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建设单位及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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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重庆建工集团安全生产部部长 李海涛摘要: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和出资方,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着重分析建设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时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强化建设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建议。关键词 建设单位 主体 安全 责任近年来,随着重庆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市场也在迅速扩大,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许多问题也随之突现。例如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费用投入不足,操作工人安全意识不强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几年以来建筑施工企业在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行业标准化)的责任得到了有效落实。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着重抓好建设单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落实的迫切性。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和出资方,在确定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不规范,也直接造成设计、地勘、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为此,针对当前建设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强化建设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提出建议。一、建设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存在的突出问题1、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工程中,经常出现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要求,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擅自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随意将应由一个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肢解发包或者将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指定分包单位。2、建设单位以节约建设成本为由,对工程项目不按建筑市场的规范合理价格实行招投标,随意压缩工程项目的造价和施工工期,甚至不给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导致施工单位进场后,盲目赶工期,催进度,从而忽视了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缺失,形成了事故隐患。而且,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普遍偏低,多数没有在合同中单列,往往一并纳入工程报价中,不能得到完全落实。二、强化建设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建议1、加强对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力度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仅应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更应对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约束力度。一是要组织专业的执法队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施工的和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而擅自建设的工程项目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对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规从严处罚。二是对以不合理的价格实施工程招投标的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同时需建立起建设单位的诚信管理系统,对多次违规的建设单位,需采用行政手段予以严肃处理。三是在建设工程监管过程中,对随意肢解发包工程项目或在工程项目中随意指定分包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对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的建设单位,需采取用行政强制手段进行处罚,从而维持正常的建设秩序。四是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事故,除了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外,也应当对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安全职责进行调查追究。2、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的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用于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而必不可少的一项费用。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规定的支付费率,计算出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进行单独列支,而不能笼统的包含在工程招投标的总额之中。在确定该项费用后,一般的做法是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费用监管,缴纳至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开设的财政专户,由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并且为了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能真正的用于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管部门需在征求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打分评价,评价为合格的,将这笔费用从专用账户支付给施工单位。若评价不合格,则退还给建设单位。还有一种做法就是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评价为合格的,建设单位分阶段将这笔费用从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两种方法的核心都是需要第三方进行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监管,重点一是支付的及时,二是投入的落实,才可能有效保证建设单位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和施工单位的落实。3、合理提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取费标准目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可是重庆地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取费只占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3%左右,普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要施工单位达到现场合格标准,这点安全费用的投入是完全不够的。建设单位用很少的费用就将安全施工的责任大部分转嫁给了施工单位,这对施工单位来讲就显失公平。建议在法规或制度上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时,该项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10%(或更高),以保证安全费用的足额投入,然后再按照工程的具体实施情况与施工单位进行按实结算。而且建设单位的招标过程中应公布此项费用的计价标准或金额,不纳入投标报价中。有了足额的安全费用做保证,才能促使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到北京、上海、天津等发达地区施工现场的水平。4、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管理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随时处于受控状态,应对工程项目的四个阶段(基础、主体、断水、装修)实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通过量化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每个阶段单项打分,最后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准予继续施工。对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则要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同时对参建的各个单位进行通报,找出不合格的原因,是安全措施费用问题就督促建设单位负责,是施工单位工作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促使参建各方能形成合力加强管理,从而确保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5、建立建设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目前,施工单位已经严格执行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有效地减少了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带来的社会风险。为了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引导建设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减少由违规建设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议对建设单位也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每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手续时,预先在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风险抵押金,其额度可视工程规模的大小制定缴纳比例。从而通过对费用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促使建设单位的思想观念由“重质量轻安全”向“质量安全并重”进行转变。6、加强建设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监控方面的责任。高大模板工程、高大脚手架工程、深基坑工程、超跨度钢结构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较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单位一旦疏忽大意或未认真落实相应的防范事故的措施,非常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方,有义务保证所建设的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更应该加以足够的重视,建设单位不够重视安全生产,其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产生了间接作用。在目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度设计上应进一步增加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的安全责任,尤其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特别是方案实施时的初始验收、过程中的监管等,对发挥其主导地位的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将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有了规定的职责,建设单位将不得不主动去选择有实力的施工、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主动投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检查督促其使用情况,主动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抓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这将使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群死群伤事故将得到有效遏制。三、结束语以上内容就如何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谈了几点建议,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将有助于提高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督促其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当然,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仅仅只是依靠建设单位就能顺利完成的。还需要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还需继续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只有认真落实了参建各方的安全主体责任,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才能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实现平安重庆的建设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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