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汽车销售行业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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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销售行业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来,汽车销售行业已由过去混车销售转为品牌专卖,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一条龙售后服务模式,服务项目逐渐增多,由此带来了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税收明显增加。但是也应该清楚地看到,由于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和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致使汽车销售行业存在不少涉税问题,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一、营业税方面(一)管理费收入。从1998年开始,各地市根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个体货运车辆的管理意见,比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市货运联合车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内容大致为:“个体货运车辆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到货运联合车队,由货运联合车队实施集中管理”。另外,随着汽车销售贷款业务的普及,各汽车销售公司为了对自己所售车辆的管理,同时防止溜贷、跑贷、欠贷现象的发生,顺应了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文件的精神,分别成立了货运联合车队,对所售车辆进行了集中管理,统一悬挂本销售公司的标志,每月收取100元/辆的管理费(邢台市大致标准),主要服务内容为,为所辖车户办理车辆保险和事故索赔、购买养路费和车辆年检等事项。根据调查,邢台市目前两个最大的汽车销售公司车队的车辆数量都在3000辆以上,每月每辆车按100元收费,汽车销售公司每年的管理费收入应该在360万元左右,应纳营业税在18万元左右。这一现象应引起税务管理部门的重视。(二)银行返还风险保证金收入:这种保证金是车户在购车时由汽车销售公司代银行收取的,等到车户在规定贷款期限内将银行本息还清以后,由银行返还给汽车销售公司所有,银行在贷款开始前向销售公司收取的比例为车价的5%-10%之间,销售公司向车户收取的比例为车价的5%-8%之间。这一部分收入非常隐蔽,在检查时如没有银行和购车户的配合很难发现。(三)代办车辆保险手续费收入。其主要操作程序为:申请人向银行申请贷款T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T与银行和保险公司指定的经销商签定购车合同T贷款银行储蓄专柜开出首付款证明T银行批准贷款请求T银行向汽车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车户购车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车辆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的签定主要决定于车户的还贷期限,现在的还款期限长的为两年期、短的为一年期。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保险期限也是这样的,均为车户一次性付清贷款期限内的车辆保险费。虽然这样操作有背于保险法的规定,但是实际中却是如此操作的。汽车销售公司在前几年获得保险公司返还的手续费是代收保险费的20%左右。2003年以后,随着保险费率的放开,保监委不再允许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但是保险公司通过暗箱操作,返还率仍然不低于15%。现在每辆车的年保险费应该在1万元左右。这样的话,以上面车队为例,每个汽车销售公司年获得的返还手续费不应低于400万元。在检查中发现,汽车销售公司对于返还的手续费和应付保险费经常搀杂在一起,区分起来难度较大,解决的办法可以查阅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业务底帐,并到中心支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微机帐证中核对实收保费。二、增值税方面(一)提车手续费收入目前,对于某些供不应求的车型,汽车经销商往往向购车人收取一定数量的加价费用提车费(也叫订车手续费)。大家比较熟悉的加价品牌有广州本田、一汽奥迪A6和帕萨特等知名国产轿车,其中以广州本田的加价幅度最大,时间最长。三、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在汽车销售公司中的体现不仅在职工工资上,还体现在股东红利和汽车销售公司使用高息贷款利息上。由于国家对于汽车销售行业加大了管理力度,规范了市场秩序,那种汽车销售公司靠关系从汽车生产厂家赊销车辆的时代已经不存在了。这些因素就决定了汽车经销商要在经营上投入大量的资金来维持经营,再加上汽车销售的利润越来越小,甚至规模小的汽车经销商开始亏损经营,使得银行资金注入开始减少。汽车经销商为了正常经营只能不断以股金形式或以高额利息为代价吸纳社会资本。在检查中应对汽车销售公司代扣股金分红和高息贷款部分支付的利息予以注意。四、企业所得税方面: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体系的逐步完善,汽车销售企业想通过增值税票偷逃税款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少。从2003-2004年度的检查看,通过发票做手脚现象已经基本消失了。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隐匿年终返利在流通领域,厂家为了鼓励经销商加大对自己产品的促销力度,制定了很多销售优惠政策。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根据经销商对自己商品年销售额业绩,在年底按比例返利。这种返利汽车行业经销商也不例的形式从一开始的直接返还货币发展到现在的比较隐蔽的返还形式。外。主要表现在以实物(经销商经销的车辆或者零部件)形式返还;以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形式返还;再就是直接从经销商的提车费中扣除。(二)后厂收入不记收入随着大型汽车生产厂家对于经销商经销其品牌要求的提高,4S品牌销售模式开始普及,主要特征就是营销、售后一条龙服务,表现形式为“前店后厂”,也就是说前面是展销大厅,后面是特约维修保养车间。经销商在车辆售后保养期内对车辆的保养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厂家全面负责,根据对多家4S店的调查结果,经销商从厂家还可以得到相当于维护费用10%的返还(大型部件,如更换发动机、更换驾驶室为6%左右)。如果强制保养期内或者期满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需要修理,经销商的特约维修厂会按照市场统一定价收取维修费用。