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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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尸、亠前言大额支付系统已于2002年10月8日起在北京、武汉成功投产试运行。根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总体计划,应于2003年4月底前将大额支付系统推广到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成都、西安、重庆、海口、深圳11个城市。支付系统作为中国支付清算体系的骨干系统,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推广运行的切换工作难度大、风险高,必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确保安全。要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网络环境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要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系统切换方案;对于系统切换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故障和异常情况,也要拟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只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支付系统及相关系统的切换,才能实现支付业务从电子联行系统向支付系统的平稳过渡,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推广城市顺利运行。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本方案。第一章系统切换的总体要求系统切换是指在规定的时间,支付系统推广城市停止运行电子联行系统,实现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以及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行内汇兑系统等相关系统与支付系统联接,开始通过支付系统处理支付业务的过程。第一节系统切换的原则为确保支付系统推广运行的顺利进行,支付系统及相关系统在切换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可操作性原则支付系统和各相关系统的业务切换方案和技术切换方案应经过充分研究和反复论证,具有可操作性。二、风险处置原则应充分考虑系统切换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方案,保证风险处置和应急处理有章可循。三、新系统优先原则系统切换过程中新系统一旦出现故障,应优先考虑排除故障,力争切换成功。故障确实无法排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旧系统运行。四、业务不间断原则系统切换过程中出现故障,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故障的同时,应立即采用其他可能渠道,确保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保证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不间断地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第二节系统切换的条件一、完成城市处理中心集成工作支付系统各推广城市的城市处理中心应完成系统集成工作,并在场地环境、硬件环境、软件环境、网络环境等方面准备就绪。二、商业银行完成环境准备商业银行应完成其直接参与者前置机的安装,并实现与城市处理中心的连接。前置机服务器等关键设备要双机热备份,通信网络也要备份。采用直联方式与支付系统联接的,商业银行与支付系统的接口软件应通过仿真测试和模拟运行;采用非直联方式与支付系统联接的,商业银行应完成所辖各营业机构用户终端与前置机的联接。三、完成模拟运行系统切换前,人民银行要组织各推广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支付系统推广城市所有的直接参与者必须参加模拟运行且取得成功。四、完成切换方案的制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电子联行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和推广城市的天地对接系统等相关系统切换的详细的业务和技术方案。第三节系统切换的时间和阶段具备系统切换条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确定支付系统推广运行时间。为保证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系统切换,系统的推广运行时间应选择2个连续的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其定义为T日,T-2、T-1分别为2个休息日,T-3为切换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系统切换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需要完成支付系统推广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业务方面、技术方面以及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二、切换及验证阶段系统切换及验证阶段自T-3日业务处理完成后启动切换工作开始,至T-1日清算账户移植成功为止。需要完成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切换及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与前置机的连接,并确认各系统的配置是否正确,连接是否正常,基础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支付系统各参与者通过发送自由格式报文对系统进行验证。三、上线运行阶段T日起,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在各推广城市正式运行。第二章系统切换步骤及应急处理第一节系统切换的准备为确保系统的成功切换,支付系统及相关系统必须在规章制度、业务凭证、系统环境、行号数据、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一、制度准备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业务处理手续、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应发布各银行机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和手续也应提前下发推广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二、凭证准备应在支付系统运行15天前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分发给各参与者,业务清单由各参与者自行准备。为满足支付系统切换后应急处理的需要,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至少保留一周所需的手工联行报单及其他相关凭证。三、行号数据准备支付系统运行城市采用国家处理中心下发行号变更文件的方式自动更新行号数据;推广城市的城市处理中心、前置机、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和国库核算系统采用安装行号文件的方式设置所有行号基础数据。为保证行号数据的稳定和一致,T日前,NPC不得下发生效日期为T日以后的行号变更信息;T-7日至T日,不得下发推广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的行号变更信息。(一)安装行号T-7日前,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应通过行号管理系统生成行号安装文件,由支付系统总体管理组下发推广城市的城市处理中心和所有直接参与者,由其完成行号基础数据的安装工作。(二)下发行号T-7日前,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通过行号管理系统生成生效日为T日的支付系统行号变更文件(按城市)和电子联行行号变更文件,将其交支付系统运行部门和电子联行行号管理系统。1.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支付系统运行部门接收支付系统行号变更文件和电子联行行号变更文件后,T-4日,由NPC业务主管在系统中增加推广城市CCPC代码、城市代码,CCPC代码的生效日期为T日,导入并下发电子联行行号变更文件和支付系统行号变更文件。2、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电子联行行号管理系统接收电子联行行号变更文件,立即下发电子联行通汇城市。