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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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班组施工协议书高端电力科技服务工程项目部(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 )为实施六盘水供电局 2015 年第二批 10kV 与以下配电网新建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高端电力科技服务工程项目部电气班(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 )对该项目第二标包 ( 标段)的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2)通用合同条款;(3)技术标准和要求;(4)图纸;(5)工程量清单(或报价书);(6)正版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V1.0 G4层图册。(7)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5.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行业、南方电网质量标准、控制标准与验收规,通过各级验收合格并完成启动投产。6.质量安全控制目标: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人身重伤事故;杜绝重大设备、重大质量事故,确保工程无永久性缺陷。7.现场文明施工目标:按中国南方电网XX公司有关要求和标准布置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创造良好和规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8.工程概况:10kV与以下线路长度82.8720km,变电容量0.4845万千伏安。分布于盘县官、石桥、英武等三个乡镇,涉与35kV石桥变10kV石水线支线与台区新建改造工程、35kV石桥变10kV石象线支线与台区新建改造工程、35kV石桥变10kV石西线支线与台区新建改造工程、35kV英武变10kV英朱线新建工程、35kV官变10kV镇属线支线与台区新建改造工程、35kV官变10kV联线支线与台区新建改造工程、35kV官变10kV旧线支线与台区新建改造工程、35kV官变10kV滑线支线与台区新建改造工程等8个项目,工81个台区。9.承包围:施工图纸围的配电网建筑、安装与调试工程,拆除物资的运输保管,标志牌安装,负责完成营配一体化信息资料核查,负责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负责完成青苗赔偿工作,具体如下:9.1 架空线路部分:施工图纸围10kV与以下线路安装工程,包括二次与工地运输、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杆塔工程、架线工程(含分支线路搭接、原线路拆旧、同杆架设)、设备安装工程(含原线路设备迁移)、下户线安装、附件工程、接地工程、杆塔编号以与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建设场地占用与清理等工作(包括青苗与土地恢复、杆榙占地、林木砍伐、房屋与其附属设施的拆迁、附着物、坟、宅基地补偿等);电缆线路部分:施工图纸围的电缆线路建筑、安装、调试工程,包括本体工程、沿线的管线迁移、道路施工期临时占用、路面破除与恢复工作、旧电缆线路拆除和运输、管道光缆敷设、线路牌挂牌、电缆线路参数测试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征地与青苗赔偿、沿线建(构)筑物的拆除、光缆的测量与接续(如有)、白蚁防治,与城市规划、市政、园林、交警、城监、公路等部门联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9.2 施工安全、文明措施.9.3 甲供材料与设备从分、县局物资仓库至项目工地的运输、保管。乙方自购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装卸、保管,与拆除物资的运输保管。9.4 为了正常施工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9.5 配合完成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启动验收、工程移交工作和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安全检查;配合达标投产、创优、评优活动;9.6 施工验收后至投产期间的维护保管;9.7 配合档案中间检查和专项验收,竣工后施工资料整理并移交甲方;9.8 因电网运行需要不能停电时的带电作业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措施;9.9 对所承包项目进行复测,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所需甲供材料明细表;9.10 负责按照中国南方电网XX公司营配信息集成规之六:电子化移交规和中国南方电网XX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指导书(试行)的要求,完整地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六盘水供电局 2015 年第二批 10kV 与以下配电网新建项目(中央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料,并向发包单位以纸质与电子化两种方式移交。10.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与缺陷修复。11.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2.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具体项目工期详见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报价汇总表”。13.本协议书一式份,发包人执_份,承包人执_份。14. 本协议书将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且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发包人:承包人:(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传:电传: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第二节通用条款定义与解释1.1 定义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与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 发包人” 指专用条件 1.1.1 约定的项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发包单位” 指项目法人委托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1.1.2“ 承包人” 指专用条件 1.1.2 约定的项目承包单位与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发包单位同意外)。1.1.3“ 分包商” 指在合同中提与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发包单位与项目总工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1.1.4“ 项目总工” 指由工程项目部委派或发包单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由发包单位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项目总工职权。1.1.5“ 项目总工代表” 指根据本合同第 2.2 条款规定,由项目总工任命的个人。1.1.6“ 承包人授权代表” 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发包单位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个人。1.1.7“ 合同” 指合同条件、规、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与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1.1.8“ 规” 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与根据本合同第 51 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项目总工批准的规。1.1.9“ 图纸” 指由项目总工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与由承包人提供的经项目总工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与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1.1.10 招标文件(含答疑与澄清):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与招标过程中的答疑与澄清。1.1.11“ 投标书” 是指承包人向发包单位提供的,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并为发包单位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与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文件。1.1.12“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单位正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并准备商订合同的通知。1.1.13“ 合同协议” 指在第 9.1 条款中提与的合同协议。1.1.14“ 合同附录” 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1.1.15“ 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接到根据本合同第 41 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16“ 竣工日期” 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本合同第 44 条规定延长的时间)。1.1.17“ 合同价格” 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1.1.18“ 质保金” 指根据本合同第 60.6 条款由发包单位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1.1.19“ 工程” 指永久性工程与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1.1.20“ 永久性工程” 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1.1.21“临时性工程” 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与保修中所需的与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1.1.22“ 工程设备” 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1.1.23“ 承包人设备” 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与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与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1.1.24“ 分部工程” 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1.1.25“工地” 指为工程施工由发包单位提供的用地与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1.1.26“ 费用” 指不论在工地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与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1.1.27“T” 指日历日1.1.28“ 元” 和缩写“RMB¥”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29“ 外币” 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也包括港币、澳元。1.1.30“ 书面函件” 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与 通讯。