委托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A 、施工质量情况;B、工程进度情况;C、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D、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E、工程款支付情况;F、建设管理服务情况;G、工程建设大事记;H、其他。(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 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A、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B、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C、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D、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E、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3)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A、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B、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C、其他项目代建业务往来文件;D、质量事故处理文件。E、后期管理报告。第三十五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 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 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 更,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代建人与相关方协调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审 定。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委 托人,委托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第三十七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第三十八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 督。第三十九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并 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并将验收合格后,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 的工程保修责任。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 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 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确因代建人管 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 任,赔偿违约损失,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1)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若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的,以调整后的金额为准)的,其违约赔偿金按超出数额的 10%计扣,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2)安全事故A. 发生了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则甲方将扣减乙方履约保函 30%作为处罚金;B. 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 下重伤,或者5 0 0 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则甲方将扣减乙方履约保函 的 20%作为处罚金;C. 发生了较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或者1 0 0 0万元以上5 0 0 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则甲方将扣减乙方履约保函 的 10% 作为处罚金;D. 发生了 一般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则甲方将扣减履约保函的 5% 作为处罚金)E. 若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甲方遭受有关部门处罚及当事人索赔时,由此引起的甲 方损失由乙方承担;F. 发生A条或B条安全事故时,除处罚金以外,甲方视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3)工程质量事故A. 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及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则甲方将扣减乙方 履约保函的 30%作为处罚金;B. 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则甲方将扣减乙方履约保函的20%作为处罚金;C .工程验收未能一次达到合格工程,甲方将扣减乙方履约保函的1 0 %作为处罚金。D.发生A条或B条安全事故时,除处罚金以外,甲方视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4)单个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3000 元/日计扣,但该项目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5)代建人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负有连带责任,若单个项目工程经建设工程质监 部门验收达不到合格的,应负责返工至合格。如果返工后造成重大终身缺陷影响使用、 需降级使用的,处该项目代建管理费2 5 %的罚款。(6)违约赔偿金从履约保证金中计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相应扣减该项目代建管理费,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甲方另行向乙方索赔。(7)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第四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 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 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在暂停一个月后,代建 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五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 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其他各方。在取得其他各方同意后,经各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 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四十七条 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 算,代建人履行项目保修期责任收到代建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五章 争议、索赔和免责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 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向代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诉。第四十九条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 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五十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各方通过 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 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 规律的情况。第二部分:经双方协商确定的附加条款1、采购(含分包)1.1 对本项目的重要设备(如电梯、电力柜、风机、消控柜、单元门及楼宇对讲等) 及重点部位材料(如外墙面砖、外墙涂料、花岗岩、铝合金或塑钢门窗等)代建人应做 好产品调研、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拟选用设备和材料的厂家、型号、颜色、性 能及价格进行比较汇总并提前上报委托人,经委托人核准后,协助委托人根据招投标法 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区政府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和采购工作。1.2 代建人负责设备及材料考察、订货、中间检查、催货、清点验收等工作,并负 责联系供货方技术人员的现场安装调试指导。1.3 对设备及材料质保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代建人负责质保期内的相关协调工作, 但质量保修责任由相关专业工作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承担。2、工程设计变更2.1 委托人对工程建设的变更要求,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代建人发出变更通知。 代建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督促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修改图纸和说明,并根据需要报 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2.2 在工程施工中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选用, 所有涉及项目变更的,须经委托人签证认可。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的,代建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委托人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代建人不得随意变动、更换合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换人 员必须经委托人认可同意。委托人认为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难以胜任工作的,委 托人要求更换,代建人需配合委托人要求。当委托人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不 按合同履行代建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代 建人更换人员,且代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4、竣工验收交付4.1工程具备单体竣工验收条件,代建人应在 5日内上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并 指定人员参加后,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4.2 代建人应根据总图及各专业图纸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地下管线、市政道路、 景观绿化、路灯、垃圾收集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4.3 代建人应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建筑面积的实测工作,并取得经住建局确认的建筑面积测绘成果。4.4 代建人应根据各职能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批意见,做好相关落实工作,并完成人 防、消防、防雷、环保、交警、绿化、规划等各项验收工作,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意 见书)。4.5 代建人应在工程各项验收完成后,将项目竣工资料整理后移交城建档案馆,取 得档案移交确认书。4.6 代建人应完成项目的竣工备案工作。4.7 代建人应完成项目的配套复核验收工作,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配套 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4.8 代建人应完成房源的产权初始登记工作并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成房产移交甲 方。4.9 代建人应做好完工产品的成品保护工作。5、工程竣工结算5.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人应将其初审确认后的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递交委托人。5.2 委托人收到代建人递交的竣工结算送审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对送审决算 资料进行确认并委托审计,代建人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最终结算以财政、审 计等部门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为准。6、违约6.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不按时支付代建管理费;(2)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实施的;(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代建人违约:(1)因代建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2)因代建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代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 仍应继续履行合同。7、索赔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 证据。7.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委托人承担责 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代建人经济损失,代建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 式向委托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 天内,向委托人提出延长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 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委托人在收到代建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天内给予答复,或 要求代建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委托人在收到代建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代 建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代建人应当阶段性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 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委托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 与(3)、(4)规定相同。7.3 代建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代建人承担责 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工期延误和(或)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 7 条 7.2 款确定的时限及程序向代建人提出索赔。8、争议8.1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保持工程建 设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本合同附加条款第 11 条约定的合同解除;(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9、不可抗力9.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委托人和代建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代建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代建人承担;(3)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9.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0、保险10.1 代建人应要求承包商在为项目提供设备、材料或服务期间根据法律、设备供应 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并向委托人提交已购买保险的 证明文件(保险证明文件)。10.2 当保险证明文件项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代建人应根据保险证明文件的要求,促 使投保的承包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现场,并要求其及时办理索赔及其他手续。10.3 代建人应为其用于本项目的管理服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代建人履行本合 同期间所发生的伤亡均由代建人自行负责,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1、合同解除11.1 委托人和代建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和代建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1.3 一方依据 11.1、 11.2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 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 天告知对方,报有关部门同意,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 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四十八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1.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委托人(签章):代建人(签章):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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