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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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调研提纲一、企业概况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资产财务状况、主要经营指标、规模和行业排名、所属行业和主要 业务板块、控股以上子企业、职工人数、业务辐射范围等。二、法律风险现状本企业近5 年发生的法律风险案例,逐个阐述案由、处理经过和处理结果。通过案例分 析,总结本企业法律风险存在的主要领域、发生规律等。三、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情况1. 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的人员名单,直接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名单,以及上述人员在本企业的使用情况。2.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情况。是否设立专门或者合署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是否 在职能部门内设法务科或者专职法务岗位。如有,详细说明设立时间、机构名称、机构职能 等情况。如无,是否有其他部门或机构在代行职能。3. 企业法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建立了哪些企业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制度。详 细说明每项制度的建立时间、主要内容、运作情况。4.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是否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若有,详细说明聘任情况、 人员简历、职责定位、享受待遇等情况。5. 外聘律师情况。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担任本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如有,详细 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名称(姓名)、职责定位、履职情况、报酬情况等。6.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情况。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国资发20079 号)发布以来,是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如有,是否执行了报备 制度?7. 其他情况。四、经验总结与意见建议1. 本企业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哪些成功经验或者心得 体会?2. 本企业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方面有哪些不足之处和困难障碍?3. 本企业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方面有什么未来规划安排?4. 对省属企业进一步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看法和意见建 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但法律风险是可 防可控的,要坚持“事前、事中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方针,从源头入手,抓好企业风险 防范工作,形成风险防范机制。当前,我国处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 远没有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实质性转变,还自觉不自觉地习惯于计划管理和行政管 理,而依法管理却严重缺位,任法律风险发生蔓延,对法律风险多是消极应付、事后补救, 以至于付出惨重代价。许多国企没有充分认识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从源头入手,建立企 业风险防范机制非常必要,意义十分重大: 企业自身改革和发展、增强竞争力的近几年来,国企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国有 企业战略性改组逐步加快,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进一步规范。同时,我们也应当看 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企业法 人治理结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这都需要企业重视提 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从而解决国有资产安全存在的隐患,保障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使企业免遭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海尔等一大批企业所以 能够持续地快速发展,做强做大,成功地防范法律风险是重要前提之一。而最近媒体披露的 江西省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0 多亿国有资产流失的反面案例说明,法律风险可以使企 业遭到重创以至颠覆性的灾难。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实现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各级国资监 督管理部门相继成立,国资委已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 11个部门规章和30 多件规范性文件, 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规范依据和行为准则,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 了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保证国有企业财产安 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国有企业控制了国民经济的关键行业,对国家经济 安全有重大影响,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抓起,以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程 控制,把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作为工作重点,才能杜绝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 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实施扩大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国 有企业对外投资逐步扩大,国企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越来越多,因此,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 的法律环境,依法加强对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的管理,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摆在企 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同时,跨国公司已经或正在加速向中国转移,外企与国 企间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繁,国有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市场竞争压力将越来越大。 实践表明,经济全球化越加剧,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就越大,就越有必要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国企是国民经济的 支柱,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如因法律风险影响了企 业经营,不仅波及财政收入,还会出现职工下岗、就业减少等社会问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 因素。国企的法律风险必然涉及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经济问题,而这些经济问题的发生,是滋 生腐败的土壤,有悖于党的宗旨和以人为本,有损于党的形象,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从源头抓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建立以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工作机制 风险防范必须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有企 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直接参 与企业重大决策,直接对企业总裁或董事长负责。截止到2006 年 6 月底,53家中央大型企 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1户,占 58.49%,其他112 家中央企业有15户实行了总法律 顾问制度,中央企业还积极在其重要子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我们要加快建立总法律顾 问制度的步伐。已经建立的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应当有职责、有权限,落实核心地位,建立法 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 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相互配合的 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 健全机构,强化职能 企业要建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由总 法律顾问领导,赋予法制部门职权,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法制部门要担负起为企业领 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为国有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的重任,做到积极维护企业的各 项权益,努力规避、化解市场风险。 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企业防范法律费用占企业 总收入的比例应为0.5%,但实际只有0.02%,而美国是1%,是我国的 50倍,因此,企业要 加大对法制工作的投入,保障法律事务的开展。企业法律部门要配备充实精通法律、熟悉经 营的人员,要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把关权。要充分发挥社会法律机构和人员的作用, 企业内法律工作者熟悉企业情况,但有时当局者迷,且受组织人事关系制约,影响其认真执 法。 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建立法律风险文化 我国的国企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法律 意识淡薄。据最新的一份资料表明,财富100 强企业的法律风险最高值为150分,最低60 分,中间值为100;欧盟公司的风险中间值在70 分左右;而中国100 强企业的法律风险最 高值为97 分,最低为16 分,中间值是42 分。尽管我国的风险值低于美国,但专家分析, 我国将于每年以2到3 分的速率增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会越来 越大,因此必须从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入手,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自觉性。要对企业领导 和职工进行法律风险知识的培训,把法律风险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识 别法律风险,突出工作重点 做好法律风险识别工作是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首先,要 分析梳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的各个环节,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工具,进行法律风险 识别,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根据法律风险的严重性、重 要性、频率和概率等因素对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划分风险等级,确定关键控制风 险、重点控制风险和次要控制风险。