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间涉外债务纠纷的调解息讼制度

上传人:Wo****Z 文档编号:110785417 上传时间:2022-06-1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晚清民间涉外债务纠纷的调解息讼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晚清民间涉外债务纠纷的调解息讼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晚清民间涉外债务纠纷的调解息讼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晚清民间涉外债务纠纷的调解息讼制度摘 要:由于法律的缺失以及中国传统的影响,晚清中国政府经常利用民事习惯来解决涉外债务纠纷,其中最重要的是调解息讼制度。这一制度是清政府主动提出并载入中外条约的,西方列强为了保证对华贸易的顺利开展也有调解民事纠纷的需要,因而调解息讼在晚清中国民间涉外债务案件的解决中得到广泛运用。对中国政府来说,调解息讼有效地避免了处理债务诉讼的困难和麻烦,减少了中外之间的贸易和外交冲突;对涉债的华民与外人来说,也免除了诸多诉讼的拖累和烦扰。但这一制度也存在难以保证公正性等局限。【关键词】:p :晚清;民间;涉外债务;调解息讼制度作者简介:曹 英,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湖南 长沙 410081)调解息讼制度是近代中外条约所规定的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制度之一,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案件上诉地方官或外国领事后,通过调解,和平结案的活动,类似于今天的诉讼调解制度。诉讼调解可以有效利用司法资,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滥诉,在今天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中依然得到普遍重视和广泛运用。而在晚清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这种制度也是解决中外民人债务纠纷的有效手段。这一问题,以往学界鲜有关注,已有成果大多着眼于晚清中国国内民事纠纷的调解,且多囿于法学的诠释。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考察调解息讼制度在晚清中国民间涉外债务诉讼中的运用,主要探讨这一制度载入条约的缘由,其实施的具体情况及其历史意义。一、晚清涉外民事案件调解息讼制度的由来晚清涉外民事案件中调解息讼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国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中外条约普遍规定包括债务纠纷在内的民事案件先由领事或中国地方官予以调解、劝息,使其免于诉讼,调解不成才进行司法审判。最早作出这一规定的是1843年10月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该章程第十三条载明:英人控告华民的案件,立案之前要等领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力劝息,使不成讼”,华民控告英人时,领事官也应“一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 1 。后来,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七款重申: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 1 。中美、中法、中德等各国条约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也基本一致。考察文献资料不难发现,将调解息讼载入条约的要求最早是清政府提出的。1843年8月18日军机处审定五口通商章程时,就“英人华民交涉词讼”一款提出了调解息讼的意见,认为“通商之务,贵于息争,如有英人华民涉讼,英商应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即着管事官查明是非,勉力劝息,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亦应听诉,一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不能劝息的,再与华官会同查办 2 。这一内容后来载入1843年10月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可见,一开始,清政府就把调解息讼作为处理中外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后来在实践中也是如此。清政府为什幺要将调解息讼载入条约呢?这主要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息讼思想的影响。中国儒家文化积极倡导调解息讼,主张以德治礼教来调解纠纷、解决矛盾。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3 除儒家外,其他思想流派中也同样包含“无讼”的内容。这种重视人际温情、强调中庸和睦的思想,客观上促进了调解息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使中国形成了调解息讼的法律文化传统。在中国封建时代,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纠纷皆被视为“细故”,处理此类纠纷时,调解息讼往往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清代亦是如此。清朝历代皇帝的圣谕中都包含有调处息讼的内容,康熙皇帝甚至把调处息讼与“弭盗”、“完粮”并重,要求各级官吏认真执行 4 ,各地州县的官员也经常发布劝民息讼的告示,宣传“无讼”思想。晚清的各类报刊上时常可以看到官府的息讼通告,1878年6月27日申报刊登了直隶州江夏县的一则劝民息讼告示,告示云:“户婚、田土、钱债及一切口角细故原是民间常事,莫说理曲情虚不可告人,就是十分情理也宜调处,不告到官的最好,若经官,未告状以前,进城盘费要钱,托人做词要钱,既告状以后,书差开消、歇家揽用及邀请中证无一项不要钱,费钱、费事、费心、费力” 5 中国封建统治者对老百姓的这种劝导,一方面是为了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统治者对民事纠纷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命”、“盗”案件。在国内纠纷中是如此,在涉外纠纷中也是如此。清政府将调解息讼制度引入涉外案件的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民间“细故”演变成“命”、“盗”大案,引起中外之间的激烈冲突,甚至引发战争。耆英在出让领事裁判权时特地补充说明“买卖不公抑勤(应该是“抑勒”引者注)诈欺等事”由中英双方分别查办,并声称,“此系为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结好起见”。军机处要求在五口通商章程中添入调解息讼的规定,强调的也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可见,清政府对华民与外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包括债务问题,虽较国内纠纷要重视得多,但在对外事务中,这些也不过被视为“细事”,将调解息讼制度引入此类“细事”的解决也就自然而然了。那幺,英国以及后来的其他西方国家为何又会接受调解息讼的条约规定呢?考察鸦片战争前后中外之间的交往可以发现,这主要是出于实现列强在华利益的考虑。鸦片战争以前,西方国家已经与中国有着较为密切的商业往来,尤其是英国,在18世纪中叶以后,对华贸易发展迅速。当时,外商的交易对象仅限于清政府特许的行商,外商在华的一切言行都要由行商担保,货物价格也只能与行商议定,甚至税费都由行商代交。在贸易活动中,外商与行商也时常发生矛盾、冲突,但是这些冲突大多数并不诉诸官府,而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以债务问题为例,自18世纪中叶以后,行商与外商之间的债务冲突就成为广州中西贸易中的重要问题之一。1777年,11家行商中只有4人能清偿对外商的全部欠债 6 。1779年,8家行商中两家破产、两家陷入困境,共欠下英商债款3 808 076元 7 。到19世纪初年,行商欠债更为严重,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记载显示,行商欠债年年都有,而且数目巨大,1805年为1 058 583两,1806年增加到1 929 459两,18071810年年均都在300多万两以上 8 。对于行商的欠债行为,清政府是严厉禁止的,早在1759年就订下了严禁行商向外商借贷、违者发配充军的规条。而且,出于维护天朝体制的目的,每有行商破产,清政府都对外商债务积极予以清偿,令其他行商摊赔,分期偿付。第 6 页 共 6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