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对“逻辑是否可修正”问题的解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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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宗三对“逻辑是否可修正”问题的解答分析近年来,逻辑学界对逻辑是否可修正这一问题的讨论掀起一阵热潮,并形成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以陈波教授为代表的主张逻辑是可修正的和王路教授为代表的主张逻辑是不可修正的。其问题的实质是:逻辑是先验的还是经验的?对于该问题,牟宗三先生在逻辑典范和认识心之批判专著中作过讨论,虽不是完美无缺,但有着很强的说服力。本文先陈述陈波教授和王路教授的观点,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再看牟宗三先生是如何来解答该问题的。 一、逻辑是否可修正问题 在讨论逻辑是否可修正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逻辑和修正是什么含义?或者说,对于什么样的逻辑需要进行什么样的修正?康德认为逻辑就是关于一般知性或理性的必然法则的科学,或者说关于一般思维的单纯形式的科学。陈波在谈论逻辑时,作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分:一是客观形态的逻辑,或者说,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一是理论形态的逻辑,或者说,作为研究结果的逻辑。(陈波,第109页)客观形态的逻辑指我们实际使用着的逻辑,或者说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所遵循的逻辑。这种意义上的逻辑,更多地与规律同义。可见客观形态的逻辑和康德的逻辑定义是在同一个层面。理论形态的逻辑是逻辑学家建构出来的各种逻辑学说或逻辑系统,特别是那些被公认为正确的、因而在某个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逻辑学说和逻辑系统。(同上)陈波在后文讨论中使用的逻辑一词指的就是理论形态的逻辑。因为客观形态的逻辑,假如存在的话,那么它就是存在那里、摆在那里的东西,无法修正;可以修正的只能是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即在一定时期占据主导位置的逻辑理论和逻辑系统。理论形态的逻辑是对客观的逻辑的反映、刻画或重构。它们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发现含有描述性成分,描述有真假对错之分。显然,陈波假定大家在讨论逻辑的时候就是指逻辑理论和逻辑系统。换句话说,逻辑理论和逻辑系统原则上是可以修正的,或者更具体一点,就是经典的一阶逻辑至少在原则上是可以修正的。对于修正,陈波认为有以下三种含义:改正、扩充和替换。改正方法主要是由于人们在构造一个逻辑系统时,由于疏忽、懈怠、能力不足或认知局限,出现了某些失误而需要改正;扩充方法是在原有的一阶逻辑系统的基础上添加一些新的逻辑常项、公理、推理规则,由此得到一些比一阶逻辑更为丰富、能够处理一些特殊领域的推理问题的逻辑系统;替换方法是对经典的一阶逻辑系统中某些基本假设、原则或前提予以修正,由此构造出一批新的逻辑系统,与原来的经典逻辑系统构成竞争、替代或变异关系。陈波是在扩充和替换的层面上谈修正的。 逻辑是否可修正的问题,其实质是在问:逻辑是先验的还是经验的?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但自康德以来,大家普遍接受逻辑是先验的这一观点。而这一问题的重新提出源于普特南的1968年的一篇文章逻辑是经验的吗?。该文认为量子机械为逻辑可修正提供了经验支持。陈波教授在1998年的奎因哲学研究一书中也对于该问题进行讨论,提出逻辑真理具有经验性和可错性,从而得出逻辑是可修正的。此后,陈波先后发表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一个基本观点是:逻辑真理是可错的,逻辑在原则上是可修正的。 