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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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为了构建公司利益共同体 强化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增强员工的主人翁 地位与意识 促进公司效益 员工增收 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公司决定允许员工入股公司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总则 1 根据 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 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 共谋发展 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 企业的利益 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 工 以下简称 激励对象 进行期权激励 激励股权份额为 3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 2017 年 月 日股东会通过 于 2017 年 月 颁布并实施 正 文 一 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 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 劳动合同 且在签订 股权激励合同 之时劳动关系仍然 合法有效的员工 2 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3 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 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4 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 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 股权激励合同 二 关于激励股权 1 为签订 股权激励合同 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 以下简称 激励股权 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1 激励股权在按照 股权激励合同 行权之前 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 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 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 但是 A 对于行权部分 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B 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 如有剩余部分 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 回 2 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1 公司股权总数为 2 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3 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 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 始股东所有 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4 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 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5 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 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 激励股权存在 6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 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三 关于期权预备期 1 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 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 动 1 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 1 年 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 于 XX 月的有效期 2 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 定或约定的行为 3 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4 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 以上标准可得豁免 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 过 2 在预备期内 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 激励对象无权参 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 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 但是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 激励对象的预 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1 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A 在预备期内 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 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 挽回重 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B 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 C 公司由于收购 兼并 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D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E 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 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 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A 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 情况 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B 公司处于收购 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 并且按照投资人 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 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C 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以下简称 违规行为 公司股 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 股权激励合同 在观察期结束后 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 为 并无新的违规行为 则 股权激励合同 恢复执行 D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四 关于行权价格 1 所有的股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 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不 得修改 2 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价格应在签订 股权激励合同 之时确定 非经合同双方 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 否则不得变更 3 按照公司股东会 2017 年 9 月 日股东会决议 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1 对于符合 对公司特殊贡献 条件的激励对象 行权价格为 每股一万元整 2 对于符合 挽回重大损失 条件的激励对象 行权价格为 每股一万元整 五 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1 对于每一期的行权 激励对象必须按照 股权激励合同 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 时 足额支付行权对价 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 股权转让的比例 2 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 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激励对象可能获缓 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 六 关于赎回 1 激励对象在行权后 如有如下情况发生 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 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1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2 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 股权 激励合同 的约定 3 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2 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 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对于行 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 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 赎回 3 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4 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 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5 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 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 该项赎回不得影 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6 在赎回之时 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 并完成所有相关 的法律文件 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七 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1 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 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 括 股权激励合同 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2 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 2 年 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3 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4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 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 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不 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5 对于本实施细则 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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