1.1.31“ 工程质量监督” 是指质监机构(包括且不限于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2 标题和旁注各个条款中的标题与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 注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1.4 单数和复数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与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 、 “ 证明” 或“ 决定” 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1.6 通讯地址1.6.1 发包人的通讯地址是:(见专用条件)1.6.2 监理单位的通讯地址是:(见专用条件)1.6.3 承包人的通讯地址是:待定(地址名称)1.6.4 项目总工和项目总工代表:待定(名称)2.1 项目总工的职责和权力2.1.1 项目总工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2.1.2 项目总工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 d)条除外情况外,项目总工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发包单位明确的 ( a)根据第 4 条,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b)证明第 12 条项下增加的费用;( c)决定第 12 和 44 条项下的工期延长;( d)根据第 51 条,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项目总工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与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项目建设单位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总工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项目总工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项目总工的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单位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项目总工主持研究分清责任,在结算时处理。( e)批准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请发包单位同意;( f)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项目总工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2.2 项目总工代表项目总工代表应由项目总工任命并向项目总工负责,应履行和行使项目总工按本合同第 2.3条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2.3 项目总工授权的权力项目总工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项目总工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单位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项目总工代表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项目总工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项目总工具有项目总工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项目总工发出的纠正指令;( b)如果承包人对项目总工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项目总工询问,项目总工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容。2.4 助理的任命项目总工或项目总工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项目总工与项目总工代表履行其本合同第 2.2 条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职务与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与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由项目总工代表发出的。2.5 书面指令由项目总工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项目总工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项目总工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一样的意思,另外,如果承包人要求书面确认项目总工的口头指令的,应在项目总工发出该口头指令之日起在 7 天向项目总工作出,这种确认要求在 7 天未被项目总工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项目总工的指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项目总工代表与根据本合同第 2.4 条款任命的项目总工的或项目总工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2.6 项目总工行为公正按照合同规定,项目总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项目总工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条款第 67 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2.7 对项目总工决定与指示的质疑如果承包人对本合同第 2.5 条款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本合同第 2.6 条款下的书面确认有争议或问题,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 5 天通知项目总工并给出其理由。项目总工应在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 5 天给承包人与发包单位通知,说明保持或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如任何一方不同意项目总工采取的行动,或项目总工不能在规定的时间答复承包人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则按合同条款第 67 条办理。2.8 更换项目总工发包单位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不能指定任何人替换项目总工。转让和分包3.1 合同的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整体转让,未经发包单位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其任何部分分包。4.1 分包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发包单位和项目总工的书面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与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与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与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与疏忽负责。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工程的分包商。4.2 约定分包工程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本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基建函 2014 55 号)相关附件。合同文件5.1 语言和法律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标准、图纸等都统一使用中文。5.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见协议书。6.1 技术文件、规、图纸保管和提供发包单位或项目总工,应免费按规定数量向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费用应由承包人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发包单位和项目总工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图纸、规与其他文件退还项目总工,除非合同另有具体规定。承包人应向项目总工免费提供 2 套所有按照第 7.2 条由承包人提交经项目总工批准的图纸、规与 4 套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一样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另外,如项目总工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项目总工提供为发包单位使用的相应图纸、规与其他文件。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上述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至少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项目总工与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6.3 施工进度的改变凡出现项目总工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通知项目总工并抄报发包单位。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与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6.4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如因项目总工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发给承包人根据第 6.3 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项目总工在与发包单位与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第 44 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发包单位。( b)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第 7.2 条要求提交图纸、规或其他文件,项目总工将在作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失误考虑在(当承包人同时承担设计时)。7.1 补充图纸和指令项目总工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与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7.2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项目总工 ( a)为使项目总工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计算书与其他资料;( b)详细的操作、维修手册与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发包单位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与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项目总工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 49 条移交。7.3 批准不影响责任项目总工据第 7.2 条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7.4 发包单位或项目总工的错误发包单位应对其项目总工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如果上述发包单位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时,承包人所发生的修改费用应按合同规定办理。一般义务8.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进行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与所有其他物品。8.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或对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项目总工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8.3 错误的通知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与时通知项目总工。