陈波之所以认为逻辑至少在原则上是可以修正的,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逻辑系统自身不能够证明自身;其二,逻辑系统的构成依赖于外部世界。逻辑系统之所以不能够证成自身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演绎无法证成。苏珊哈克认为使用归纳来证明演绎太弱,而使用演绎来证明演绎又会陷人循环论证;二是逻辑系统的元性质只是逻辑系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逻辑系统的构成之所以依赖于外部世界,陈波认为,原因是对逻辑常项的提炼和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公理和推理规则的选择,是逻辑学通过对我们的语言实践和思维实践做抽象化和理想化,从而赋予其命题以稀薄的经验内容的途径,也是造成逻辑本身可修正的根本原因。(陈波,第108页) 针对陈波的逻辑可修正论的两方面的缘由,王路认为,其一,逻辑的性质不是可靠性和完全性,而是推理的有效性,即从真的前提一定得出真的结论。逻辑的这种性质是无法修正的。其二,语言部分具有经验性,比如逻辑系统的初始符号属于语言部分,因此对它们的解释具有经验性。而逻辑系统部分没有经验性,也就是说,由初始符号构造起来的逻辑真句子属于逻辑系统。这样的话,语言部分只能使我们得到逻辑句子,而只有逻辑系统部分才能使我们得到逻辑真句子。因而,由没有经验性的逻辑系统得到的逻辑真语句是不可能错的,自然也就谈不上修改。(参见王路,第114页) 陈波和王路都区分了逻辑和逻辑系统,都认为逻辑是不可修改的。但是在逻辑系统方面两位学者还是存在分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逻辑系统的性质是什么?或者说逻辑系统所刻画的研究对象的本质是什么?二是逻辑系统是否具有经验性?具体来说,逻辑常项的起源是否具有经验性?如果逻辑常项具有经验意义,那么逻辑系统是否也具有经验意义?对以上问题的回答,都是很困难的。以至于陈波认为:对于坚持逻辑一数学命题是分析的、必然的和先天的这一立场的人来说,其困难在于:如何说明逻辑真理的分析性、必然性和先验性,其理由和根据是什么?追根溯源的结果,常常会导致某种近似循环的论证。对于坚持逻辑的可修正性立场的人来说,其困难在于:如何说明逻辑是可修正的?究竟如何去修正逻辑?该立场最终会导致一些与人们的通常见解不太符合的论证及结论。(参见陈波,第108页) 二、逻辑及其先验性 牟宗三先生说:逻辑是一,而成文的逻辑系统是多。然虽多,而不能无限多,则因形成逻辑系统之基本概念是有定故。此是一个先验的限制,原则上的限制。(牟宗三,第113页)显然,牟宗三先生表明了逻辑的先验性质,逻辑与逻辑系统之间的关系。或者说,逻辑与逻辑学不同,逻辑是推理,而逻辑学是研究此推理的,逻辑系统只是表示此推理的。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来理解逻辑的先验性质,而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看看牟宗三先生是如何理解逻辑与理论形态的逻辑。他认为人们虽然对于逻辑的理解有差别,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逻辑是理性中的理则。对于理则的性质,牟先生认为理性中的理则绝不会是经验的。他对其中的一个说法进行了如下分析:逻辑是言论界的东西,是说我们人类一切言论或思维必遵守一套公同而普遍的规则。这一套规则既不是物理世界的因果关系,复不是心理现象中的念旧律例,乃只是我们说话或言论时所必遵守的理则。(牟宗三,第65页)显然,牟先生把逻辑的理则和语言中的规则分开,认为两者是没有关联的。如果逻辑理则和语言规则相关联,那么因语言规则是方便的、约定俗成的、经验的、相对的、多元的,逻辑也就成了方便的、相对的、经验的,从而导致人类的理性也是方便的,等等。如果理性如此,那还有什么理性可言?在此,我们可以大体上说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理则。那么,逻辑理则是什么?牟宗三先生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命题或逻辑句法来表达理则,但是命题和逻辑句法并不是逻辑的研究对象,而只凭藉命题或逻辑句法的关系来表达理则。