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用地应知应会知识1、农用地转用的概念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2、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国务院的批准权限:(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城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扩张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1)除了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用地占用农用地的(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的(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3、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2)省政府的批准权限国务院批准权以外的征收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3)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省政府批准农转用的在省级征地批准权限内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超过权限的先办农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4、征收土地的公告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5、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其中出让方式最为常见,管理也日益规范。目前工业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地可以进行协议出让。划拨方式,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6、国家对各类用地最高出让年限的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7、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六类: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具体供地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决定是否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8、招拍挂要做哪些前期工作A、经营性用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1、基本情况调查。查清拟出让地块的权属、地类、使用者、土地规划、有无争议及土地登记等情况。确定是无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可纳入招拍挂计划。2、协调沟通。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3、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红线图、收回红线图”。4、委托测量、评估。5、申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收回拟招拍挂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及其主管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上报。B、工业用地1、基本情况调查。查清拟出让地块的权属、地类、使用者、土地规划、有无争议及土地登记等情况。确定是无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可纳入招拍挂计划。2、出让方案会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县投资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在出让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行政章,规划部门同时出具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上述材料报国土局,再由国土局统一报县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公告、组织出让。意向用地者可向国土部门提交预申请。9、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范围1.兴办乡镇企业2.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10、农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1.农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3.乡镇国土资源所派员现场选址勘查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5.村组张榜公布6.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部门审核7.乡镇人民政府审核8.县国土资源局审查9.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11.乡镇国土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12.复核验收、登记发证11、农民宅基地申请条件(1)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是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农民。(2)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或建设用地拆迁,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3)申请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4)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不超过200平方米)。12、农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供的材料(1)户口簿(2)户主身份证(3)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需提供所有成年家庭成员签定的分户协议(经村委会见证);拆迁的,需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外地迁入的,需提供原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宅基地退交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无宅基地)的证明。13、宅基地管理的“三到场”制度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要求: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14、农民申请宅基地不予受理的情况:(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2)出租住房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3)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实际住房长期空置的;(4)户口虽已迁入,但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5)户口虽已迁入,但原籍住房无土地、房产部门批准转让及宅基地无退交集体重新安排等合法证明的;(6)户口已迁出,且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同等义务的;(7)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矿管应知应会知识一、采矿权的取得方式 采矿权的取得有两种渠道,一是出让取得;二是转让取得。出让方式取得包括申请授予方式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1、采矿权申请授予 采矿权申请授予是国家出让采矿权的行为。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对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过批准,将采矿权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使其成为采矿权人。 2、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 采矿权招标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采矿权拍卖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采矿权挂牌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矿权的竞得人的活动。 3、采矿权转让 采矿权转让是采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将采矿权转让他人的行为。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指矿山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过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基本要求:1、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应以经过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检测报告或上一年经审查验收的矿山储量年报为基础。对于资源储量家底不清的矿山,需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做地质工作,核实矿山资源储量,履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2、 地质测量工作应由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质的地测机构进行。