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运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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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运 营 协 议嘉兴市新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运营协议【嘉兴市新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运营商】二零一三年四月分 目 录第 1 条 定义与解释21.1 定义21.2 解释6第 2 条 委托运营72.1 委托运营的内容72.2 委托运营期限72.3 委托运营的条件72.4 委托运营的程序72.5 风险转移92.6 对经营权处置的限制92.7 项目债务处理92.8 优先权9第 3 条 声明与保证93.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93.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10第 4 条 履约担保104.1 履约保函10第 5 条 甲乙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1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3第 6 条 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146.1 项目设施的权属146.2 对项目设施处置的限制146.3 项目设施的运营146.4 项目设施的维护156.5 项目设施的大修和重置156.6 污泥处置166.7 乙方的报告义务166.8 保险17第 7 条 暂停服务177.1 计划内暂停177.2 计划外暂停服务18第 8 条 提标改造188.1 提标改造的规定18第 9 条 标准189.1 基本水量与进出水水质标准189.2 污泥、大气、噪声的标准199.3 新标准的执行19第 10 条 检测2010.1 检测内容2010.2 乙方的自检及结果报送2010.3 甲方的核实2110.4 不符合标准的通知2110.5 进水超标复检22第 11 条 计量2211.1 流量计的现状和首检2211.2 计量2311.3 对流量计定期检查和测试2311.4 读数和记录抽检23第 12 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与支付2412.1 污水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2412.2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2412.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2412.4 违约金扣减额2512.5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25第 13 条 不可抗力2613.1 定义2613.2 免责2613.3 通知2613.4 费用承担及补救措施2613.5 不可抗力期间的付费2713.6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27第 14 条 违约及赔偿2714.1 甲方的违约2714.2 乙方的违约28第 15 条 临时接管2915.1 临时接管29第 16 条 协议终止3016.1 终止事件3016.2 导致终止的乙方违约事件3016.3 导致终止的甲方违约事件3116.4 终止意向通知3116.5 终止通知3116.6 终止后的责任3216.7 提前终止补偿32第 17 条 终止移交3217.1 移交委员会3217.2 对乙方人员的接收3217.3 乙方所订立合同的取消3317.4 乙方所有物品的移走3317.5 项目设施的收回3317.6 技术文件和运营记录3417.7 知识产权3417.8 无财务、法律瑕疵3417.9 收回前的检测及其结果3417.10 终止结算押金34第 18 条 争议的解决3518.1 运营协调委员会3518.2 仲裁36第 19 条 附则3619.1 保密3619.2 本协议的内容3719.3 书面通知3719.4 本协议的效力3819.5 附件39附件1 授权委托书41附件2 项目设施清单42附件3 履约保函格式43附件4 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手册45附件5 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46附件6 主要设备及其参数48-48-嘉兴市新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运营项目招标文件(附件) 委托运营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甲方:嘉兴市新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地 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和乙方:【中标人】_, 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鉴于:; 经 政府批准,嘉兴市新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采取委托运营方式运营、维护嘉兴市新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属的新港污水处理厂、上睦村污水处理站、合心村污水处理站、千金寺村污水处理站、西湖村污水处理站、杨溪村污水处理站6个污水处理厂(站)(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或“项目”),运营维护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尾水排放设施;; 授权(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嘉兴市新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委托运营权的授予工作,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运营商;; 甲方按规定的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为本项目的运营商;; 【中标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以现金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代其履行委托运营协议,但【中标人】须对协议的履行负最终责任。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 );; 甲方同意授予【中标人】委托运营权,以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将处理达标的出水排入河道,并在委托运营期届满后将项目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第 1 条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 甲方:指嘉兴市新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 乙方:指【中标人】。(3) 本协议:指嘉兴市新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委托运营协议,包括双方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附件。(4) 项目或本项目:指嘉兴市新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委托运营项目。(5) 委托运营权:指经 批准,甲方授予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内经营项目设施,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和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专营权。(6) 委托运营日:【中标人】与甲方约定的开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时间,本协议中有时也称“服务开始日”。(7) 委托运营期:指委托运营权的有效时间段,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委托运营期限为一(1)年,自委托运营日起算。(8) 污水处理服务费: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第12.2款计算的,乙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9) 项目设施:指以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围墙内的场地上附着的所有为实施本协议所需用的相关设备和设施(见附件2)及尾水排放设施。(10) 基本水量:指甲方应给予乙方的最低结算水量(根据上年度委托运营协议及水量统计测算)。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当污水处理厂月平均每日达标排放水量低于该数值时,甲方将按照该出水水量计算支付给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项目基本水量为:委托运营期第一年新港污水处理厂5000T/日、上睦村污水处理站2000T/日、合心村污水处理站700T/日、千金寺村污水处理站300 T/日、西湖村污水处理站750 T/日、杨溪村污水处理站800 T/日。