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分红权激励制度细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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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个分红股权鼓励的方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鼓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开展更严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开展,市*铝业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昌决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鼓励计划。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与新宏昌公司章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鼓励制度管理方法、新宏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鼓励制度的议案、新宏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红权鼓励制度与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制定*铝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鼓励制度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或本细那么。第三条 本细那么所指的分红权鼓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鼓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鼓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第四条 本细那么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鼓励制度的工作依据。第五条 实施分红权鼓励的原那么:(一) 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鼓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二)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三) 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四) 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第二章 分红权鼓励制度的实施流程制定年度分红权鼓励计划签署分红权鼓励协议确定鼓励岗位和对象设定业绩目标和鼓励基金提取比例取消鼓励计划的参与资格不合格考核考核不合格取消本年度计划合格合格参与本年度鼓励计划核算和提取鼓励基金拟定年度分红权鼓励基金分配方案公示分配鼓励基金发放第一期30%第三期40%第二期30%第三章 分红权鼓励制度鼓励对象确实定第六条 分红权鼓励制度的鼓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以下人员:(一) 副总经理级高层管理人员;(二) 各部门主任级中层管理人员;(三) 财务经理、出纳;(四) 少数业务技术骨干。第七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变化情况,可在本细那么规定的围合理确定鼓励对象,并在年度分红权鼓励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中提出当年度具体的鼓励岗位和鼓励对象。年度计划制定后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如果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薪酬管理委员会可以调整当年度的年度计划,将其列入鼓励对象围。对已确定的鼓励对象,均由公司与鼓励对象分别签订分红权鼓励协议。第四章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确实定第八条 公司以年度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以下第1项供选择:1、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含10%;2、 年度净利润不少于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含10%。“净利润为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本钱支出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厂房、支付水电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与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每年的月日至月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下文所提“每年,均指每个考核年度。公司以2009年度为本细那么的首次业绩考核年度。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鼓励基金的基准指标。第九条 假设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年度净利润目标需调整,那么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年度净利润目标,如果调整后的年度净利润目标值低于10%,那么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第十条 每个考核年度期满后30天,由薪酬管理委员会组织财务部门考核是否实现公司业绩目标。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开场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权鼓励,向鼓励对象授予分红权鼓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权鼓励基金。第十一条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一) 会计政策与会计处理方法发生重大变更;(二) 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三) 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五) 发生管理人员职责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第五章 鼓励基金核算、提取与处理方法第十二条 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当年度净利润的10%核算和提取分红权鼓励基金。第十三条 假设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鼓励基金提取比例需调整,那么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鼓励基金提取比例。如果调整后的鼓励基金提取比例高于12%或低于8%,那么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第十四条 鼓励基金在下一年度的经营本钱中列支。第十五条 鼓励基金总数核算公式为:其中: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鼓励提取的鼓励基金总数;:本年度净利润;:本年度鼓励基金的提取比例;第十六条 综合考虑鼓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分别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公平合理地分配鼓励基金。第十七条 个人绩效评估由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细那么第六章的绩效考核方法对鼓励对象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单个鼓励对象的鼓励基金岗位分配系数不得高于当年鼓励基金总量的10%。