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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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1)(一) 公民隐私权基本权利及含义(1)二、 我国公民隐私权保障存在问题(2)(一)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缺陷(2)(二)我国网络法律存在缺陷(2)(三)我国公民对隐私权认知不足(2)三、完善公民隐私权保障的对策 (2)(一)促进公民隐私权完善法律保障(2)(二)注重维权(2)(二)实现多层次认知保障制度(2)参考文献(3)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内容提要: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它有自己特有的保护对象和调整范围。我国虽然有不少立法针对私隐权采取间接保护方式,但是目前这立法已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本文从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及实际应用情况着手分析,发现在互联网发达的当代,以往相关的立法存在很大漏洞,提出对隐私权应采取强硬的方式直接保护。关键词: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 法律漏洞 侵权 取证难一、 公民隐私权的含义(一) 公民隐私权基本权利及含义公民隐私权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权利,其概念仅在。公民隐私权定义为:公民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依法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不受干扰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包含四层含义:第一层是隐私权的性质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从世界范围来看,隐私权正在被确立为一种独立民事权利人格权的一种,即它是为了维护个人在民事社会中的资格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同时,又由于它保护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所以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第二层是隐私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不包括死者。死者不享有隐私权,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所以随着公民的死亡而终止。第三层是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隐私不同于我国有关法律中涉及阴私概念,后者指在社会生活中与男女两性有关的秘密,当然也属于隐私的部分。第四次是隐私权的内容是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侵犯。这个内容的界定与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规定是协调一致的,也与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理论的精神相符。二、我国公民隐私权保障存在问题(一)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缺陷我国宪法未直接规定公民隐私权,隐我国民法未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本应由基本法民及法来保护,但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步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涉及隐私权的问题时,司法解释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我国刑法未规定“侵犯隐私权罪”罪名,我国诉讼法未赋予公民隐私诉讼权。(二)我国网络法律存在缺陷在现我国网络法律未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因此,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上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尚没有数据保护法对网络个人隐私进行规范。现代信息社会中,传统隐私权不断向网络领域延伸,并增加了新的实体内容。目前国内外的学者都认为网络隐私权就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网络隐私权是“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也可以表述为“网上隐私权”,具体内容是指在网络上登记的个体其个人资料和密码在未经本人同意或合乎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为除收集方以外的第三方所知晓、利用或侵害本人,以及在侵害发生后难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三)我国公民对隐私权认知不足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隐私信息频频泄露,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去医院做完体检,返家途中就接到了保健产品销售商的问候 ;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当下,从我们的 、住址、职业到父母姓名、私家车型号、银行存款额等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的现象十分严重,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有时甚至会造成我们名誉、财产、人身危害。然而,由于我国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还不完善,导致了人们在捍卫自己隐私信息权时权证及相关责任主体认定必然会困难重重。三、完善公民隐私权保障的对策(一)促进公民隐私权完善法律保障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现有立法,包括刑法、行政法均有隐私权的内容,但作为根本法和基本法的宪法和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使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消弱,如非法侵入住宅,刑法予以惩罚,但民事部分,特别是侵害隐私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刑事法律不仅不予保护,就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而言,虽然规定了保护,但是刑法与民法的规定相互冲突,法院没有办法解决,受害人还是不能获得救济。这势必令人深思的是,作为私权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在权利被侵害时不能获得救济,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法律的不信任。(二)注重维权 为了充分保护隐私权,使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受害人就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行为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先行一步,但是仍没有明确,只是对名誉权的解释范围进行扩大,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内容。甚感幸慰的是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提出的两个草案均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立法,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内容、制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使得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法律的尊重。(三)实现多层次认知保障制度首先,由于我国没有将隐私权确认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实践中,我国通常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间接保护。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散见于宪法、民事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我国隐私权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司法机关在审理侵害隐私权的案件时容易出现“真空”,作为隐私权下位概念的网络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更是无法可依。要确立公民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宪法地位,不打擦边球,目前紧靠这几部法规并不足以保护个人隐私,要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并且要完善诉讼法,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参考文献:(1) 宪法。(2) 刑法。(3) 民法通则。(4)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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