(11) 设计水量: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水量,新港污水处理厂最大设计处理能力为日处理污水8000吨/日;上睦村污水处理站最大设计处理能力为日处理污水4000吨/日;合心村污水处理站其最大设计处理能力为2300吨/日;千金寺村污水处理站其最大设计处理能力为2300吨/日;西湖村污水处理站其最大设计处理能力为2100吨/日;杨溪村污水处理站其最大设计处理能力为2600吨/日。(12) 进水:指乙方从接收点引入的未经处理的污水。(13) 出水:指经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后通过甲方指定的排放口排出的污水。(14) 污泥:指除出水和间断渗漏之外,污水处理厂污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消化污泥及其混合污泥,不包括栅渣和沉砂池砂砾。(15)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第13.1款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事件。(16) 经营权:指由甲方转让给【中标人】的、由其接受的在委托运营期限内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的权利。(17) 项目设施移交日:指第2.4.1款规定的项目设施移交日,应与委托运营日为同一日。(18) 化学药剂:指乙方在运营中用于处理污水/污泥的而非水质检测使用的化学品或药剂。(19) 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0) 日历日:指公历日,本协议中提到天数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日历日。(21) 工作日:指日历日中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22) 运营维护手册:指乙方制定的设施设备定期检验、运营和维护方案,包括日常运营维护以及大中小修维护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等规定,并列明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23) 谨慎运营惯例:指现行的同类项目运营时所普遍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该等作法包括但不限于:a) 项目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b) 正常运营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正常条件下拥有所需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c) 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行;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适当的比例;d) 拥有足够数量、有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项目设施各项有关设备的操作手册和规范运营,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e) 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f) 经常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g)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安全平稳运行本项目设施,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并遵守有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及各项限制性要求;h) 符合城市文明创建的要求,包括厂容厂貌、室内外环境、设施设备卫生管理等。(24) 计划内暂停:指经甲方批准的乙方因重置、检修(含大修)设备或其它原因而对污水处理的部分暂停或甲方为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原因要求乙方暂停污水处理后,乙方对污水处理的全部或部分的暂停。(25) 计划外暂停:除计划内暂停之外的其它任何暂停。(26) 中国法律: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司法解释及其不时之修订或修改;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27) 进水水质标准:指本协议第9.1.2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28)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指按本协议第12.1款确定、按附件3进行调整的,乙方处理每立方米污水所获得的服务费。(29) 出水水质标准:指本协议第9.1.3款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30) 进水采样点: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该点应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泵房处,和截流干管的截流点处,以及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其它中间采样点。(31) 出水采样点: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该点应为污水处理厂出水管上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采样点。(32) 日常检测指标:指项目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必须检测的理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进出水的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PH值及污泥含水率等。(33) 进水流量计:指根据本协议第11.1.1款规定安装的用于测量进水流量的流量计。(34) 出水流量计:指根据本协议第11.1.1款规定安装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末端的,测量出水流量的流量计。(35) 实际污水处理量:指在污水处理厂出水流量计上测得的每日实际污水处理量。(36) 超进水量:指实际达标处理水量减去基本水量后的水量。(37) 运营年:指委托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从委托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委托运营期的最后一天结束。(38) 运营月:指委托运营期内任一个日历月,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委托运营日开始并至当月底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委托运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39) 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次日00: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停产检修时间除外。(40) 项目设施收回日:指委托运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按协议规定的清单、条件和程序,从乙方收回项目设施之日。1.2 解释对本协议的解释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明示,其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2)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3)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4)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5)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6) 所指的协议是指有关的协议和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7)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8) 本协议任何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9) 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10) 提及本协议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协议及其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协议的条款与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条款、协议附件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条款为准;(11) 如同一协议的先后条款存在矛盾或模糊之处,以甲方的书面解释或者答疑为准。