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彩-三鼎控股-三鼎控股担保业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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膈蒅蚈羁芀蚁羆羀莃 肇薇蚀袄莆薆螂聿节 三鼎控股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2006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1 第三章 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2 第四章 担保履行控制 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5 第六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对担保业务的管理 规避企业或有负债的风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 等法律法规 以及三鼎控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 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 供债务担保 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 其方式包括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 第四条 三鼎控股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 下属子集团仅仅是提出担保需求并配合担保 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目前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总裁审批决定 第六条 三鼎控股各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 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 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 1 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 明确担保原则 严格限定担保权限 加强对被担 保单位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 2 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 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 3 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 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1 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核 2 对被担保企业调查和审批 3 担保合同拟订与复核 4 合同订立 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审批与付款 5 垫付款记录和付款 6 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审批 付款和回收垫付款 各子集团不能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条 各子集团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三鼎控股各子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项目和担保企业进行分析研究和担保可行 性分析 三鼎控股财务部负责对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全面调查论证 提出初步 担保方案 总裁为三鼎控股担保业务的最终审批人 第十二条 担保业务的审核和审批应逐项进行 其中关键审批要点包括 在担保业务发生 之前 担保业务要经过正当审批 非经正当审批 不得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责任 担保标准 担保条件等要经过审批 为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支付款项也必须经过审 批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经办人对于未经总裁审批的担保业 务 有权拒绝办理 并及时向总裁报告 第十四条 各子集团开展担保业务应以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为前提 担保范围 仅限于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内部间的相互担保 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 申请担保的单位都要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并承诺承担由此 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十六条 各子集团应制订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程序 担保业务操作程序一般为 1 受理业务 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 2 对其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论证 3 审批 签订合同 4 对被担保企业监控监督 5 履行合同和垫付款项 6 收回垫付款项 第三章 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第十七条 三鼎控股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业务评估程序 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对担保业 务进行评估 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为三鼎控股内部单位提供担保时 应对该内部单位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 审查 内容包括 申请担保项目是否可行 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 有无 胁迫欺诈行为 该内部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 管理水平 财务状况及以往履约情况 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 对于认定无履约能力的 应拒绝办理 第十九条 为三鼎控股外部单位提供担保时 事先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单位主体的资格 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 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 财务状况 经营情况 行业前 景和信用情况 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等进行全面评价 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三鼎控股总部提出担保需求时 决策程序一般为 1 总裁认为必要时 授权集团财务中心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 2 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三鼎控股总部作为担保主体的 由财务部负责签订担保合同 报总裁审批后 财务部负责和监控担保合同的实施 3 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下属子集团作为担保主体的 由总部财务中心知会担保主体 单位总经理和财务经理 并由集团财务部指导 监控 协助双方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经总裁审批后 担保主体单位财务部负责担保合同的实施和控制 集团 财务部履行监控职能 第二十一条 三鼎控股下属子集团提出担保需求时 决策程序一般为 1 下属子集团提出担保需求 经单位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总部审批 2 集团财务部负责对担保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 并提出初步方案 报总裁审批 3 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三鼎控股总部作为担保主体的 由总部财务中心负责签订担 保合同报总裁审批后 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和监控担保合同的实施 4 总裁审批同意由该下属子集团对外提供担保的 由集团财务部指导 监控 协助 双方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经总裁审批后 担保主体单位财务部负责担保合同 的实施和控制 集团财务部履行监控职能 5 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其他下属子集团作为担保主体的 由集团财务部知会担保主 体单位总经理和财务经理 并由集团财务部监控 协助双方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 合同经总裁审批后 担保主体单位财务部负责担保合同的实施和控制 集团财务 部履行监控职能 第二十二条 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额度控制制度 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存量 核定 年度担保总额 在额度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超出额度的担保业务 必须经总裁 严格审批 第二十三条 重要担保合同的订立 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对合同的合法性 完整性进行审核 避免出现缺陷或漏洞 第四章 担保履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或银行保函生效后 不得随意修改 如因担保项目或合同变更等原 因必须修改合同或保函内容时 需重新进行论证审批 并与受益方一起通知银行 经银行批准后 方可销旧换新 第二十五条 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监测报告制度 由各子集团财务部对被担保单 位 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测 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状况 形成 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子集团对担保合同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在发生对方违约情 况时 作为担保或反担保方应及时进行交涉 据理否定担保的约束力 尽可能化 解风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办理保函而委托内部单位向银行担供反担保 其日常管理主要由委托 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所有保函都不能用于转让 贴现和抵押 第二十九条 采取抵押担保的单位应当建立担保财产保管制度 集中妥善保管有关担保财 产和权利证明 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 对担保的对象 金额 期限和用于抵 押的物品 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垫付款项回收 担保或反担保企业承担了担保责任后 应立即向被担保方发 出垫款通知书 及时 全额收回垫付款项 有条件的 也可从对方的往来款或业 务拨款中扣回 第三十二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担保方应及时通知被担保单位和受益人 终止担保合同 1 担保有效期届满 2 修改担保合同 3 被担保单位或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4 本企业为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 担保企业未收回垫付款项 不得注销担保合同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函所列担保的义务履行完毕或担保期满 保函即自行失效 届时 应 及时进行清退注销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子集团办完保函清退手续 应催促银行即时退还保证金本息 对收到银行 退还的委托单位的保证金本息 反担保企业应及时划拨委托单位 对延误办理清 理手续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应给予处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为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应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 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担保业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 岗的现象 2 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担保业务 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3 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对被担保单位进行日常监测 是否按季度向担保单位报告担保合同履行情况 4 担保业务记录和担保财产保管制度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 件是否完整 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 加以纠正和完善 对因违规违法操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三鼎控股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螃肂肀莆袃螂芆节葿 蒇羅肃薈螂袁肂芈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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