四、业务权限设置T-4日,国家处理中心根据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设置相应的行别及其接收业务权限。T-4日,城市处理中心完成行号数据安装后,应按要求设置各直接参与者发起业务的权限。五、环境准备(一)系统环境支付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单位应在T-7日前对生产环境的机房设施、空调、供电等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支付系统投产切换时场地环境万无一失。CCPC和直接参与者应在T-6日前对系统各项配置、网络连接、参数设置进行检查确认。(二)软件版本T-7日前,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以及商业银行相关对接软件必须全部定版并通过模拟运行。支付系统上线版本由支付系统切换领导小组确定。推广城市的城市处理中心、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从T-6日起,安装应用软件,加载基础数据,工作日设定为T日。T-4日前必须完成安装和检查确认。(三)密钥设置全国押密钥于T-6日前下发各城市处理中心导入。地方押密钥由推广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财务部门负责产生,T-6日前下发城市处理中心、各直接参与者导入。各节点导入密钥后,都必须重复导入一次。六、人员准备有关各方必须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岗位,按岗位要求配备所需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技术和操作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支付系统各项操作和管理要求。并在T-4日前在系统中设置岗位用户和相应的权限。第二节系统切换的步骤一、T-3日工作步骤(一)准备移植数据ABS在当日账务处理完成后,与各商业银行核对确定清算账户余额。(二)电子联行往来账处理推广城市电子联行小站及其县级小站应将当日所有往账全部发出、所有来账全部收妥,电子联行主站不得存有该小站的来账业务。二、T-2日工作步骤(一)ABS的切换各城市ABS系统完成初始建账处理,检查确认有关支付系统基础数据,系统日期设置为T日,系统状态为营业准备。(二)TBS的切换完成新旧系统数据的转换,检查确认支付系统基础数据,系统日期设置为T日,系统状态为营业准备。(三)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的切换直联方式的商业银行完成行内系统从测试环境向生产环境的切换工作,加载基础数据,并与前置机系统联机。(四)CCPC登录各推广城市CCPC登录NPC,登录成功后修改识别信息。(五)直接参与者登录各直接参与者登录CCPC,登录成功后修改识别信息。(六)验证工作CCPC登录NPC后,通过向NPC发送自由格式报文进行系统验证;各直接参与者登录CCPC后,通过向CCPC发送自由格式报文进行系统验证。(七)电子联行主站的处理电子联行主站对需撤销的县级小站作撤销处理,并将各推广城市属性由电子联行城市改为支付系统城市。(八)转换中心的处理转换中心为推广城市设置业务量属性等参数。三、T-1日工作步骤(一)国家处理中心开户处理NPC业务主管为推广城市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分别开设大额支付往来、小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及汇总平衡科目账户,开户成功后NPC发送自由格式报文通知相关部门。(二)清算账户移植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移植清算账户。移植成功后查询清算账户余额,确保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与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账户数据一致。清算账户移植成功后,系统切换工作结束,进入系统工作状态。商业银行可以登录支付系统查询清算账户余额,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余额核对。四、T日业务开始时间后,正式开始支付业务处理。第三节切换故障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切换领导小组决定的系统切换时间,各相关部门应作好充分准备,向支付系统切换。但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某些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会造成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连接不成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连接成功但数据移植不成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商业银行行内汇兑系统连接不成功等故障的发生,影响系统的正常切换。一、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连通不成功最迟在T-1日8:00时前,城市处理中心应实现与国家处理中心的成功连接,如在T-1日8:00时尚未连接成功的,即由系统切换领导小组决定推迟该城市上线运行。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连通不成功在T-1日12:00时前,推广城市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应实现与支付系统的成功连接。推广城市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支付系统连接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切换领导小组决定,推迟该城市支付系统上线运行。三、清算账户数据移植不成功在T-1日16:00时之前,推广城市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应将清算账户数据成功移植到国家处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推广城市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清算账户数据不能成功移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切换领导小组决定,推迟该城市支付系统上线运行。NPC应删除该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国库部门的相关账户。四、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连通不成功在T-1日8:00时之前,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应实现与支付系统的成功连接,保证正常处理国库往来业务。在规定时间内,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与支付系统连接不成功,经中国人民银行切换领导小组决定,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暂不与支付系统连接。支付系统切换仍按原计划进行,但NPC业务主管不对该国库部门设置相应账户。国库业务仍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办理。五、商业银行行内汇兑系统连通不成功在T-1日8:00时之前,商业银行行内汇兑系统应与支付系统前置机成功连接。在规定的时间内,商业银行行内汇兑系统与支付系统前置机或前置机与CCPC连接不成功的,应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切换领导小组。在T日业务开始时间之前,仍不能成功连接,商业银行应通过前置机直接发起和接收支付业务或通过磁介质提出提入支付业务,保证其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六、推迟上线的恢复处理根据各城市上线切换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切换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推迟上线的城市,应立即启动恢复工作。恢复工作必须在T日业务开始以前完成,主要包括:(一)电子联行主站的恢复电子联行主站应将该城市属性修改为电子联行城市。(二)支付系统行号的恢复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以及其它推广城市按通知执行恢复脚本,删除推迟上线城市城市处理中心代码、支付系统行号,并将其电子联行行号属性修改为未参加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执行恢复脚本成功后,应导出行号全库数据,交各参与者导入恢复行号。