第 2 条 委托运营2.1 委托运营的内容2.1.1 甲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项目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限内,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2.1.2 乙方负责处理甲方提供的污水,并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2.1.3 委托运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将项目设施及其相关文件资料按照协议规定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2.2 委托运营期限本项目委托运营期限为一(1)年 。委托运营期自甲方正式通知之日(即委托运营日)起连续计算,除非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2.3 委托运营的条件本协议项下经营权的转让需具备以下全部先决条件(除非已由本协议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放弃):2.3.1 甲方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审批机构对本协议及项目的批准文件;2.3.2 不存在任何政府机关限制、制止、禁止、宣布无效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止(或者寻求阻止)交易完成的行为或程序;2.3.3 乙方已完成项目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已向项目公司颁发营业执照;2.3.4 乙方已按第4条的规定如期足额提交履约保函;2.3.5 至委托运营日止,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每一项声明和保证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真实、完整和正确;2.3.6 其他本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应当满足的条件。2.4 委托运营的程序2.4.1 项目设施的移交(1)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根据本协议附件2所列清单,共同对污水处理厂现有的项目设施及第2.4.2(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和登记,并在必要时就其状况或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进行备注,形成项目设施移交记录后,由双方代表在项目设施移交记录上签字予以确认。项目设施移交记录经双方签署之日,即为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项目设施移交日”)。(2) 项目设施移交的标准为现状移交,即将项目设施按移交日现状移交给乙方。项目设施移交后,乙方如认为需要对接收的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整修方案应报甲方批准。(3) 甲方保证在项目设施移交日以前,对项目设施继续进行维护。(4) 项目设施移交应在本协议生效日后的三十(30)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它时间内完成。2.4.2 技术文件的移交(1) 技术文件的内容和移交技术文件应包括污水处理厂所有为其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截止委托运营日现有的设计、可行性研究等技术文件和技术档案,所有设备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图纸、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等文件和资料,以及项目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的有关资料和文件。(2) 技术文件的权属所有上述技术文件仅为供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目的而移交,其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方。(3) 技术文件的正当使用乙方应仅限于为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上述技术文件,并不得将该等技术文件使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目的和用途,除非已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及相应的任何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 对技术文件的完善、更新及补充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应时刻保持对技术文件的完善、更新及补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重置后技术资料的更新,工艺改造形成新的项目设施的全部技术资料。 (5) 对技术文件的维护和保管乙方对该等技术文件应在使用的同时,尽到善意的维护和保管义务,以保证在项目委托运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该等全部技术文件完整地交还甲方。2.4.3 人员的接收2.4.4 委托运营开始在项目设施移交日,甲方应同时将经营权转移给乙方,由乙方及其雇员正式进入并接管污水处理厂的各个部门和岗位,开始实际委托运营。2.5 风险转移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自项目设施移交日后的一切项目设施灭失、损害及由此引发的第三人索赔风险均由乙方承担。2.6 对经营权处置的限制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在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获得所需审批机构的批准的前提下,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项目经营权,不得以项目经营权提供担保。2.7 项目债务处理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前产生的债务不由乙方承担。2.8 优先权乙方于委托运营期限届满前一年可就委托运营期限届满后本项目的继续运营提出续约申请,经甲方评估批准后,可续约。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续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此等权利。第 3 条 声明与保证3.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协议生效日期:3.1.1 甲方已获得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且甲方完全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3.1.2 甲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3.1.3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协议生效日期:3.2.1 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3.2.2 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二十(20)日内,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铜山县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和经营范围为从事本项目的污水处理业务。项目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以运营污水处理厂,并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3.2.3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3.2.4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3.2.5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 4 条 履约担保4.1 履约保函4.1.1 履约保函的提交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5规定的格式,向甲方提交经甲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开出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作为乙方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维护项目设施、终止移交后的保证等义务的担保。4.1.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履约保函提交日起,至根据第4.1.5款的规定解除之日止。4.1.3 履约保函的兑取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第12.4.2、17.5.2款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中的款项。4.1.4 履约保函数额的恢复若甲方在委托运营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乙方应在三(3)个月之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4.1.1款中规定的数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维护保函数额的证据。