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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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如此2019年修订第一章 总 如此第一条 1.1为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与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与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与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如此。第二条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与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如此。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与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与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与其相关人员,以与保荐人与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与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如此与本所其他规定。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如此与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与其相关人员,以与保荐人与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与其相关人员进展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根本原如此和一般规定第六条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如此以与本所其他规定,与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与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与信息披露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如此规定的期限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与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第九条 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局部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与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与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第十条 2.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根底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第十一条 2.6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述。披露预测性信息与其他涉与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慎重、客观。第十二条 2.7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第十三条 2.8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与本公司股票与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与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如此规定和本所要求与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第十四条 2.9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围,不得泄漏公司幕信息,不得进展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与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五条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与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披露。第十六条 2.1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第十七条 2.12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规如此或者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八条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如此与本所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展形式审核,对其容的真实性不承当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第十九条 2.14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第二十条 2.1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第二十一条 2.16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第二十二条 2.17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的畅通。第二十三条 2.18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与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三公司股票与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与时披露。第二十四条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如此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如此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五条 2.20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回复本所问询、未按照本规如此规定和本所要求进展公告的,或者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如此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如此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与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如此与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第二十七条 2.22 上市公司对本规如此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咨询。第二十八条 2.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与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第二十九条 2.24 保荐人与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与其相关人员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展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人与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与其相关人员应当与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与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与相关资料。第三十条 2.25 本所根据本规如此与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与其相关主体进展现场检查,上市公司与其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与其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与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与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运作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的行为。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三十一条 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签署一式3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并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第三十二条 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如此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第三十四条 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如此与本所其他规定,承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与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与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3.1.5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容:一原如此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慎重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明确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与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与其影响,与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三十六条 3.1.6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三十七条 3.1.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与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和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与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公告。第三十八条 3.1.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与时披露相关情况。第三十九条 3.1.9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明确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本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四十条 3.1.10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后5个交易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展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明确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第四十一条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第四十二条 3.2.2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与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与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与时回复本所问询;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如此与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如此、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三条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与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与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与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第四十四条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四十六条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报送下述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如此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容;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本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四十七条 3.2.7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第四十八条 3.2.8 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与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述资料: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住宅、移动、 、通信地址与专用电子地址等;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移动、 、通信地址与专用电子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与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四十九条 3.2.9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与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述报告。第五十条 3.2.10董事会秘书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将其解聘: 一第3.2.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如此、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五十一条 3.2.11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与离任后,持续履行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与公司某某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的围。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承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视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与其他待办理事项。第五十二条 3.2.12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当董事会秘书的责任。第五十三条 3.2.13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与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五十四条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第五十五条 3.2.15 本所承受董事会秘书、第3.2.13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的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第四章 保荐人第五十六条 4.1 本所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别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与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第五十七条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与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与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与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八条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并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的自然人。第五十九条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股票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保荐人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以与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保荐人保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与其容,按照本规如此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4.5 前条所述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容: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二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三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四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五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六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 、和其他通讯方式;七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容。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第六十一条 4.6 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如此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与其他相关义务,督导发行人与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如此并履行向本所作出的承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和向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二条 4.7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与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与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本所报告。第六十三条 4.8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与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第六十四条 4.9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如此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某某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展形式审核,对其容的真实性不承当责任。第六十五条 4.10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与其签名人员按本规如此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等某某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与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第六十六条 4.11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与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新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与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第六十七条 4.12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与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与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与时向本所提交第4.4条规定的有关文件。第六十八条 4.13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完毕后10个交易日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第六十九条 4.14 保荐人、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展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七十条 5.1.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某某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十一条 5.1.