然后,建立以关键控制风险和重点控制风险为重点的防 控制度,对关键控制风险还应制定风险发生后的应急预案,形成以法律风险点为重点的系统、 完整的防控制度体系。 加强监督考核 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流程的覆 盖,全员的参与,为保证防范机制的落实,要做到全方位的监督考核。通用电气公司前首席 执行官杰克.韦尔奇认为,“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象管理企业商 业经营其他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通用电气对商业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就包括审查他们就 其业务经营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何制订和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我国企业更要把 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列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干部考核奖惩、薪酬分配挂钩,建立完善责 任追究制。在企业内部建立监督考核网络的同时,国资管理部门要对国企实施监督,发挥监 事会制度作用。(作者单位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从源头入手 建设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张 恒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国资发20079号为了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国资委近年 相继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 号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就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 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随着WTO过渡期即将结束,国有企业也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 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 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努力推进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建设。多数企业积极行动,配备或充实法律工作人员,设置专门或兼职的企业法律 事务机构,健全有关工作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深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使得企业依法决策、是,部分企业仍然存在机构、人员、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企业的法律风险不能防范于未然,危及 国有资产的安全。各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 任感和自觉性,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 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历届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基本方略,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为主线,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为核 心,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快国 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总体目标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新一轮国企改革为契机,争取用 1年左 右的时间,在各省属企业建立起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顾 问制度。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建立健全企业法律 顾问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建立起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 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大大增强,水平和能力不断 提高;法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并逐步减少,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三、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各省属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专 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大型重要下属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专门或兼职的企业法律 事务机构。其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也应在企业内部机构中明确至 少 1 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部分近期即将改制重组的企业和情况极其特殊的企业,可以书面向省国 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建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二)积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在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基础上,各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备企业法 律顾问。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一般应按3 人以上的标准配备企业法律顾问;不专 门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至少配备1 名企业法律顾问专职从事法律事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配备的企业法律顾问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省国资委注册备案。各省属企业要积极酝酿,加快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设置专门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法律工作人员配备较强,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尽 快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大型重要下属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选 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要政治素质高,精通法律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 的经验和能力;要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 以上,或者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由各省属企业报省 国资委备案。部分近期即将改制重组的企业和情况极其特殊的企业,可以书面向省国 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三)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各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依法顺利开展工作,使企业法律事 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1.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业重要规章制度、参与重要谈判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重大投资、资产处置、改制改组、 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企业内部法律监督制度,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3. 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等 重大事项,在报请批准或者做出决定前,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 书,分析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4. 建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定期对本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 综合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的,应当自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报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5. 企业在做出重大决策、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必须听取企业总法律顾 问的意见,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应有作用。(四)落实有关保障措施1.各省属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 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建立相关制度,从物质上、时间上鼓励具 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2.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业 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同时,为企业法律 顾问(总法律顾问)参加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等其他继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3. 各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 的地位与待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4. 企业总法律顾问比照总经理助理,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 负责,并给予相应的待遇。(五)准确把握工作进度各省属企业要充分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稳步推进。1.2007年 5 月2007年 8 月,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配备企业 法律顾问。已经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充实人员,健全工作制度;符合条件但尚未设置专门 法律事务机构的,抓紧时间设立;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明确兼职的工作机构,并配备至少1 名专 职法律工作人员。2.2007年 9 月2007年 11 月,符合条件的企业酝酿并全面推行企业 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 实工作职责和待遇。