4.1.5 履约保函的解除(1)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委托运营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在项目终止日后六(6)个月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解除履约保函并退还履约保函中的剩余金额。(2) 在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确保履约保函在提前终止日后六(6)月内继续保持有效。在此期间,乙方应承担全厂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届时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甲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后六(6)个月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解除履约保函并退还履约保函的剩余金额。第 5 条 甲乙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1 甲方的权利(1) 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2) 甲方及政府各相关部门有权对乙方处理的污水水量,水质情况,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安全生产、环境监测等情况进行监督;(3) 制定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临时接管项目;(4) 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有权指派人员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厂,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信息,对乙方的运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或者年度评估;(5)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5.1.2 甲方的义务(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甲方应确保在整个委托运营期内,对污水处理厂围墙以外进水管网进行改造或延伸不会对本协议项下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产生不利影响;(2) 向乙方免费提供进水;(3) 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4) 协调污泥的处理事宜;(5) 向乙方提供运营协助,就乙方对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有关的申请、建议、通知等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6) 协助乙方获取项目运营中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7) 依法制止和排除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乙方经营权的行为; (8) 受理、处理公众对委托运营活动的投诉;(9) 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污水处理委托运营实施情况;(10)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2.1 乙方的权利(1) 在委托运营期限内享有项目经营权;(2) 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3)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5.2.2 乙方的义务(1) 在委托运营期限内,根据协议中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维护内容包括厂(站)内外的所有运行设施、设备、泵站及管网;厂(站)内维护维修责任为单次(项)10000元以下项目;(2) 乙方应始终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运营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资料维护项目设施,以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3)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含政府委托的单位)审核公司经营成本,接受社会的监督;(4) 定期向甲方提交与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资料;(5) 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将污水处理厂的全部处理能力仅提供给甲方,并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处理污水,不得将污染物总量指标转让给第三方;(6) 保证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协议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除计划内暂停或不可抗力外,乙方就甲方提供的不高于设计水量1.1倍 的进水,不得拒绝处理;(7) 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处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并承担相应费用;按照环保法规要求做好运营管理,因运营管理问题导致水质超标或者其他污染事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处罚责任及费用。(8) 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不应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污水处理厂周边环境的干扰;(9) 确保工作人员、临时维护人员、及外来临时人员的人身安全,按法律规定为相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费用;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 6 条 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6.1 项目设施的权属在委托运营期内,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项目设施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始终归甲方所有(乙方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6.2 对项目设施处置的限制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仅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所有的项目设施。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出售、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项目设施,或以项目设施提供担保。6.3 项目设施的运营6.3.1 委托运营服务的开始委托运营日即为委托运营服务的开始日,届时乙方应向甲方签发就项目设施开始委托运营的书面通知。6.3.2 运营原则在委托运营期间,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按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94)运营污水处理厂,持续改进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工艺和运营方法,保证实现本协议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并达到届时有效的国家和地方标准。6.3.3 连续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乙方应按每日24小时,一年365日(闰年366日)连续接收并处理污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减少污水接收和处理量或停运项目设施。因设施设备检修需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须报甲方批准。6.3.4 乙方应为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6.3.5 项目运行中发生设施设备重大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时,乙方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立即报告甲方。