8.4 凡由于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程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时,发包单位应对承包人给予一定的奖励。9.1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由发包单位拟定的合同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时可对其进行修改)。9.2 合同协议书附件指在合同谈判时,对合同有着新的修改、补充、删减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后形成的文件。10.1 履约保证与有效期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28 天为适当的履行合同向发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与修补任何缺陷。发包单位在根据第 62.1 条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 14 天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人。10.2 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在任何情况下,发包单位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性质和原因。11.1 现场考察在承包人签订协议前,发包单位应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单位或发包单位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与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与其周围环境,以与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围对成本与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形成与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与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与工作的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与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承包人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与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发包单位提供的资料与承包人对现场的检查和考察、勘验基础上的,并对相关地质等情况充分理解和了解,承包人在任何时候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请求。11.2 数据资料的获取根据第 11.1 条规定由发包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其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发包单位提供这些数据资料的查阅地点为发包单位地址。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的复制(印)件。12.1 投标书的完备性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与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与服务的提供与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与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承包人不应对发包单位或项目总工提供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但应对不论任何来源的资料的整理分析负责。12.2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人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项目总工并抄报发包单位。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项目总工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与发包单位协商后并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后,项目总工可决定:根据第 44 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13.l 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与保修,达到使项目总工、发包单位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项目总工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经发包单位同意、授权的项目总工的指令,或按第 2 条的规定接受经发包单位同意、授权的项目总工代表的指令。14.1 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向项目总工提交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年进度、月进度计划)并抄送发包单位,以取得批准。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容:( a)承包人拟实施工程的顺序;( b)批准承包人的图纸所需的时间;( c)承包人要求发包单位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 i)提交发包单位的任何图纸;( ii)提供通往现场的道路;( iii)完成必要的土木工程,设备、材料到达现场,与( iV)获得所需的任何进口许可证、道路通行权与批准。承包人就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提交上述计划。14.2 修改进度计划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项目总工可指示承包人修改计划。若进度计划修改的原因非由承包人造成的,承包人、项目总工应向发包单位汇报。14.3 须提交的资金流量估算表在合同签订后 7 天承包人应向项目总工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季度资金流量估算表,此资金流量估算应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如项目总工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对资金流量估算表进行一次修订。14.4 承包人应负的职责提交给项目总工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计划以与提供总说明和资金流量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15.1 承包人代表只要项目总工认为是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必须时,承包人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其受权的、经项目总工批准的(项目总工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项目总工或根据第 2 条接受项目总工代表的指令。承包人代表的名字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通知项目总工。如果项目总工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 2 天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项目总工批准的代表。16.1 承包人的雇员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与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按合同要求能与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16.2 项目总工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项目总工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项目总工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项目总工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在 2 天被替换。17.1 放线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线。(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与基准线。(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与劳力。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与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人在项目总工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项目总工满意为止。项目总工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线准确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线中应使用的基准点。18.1 钻孔和探坑(仅适用于土建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项目总工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此工程项目已包括在招标围中,否则项目总工应根据第 51 款规定为这种要求发出指令。19.1 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未由发包单位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与(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与其他人员的安全与方便,在项目总工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与守卫设施,与(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与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19.2 发包单位的责任19.2.1 进驻现场发包单位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与承包人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如果合同有规定),准予承包人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人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19.2.2 现场土建工程任何由发包单位提供的在现场的建筑物、结构、基础或进入的工具(如果合同有规定),应按进度计划指出的时间提供。19.2.3 许可与道路通行权发包单位应按时取得或给予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与确认的许可。19.2.4 进口许可证发包单位应考虑设备发运与工程完工时间,在合理时间取得设备的任何部分或工程需要的进口许可证。19.2.5 如果发包单位根据第 31 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些作业发包单位应:( a)全权负责本单位派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与(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根据第 31 条,如果发包单位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发包单位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20.1 工程的照管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与工程本身的照管,在项目建设单位接收全部工程后,发包单位将负责这些事宜。但:( a)如果项目总工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人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发包单位;( b)承包人应对其在保修期完成的剩余工程与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 49 条规定完成。