(三)推迟上线城市各系统的恢复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立即恢复到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2、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恢复与电子联行小站系统的连接;3、商业银行恢复与电子联行天地对接系统的连接。(四)推迟上线城市所辖县的处理推迟上线城市如有被电子联行主站作撤销处理的县级小站,因其电子联行行号已调整生效,不再对该县级电子联行小站作恢复处理。商业银行县支行发起和接收的跨行支付业务由其上级行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处理。人民银行县支行的支付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处理。第三章系统上线运行的业务处理推广城市清算账户移植成功,标志着该城市支付系统上线切换取得了成功,即成为支付系统运行城市,将停止运行电子联行系统,支付业务通过支付系统处理。第一节业务处理规定一、各类支付业务的处理(一)商业银行异地业务的处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之间的商业银行跨行贷记业务,不论金额大小,均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运行城市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采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经转换中心转换后,进入电子联行系统。电子联行通汇城市发往支付系统运行城市的支付业务,与现行电子联行业务的处理相同,经转换中心转换后,进入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之间商业银行行内贷记支付业务,也可通过支付系统办理。商业银行异地银行汇票业务,通过行内系统处理,仍使用现行的汇票专用章和行号。(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业务的处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之间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贷记业务,不论金额大小,均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采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经转换中心转换后,进入电子联行系统。电子联行通汇城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往支付系统运行城市的支付业务,与现行电子联行业务的处理相同,经转换中心转换后,进入支付系统。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办理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业务通过专用报文发往支付系统,其中,同时涉及借记和贷记清算账户的业务,应先将借记清算账户的业务发往支付系统,成功清算后,才能发送贷记清算账户的业务。保留手工联行业务处理。(三)国库业务的处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之间的国库贷记支付业务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运行城市之间的国库借记支付业务以及运行城市与非运行城市之间的支付业务,仍按现行做法办理。(四)同城支付业务运行城市同城支付业务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处理,纸凭证可以截留的贷记业务,也可以通过支付系统处理。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涉及清算账户的,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通过专用报文发往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涉及国库的应付差额,由国库部门向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涉及国库的应收差额,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继续运行同城清算系统的,其清算差额提交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比照同城票据交换差额的清算处理。(五)银行卡业务运行城市银行卡中心的资金清算,仍按现行做法办理。(六)查询、查复的处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之间需要进行查询、查复时,应使用查询查复报文处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需向电子联行通汇城市发出查询时,应使用自由格式报文,经转换中心转换成电子联行普通联络包进入电子联行系统;电子联行通汇城市向支付系统运行城市发来的查询业务,应使用普通联络名,经转换中心转换成自由格式报文发送接收行所在地CCPC,由CCPC操作人员根据查询书内容增加接收行行号后转发接收行。二、系统运行时间(一)受理业务时间:8:30至17:00(二)清算窗口时间:17:00至17:30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应尽量考虑与电子联行系统运行的协调一致三、支付系统相关功能的启用(一)自动质押融资功能暂不启用自动质押融资功能。(二)清算账户日间透支功能暂不启用清算账户日间透支功能。(三)系统计费功能启用系统计费功能。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按照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电子汇划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电子汇划费,由支付系统自动计费,向支付业务发起清算行计收。(四)清算窗口功能启用清算窗口功能,用于各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筹措资金,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不足。在预定的清算窗口开启时间,如果存在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自动开启清算窗口。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只允许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行内资金调拨、银行间同业拆借、人民银行内部转账等业务的处理,但不得发起其他正常的支付业务。清算窗口时间内如果排队支付指令全部清算完毕,立即关闭清算窗口并进行日终处理。清算窗口关闭前,商业银行仍无法筹措资金的,国家处理中心退回全部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五)高额罚息贷款功能清算窗口关闭前,商业银行仍有排队等待清算的错账冲正业务和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等业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资金清算后,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第二节运行故障的处理在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因计算机硬件、软件或通信系统等部分功能丧失,导致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转换中心、电子联行主站、各相关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处理支付业务。各有关部门应查找原因,及时救治,尽快恢复系统的业务处理。一、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时的处理(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国家处理中心因系统软件错误、设备损坏、通信故障等情况导致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中断时,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立即报告总行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根据总行的书面批示或者口头通知,采用电话、传真等适当方式通知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发往支付系统的各类业务。同时,应通过电子联行主站向所有电子联行小站发出通知,暂停受理发往支付系统的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转换中心以及各相关系统应有专人值守,随时等待通知,作相应处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涉及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暂停处理。