3.2007年 12月,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在设置企业法律事 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或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卓有成效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四、组织领导(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各省属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和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务必使这项工作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企业内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为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各省属企业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全面推进下属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建设,并积极在符合条件的大型重要下属企业中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工作开展积 极,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未配备企业法 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或者未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的,要予以通报,并重点督促整改;对于不按 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企业出现重大法律风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 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和考务工作。其中,2007 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前培 训要在 9 月份之前举行。同时,要精心组织协调,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年度业务培训工作。(三)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省国资委加强指导和督促,引导各省属企业不断健全企业法律顾问(总 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2008年 1月起,省国资委将组织全面的监督 检查,总结基本经验,组织交流学习,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摘要:随着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企业 如何实现依法经营、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是当前国有企 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逐步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设立企业法律顾问,把依法经 营纳人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分析了同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现状和重要性之 后,提出了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几项措施手段,以便为国企的健康发展保驾 护航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保障;国有企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过市场 经济的洗礼,已逐步走向成熟,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法 制建设相对薄弱,市场意识、法律意识与契约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够规范,造 成了一些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尤其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涉及的企业改制、民事、 经济、行政纠纷日益增多,企业经营面临着诸多市场和法律风险。所以实现依法 经营、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是当前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有现代管理意识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 lT 作格外重视,成立专 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设立企业法律顾问,把依法经营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1 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之现状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 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 果的可能性 由于现在的国有企业脱胎自以前的国营企业,作为单一主体面对法 律问题的准备并不充分。很多国有企业本身并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者专属法律 顾问,它们往往是以应急方式处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发生纠纷时,临时聘请律师, 纠纷解决后,这种关系也就解除,没有建立起一个长期、稳定的预防机制。 11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常识和意识 合同审查规范化管理不健全,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不够重视,在签订和 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诸多问题:还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 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约定失误。 随意担保现象较为严重,违约责任追究困难。有时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 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12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有的企业由于机制尚不完善,遇有合同纠纷,基于和气生财,尽量予以协商,但 效果并不十分乐观。针对货款拖欠问题,有的企业上门讨债,但由于债务人故意 推拖,隐匿财产,不仅效果很差,反而增加了追债成本,但对仲裁、诉讼等法律 救济途径较少使用。还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维权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 的不良资产。有时因忽视自己的法律权利,许多案件过了法定诉讼期限,法院不 再受理,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13企业改制、对外投资过程中违规操作明显 有些企业借改制逃避债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有些则利用内部优惠政 策,通过种种手段,刻意压低资产评估价格,;低价购得优质国有资产后,迅速 转手,一夜暴富。使改制存在重大隐患,而且也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2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21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同有产权转让管 理办法等1 1个部门规章和30多件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型国有企业将法律 顾问制度的建立提到了议事日程。有的已经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设有专门的法 律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参与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来 实现自己的职能。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 起到了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22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随着 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越发地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大。正如全 球排名第六的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吕立山先生(Rober tLewis)所言:“有些大型 国企高管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的危险,他们并不像外国公司 的同行们一样采取防范法律风险措施。使其企业就像一个即没有受过正式训练, 又没有足够装备的新兵,试图击退一大群入侵的法律风险敌军一样。”可见,国 有企业必须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才有 可能加快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积极参与到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中。 23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的需要 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 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主体,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企业不知法,不懂 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或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 法侵害时,也会由于不懂法而失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3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措施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对于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在其发生之前即 采取防范措施所形成的机制。它包括企业成员法律防范意识的培养,合同管理体 系的创建以及廉政与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等。31 加快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拥有自己专门的法律部门,在如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等环节,在投资、合作 等项目中随时预防法律风险的产生,将纠纷的诱因消灭在初始阶段。此即为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的组织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的进一步加强而提出来的。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则 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已超过 10万人。他们在各自的岗位 上较好地发挥了法律参谋、法律培训、法律监督的功能,角色也由打官司、讨债 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 正如一位知名企业家说:“企 业好比是一辆汽车,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就是汽车的四个轮子汽 车要前进,四个轮子少一个都不行。” 国资委提出要求,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 构大型企业还要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法 律顾问制度已是大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如美国新泽西洲的美孚 石油公司、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等都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 分别拥有一、二百人的法律顾问。这些法律机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追求最大效 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为目标,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舞台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 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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