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配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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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分配协议书范本 股份分配协议书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章程范例 1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 仅 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中心、XX综合商社双方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特于200X年XX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 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汽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北里乙XX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车 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 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 胶与橡胶服装、制品的销售; 汽车维修; 物业管理; 室内外装饰装修; 汽车配 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 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 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 注册资本2 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xx综合商社 出资额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3.3% 出资方式 货币xxxx中心 出资总额560万,占注册资本的 46.7% 其中:实物出资 70 万元货币出资 490 万元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 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 的3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转让。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 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 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 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 会 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 次,临 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 者监事提 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般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 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4 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 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 表 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 或减少注 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所作出的 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 会应当对 所而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 签名。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 成员为 7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董事长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猜况,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 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 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 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 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5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 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 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特。董事长因特殊原因 不 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 集和主 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 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 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 加,由被 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 由占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 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资人不得兼 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 董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 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 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 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多会计年 度终了时 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 据书面报7 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 部 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入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 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 改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 改公司章 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 记机关备 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 记。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 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XXXX中心、XX综合商社200X年xx月xx日(责任编辑: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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