6.3.6 对项目设施范围内的土地、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6.3.7 对整个项目设施产生影响的工艺和设备改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6.4 项目设施的维护6.4.1 乙方应根据项目设施情况,按照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项目设施定期和年度检验维护、日常运行维护以及大修维护的标准、程序和计划;手册同时应列明项目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乙方须将运营维护手册提交甲方备案。(投标文件中的运营维护方案为本协议附件6)。6.4.2 乙方须将运营维护手册(中文一式两份,另加一份电子文件)在服务开始日之前及以后进行实质性修改时提交甲方备案。6.4.3 乙方维护的范围包括厂(站)内外的所有运行设施、设备、泵站及管网;确保在委托运营期内使用的零部件标准不低于原设备的配置标准;使用的化学药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6.4.4 甲方有权依据国内行业惯例和乙方的维护计划,对乙方的项目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检查后对维护瑕疵(如有)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在接到整改意见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详细回复甲方的整改意见,包括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及其日程安排或解释。6.4.5 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其在上述回复意见所述的补救措施,则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同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14.2.5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直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6.5 项目设施的大修和重置6.5.1 在整个委托运营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负责项目设施的维修,包括污水厂(站)内10000元以下维护维修及污水厂(站)外提升泵站和污水管网的维护维修,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6.5.2 维护和大修计划的提交乙方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维护和大修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实施。6.5.3 例行大修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上述经甲方同意的维护和大修计划以及运行和设备维护规程,对项目设施定期进行例行大修。大修项目可包括:(1) 本项目设施制造厂商维修手册中提出的标准项目;(2) 消除项目设施实际存在的重大缺陷;(3) 有关检修、探测、检测及易损易耗件的更换等; (4) 其它必需的项目。6.5.4 项目设施的重置(1) 在委托运营期间,无论因项目设施的自然磨损和损耗和/或因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损坏而需进行的项目设施重置,均应由乙方于二十(20)日内书面向甲方报告拟采购设施的规格、型号、价格、和性能等情况,经甲方批准后安排采购,并承担费用。乙方对设备安装给予协助。(2) 重置后,原设备交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处理,乙方应对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6.5.5 停营批报大修和重置若需要停运设施的,须报甲方批准。6.6 污泥处置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项目运营计划,将出厂污泥质量控制在环保部门要求的标准范围之内。达标的污泥由乙方按照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应给以协助。6.7 乙方的报告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履行如下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7.1 日常报表:包括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记录、水质和污泥检测、污泥处理、安全工作及财务等方面相应的日报、月报、半年报和年报。以上报表中的财务年报应经过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进水和出水水质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应立即报送。6.7.2 年度的经营计划和项目建设维护更新计划乙方应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项目建设维护更新计划。以上报告具体内容、表式及上报时间由甲方根据监管的需要确定或修改。6.8 保险6.8.1 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按行业和国际惯例以及其它按照中国法律要求的强制性保险,自费投保。6.8.2 乙方应保证其将所有因出险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用于已损坏或灭失的项目设施的维修或更新,使其恢复到出险之前的功能、性能和状态。若所获得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实现上述目的,则差额应由乙方承担;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差额部分由乙方与甲方各分担一半。6.8.3 乙方在购买该等规定的保险后,应将保单及保费支付证明副本提交甲方备案。第 7 条 暂停服务7.1 计划内暂停7.1.1 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至少提前一(1)个月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书面通知提交甲方。甲方应在预定日期至少一(1)个星期前确认。如果甲方没有在预定计划内暂停服务一(1)个星期前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将被视为获得批准。7.1.2 乙方提供的书面通知将包括以下内容:(1) 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2) 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3)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可能影响的污水处理量;(4) 恢复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7.1.3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小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并且乙方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单次持续不得超过十(10)日,累计不得超过十五(15)日。7.2 计划外暂停服务7.2.1 如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说明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并明确在此期间预计的污水处理能力。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迅速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7.2.2 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四十八(48)小时,则乙方须采纳甲方关于应对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合理建议或意见。7.2.3 在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14.2.2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7.2.4 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造成暂停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第 8 条 提标改造8.1 提标改造的规定如果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需要对污水处理厂现有技术工艺、项目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以使出水水质达到更高的标准,甲乙双方届时需就提标改造事宜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第 9 条 标准9.1 基本水量与进出水水质标准9.1.1 基本水量委托运营期间基本水量见下表:名称新港上睦村合心村千金寺村西湖村杨溪村基本水量(T/日)500020007003007508009.1.2 进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28-99)执行,其主要指标见下表:指标BOD5CODcrSSNH3-N磷酸盐(以P计)PH色度标准300(mg/L)1000(mg/L)400(mg/L)35(mg/L)8(mg/L)6-980倍9.1.3 出水水质标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即CODcr:100mg/l)以下。