20.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承包人应负责照管期间,从事第 20.1 条所描述的工作,除了第 20.4 条所规定的风险与发包单位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外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弥补此类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项目总工满意的程度。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第 49 条与 50 条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行作业的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保险赔偿除外)。20.3 因发包单位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由于第 20.4 条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来弥补损失或损坏,由项目总工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发包单位。20.4 发包单位的风险发包单位的风险包括:20.4.1 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国有关的情况下:( a)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与核成份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c)由飞行器与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d)暴乱或骚乱与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与分包商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20.4.2 由于发包单位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20.4.3 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与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工程与其负责的部分。20.4.4 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其他地点而对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5 承包人的风险承包人的风险是指第 20.4.1 款所列发包单位的风险中也包括承包人损失的风险。保险21.1 发包单位的保险工程是否投保由各自决定,如决定投保,在不限制第 20.1 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下,项目建设单位将以发包单位和承包人为受益人的名义投以下保险:21.1.1 工程全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进行保险(不包括承包人设备)。( b)保险有效期自工地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分段或部分工程颁发了移交证书为止。( c)保险围包括由承包人负责的1、由于保修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间损失或损害。与2、承包人在其根据第 49 条和 50 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21.1.2 第三方保险包括人身伤亡( 22.1.2 款除外)保险与财产( 22.1.1 款除外)损失或损害的保险。保险有效期直至工程最终验收止。21.1.3 发包单位应在办理好保险后,将第 21.1.1 与 21.1.2 款下的保单复印件交给承包人。22.1 承包人的保险工程是否投保由双方约定。如决定投保,在不限制第 20.1 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下,承包人将以承包人和发包单位为受益人的名义投以下保险:22.1.1 承包人设备与财产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与财产投全保。22.1.2 工伤事故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分包商已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人应要求分包商向发包单位提交有关的保单与保险金支付收据。22.1.3 承包人应在办理保险后,将第 22.1.1 与 22.1.2 款下的保单复印件交给发包单位。23.1 交叉保险保险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发包单位均适用。24.1 保险的完备性发包单位与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围、性质发生变化时与时通知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有完备的保险,并向另一方提交保险单。25.1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承包人或发包单位未能遵循合同办理的保险,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与赔偿。如果按合同约定不投保时,双方的损失自行负责。26.1 遵守法律、规章承包人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种费用方面,遵守:( a)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与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应的规章;(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对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承包人应使发包单位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与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发包单位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其他义务27.1 化石处理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与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与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发包单位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国家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项目总工并按项目总工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项目总工应在与承包人和发包单位协商后,决定:根据第 44 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并相应的通知承包人与抄报发包单位。28.1 知识产权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2 矿区使用费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矿区使用费、租金与其他支出或补偿(如果有的话)。29.1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在合同要求许可的围,在施工、完成工程与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与(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与通往属于发包单位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与不适当的干扰。因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负责,与发包单位无关。30.1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限制,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30.2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免除发包单位对由于这种运输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发包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30.3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尽管有第 30.1 条款规定,如果在运输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或运输责任的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被授权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项目总工与发包单位,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发包单位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30.4 水运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条件下,本条上述各款项规定应解释为“ 道路” 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 运输工具” 一词的含意包括船舶。30.5 工程施工交通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31.1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机会按照项目总工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合理机会:( a)发包单位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与其工人,( b)发包单位的工人,与(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发包单位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发包单位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人。31.2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据第 31.1 条款,按项目总工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 a)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发包单位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或( c)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项目总工应据第 52 条决定核准增加的费用,该费用由被服务方承担。32.1 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与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33.1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与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与工地保持清洁,使项目总工满意。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保修期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发包单位指定的位置。