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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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一、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煤矿企业均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擅自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各县(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一)煤矿企业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小煤矿,要积极实施机械化改造。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小煤矿积极实施采煤工艺改造,凡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二)煤矿企业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无计划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期开采和用破坏性方式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三)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四)煤矿企业有超层越界开采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及所有其它井巷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定期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分析和总结。(六)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一)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以风定产,做到风速符合要求,风量充足。(二)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高瓦斯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巷。(三)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墙、风帘等)设施齐全、合理可靠,风流稳定。(四)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串联、接力通风。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五)风量、风速分配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风量分配以作业规程设计风量为依据。煤矿企业每月末必须绘制能够反映矿井通风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每年组织1次反风演习。(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工作,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实行“三专两闭锁”。井下必须淘汰5.5KW局扇。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棚栏、悬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一)煤矿企业必须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治措施。(二)必须健全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管理严格,做到应抽多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抽采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评判合格。(三)凡出现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报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组织生产。(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和瓦斯防治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掘进工作的瓦斯涌出量、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抽放系统、监测系统、隔爆设施、压风自救、顶板岩石钻孔抽放、巷帮超前抽放、钻孔疏放、避灾硐室、物探、钻探分析、地质构造、设备防爆、机电设备保护、通风设施等项目进行预测预报及评价验证,对各专项评价进行会审,提出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综合评价意见。(五)监控系统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各项规定,监测监控运行正常、准确、报警断电。(六)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预测预报,逢掘必探,先治后采”的方针和“立足采面,探查先行,以堵为主,疏堵结合”的综合防治方法。(二)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害威胁严重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一名防治水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配备不少于2套专用探放水钻机。(三)煤矿企业根据矿井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提高防治水经费所占比例。(四)各县(市)煤炭局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凡属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类型矿井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管检查和整治。开采+380以下煤层,凡承压开采的矿井,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经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批文后方可开采。(五)积极引进新装备和新技术,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继续推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水害治理到位。(六)矿井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七)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要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开采防隔水煤(岩)柱。(八)按规定封填井田范围内和邻近的报废立井、斜井和平硐,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注、归档。(九)矿井要按规定配备与矿井最大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满足要求。(十)要加强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的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十一)做好雨季“三防”(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工作。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十二)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发现透水预兆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透水地点及水情,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向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十三)矿井必须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救援队的联系,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事故抢救。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一)煤矿特别是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和安全装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投入使用。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选型、安装、管理、使用、维修、检查、测定、试验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二)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设备必须完好,禁止带病作业、超载超限运行。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期进行性能测试与维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各煤矿企业自行采购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审核程序,对不具备设备安标生产资质的厂家和提供不出安标证书、编号的产品坚决不允许购买和使用。(三)绞车司机经过严格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每一主要提升装置的绞车必须配齐正副司机,升降人员一定要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一侧监护。(四)矿井主要提升设备,必须按设计的速度图运行,不得随意改变,确实要改动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五)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保持动作灵敏可靠。(六)专用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安规要求。(七)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执行标准化管理,实行包机制。做到“三定、四包”,即定人员、定设备、定任务;包使用、包管理、包维修、包故障排除,确保包机责任制落实到位。(八)认真执行机电设备的“润滑、紧固、冷却、过滤”八字维修方针。(九)加强现场管理,定期分析设备运行情况,总结机电事故案例,强化点检系统管理,提高机电管理水平。(十)各类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提高对仪器仪表的校验、检测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校验、检测工作。(十一)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到有资质的机构和部门对煤矿安全装备、仪器仪表进行检验检测。否则一律不得使用。(十三)煤矿企业必须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产品,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并停止生产作业,按时更换。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一)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与工人同上下。矿长(实际控制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其余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原则上不能少于15次。(二)带班领导当班要提前半个小时入井,与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三)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四)建立煤矿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公示制度。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五)各县(市)煤炭局要建立煤矿领导带班入井考核制度。加强煤矿企业内部考核与奖惩。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六)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对井下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三、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于2013 年 月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于2013 年 月 日起施行。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三、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以风定产,做到风速符合要求,风量充足。(二)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高瓦斯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巷。(三)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墙、风帘等)设施齐全、合理可靠,风流稳定。(四)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串联、接力通风。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五)风量、风速分配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风量分配以作业规程设计风量为依据。煤矿企业每月末必须绘制能够反映矿井通风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每年组织1次反风演习。(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工作,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实行“三专两闭锁”。井下必须淘汰5.5KW局扇。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棚栏、悬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预测预报,逢掘必探,先治后采”的方针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综合治理”措施“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时间:2009-03-19 11:12:51.0 来源: 作者: 甲烷传感器 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CH41.5%CH41.0%CH4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CH41.5%CH41.0%CH4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0%CH41.0%CH41.0%CH4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5%CH41.5%CH41.5%CH4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专用排瓦斯巷2.5%CH42.5%CH42.5%CH4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CH40.5%CH40.5%CH4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0.5%CH40.5%CH40.5%CH4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机1.0%CH41.5%CH41.0%CH4采煤机电源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1.0%CH41.5%CH41.0%CH4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1.0%CH41.0%CH41.0%CH4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0.5%CH40.5%CH40.5%CH4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掘进机1.0%CH41.5%CH41.0%CH4掘进机电源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0.5%CH40.5%CH40.5%CH4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的装煤点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0.5%CH4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0.5%CH40.5%CH40.5%CH4机车电源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主要回风巷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0.5%CH40.7%CH40.7%CH4机车电源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0.5% CH40.7% CH40.7% CH4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瓦斯抽放泵站室内0.5% CH4 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30% CH4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25% CH4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1.0% CH41.0% CH41.0% CH4抽放瓦斯泵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13 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深刻汲取阳煤集团寺家庄矿“1.7”瓦斯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省煤炭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已经省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突出矿井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自鉴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突出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严禁采掘作业。加强密闭施工及维修、打钻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停产停工整顿:(一)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二)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四)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五)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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