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党委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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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党委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党委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把握科学发展规律,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党的先进性,确保我院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设立西安研究院党委,同时设置院纪律检查委员会。院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第四条 院属各研究所(中心)、机关各职能部门,根据党员人数,经院党委批准设立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基层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择产生,每届任期3年。第五条 各党总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党的生活支部,支部分设党小组,具体组织开展党的各项活动。第六条 院党委本着科学、合理、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设置党委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 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把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把握科学发展方向,确保带头执行,切实落实发展目标。主要有以下工作职责:(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以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把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到实处。(二)参与决策。认真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积极履行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职责,完善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体制机制。(三)主导用人。切实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主导作用,按照我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后备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后备人才的教育、培训、管理、选择、考核和监督。(四)监督保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以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为目标,建立健全防治腐败的工作体制机制,切实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五)民主管理。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作用,积极推进职工民主建设。(六)维护稳定。注重团结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职工群众释疑解惑和思想工作,消除误解,化解矛盾,维护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第四章 决策机制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党的会议是指党代表大会,党委会,党群部门季例会。(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大会是动员全体党员代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贯彻执行各项决议的主要形式。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4年召开一次。(二)党委会。党委会是党委成员共同决策、实施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三)党群部门季例会。党群部门季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通报检查上季度党群工作,安排布置本季度工作。第十二条 学习制度(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二)中心组学习。党委中心组学习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第十三条 监督制度(一)党风廉政。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所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管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民主监督。广泛开展民主管理,落实院务公开各项规定,维护职工民主权益。在院务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三)效能监察。监督和检查全院各部门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力,查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确保我院管理工作协调有序。(四)提醒诫免。提醒诫免主要在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进行,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组织实施。当发现领导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不足或失误时,要进行谈话提醒;当发现领导人员有违纪苗头时,要进行谈话诫勉,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第十四条 联系制度(一)联系工会。联系和支持工会依照国家法律和工会工作章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联系共青团。领导和支持共青团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生力军和后备军作用。(三)联系民主党派。联系和支持各民主党派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民主协商参政议政作用。第六章 会议制度第十五条 党的会议议事要坚持把方向、谋全局、议大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十六条 党代表大会(一)党代表大会是动员全体党员代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贯彻执行各项决议的主要形式。(二)党代表大会由全体党员代表参加。(三)党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1、听取和审查党委工作报告;2、听取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3、听取和审议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报告;4、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和纪委。(四)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4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党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五)党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六)院党委确定党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大会的代表名额及分配方案、比例、选举办法等。(七)院党委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组织工作,组织起草院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及相关的决议等。第十七条 党委会(一)党委会是党委成员共同决策、实施集体领导的主要方式。(二)党委会由全体党委委员参加。根据议题需要,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三)党委会主要内容: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讨论通过党中央、省市委及上级党委主要会议精神学习贯彻的意见;2、讨论通过院党委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研究通过院党代会筹备方案、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及提交党代会讨论审议的文件;4、讨论决定党委工作机构的设置、党群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决定院管理的党的干部任免和奖惩;5、研究决定党总支、党支部换届方案和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6、讨论决定党内评比先进的方案和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7、审批新党员的入党转正和党员年度发展计划;8、听取纪委、工会(职代会)和团委的重要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9、研究决定院党委阶段性工作或专项重要工作;10、听取院党群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汇报;11、研究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宜。(四)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五)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六)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七)对有关问题进行决策时,在发扬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列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可计入票数)。会议通过多个事项的,应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八)凡经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都应作出决议,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不能马上决定的,可于下次会议再议。(九)凡涉及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问题,委员本人要回避。(十)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和相应的决定,凡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公布的,均应保密。(十一)院党委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十二)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会议纪要编发以及相关会议材料的整理归档留存由院党委工作处负责。第十八条 党群部门季例会党群部门季例会一般每嫉妒召开一次,由党委工作处、监督处、工会、团委等机关党群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委托的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党委工作处秘书负责记录。会议主要通报检查上季度党群工作情况,安排布置本季度工作。第七章 学习制度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 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二)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三) 民主生活会程序内容:1、民主生活会时间确定后,应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2、会前要确定主题,然后由有关部门深入所(中心)、处广泛征求党内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经综合整理后在领导成员中传阅;3、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沟通情况。积极准备个人发言提纲;4、会议期间,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思想实际、敞开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5、会后,要针对问题抓好整改,并将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四) 民主生活会个人发言提纲、会议记录要上报上级党委。(五) 党委工作处、监督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六) 党委工作处负责会务、会议记录以及相关材料的整理上报、留存。第二十条 中心组学习。党委中心组成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委员组成,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情况列席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党委中心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学习秘书由党委工作处负责担任。具体规定和要求详见中国煤炭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第八章 监督制度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党内监督、效能监察监督、财务审计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等手段,加强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要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和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从业承诺书,建立党员领导干部督约束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新格局,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科研、生产经营工作同步进行。第二十二条 我院各级党组织要坚持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制度,院领导班子成员结合民主生活会,对个人年度学习、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专题陈述报告;各所、中心和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结合年度总结考核,在专门会议上进行述职述廉。第九章 联系制度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要按照分工,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党群职能部门要将职工群众意见及时汇总分析,提供党委及时研究解决职工的思想认识问题和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切实为职工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委工作年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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