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标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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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咨询服务合同 委 托 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签订时间: 2016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宁 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 _ _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关于乙方向甲方提供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咨询服务项目的约定。双方协议如下:一、 咨询服务的目标和范围1. 目标:乙方依据国家现行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协助甲方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2. 甲方所需建立的体系覆盖的服务范围是乙方指导甲方策划、实施、运行、评审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方式,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二、 合同的履行阶段第一阶段:乙方派专家到甲方进行现场调研,策划甲方管理体系,培训甲方工作人员,指导甲方编写管理手册。第二阶段:乙方指导甲方修改,确定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并有甲方颁布运行。第三阶段:乙方指导甲方按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的要求使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四阶段:乙方协助甲方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验收文件并指导甲方申请认证。三、 甲方的义务1在合同签署后,甲方将把其所掌握的而且是乙方履行本合同范围内服务所需的一切信息提交给乙方。甲方应对提交给乙方的一切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甲方同意将所提交的信息中存在的任何问题或错误尽快通知乙方。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为更正信息或资料所提供的服务可能会发生的额外费用,双方约定将协商谈论重新评估费用;2甲方最高管理者指派一名管理者代表,由其代表甲方具体负责操作此项工作,成立贯标领导小组,并按乙方的建议和指导,建立并实施相应管理体系;如对乙方的建议、指导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并与乙方协商解决。在项目开展期间,甲方指定1名专职人员进行文字录入及档案资料整理汇总。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技术委员会提交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一套,由乙方备案归档。4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四、 乙方的义务1其有权利、经验、技能签订和充分履行本合同,授予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权利;2.其在履行服务时所实行的一切遵守中国法律与法规的规定;3.按本合同的履行阶段完成乙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提出具体建议和指导,对咨询质量负责;4辅导甲方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验收文件并指导甲方申请认证。五、 费用及支付方式咨询服务费:甲方应付给乙方咨询服务费人民币_叁万_ _元整。咨询服务费分二次付清。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甲方首付合同金额的三分之二,计人民币_贰万_元整;现场审核后的5日内(从召开末次会议的日期算起),再向乙方支付合同额剩余费用,计人民币_壹万_元整。 另,如甲方根据需求委托乙方做专利检索分析报告、项目的知识产权法律分析报告等,双方将另行签订协议。六、 合同解除双方同意任一方不得随意终止该合同,除非任一方有下列实质性的违约事件发生。甲方未按咨询项目组的建议和指导完成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过程中规定的工作,造成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甲乙双方可协商对咨询计划进行修改并继续完成后续咨询工作;若因甲方未按时支付咨询费用而造成本合同未能如约履行,责任在甲方,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向甲方索赔的权利。1) 甲方原因造成工作的延误,将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2) 乙方未按约定标准提供服务,并在甲方书面提出后仍无法进行合理性补救的。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到合同解除日期为止(而非其后)乙方已交付的合格工作成果相对应的费用。七、 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凡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因此而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而且任何一方均不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该方在努力消除造成延迟的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寻求、使用替代工具、方式等)消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且在发生不可抗力后两日内将不可抗力事实与可能造成的损害通知对方。在延迟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实施合理的替代方案、计算机系统灾后恢复、来源替代或者其他商业上的合理手段,以促进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直到延迟情况被消除为止。八、 知识产权及保密约定工作成果由甲方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乙方应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向甲方转让对于任何工作成果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所有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保密条款:1. 本合同所含条款;2. 工作成果;3. 甲方为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材料;4. 一方在另一方接触之前特别指定为保密的口头和书面信息;5. 接受方按理应当视为保密的口头和书面信息,而不论该等信息是否被指定为保密的。6.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无权单方面对媒体公开合作内容。7. 合同双方将尽其合理的努力,促使其各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尽量减少对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散发和复制,并防止作出未经授权的透露。合同双方同意,只有有必要知悉另一方保密信息的该方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才会得到该等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8. 除上述4、5、6项以外的保密信息,乙方均可保存一份,仅用于存档目的。保密条款不包括下述任何信息: 并非由于接受方的过错而属于或者成为公众普遍可得的或知悉的信息; 在另一方透露之前已为接受方知悉或可得的信息; 对透露信息的一方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后来向接受方透露的信息; 法律要求作为司法程序、政府调查、法定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的一部分而透露的信息。 在不违反与信息透露方的任何保密合同或者对其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接受方已经或在此后独立获得或开发的信息。如果作为司法程序、政府调查、法定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的一部分而要求某一方透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则该方将把此项要求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该方将作出合理的努力,提前足够的时间发出该通知,从而使另一方能够寻求适当的保密合同、保护令或对任何透露的更改,而披露方将在此方面予以合作。九、 合同转让若甲方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有合并或分立等变更事务发生,则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转由变更后新的法人公司承担。除上所述情况,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十、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按合同法规定解决。十一、其他1. 本合同经由甲乙双方负责人或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2. 本合同中所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3. 本合同仅为甲方和乙方的利益而签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因本合同而创设任何第三方权益或义务。 4.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叄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另一份交由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5. 对于合同的履行阶段,乙方可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对各阶段内容做适当的调整。6. 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为任何目的而在双方之间建立合营或合伙关系。就一切目的而言(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由谁负责承担与工资有关的一切义务的问题),乙方的人员仍是乙方的雇员。7. 双方明示谅解和同意,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保密、仲裁约定等规定,均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8.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其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则其余条款仍然充分有效。9. 本协议条款及双方签订的项目意向书中任何以非打印方式所形成的文字、数据、图表 (包括但不限于手写、涂改等方式)均无法律效力。10.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双方负责人或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1.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徐瑜波 电 话: 电 话: 057487973210/3209 传 真: 传 真: 05748797321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 户 名: 户 名: 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帐 号: 帐 号: 364960598796 地 址: 地 址: 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扬帆路999弄3号楼4楼406 邮 编: 邮 编: 315048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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