劳务34.1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与职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与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发包单位或项目总工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安排好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34.2 承包人的外籍劳务与职员承包人应按发包单位的要求与合同的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 外籍人员” )招募、交通和食宿供应以与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承包人与其分包商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应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34.3 工地规则发包单位与承包人将制定工地规则,并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 e)防火措施;( f)周围与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34.4 防止不法行为承包人应加强对现场工程物资(包括拆旧物资、工程余料等)的监督管理,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34.5 供水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围,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34.6 酒精饮料或毒品承包人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与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商、代理商或雇员从事任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34.7 武器弹药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或容忍上述行为。34.8 工作时间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发包单位应允许承包人在此时间连续进行工作。项目总工在与发包单位和承包人商议后,可指挥在其它时间完成该工作,除非它是由于承包人的过失,成为按完工时间必须完成的工作,其额外费用与其利润应列入合同价中。35.1 劳力与承包人设备的报表如项目总工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项目总工递交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人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项目总工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人设备的此类报表。35.2 安全员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35.3 健康和安全与其记录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并在项目总工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35.4 事故报告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其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和项目总工。如果出现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发包单位和项目总工。材料、工程设备与工艺3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项目总工的指令要求和设计要求,与;( b)按项目总工要求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规定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c)按国家规程规定的有关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与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与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项目总工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36.2 样品费用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则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36.3 检验费用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标价。36.4 未规定检验的费用如果项目总工要求的任何检验:( a)未规定与未明确指明,或( b)(尽管规定或指明了)项目总工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或设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检验。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与操作工艺未按合同规定满足项目总工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情况下,应根据第 36.5 条款的规定办理。36.5 项目总工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根据第 36.4 条款规定,本款规定,项目总工应在与发包单位和承包人认真协商之后,确定:按第 44 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工期延长,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单位。36.6 发包单位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发包单位可向承包人提供货物和材料(设备):招标文件中如附有“ 发包单位可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时,承包人可选择使用。如果承包人选用发包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则:( 1)发包单位应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材质(规格)与指定的地点供应上述材料(设备);与( 2)该种材料(设备)应被认为已由承包人选定和使用,并应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求。发包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负责,如因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工程具体要求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应由发包单位负责。36 7 工程废旧物资与其他材料和设备工程废旧物资与剩余的和维修更换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与时通知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监理,应按发包单位的要求进行回收。未经发包单位同意擅自处理的,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乘以结算时的市场价格扣减。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7.1 操作的检查项目总工与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与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37.2 检查和试验在生产、加工(若有的话)或准备阶段,项目总工有权检查与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与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应为项目总工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37.3 检查、检验日期承包人应同意项目总工安排的检查、试验,项目总工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检验与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项目总工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项目总工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项目总工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人立即向项目总工提交有适当、合法有效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项目总工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准确的。37.4 拒收如果根据第 37.3 条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准备,或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项目总工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项目总工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项目总工要求在一样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发包单位发生的费用,项目总工应在与发包单位与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将向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项目总工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单位。37.5 独立检验项目总工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第 2.4 条款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项目总工的助手,项目总工应(在 14 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人。38.1 隐蔽工程的检查没有项目总工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项目总工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与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与时通知项目总工,除非项目总工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项目总工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与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38.2 隐蔽工程的复查当项目总工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复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第 38.1 条款规定予以复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项目总工应在与发包单位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与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与抄报发包单位。任何其它情况下与经复查隐蔽工程不合格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这种复查之前应得到发包单位的批准。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项目总工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项目总工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支付,但项目总工认为由于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39.2 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违约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或在合理的时间(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发包单位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费用均应由项目总工在与承包人和发包单位协商后决定,并由发包单位向承包人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项目总工应相应通知承包人与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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