具体岗位分配系数如下:序号岗位名称人数岗位分配系数1销售物流副总110%2生产副总110%3行政副总110%4财务经理15%5财务出纳15%6生产计划部主任16%7熔铸车间主任16%(六)8挤压车间主任16%9氧化车间主任16%10喷涂车间主任16%11仓储部主任15%12品管部主任15%13预留职位15%14预留职位15%15预留职位15%16预留职位15%合计16100%注:上述岗位分配系数为初设,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设定第十九条 鼓励对象可分配鼓励基金数计算公式:FAT=FGWiJXi(1-T)其中:鼓励对象税后可分配所得的鼓励基金;: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鼓励提取的鼓励基金总数;GWi:第i个鼓励对象的鼓励基金岗位分配系数;JXi:第i个鼓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系数;T:鼓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第二十条 当年度未分配鼓励基金的处理方法:对依照各鼓励对象岗位分配系数(GWi)和绩效考核系数(JXi)所计算的各鼓励对象税前可分配鼓励基金总数,小于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鼓励提取的鼓励基金总数()时,余额局部转入下一考核年度进展鼓励基金的再分配。第六章 绩效考核方法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原那么:(一) 表达本公司的愿景、宗旨与战略目标;(二) 将公司开展目标和个人开展目标严密的结合起来;(三) 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四) 公正、公平、合理地评估组织和个人绩效。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周期:以公司业绩目标考核年度为一个周期。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鼓励对象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确定绩效考核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绩效考核,其中工作业绩是重点考核容。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业绩的绩效考核指标与该岗位的工作性质密切相关,通常包括财务类指标,如净利润、投资回报率等;经营类指标,如市场份额,新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重等;管理类指标,如流程规性、员工满意度等;技术类指标,如技术先进性、新品研发进度等。第二十五条 具体各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法,由薪酬管理委员会设计制定。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末,根据年初确定的考核容,进展个人绩效评估,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绩效考核系数,并将绩效考核系数作为计算鼓励对象可分配分红权鼓励基金数额的一个依据。第七章 鼓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第二十七条 按本细那么第三章产生的分红权鼓励计划鼓励岗位和本细那么第五章的鼓励基金核算、提取、分配与处理方法,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建立分红权鼓励计划参与者名册见附件2。第二十八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鼓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岗位分配系数)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考核系数),拟订年度分红权鼓励基金分配方案见附件3,下称分配方案,确定各鼓励对象当年可分配鼓励基金,并将分配方案向鼓励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 天。公示期,鼓励对象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在公示期满后 3 天提出,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对异议进展核查。最终分配方案,以薪酬管理委员会核查结论为准。最终分配方案确定后,由鼓励对象在分配方案上签名确认。第二十九条 对鼓励对象当年可分配的鼓励基金,按照3:3:4的比例分三期发放:第一期发放30%,于当年分配方案确定后 七 日支付。第二期发放30%,于下一考核年度期满当月工资发放日同时支付。第三期发放40%,于下下个考核年度期满当月工资发放日同时支付。在分期发放可分配鼓励基金时,鼓励对象应不存在本细那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分配资格丧失的情形,否那么,公司有权取消其剩余可分配鼓励基金的分配资格。第三十条 鼓励对象在领取可分配鼓励基金时,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在分红权鼓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中作相应记录,并由鼓励对象签名确认。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分红权鼓励制度的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 鼓励对象丧失鼓励基金分配资格的情形任职期限,鼓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薪酬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取消其根据本细那么第七章已获分配的全部鼓励基金,由其将已获分配的鼓励基金全数返还给公司,并取消其剩余可分配鼓励基金的分配资格:1、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合同期未满,未获公司同意,擅自离职或辞职的;3、劳动法等法规规定,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退、辞退的; 4、严重违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5、 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6、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鼓励对象不再参加当年度的鼓励基金分配,已分配尚未发放的鼓励基金仍按本细那么规定的发放期限发放:1、劳动合同期未满,鼓励对象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2、劳动合同期未满,鼓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解聘时;3、劳动合同期满,假设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4、鼓励对象退休时;5、鼓励对象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时。第三十三条 鼓励对象在任期丧失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薪酬管理委员会在分红权鼓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上作相应记录,鼓励对象可分配的鼓励基金可立即兑现,鼓励对象的代理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第三十四条 第九章 附那么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本细那么。本细那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那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批准的实施细那么在以后年度可以遵照执行,除非实施细那么的条款发生变动或薪酬管理委员会对鼓励对象的岗位、业绩目标等进展了调整。第三十八条 本细那么的条款与条件如有任何重大变更、完善、终止和取消,均应经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同意。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可以决议方式终止实施细那么:(一)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二) 因经营亏损导致停产、破产或解散等重大经营困境;(三) 股东会通过决议停止实施分红权鼓励制度。第四十条 本细那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平、合理、有效原那么解决。第十章 附件1、 附件1:2010年度分红权鼓励计划供参考2、 附件2:分红权鼓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供参考3、 附件3:分红权鼓励基金分配方案供参考4、 附件4:分红权鼓励计划协议书供参考5、 附近5:分红权鼓励绩效考核方案供参考6、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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