9.2 、大气、噪声的标准9.2.1 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出厂污泥应控制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GB8978-1996)规定标准之内。若因进水水质超标导致乙方出厂污泥不能满足该标准的规定,相应免除乙方的责任。9.2.2 在委托运营期内,项目运行中产生的废气应控制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标准之内。9.2.3 在委托运营期内,项目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应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标准之内。9.3 新标准的执行9.3.1 本协议中规定的乙方应执行或达到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污泥处置标准等各项指标,若国家标准或行业、地方标准对此有更新或补充,乙方应执行并达到该等新的标准。9.3.2 若要达到第9.3.1款新标准需增加污水处理工艺、设施及设备,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具体实施。9.3.3 因第9.3.1款的规定需要执行新的出水水质标准而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的,甲乙双方应基于为执行新标准而发生的投资额及运营成本协商确定新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第 10 条 检测10.1 检测内容检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进出水、污泥、噪声、废气等的自检,监管单位的抽检和对进水超标的复检以及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的监测等。10.2 乙方的自检及结果报送10.2.1 自检原则乙方对进出水水质、出厂污泥以及大气污染物的取样与监测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分析方法进行监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10.2.2 日常监测指标日常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生化需氧量 BOD5 化学需氧量 CODcr 悬浮物 SS 氨氮 NH3-N 总氮 TN总磷 TP 粪大肠菌群数污泥含水率 10.2.3 检测结果报告检测结果报告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超标情况所作的其它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报告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分析,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10.2.4 乙方就进出水水质指标进行的连续在线检测,可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考核计费依据。10.2.5 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妥善保存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10.2.6 乙方应自觉接受环保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环保等监管部门对乙方进行监测得出的数据可作为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依据。10.3 甲方的核实10.3.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及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和核实。10.3.2 乙方应接受经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第10.2.1款规定的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和周期进行检测。10.3.3 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10.3.4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10.3.5 甲方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时,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10.4 不符合标准的通知10.4.1 在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立即予以整改:(1) 出水水质不符合第9.1.3款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2) 出厂污泥、噪声、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不符合第9.2款规定的排放标准。10.4.2 该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该不符合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10.5 进水超标复检10.5.1 乙方发现进水水质超过第9.1.2款规定的标准时应随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及环保监管部门报告,要求组织复检。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进水混合样复检。按五项指标(CODcr、BOD5、SS、NH4-N、TP)中超标倍数最高的计算:(1) 若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1.3,乙方在进水持续超标期间的出水超标免责;(上述天数自甲方组织取样日起计算)(2) 若1.0实测浓度(除PH、色度指标外)值/进水标准值1.3持续三(3)日,则从第四(4)日起,乙方在进水持续超标期间的出水超标免责;(上述天数自甲方组织取样日起计算)(3) 如污水进水pH值小于5或者大于10,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出水符合出水水质标准,如仍然无法达到该标准,甲方不就此向乙方收取违约金。(4) 如果进水水质持续二十(20)日超标,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通过改变或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及设备等方式,尽力与甲方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包括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增加运营成本及其他可能解决方案。由此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由甲方负责。10.5.2 甲方对乙方的免责,不能作为其他监管部门对乙方免责的依据;同时其他监管部门对乙方的免责,也不能作为甲方对乙方免责的依据。第 11 条 计量11.1 流量计的现状和首检11.1.1 流量计现状本项目现有1套出水流量计。出水流量计安装于总出水管出水口处,生产厂商上海肯特,型号为KTLDE-400-103-G3E-0110-0000流量计。现有流量计具备提供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功能。11.1.2 流量计的首检在项目设施移交后,当流量计(现有或新安装的)首次应用于本项目时,都应在乙方牵头、甲方派员参加的情况下,由秀洲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流量计进行检查和检定/校准,费用由乙方承担。11.2 计量11.2.1 乙方在使用上述流量计时应确保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进出水水量,并应确保该等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甲乙双方传递计量结果。11.2.2 现场流量计计量的出水水量作为乙方的实际污水处理量,并以此作为计费依据。11.2.3 当出水流量计因不具备工作条件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暂时不能正常工作时,停表期间水量以前十日日均水流量为准,并以此作为计费依据。11.2.4 乙方对于超过1.1倍设计水量的进水,有权拒绝处理。11.3 对流量计定期检查和测试甲乙双方应对流量计按以下程序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11.3.1 甲乙双方的代表至少每年一次联合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1.3.2 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随时要求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此等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要求方承担;但是如果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显示有关流量计的误差超出规定范围,则上述费用由对方承担。