运行城市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商业银行跨行支付业务,采用“先直后横”方式处理;电子联行通汇城市发往支付系统运行城市的商业银行跨行支付业务,采用“先横后直”方式处理。(二)国家处理中心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国家处理中心能够排除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恢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国家处理中心日终处理时将自动与城市处理中心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三)国家处理中心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国家处理中心不能排除故障,应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同时通知有关各方,启动应急处理程序。1、人民银行业务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应打印故障日各直接参与者往来账汇总清单,经确认后发送所在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会计营业部门根据往来账汇总清单编制会计凭证,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XX银行准备金存款贷:大额支付往来(已清算往账汇总金额大于来账汇总金额)或借:大额支付往来贷:XX银行准备金存款(已清算往账汇总金额小于来账汇总金额)同时,将故障日已发送国家处理中心的涉及清算账户的内部转账业务,补记有关清算账户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各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截止故障日余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故障日清算账户余额=上日清算账户余额故障日支付系统来账汇总金额故障日已清算支付系统往账汇总金额故障日涉及清算账户的内部转账业务汇总金额待各城市处理中心之间核对账务后,再根据核对结果进行账务调整。故障日次日起,在国家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之前,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处理会计核算业务,但不将涉及清算账户的支付清算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恢复正常后,作数据初始化。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应向国家处理中心重新移植全部清算账户数据。清算账户数据移植后,由于国家处理中心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大额支付往来”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不等,为保证账务核对平衡,应对国家处理中心或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账务进行调整,使两者一致。国家处理中心启用账务调整功能,经授权,将“大额支付往来”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余额调整到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相应账户余额一致。“大额支付往来”余额调整的会计分录为: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户贷:汇总平衡科目XX行户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为借方余额)或借:汇总平衡科目XX行户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户(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为贷方余额)“支付清算资金往来”余额调整比照处理。国家处理中心对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户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电子联行户的余额调整比照上述处理。2、商业银行跨行贷记业务处理在故障日次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处理业务之后,商业银行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可采用“先直后横”或“先横后直”方式处理。3. 城市处理中心之间账务核对与调整城市处理中心应在1天内分别编制与其他各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的故障日往来账数据清单,其中往账数据清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主管和清算分中心主任签章并加盖公章,发送相关城市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收到其他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往账数据清单后,与本中心相应的来账数据清单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已清算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调整结果,作补记相应清算账户的会计处理:借:大额支付往来贷:XX银行准备金存款(接收清算行未收到已清算的数据)或借:XX银行准备金存款贷:大额支付往来(发起清算行丢失已清算的数据)各城市处理中心将已核对确认的往来账数据发送各相关直接参与者,进行账务核对。转换中心进行往来账数据核对时,视同城市处理中心处理。核对不符时,某一城市处理中心记录已清算资金而转换中心未收妥的,城市处理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作冲销相应清算账户的会计处理:借:XX银行准备金存款(红字)贷:大额支付往来(红字)对已收到的电子联行来账未发送支付系统的,应启动人工干预界面向电子联行汇出行作退回处理。(四)国家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国家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清算总中心应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小站,恢复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时的业务处理(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因系统软件错误、设备损坏、通信故障等情况导致当地支付业务处理中断时,城市处理中心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国家处理中心。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及时报告总行,同时通知辖区内各直接参与者,暂停发起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应将该城市处理中心置为故障状态,同时通知其他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发往该城市处理中心的支付业务。电子联行主站通知各电子联行小站暂停发往该城市处理中心的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该城市处理中心、各直接参与者前置机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应有专人值守,随时等待通知,作相应处理。该城市涉及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暂停处理。商业银行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采用“先直后横”方式处理。(二)城市处理中心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城市处理中心能够排除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恢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处理中心日终处理时将自动与城市处理中心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三)城市处理中心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城市处理中心不能排除故障,应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通知有关各方,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国家处理中心日终处理后,清算总中心应分别打印输出故障城市各银行、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的往来账数据清单,由其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以传真方式分别发往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清算分中心)和国库部门。