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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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 2一、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 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 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 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 的请示的答复 . 6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 、 “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 7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 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 7三、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所得计算方法 . 8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的批复 . 9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99五、企业登记管理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 “ 没收非法所得 “ 处罚问题的答复 . 10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 10六、商标案件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 .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 .11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11七、广告违法案件违法所得及广告费计算方法 .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 .12 13 5、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13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 . 14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 “ 违法所得数额 ” 的批 复 . 142、产品质量法(节选 . 14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 14第 1页,共 15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 法所得认定办法 施行之日起, 我局发布的 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后予以废止。附:废止 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 1991第 337号2. 对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广告情况报告的批复 工商广字 1992第 24号3. 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 1997第 4号4. 关于违法广告处罚中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 1998第 24号5. 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 2000第 74号局 长 周伯华二 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 公正、 有效行使职权, 正确实施行政处罚,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 销售商品或者 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 购进价款计算。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 算。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 的购进价款计算。第 2页,共 15页第六条 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 计算。第七条 违法承揽的案件,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 定做人提 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第八条 在传销违法活动中, 拉人头、 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 算;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 销售自产商品的, 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 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销售非自产商品的, 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 计算。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 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 法规 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 非法所得 ” 的认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对 “ 违法所得 ” 、 “ 非法所得 ” 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 “ 违法所得 ” 、 “ 非法 所得 ” 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一、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 “ 非法所得 ” 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 “ 非法所 得 ” 的请示的答复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 知工商检字 1989第 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地的要求和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 为了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 现对投机倒把违法违章 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 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 (包括批发价、零售价 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第 3页,共 15页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 证明, 代开发票, 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 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 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三、 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 在计 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四、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自本文发布之日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 题的复函 ( 83工商 103号停止使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工商 1990第 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桂工商检字 1990 93号文收悉。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 我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发的工商检 字 1989第 336号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 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问题,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其全部销售款应视 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特此批复。一九九 年三月二十九日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 示的答复工商检字 1991第 245号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 “ 非法所得 ” 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 (赣工商检字 1991 13号文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 1989 第 336号文已做出明确规定。该文发布前的案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83工商 130号文 件规定处理, 即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 保管费、 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的费用。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七日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 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 1992第 1号第 4页,共 15页汕头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 “ 非法所得 ” 的请示收悉。 经 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 构成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三 条第一款第 (八 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 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 不应视为非法所得。我局经济检查司经检字 1991 13号文中提到的 “ 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 包括正式开票收取的 运输费及其它非法所得。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 题的答复工商公字 1997第 97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适用国家工商避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中 有关问题的请示 (豫工商字 1997第 66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当前, 假冒伪劣商品屡不止, 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 生命健康与安全。 为严厉打击制造、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 方式, 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 不应 扣除生产加工成本。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 复工商公字1999第 327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请示 (深工商1999227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缴纳的税款, 应在计算非法所得时予以扣除。对由于行为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缴纳税款的有关材料, 从而难以确认其是否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的, 可在计算非法所得时, 暂不予以扣 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 5页,共 15页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 “ 质次价高 ” 、 “ 滥收 费用 ” 及 “ 违法所得 ” 认定问题的答复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 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公字 1994第 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 “ 违法所得 ” 的计算问题,特作如下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 参照我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 1989 第 336号 执行。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 240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 (川工商1998208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 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4第 175号 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等行为 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 均可参照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 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 336号 执行。第 6页,共 15页对行为人已缴纳的税金和已上交国库的法律、 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 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对不属于上交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 价高” 、 “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 313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违背用户意愿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的请 示 (鄂工商字1999第 189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质次价高 ” 、 “ 滥收费用 ” 和 “ 违法所得 ” 是密切相 关的三个法律概念。 “ 质次价高商品 ” 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 或 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 即商品虽然合格, 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 场价格, 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 等市场价格。 “ 滥收费用 ” 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包括应当 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 “ 违法所得 ” 是指被指定的经营 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销售不 合格商品的销售收入; (2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 (3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所多收取的费用; (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 “ 质次价高 ” 、 “ 滥收费用 ” 和 “ 违法所得 ” ,其含义与 该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相同。