11.3.3 甲乙双方应记录流量计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对该结果核对并签字后由双方分别存档备查。11.3.4 若发现流量计误差超出规定范围,乙方应尽快修理或更换并承担费用。但更换方案必须由甲方批准且更换时由双方人员现场监督、共同验收。11.4 读数和记录抽检甲方有权对流量计的读数和乙方所做的纪录不定期的进行抽检和确认。第 12 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与支付12.1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污水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为乙方在竞投文件中的报价: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单价为新港污水处理厂_元/立方米、上睦污水处理站_元/立方米、西湖村污水处理站_元/立方米、杨溪村污水处理站_元/立方米、千金寺村污水处理站_元/立方米、合心村污水处理站_元/立方米。12.2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12.2.1 正常运行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适用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当月水量该月正常运行日数若当月水量低于基本水量,以基本水量为准。12.2.2 不可抗力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适用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可抗力期间的实际处理水量12.2.3 暂停服务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在发生暂停服务的月份,非暂停服务期间的基本处理服务费和超进处理服务费(如有)按未暂停服务的实际日数计算;暂停服务期间的基本处理服务费和超进处理服务费(如有)按已达标处理污水的实际污水处理量计算。12.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12.3.1 甲方应从服务开始日起按月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且一律以人民币支付。12.3.2 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当月的月度水量报告,向甲方书面提交“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其中应按照本协议第12.2款的计费方法,列明上个运营月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结果、费用构成及按照本协议第14条规定计算的违约金等。12.3.3 乙方应提供所有证明记录和资料的复印件以便甲方能够核实,甲方核实并确认无争议金额部分,应按第12.3.4款规定付款。12.3.4 在每个月结束后七(7)天内,乙方应将无异议部分金额的付款申请递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该申请后的十(10)天内向乙方支付该申请中详列的应付金额。12.3.5 甲方对“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如果在此期间未发出通知,则应视为无异议。12.3.6 如果甲方对“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的任何部分有异议,乙方应当给予合理解答,双方应为解决异议进行协商,协商期为七(7)个工作日或按双方约定的更长期间。12.3.7 甲方收到乙方该付款申请后的十(10)天内不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告付款通知书,甲方收到乙方通知书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甲方需按第14.1.3款规定支付乙方利息。12.3.8 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汇入收款方指定的固定帐户。银行手续费由双方汇款方承担。12.3.9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每笔污水处理服务费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税务部门规定的专用发票。12.3.10 各方对付款申请的任何部分的争议应首先在争议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在该协商期结束时仍未能解决,则应依照本协议第18条的规定,提交运营协调委员会决定,直至提交仲裁解决。12.4 违约金扣减额12.4.1 如果因乙方违约事件发生扣减额,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14.2款的规定计算应被甲方扣减的违约金,并由甲方将该金额从最近一期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应付款项中减扣。扣减额计算的细节应在付款申请中列明。12.4.2 若经计算违约金扣减额后付款申请中甲方应付账款小于零,甲方有权从下一个运营月的应付账款中扣减相应金额或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款项。12.5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在委托运营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按本协议附件3进行调整。第 13 条 不可抗力13.1 定义本协议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 国家征用、征收;(6) 导致本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法律变更。13.2 免责13.2.1 任何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规定义务的,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13.2.2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第13.3款通知及提供证明文件义务的,不得主张根据第13.2.1款的规定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3.3 通知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在通讯条件已经恢复后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十(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协议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其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详细说明,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权威机构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13.4 费用承担及补救措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13.4.1 除双方另行协商或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其造成的损失。13.4.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13.4.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施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13.5 不可抗力期间的付费不可抗力期间甲方按照实际污水处理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且在乙方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乙方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违约金。13.6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13.6.1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设施损坏,但损坏部分经修复后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且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九十(90)日内,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则乙方应使用保险赔付资金对设施进行修复,并继续履行本协议。如果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九十(90)日内,未能就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可按照第16.1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13.6.2 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设施的严重毁损,使乙方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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