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合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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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河北省邯郸市 合同编号: _ _(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工程甲级(A144000301)发包人: 设计人:_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7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 设计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建筑单体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设计人将组合专业优势设计力量、成立专项设计服务团队、运用最新设计技术,以成熟的项目管理流程与工作模式和高水平的人力投入为甲方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创新、效率创新的高品质设计服务。在甲方的带领下,将本项目打造成为当地一流的地标及精品建筑。据此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邯郸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及发包人关于规划设计要求的相关资料。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5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2.1建设地点: 河北省邯郸市2.2工程名称: 2.3设计指标: 规划总用地面积: M,预估总建筑面积约 M。2.4 设计阶段:规划方案、单体方案、施工图设计、施工后期配合。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设计费单价 (元/平方米)设计费 (万元)层数估算建筑面积()方案施工图设计1规划总图 2建筑单体 合计 万元说明最终设计费按实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设计任务书(含规划指标要求、策划定位)方案设计前提交1:500现状地形图(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方案设计前提交3用地红线图(含控制点坐标、规划设计许可证)方案设计前提交地块周边市政道路图(含控制点坐标及道路竖向、管道接口标高)场地外部市政资料(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热力、中水)及相关道路标高1方案设计前提交5项目立项批文1方案设计前提交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施工图设计前7设计需要的其它资料及文件(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所在地法令法规、各顾问公司提供的设计成果、风洞试验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超限审查报告)1设计过程中注:1.以上文件需真实有效,设计人可以用此作为设计依据。2.发包人应积极协助设计人提供相关手续、批文,协助设计人办理项目所在省市勘察设计备案。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以及进度: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建筑单体设计方案8协议生效后根据甲方要求甲方提供方案确认单2甲乙方技术交流(会议纪要)3提交方案后甲方签字确认后开始组织交流会会议纪要双方签字3设计阶段成果8设计交流双方签字确认后双方约定时间内完成若需要本地职能单位(消防、人防等)审查,则技术设计阶段成果以审查结束为完成点4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结、水、暖、电)10技术设计成果甲方确认后(若有职能单位审查,则为甲方组织同步对接)双方约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图外审图其中含第三方审查2份文件注:1、 以上设计资料及文件均以图纸方式提交,设计人可依据项目进度,先提供部分CAD电子文件满足发包人报批相关手续要求。2、各阶段设计深度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家及邯郸市政府相关机构有关设计文件深度的要求。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10%(定金)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第二次付费20%方案报批,规划局审批通过后五日内第三次付费20%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五日内 第四次付费20%主体封顶后五日内第五次付费30%竣工验收后五日内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3、审图单位提出的设计问题,设计人应及时修改到位,设计人提交的图纸存在规划或审图单位或政府专业部门(如水、电等)要求修改的内容,设计人应积极配合进行修改。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期限内,设计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交给发包人设计文件,影响发包人项目进度,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工费。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设计人应提前提交设计文件。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地方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规范。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內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和文件。6.2.5设计人所提交的设计方案,如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设计人须重新进行方案的设计,直至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设计费。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赔偿发包人直接损失(设计人已购买设计保险,按保险条例进行赔偿)。7.4由于设计人自身的原因,延误了按双方约定的设计周期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合同解除的条件8.1 违反双方签订的廉洁自律协议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视情况追究设计人的违约责任及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8.2 合同履行到期或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8.3 遇不可抗力及政策调控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发包人通知后解除。8.4 经双方协商,中止或解除合同。8.5 合同解除后,设计人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发包人的任何商业秘密。第九条其他9.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9.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9.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9.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9.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9.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9.8本合同一式拾份,发包人三份,设计人六份,主管部门备案一份。9.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9.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9.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12其它约定事项:设计人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规程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规程、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向发包方提供合格的设计成果,并应保证各项指标的合理先进。(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日 期: 日 期:住 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八号郦城工作区826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100195电话: 电话:010-88496881传真: 传 真:010-51901990E-mail: E-mail: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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