会计营业部门将收到的往来账数据清单、账务信息发送各银行进行核对。各银行发现丢失来账业务的,通过会计营业部门向清算总中心申请打印来账明细。清算总中心打印输出后,由其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往会计营业部门,会计营业部门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有关银行进行账务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对收到的往来账数据清单进行核对,发现丢失来账业务的,应向清算总中心申请打印来账明细。清算总中心打印输出后,由其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以清算总中心发来的账务信息,作为清算账户、往来账户的记账依据。在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之前,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处理会计核算业务,但不将涉及清算账户的支付清算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在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之前,商业银行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采用“先直后横”或“先横后直”方式处理。该城市与其它城市之间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的汇划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办理,即采用普通电报加编密押后发起汇划业务,收报行接收后利用电话进行查询。(四)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处理后,应通知国家处理中心,解除其故障状态。为保证国家处理中心在日终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账务数据的一致性,国家处理中心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各清算账户的差额,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内部转账业务,进行补记或冲正。其中,国家处理中心余额小于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余额时,会计分录为:借:暂付款项贷:XX银行准备金存款日终,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国家处理中心下载账务信息并记账后,应对重复记账的“XX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作冲销处理,但不发送国家处理中心。会计分录为:借:暂付款项(红字)贷:XX银行准备金存款(红字)国家处理中心余额大于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余额时,会计分录为:借:XX银行准备金存款贷:暂收款项日终,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国家处理中心下载账务信息并记账后,应对重复记账的“XX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作冲销处理,但不发送国家处理中心。会计分录为:借:XX银行准备金存款(红字)贷:暂收款项(红字)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账务核对相符后,应通知各直接参与者,恢复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同时,国家处理中心通知其他城市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小站,恢复与该城市之间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三、转换中心发生故障时的业务应急处理(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转换中心因计算机硬件、软件或通信设备的部分功能丧失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处理支付业务时,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立即报告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总行的书面批示或口头通知,国家处理中心应将转换中心置为故障状态,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受理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各城市处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暂停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电子联行主站应通知各电子联行小站,暂停发往支付系统的支付业务。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与电子联行通汇城市之间支付业务,商业银行跨行贷记业务可采取“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的方式处理;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的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办理,即可采用普通电报加编密押后发起,收报行接收后利用电话查询发报行。(二)故障后的数据核对与恢复转换中心出现故障后,清算总中心应尽快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及时恢复业务处理,并对往来账丢失业务分别进行查找。对来账业务,首先恢复故障前一工作日的数据,向电子联行主站申请故障日的业务明细,将故障前一工作日的滞留业务和故障日的全部来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进行重账判断,重账被拒绝的,转换中心应视同成功处理。对往账业务,日间不作处理,俟日终与NPC对账发生不符时,由NPC自动下载明细信息进行恢复处理,次日再次发送电子联行主站,经过电子联行主站重账判断未被拒绝的,为丢失且补发成功业务。(三)转换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转换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国家处理中心应解除转换中心的故障状态,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各城市处理中心应立即恢复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恢复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四、电子联行主站故障时的应急处理(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电子联行主站因计算机硬件、软件或通信设备的部分功能丧失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处理支付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立即报告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清算总中心根据总行的书面批示或口头通知,应立即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受理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各城市处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暂停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与电子联行通汇城市之间支付业务,商业银行跨行贷记业务可采取“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的方式处理;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的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办理,即可采用普通电报加编密押后发起,收报行接收后利用电话查询发报行。