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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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阅览,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境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省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五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六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工作报告。七承办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条件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境注册的企业,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四项指标权重赋值须超过70分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时期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第四章 认定程序与受理时间第九条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网址: .innocom.gov。第十条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网络指引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执行有关网络程序。第十一条企业到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附件2,对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再次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执行网络所有程序后同时准备下列材料一式七份一并上报;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3;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附件6。第十二条原则每季度或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酌情确定认定时间评审一次,高企认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抽取5-7名同行专家其中一名为财经专家,专家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对企业提出书面评价意见。高企认定办公室综合各方意见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和,报省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三条经审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传至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并公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有异议的,高企认定办公室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执行完国家审批程序后,省领导小组颁发文件向全省公布,同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第十四条企业完成第十一条工作后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高新区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设区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并提出具体的书面推荐意见,报高企认定办公室。第十五条 高企认定办公室全年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事宜。第五章 复审和复核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件3,并注明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工作报告,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审时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三条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务、省地税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向高企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高企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第十九条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情况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对第八条四款产生争议的,高企认定办公室将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累计总额与同期累计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政策。第六章 享受税收政策第二十条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七章 中介机构和专家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条件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无不良记录。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的职责一接受企业委托,严格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362号文件,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上岗资质由省领导小组实行动态管理。二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接受高企认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第二十四条专家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居住和工作。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四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采取聘任制度,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专家职责和纪律一受聘专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高企认定办公室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时填写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件4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5负责。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三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四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五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六未经高企认定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第八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高企认定办公室在5年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二十七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义务。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布,并五年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停止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1、企业注册登记表2、中介机构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6、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附件1: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名称注册时间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注册类型法人代码税务登记号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姓 名手机号电 话XX联系人姓 名手机电 话XX企业是否上市是 否企业上市代码股权结构本表可续加中国公民姓 名护照号投资额万元外籍公民中国企业法人名 称法人代码投资额万元外国企业法人是否引入风险投资 是 否投资额万元附件2:中介机构第一批1、赣能会计师事务所2、正信会计师事务所3、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4、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5、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6、兴瓷会计师事务所7、鑫达会计师事务所8、永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9、大井冈会计师事务所10、安石会计师事务所抚州11、会计师事务所12、人和会计师事务所13、万佳会计师事务所14、天华会计师事务所15中税税务代理16国瑞税务师事务所17奥铿特税务师事务所18金瑞税务师事务所19华泰会计师事务所20方圆税务师事务所21普信和泽税务师事务所22普沁税务师事务所23鑫源税务师事务所24诚誉税务师事务所25同惠税务师事务所26XX宏鑫税务师事务所27市世纪星税务师事务所28书乡税务师事务所29和悦税务师事务所30市方圆税务师事务所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所在地区:省市 认定机构办公室:填报日期:年月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二八年七月填 报 说 明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填报。本表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2.表栏目不得空缺,无容时填写 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一、1中研究开发活动定义。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容。其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容。5.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6.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总资产是指: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的总和,等于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7.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8.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9.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年以上的独占许可。1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11. RD代表研究开发项目编号;PS代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编号。RD和PS后取两位数01、02、。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其他领域近3年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其 他人力资源情况职工总数人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从事研究开发人员数人留学归国人员数人近3年每年销售收入万元第1年近3年每年总资产万元第1年第2年第2年第3年第3年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万元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其中:在中国境研发费用总额万元管理与研究开发人员情况限400字科技成果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限400字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近3年执行的项目,按单一项目填报项目编号:RD项目名称起止时间技术领域本项目研发人员数技术来源研发经费总预算万元研发经费近3年总支出万元其中:第1年第2年第3年立项目的及组织实施方式限400字核心技术及创新点限400字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限400字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编号:PS产品服务名称技术领域技术来源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限400字与同类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限400字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限400字四、近3年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序号授权项目名称类别授权日期授权号获得方式所属项目编号PSRD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3年每年分别填报年度 单位:万元研发项目编号科目累计发生额RD01RD02RD03RD合计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其中: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设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其中:境的外部研发投入额研究开发投入额小计企业填报人签字: 中介机构签字公章:日 期: 日 期: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申请企业受理号主营业务所属技术领域职工总数人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研发人员数人研发项目核定数研发项目经费核定总额万元在中国境研发费用总额核定数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定数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核定额万元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评价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得分:A. 6项,或发明专利 B. 5项C. 4项D. 3项 E. 12项 F. 0项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得分:A. 4项以上 B. 34项 C. 23项D. 12项 E. 1项 F. 0项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得分:A. 5项均符合要求B.4项符合要求 C.3项符合要求D. 2项符合要求 E .1项符合要求 F.均不符合要求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分得分:总资产增长率:销售增长率:对企业整体情况的综合评价依照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指标,简要进行综合评价合计得分专家签名: 年 月 日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企业名称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职工总数人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研发人员数人研发项目核定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定数研发项目经费核定总额万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核定额万元在中国境研发费用总额核定数万元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总销售收入比例%近3年在中国境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比例%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综合得分其中:知识产权得分转化能力得分管理水平得分成长指标得分对企业整体情况的综合评价对照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指标,简要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组长签字: 日期:附件6: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序号XX学历所学专业所在岗位科技人员分类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2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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