这些维修收入也应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三)上面提到的车辆挂靠管理费收入、代办车辆保险手续费收入、提车手续费收入、银行返还风险保证金收入等四项,还应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五、检查中的注意事项和应对措施(一)现在汽车销售商非常注意企业文化培养,特别是销售文化正在成为每个汽车销售商所倡导的主旋律。在这种销售模式下,销售记录和维修记录已经成为汽车经销商每天向生产厂家报送的必需资料。这样就决定了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在这一销售领域的大量应用。此外,这些企业的财务核算一般也已经普及了微机和财务软件。因此,建议一线检查人员在调取汽车销售公司帐簿和凭证的同时,使用移动硬盘或者U盘突击调取这些企业的微机储存数据和其使用的财务软件,并注意其银行帐户开立及资金流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使用自制收据收取客户资金。(二)对于后厂收入的检查,可以以该企业的微机储存数据为准。因为企业的特约维修记录必须每天定时向生产厂家或者大区销售代理报送,所以这些微机数据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如果汽车销售企业微机储存的数据不能提供稽查所属期间的完整记录,汽车销售商又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一线检查人员应采用委托协查或者外调检查方式进行。此外,还可以使用配比法检查企业维修所必须的配件库存,或者查看维修车间的派工单予以核实。具体使用哪种检查方式,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三)随着税务稽查次数的增多和销售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知识的深入理解,合理避税已经成为现代企业财务人员的一个研究方向。我们在上面提到的车辆挂靠管理费收入、代办车辆保险手续费收入、提车手续费收入、银行返还风险保证金收入等,不仅影响到企业的流转税,还影响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所以现在有些企业开始将汽车销售公司下属的联营车队通过更换法人、名称、办公地址等方式从母公司中分离出去,使这部分收入不再影响母公司的整体销售利润,加之总局对2002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归属问题进行了改革,有些企业财务人员和我们的一些管理人员没有正确理解总局的文件精神,误以为凡是2002年1月1日以后的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均应有国税征收,对于此项收入不再认真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规定:原企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这一条决定了这些企业无论如何变更营业执照,其征管范围仍为地方税务局管辖。关于我市汽车销售中偷漏税现象的调研报告随着私人购买车辆不断的增多,轿车开始走进普通百姓家庭。近年来,石家庄汽车消费市场也快速发展壮大,汽车专卖店也蓬勃兴起。自2000年6月上海别克汽车专卖店落户省城起,奥迪A6、一汽红旗、广州本田、风神汽车、一汽大众捷达、中华轿车、海南马自达、上海奇瑞、南京菲亚特等国内外汽车专卖店相继杀进省会汽车市场。目前,石家庄市场拥有大大小小的汽车经销商有200多家,这些汽车专卖店多集中在裕华东路、北二环、南二环、西二环等几个区域,形成汽车专卖店集群的布局。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一年石家庄市的新增车辆就达到3万多辆。汽车品牌专卖在国外是一种成熟的汽车销售模式。石家庄市汽车专营销售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的,标志为上海大众在我市设立了河北第一汽车专卖公司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但当时汽车市场的情况是卖方市场和公务购车占主导,汽车专卖店服务功能相对单一,销售过程中偷漏税现象较少。近几年,而随着汽车专卖店功能不断完善、提高档次,逐渐形成了以用户为中心的顾问式销售方式,包括整车销售、配件供应、售后维修和信息反馈于一体(即4S)。同时,由于这些汽车专卖店或销售商服务项目的增多,其在销售过程中的偷漏税现象也逐渐严重出来。据本局有关部门和同志多年的调查,发现汽车销售过程中主要的偷漏税行为有以下四个环节:、汽车售后返利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汽车专卖店或销售商在销售汽车后,厂商返利现象普遍存在。在汽车专卖店或销售商完成汽车厂商协定的年度或季度销售任务后,汽车生产厂商就拨付给他们数额不菲的返还利润,一般在每辆车400元1200元不等。吉利、夏利等微型轿车和面包车返还利润为400元600元,奥迪、本田雅阁、通用别克等中高档商务车返利一般在1000元以上。一般小的汽车专卖店年返还利润为10万元左右,大的汽车专卖店则高大几十万元。汽车专卖店或销售商偷漏税的过程为:当汽车生产厂家将钱汇来的款项挂在业务往来帐户上,或者列入应付款项目,甚至直接将钱款汇入单位另立的帐户,根本没有将该款项列入业务收入,从而逃避国家税收。二、汽车售后服务据调查,为吸引客户,汽车生产厂商一般对销售后车辆进行跟踪服务。在新车行驶2万公里以内,一般为客户提供5次左右的免费检修服务,包括检测和换机油等。这些服务厂家一般都委托给自己品牌的专卖店或特约维修部,并将向这些提供维修资金和一些仪器设备。维修资金视销售商卖出的车辆数目而定,小的专卖店或特约维修站一般每年为10万元左右,大的区域专卖店或维修站每年有几十万元。专卖店一般将该项维修资金挂到预收款帐户上,没有列入年收入。同时,将实际已发生的车检测、换油的服务费用列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三、汽车促销费。据调查,为提高自己汽车品牌的知名度,扩大其社会影响,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每年,汽车厂商都会对推出的某种品牌的汽车搞2-3次的促销活动,期间对自己品牌的车辆免费换机油、免费检测等。汽车厂商平均为每一辆车的支付的费用约在1000元2000元不等,小的专卖店每年可获得5万左右的促销款,大的专卖店则10万元以上。而汽车专卖店或销售商一般将这部分款项计入其它应付款,而实际上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企业成本,从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四、广告宣传费据调查,为扩大汽车品牌的社会知名度,厂商每年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力度特别大。区域汽车专卖店或销售商在电视或报纸等广告宣传投入资金后,厂商一般按需要直接拨付给他们。但这些专卖店或销售商一般会将这部分费用列入其它应付款帐,不计入年收入。而同时,又将自己的广告费用计入成本,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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