显然,命题以及逻辑句法的性质至关重要。 牟宗三先生认为,在可说的世界中,一切都可用命题来说。然而命题在有体系统和无体系统中有着不一样的性质。在有体系统中,命题分为主谓命题(也就是通常说的直言或性质命题)和关系命题,而在无体的系统中只有关系命题。可见,关系命题根据体的有无可以分为存在的关系命题和非存在的关系命题。关于存在的关系命题,牟宗三认为它是有体的,且一定预定了主谓命题,关系只是关系,不能变为主谓,但是整个关系可以看成是本体的谓词。而关于非存在关系命题是无体的,不预定主谓命题,属于纯形式系统,如逻辑、数学、几何,等等。非存在的关系命题,关系非存在对象,牟宗三认为因无体故不能够称为对象,而应称为项,即关系项就是命题。牟宗三进一步指出:在无体的系统中,非存在的关系命题之项,或是无意义的,或是依即表示该无体的系统自己之规律而生。(同上,第136页)人们通常认为关系命题是综合命题,如果非存在的关系命题是一种先验综合命题,那么由非存在的关系命题组成的逻辑形式系统也就获得了先验性。但是,非存在的关系命题是一种先验综合命题,其如何可能?牟先生认为,非存在关系命题自始就是非存在的,即为纯形式的,与现实没有关联,因而不能从形上实体上而建立,而只能从认识心上去建立;其次,说明命题自身的形成就是说明先验的根据。 牟宗三认为命题结构只是根据逻辑概念而形成的逻辑句法,那么系统是根据如此构造起的逻辑句法,再依照若干推理之原则与手续,做形式的推演而成。(同上,第141页)命题有经过分解的和未经过分解的。显然,基本概念使得命题具有逻辑形式,因此,具有逻辑形式的命题也称为逻辑句法。所以,牟宗三指出,逻辑中无物象概念,只有依逻辑概念以成逻辑句法,藉以形成一成文之系统。因无物象概念,所以无所说;因无所说,故逻辑句法亦曰无向命题。无向命题所成之推理亦只是推理,而不是特殊内容之推理,即不是关于什么之推理。故就纯逻辑自己而言,每一成文系统皆是表示推理自己。故逻辑学可定为研究推理自己之结构之学。(同上,第136页) 三、逻辑系统及其先验性 逻辑是一,而成文的逻辑系统是多。然虽多,而不能无限多,则因形成逻辑系统之基本概念是有定故。此是一个先验的限制,原则上的限制。(同上)为什么成文的逻辑系统可以是多呢?依维氏,逻辑并非一推演系统。只为推演法则之一部,或只为如何将推演形式以系统化之指示法。(牟宗三,第143页)显然,牟宗三继承了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认为逻辑系统是逻辑的表达,或者说以命题表达逻辑之理。这样命题结构或逻辑句法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逻辑系统。所以牟宗三指出:成文系统,因句法之结构,可多,而指示法所示之推论法则,则一。于一处说逻辑,不于多处说逻辑。此超然而浮在各种系统上面之指示法,对成文之系统而言,固是一如何之虚用。(同上,第145页)那么,成文系统与表达的逻辑是否一致,或者说,成文的逻辑系统是否能够保持逻辑的先验性?这就涉及到如何来解析逻辑系统的问题。对于逻辑系统的解析,牟宗三认为,此须由形式的解析进至为超越的解析,即先验的解析。他认为,形式的解析只是就一成文系统来探讨如何形成一个形式系统,这只是技术方面的事情,并没有深人到逻辑哲学层面。而且,形式主义的解析在哲学上有缺陷,会导致约定主义,但是这两者还是有区分的。形式主义认识成文系统之多,约定主义则就此多而否认逻辑之绝对性、唯一性,并亦抹去每一成文系统之先天基础以及其理性上的必然性。只承认系统内部推理之必然性。所谓套套逻辑,不承认系统开端之理性上的必然性与定然性,即,只承认内部的必然,不承认超越而外在之必然。(同上,第147一148页)既然形式解析不能说明逻辑系统的先验性,那么如何来对逻辑系统进行先验解析?牟宗三先生继承并发展了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轨约原则和构造原则两个概念,从逻辑系统构造时所需要遵守的轨约原则和使用的逻辑概念两方面来说明逻辑系统的理性上的必然性,即由其为超越原则而认识逻辑之绝对性与先验性,乃至理性之必然性与定然性。(同上,第156页) 在牟宗三看来,逻辑系统虽然多,但是不外乎以下四个系统:传统逻辑、逻辑代数、罗素的真理值系统以及路易士的严格函蕴系统。