(二)电子联行主站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电子联行主站应查找原因,及时救治,尽快恢复业务的正常处理。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电子联行主站能够排除故障,转换中心应将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系统的暂存业务发往电子联行主站。(三)电子联行主站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电子联行主站不能排除故障,对转换中心滞留的电子联行业务,作暂存处理,待电子联行主站恢复后,发往电子联行系统。(四)电子联行主站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电子联行主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国家处理中心应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恢复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各城市处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恢复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恢复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的处理。五、相关系统业务应急处理要求支付系统的相关系统,目前包括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及行内汇兑系统。相关系统出现故障后,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救治,尽快恢复业务的正常处理。各相关系统的业务应急处理方案由其运行管理部门自行制定。第四章系统切换的组织管理为确保支付系统推广运行和系统切换的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推广城市分支行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一、成立支付系统切换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支付系统切换及运行故障应急处理的组织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支付系统切换领导小组,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科技司司长任副组长,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国库局、清算总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对系统切换及运行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制订系统切换的总体方案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处置方案;统一部署运行城市的系统切换及应急工作,对支付系统切换及运行中的问题和故障及时作出处置决策;协调各相关系统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落实各部门系统切换及应急工作的相关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支付办、科技司、总体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具体协调各推广城市切换工作,落实各相关系统切换步骤。推广城市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其成员由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成员兼任。其职责是:贯彻和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制订本地区系统切换及应急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支付系统切换及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对支付系统切换和运行中的问题、故障及时作出处置预案;建立支付系统切换及运行应急工作报告制度,组织落实总行支付系统切换领导小组的有关决策。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共同协作支付系统切换应急处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和系统较多。各部门要根据支付系统切换及应急处理业务的总体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根据支付系统推广实施计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负责对各相关系统切换及应急处理技术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并负责通信网络、运行环境、系统软件等技术支持的协调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和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根据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拟定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切换及应急处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根据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拟定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切换及应急处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清算总中心根据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拟定国家处理中心、转换中心、电子联行主站在支付系统推广切换及应急处理时的配套支持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推广城市支付系统切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拟定电子联行天地对接系统切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负责根据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支持方案。三、认真实施系统切换方案支付系统切换及应急处理是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前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运行城市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各商业银行必须树立全局意识,听从指挥,统一行动,按步实施,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推广切换总体方案。同时,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推广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向支付系统切换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系统切换前,应及时报告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系统切换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切换及验证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支付系统运行后,发现问题,应报告详细情况及解决方法。对系统切换及故障中的重大事项,要建立快速报告制度,为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切换领导小组的决策,及时提供系统切换及故障的实情和处置建议,以便尽快恢复支付系统的正常切换和运行。上线切换期间,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切换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在国家处理中心现场办公。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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