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应当与时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并提交如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六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七首次公开发行完毕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某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托管的证明文件;八首次公开发行完毕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十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十一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十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持股锁定证明; 十三第5.1.5条所述承诺函;十四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十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十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十二条 5.1.3 发行人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七十三条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第七十四条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局部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第七十五条 5.1.6 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第5.1.2条所列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第七十六条 5.1.7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展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第5.1.1条所列第一至第四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第七十七条 5.1.8 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在指定媒体或者本所上披露如下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公司章程;三上市保荐书;四法律意见书;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七十八条 5.2.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如下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五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十九条 5.2.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涉与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公告。第八十条 5.2.3 发行完毕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八十一条 5.2.4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第八十二条 5.2.5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应当在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如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四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五发行完毕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中国结算对新增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适用于新股上市;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十三条 5.2.6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交易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如下文件和事项:一上市公告书;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第八十四条 5.2.7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届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应当在上市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如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发行结果的公告;三发行股份的托管证明;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说明;五上市提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十五条 5.2.8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上市前3个交易日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时间、上市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容。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第八十六条 5.3.1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应当在上市前5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第八十七条 5.3.2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如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与托管情况;三有关股东作出的限售承诺与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如有; 四上市提示性公告;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十八条 5.3.3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股份上市前3个交易日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容:一上市时间和数量;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与其履行情况;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容。第八十九条 5.3.4 上市公司申请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应当参照第5.3.2条、第5.3.3条规定执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条 5.3.5 上市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如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配售结果的公告;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四关于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说明;五上市提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十一条 5.3.6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前3个交易日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容: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时间;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数量;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四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第九十二条 5.3.7 上市公司申请对其有关股东以与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解除锁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如下文件:一持股解锁申请;二全部或者局部解除锁定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三上市提示性公告;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十三条 5.3.8 上市公司申请其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交如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关于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三有关部职工股持股情况的说明与其托管证明;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说明;五部职工股上市提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十四条 5.3.9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部职工股上市前3个交易日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容:一上市日期;二本次上市的股份数量以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数量;三发行价格;四历次股份变动情况;五持有部职工股的人数。第九十五条 5.3.10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他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定期报告第九十六条 6.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以与本规如此规定的期限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完毕之日起4个月,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完毕之日起两个月,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完毕后的一个月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与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与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九十七条 6.2 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如此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如此上只承受一次变更申请。第九十八条 6.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九十九条 6.4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展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如此与相关规定,与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一百条 6.5 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与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展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零一条 6.6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展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有关规定应当进展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二条 6.7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与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如下文件:一定期报告全文与摘要或正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与其公告文稿; 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一百零三条 6.8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与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与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第一百零四条 6.9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如此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与其涉与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如此,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如下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与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如此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与事项所发表的意见;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如此要求的专项说明;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一百零五条 6.10 上市公司出现第6.9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与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如此与相关信息披露规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展纠正,并与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公司未与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与其影响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第一百零六条 6.11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与时回复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本所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一百零七条 6.12 上市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过失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展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如此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与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与时予以披露。第一百零八条 6.1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容: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三前10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和持有量;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与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容。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7.1 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容涉与本规如此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在满足本章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上各章的规定。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第一百一十条 7.2 上市公司应当与时向本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与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本所披露。第一百一十一条 7.3 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与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第一百一十二条 7.4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与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与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一百一十三条 7.5 上市公司根据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与时披露决议情况;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与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与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与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与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五该重大事项涉与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与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与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与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与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一百一十四条 7.6 上市公司根据第7.3条或者第7.4条在规定时间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规如此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第一百一十五条 7.7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如此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如此第九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进展第10.1.1条提与的各类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与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8.1.1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完毕后与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本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第一百一十七条 8.1.2 董事会决议涉与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规如此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与时披露;涉与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与时披露。第一百一十八条 8.1.3 董事会决议涉与的本规如此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展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第一百一十九条 8.1.4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容: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与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与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五涉与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理由和回避情况;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第一百二十条 8.1.5 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完毕后与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第一百二十一条 8.1.6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与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与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8.2.1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之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与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容。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本所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一百二十三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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