而这些成文系统都遵守肯定否定之对偶性、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可称为四个基本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可以导出三个基本概念:否定、析取和函蕴。而这四个原则和三个概念表达了两个根本:肯定否定之对偶性(也称为二分原则)是根本的;推断关系是根本的。同一、排中、矛盾、否定和析取都是解析二分原则的,而函蕴关系依据二分原则,关联一切原则,使推理成为可能。众所周知,传统逻辑只讲思维三律,并没有提及肯定否定之对偶性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在传统逻辑中已经为其所用,如在换质推理中,双重否定等于肯定。显然,此系统已经预设了肯定否定之对偶性原则,且该原则必须为先验原则,只有这样,思维三律才能够有根有据。其余三系统虽未明显点出,但都预设了肯定否定之对偶性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在四个系统中的显现也不同,只有在传统逻辑中,四个基本原则是外在于成文系统而成为先验的轨约原则,但是在其余的三系统中,它们既是轨约原则也为构造原则。既然同一、排中、矛盾、否定和析取都是肯定否定之对偶性原则的显现,那么肯定否定之对偶性原则的先验性就至关重要。如果肯定否定之对偶性原则是先验的,那么思维三律也是先验的。 牟宗三认为:肯定否定之对偶性原则,此中所说之肯定与否定乃根本是理性自身起用之两向:是与不是之两向。(同上,第151页)这就表明,理性是通过肯定与否定两向来展现的,而两向只是理性展现的形式意义,并没有实际的内容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肯定一方透示一否定面,而否定面并没有任何的限制,只是单纯地表明它是肯定面的反项。那么肯定否定对偶性原则自然有其绝对性与先验性,有其理性上的必然性与定然性。如果肯定否定对偶性原则的先验性成立,那么思维三律可以根据对偶性原则展开,由此获得先验性。如何表明思维三律是根据对偶性原则展开而获得的?牟宗三认为,肯定否定之对偶性原则可以用下式来表示:(+)+(-)=1;-(-)=(+)。这形式表明理性自己展现所示之两向,除此两向本身所示之限制外,无任何其他限制,是以此两向即互为排斥而且穷尽者。 牟宗三认为理性展示为两向,并没有完全展示自己,只有发展成为一个推理,才能算得上理性自己展示之完成。理性展示是为了认识逻辑之理,即推理自己,它是一个如何从前提转到结论之一逻辑之理,只是推理自己之逻辑之理该有的独立之意义。现在要显现推理自己,就要有所凭藉。而如果要表现这个过转,则对于推理之确定表现即不能不首先凭藉如果则这一最基本的逻辑概念以及其所成之句法,如果推理要曲尽理性展现之全蕴,则不能不相应其肯定否定之两向而引出肯定否定这一对逻辑基本概念以及其所成之句法。(同上,第157页)而在如果则中已经包含全称这一概念,那么所有和有的这样一对逻辑概念及其句法也必然引出。推理自己要显现的只是推理自己,而不是关于什么东西的推理,这就限定了其所凭藉的只能是逻辑概念及其所成的逻辑句法,而不可能有其他的东西。逻辑概念是虚概念,不是物象概念,没有经验内容,只是一个逻辑形式上的。这个形式只能是逻辑的形式,不能是形而上的形式,是非存在上的,没有存在的意义,因而不能无穷无尽,即有定有尽。故牟宗三认为逻辑概念可以分为四大类、两个系列:第一序的是表示质、量和关系三大类;第二序的是真、假、可能真、可能假、不可能、必然等概念。而且这四大类、两系列逻辑概念都是理性展现自己,可由四大基本原则导出,它们都是理性自己所示的姿态或虚架子。下面讨论其他逻辑概念。 1.如果则:这一形式完全是理性自己之显现,一因这里没有内容,二因这一形式只是内显,不由外与。 2.所有和有的:这一形式也是理性自己之显现,一是因为所有和有的不涉及任何实际内容,二因这一形式也只是内显,不由外与。 3.程态概念:真和假没有知识上的意义,只是理性展现自己中肯定否定两向之单纯的外在化,外在化为命题的真假值,也就是说真假是理性自己的展现,是肯定否定对偶性原则的展现。而可能不可能和必然都是矛盾律原则的展现。凡不矛盾的,自身一致的,便是可能的;凡逻辑地不可思议的,自身不一致的,便是不可能的;其假是不可思议的,便为必然。P是必然的等价于假P自身不一致,亦等价于P之假即函其自身之真。上述概念都是根据矛盾概念而显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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