三、邮电、铁路等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 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户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的, 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 法 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 其自身或者其他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 费、 保价运输费或者保险费等费用的, 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 其收取 的相应费用为违法所得,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 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 1999第 310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 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 请示 (苏工商 1999第 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 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 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第 7页,共 15页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 定的保险公司是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保险的, 其向如无该 强制行为就不会购买其保险的他人销售保险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 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 用的滥收费用行为, 该保险费构成通过滥收费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十条规定, 对被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滥收费用行为予 以查处。二、 违法所得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违法所得 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终了之日的继续或者连续状态期间的非法收益。 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 法 的行为发生于该法施行之前, 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 违法所得自该法施 行之日起计算。 保险公司凭借被住房基金管理部门非法指定为公积金贷款保险的保险人而实 施滥收费用行为的, 其违法所得自滥收费用发生之日起计算。 该滥收费用发生于 反不正当 竞争法 施行之前, 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 其违法所得为该法施行之日起至 滥收费用终了之日止的非法收益。三、保险公司为达到被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目的,以 “ 手续 费 ” 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 贿赂行为,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查处。1999年 11月 29日三、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所得计算方法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的批复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 的答复工商公字 1994第 355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查处无照经营的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 (京工商文字 1994 203号 收悉。现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均可依据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 1989 第 336号 的规定执行。该通知第一条中所称 “ 成本价 ” ,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 价格, 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对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无照经营案件, 应以其全部 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 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 8页,共 15页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有关条款的批复工商1990267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 关于对违反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规定如何处理问题的 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 明码标价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1990年 08月 24日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 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五、企业登记管理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 “ 没收非法所得 “ 处罚问题的答复第 9页,共 15页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 “ 没收非法所得 “ 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 1996第 312号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适用 “ 没收非法所得 ” 处罚的请示 (成工商发 1996 97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 复如下:对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第六十六条第 (二 项的规定,处以没有收非法所得的,计算非法所得的时间从企业或经 营单位骗取登记时开始, 非法所得的计算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 件非法所得计算计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 1989第 336号 执行。附件: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 1989第 336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 172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违法企业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请示 (京工商文字199969号 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一、对企业违反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或在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 12月 3日公布的第 8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 项对企业进行处罚 时,对作出 “ 没收非法所得 ” 的,应采取实事求是和慎重的态度,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名称、 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不作出 “ 没收 非法所得 ” 的处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 商检字 1989第 336号 原则上适用各行业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 1996年作过 关 于适用 “ 没收非法所得 ” 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 312号 。对违反登记管理法 规的企业依法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非法所得的计算按上述1989第 336号文件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 10页,共 15页六、商标案件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 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 非法经营额无 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 “ 非法经营数额 ”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 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 储存、 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 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 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 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 非法经营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 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七、广告违法案件违法所得及广告费计算方法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2、对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广告情况报告的批复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4、关于违法广告处罚中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的答复5、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6、关于 “ 违法所得 ” 是否等同 “ 非法所得 ” 有关问题的答复 第 11页,共 15页为了及时、 准确地处理广告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现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规定如下:一、 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 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其它广告违法 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二、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 个人, 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 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 广告内容不违 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三、 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和户外广告场地费、 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 以擅自提 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四、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 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 知工商广字 1995第 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准确执行 广告法 的有关法律责任条款, 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行为, 现对认定涉及广告主、 广告经一、 对广告发布者, 广告费以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确认。 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 的,则应将服务费与广告发布费合并计算。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费以广告代理费,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 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其服务费与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合并计算。三、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第 12页,共 15页四、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 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 其标准以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签订的书面合同规定的标 准确认;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或合同不能反映收费金额的,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广 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确认; 未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 比照违法 当事人同类广告的收费标准确认。五、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规定,各方之间不订立书面合同, 不 将收费标准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六、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5、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 1999第 8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应如何认定的请示 京工商 广字 (199919号 收悉。经研究 , 答复如下 :广告主委托发布广告的 , 广告发布者依法享有收取 广告发布费的权利。广告发布者在某项特定的广告发布活动中 , 主动放弃或者由于客观原因 没有得到广告费 , 或者以其它形式折抵广告费时 , 其广告费金额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第四条来认定。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第 13页,共 15页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 “ 违法所得 ” 是否等同 “ 非法所得 ” 的请示 苏工商 (200015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所称 “ 违法所得 ” 与工商广字 (1991第 337号文件中的 “ 非 法所得 ” 涵义相同。二 年四月十四日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 “ 违法所得数额 ” 的批复2、 产品质量法(节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节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 “ 违法所得数 额 ” 的批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 1995 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 决定中 “ 违法所得 ” 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 “ 违法所 得数额 ” ,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此复1995-7-52、产品质量法(节选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 是指生产者、 销售者出售 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第 14页,共 15页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 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 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 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 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未经处理的, 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 算。第 15页,共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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