矿山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选择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地质测量工作合同。3、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开采、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编写矿山储量年报。4、 矿山储量年报内容包括:矿山累计查明和保有资源储量;当年开采和损失的资源储量;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的变化情况;当年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下一年拟开采动用资源储量等。5、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当矿山形成的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时,矿山企业需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变更矿山储量登记统计库数据。6、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计算以采准矿量为基数,一般允许范围如下: a)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可采储量(111)的相对误差:10; b)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预可采储量(122)的相对误差:20;c)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推断资源量(333开采系数)的相对误差:3040。7、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应采用地质、测绘、资源储量估算等方面先进技术,鼓励矿山利用计算机技术和国土资源部认定的软件进行矿山生产及资源储量的管理。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基本概念: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二)我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根据江苏省主要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报告,我县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分布为:盱城镇、官滩镇、古桑乡、河桥镇、仇集镇、桂五镇、王店乡、观音寺镇等境内。盱眙县城市规划区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域,其范围为:西至淮河东岸,北至宁宿徐高速公路,东至葵花大道沿线,南至古桑乡第一泉路-金源路以南,包括周边生态林地及部分水域用地。上述所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外,进行大中型工程建设时,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四、开山采石禁采区1、禁采范围: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 ,下列区域、地段列入禁止开山采石区(以下简称禁采区): (一)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 (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内。 (五)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大运河、太湖等主要流域性河流两岸、湖泊岸线和水库、堤坝至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山采石的其他地区。2、禁采区管理要求:禁采区内不得开办新的开山采石企业。 除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开山采石企业外,禁采区内其他开山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应当制定关闭计划,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分批予以关闭。确因特殊需要继续开采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开山采石企业关闭前的开采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年核减。开山采石企业不得超量开采。3、我县禁采区分布序号禁采区(带)名称面积(km2)备注官滩霍山西山圣人山禁采区10.37禁采区官滩甘泉山禁采区4.59禁采区盱城四山磨盘山禁采区21.93禁采区古桑庙山禁采区4.44禁采区河桥张山破山口禁采区24.72禁采区铁山寺风景区禁采区44.47禁采区马坝小云山(南)禁采区0.20禁采区八仙台风景禁采区7.74禁采区穆店黄练山禁区2.42禁采区1盱眙县城至铁山寺风景区旅游公路禁采带33 km禁采带2盱眙县城至八仙台风景区旅游公路两侧禁采带21 km禁采带五、矿产资源补偿费:1、资源补偿费是指由采矿权人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所缴纳的一种费用。2、资补费一般用于矿产勘察及环境恢复等方面。3、我县境内的建筑用石料资源矿补费征收比例为销售收入的2%、砖瓦粘土矿为4,凹土矿为2%(原矿)4、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在矿产品销售之日起天、天、10天、15天内缴纳,或者按固定的个月、个月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在月31日前缴清,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月31日前缴清。 六、砖瓦粘土管理1、关于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成果,切实加强砖瓦窑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国土资发20075号)。对整治后保留的砖瓦窑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凭砖瓦窑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墙改机构核准意见,安全生产监督和环保部门批准书,取土申请报告等规定资料要件,按法律程序核发采矿许可证。要坚持对砖瓦窑厂取土范围每年划定一次,实行“一勘六定” 制度,即现场勘验,定界址、定季节(时间)、定深度、定数量、定复垦、定补偿标准。在延续或变更采矿权时,一定要对已开发利用砖瓦粘土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土、复垦的,要注销该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对发生无证开采砖瓦粘土或者破坏耕地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2、关于切实加强砖瓦粘土资源管理的通知(淮国土资发200881号)要求一、必须整合砖瓦窑厂:凡是有砖瓦轮窑的乡(镇),只允许保留一座砖瓦轮窑,多余一座的必须进行整合;不愿意整合的砖瓦轮窑必须关闭拆除;没有砖瓦轮窑的乡(镇),不允许新建砖瓦窑厂。小土窑、小立窑又死灰复燃的必须坚决予以拆除。二、必须切实保护耕地:凡允许保留的砖瓦轮窑,只能在入江、入海水道取土,也可以利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渔塘改造、水利河道疏浚、高田降土等多余粘土。但决不允许在耕地、一般农用地、未利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中取土。没有土源的砖瓦轮窑,必须予以关闭拆除。三、必须对整合方案进行慎重研究:各县、区要对照一、二条要求,对本地区提出的整合方案进行回头看,逐一核实保留、整合条件,拟定出切实可行,符合整合要求的方案上报市局研究。四、必须加强对保留砖瓦轮窑的管理:一要公开出让。二要完善开采制度。第一要严格申报制度。第二建立台帐制度。第三完善报告制度。三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所的责任。基层国土资源所是所在地砖瓦轮窑企业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监督责任,要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开采行为;二是加大巡查督查的力度。三是加强责任追究。凡是因为监管不力,导致破坏耕地、破坏资源违法事实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规划应知应会知识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编制的主体、期限、规划审查的内容以及规划指标体系 二、基本农田的概念、哪些土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关系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提供哪些材料 五、申请点供项目用地计划的条件 六、了解城乡挂钩的程序监察应知应会知识1、常用的国土资源法律文书应如何制作?如: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土地违法案件自立案到结案的过程包括那些具体环节?3、国土资源立案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一、非法转让土地类(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二、非法占地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三、破坏耕地类(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四、非法批地类(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测绘地籍科应知应会知识1、土地登记的程序2、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3、目前我国土地登记的权利有哪几种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哪些地方设立5、土地登记的种类6、土地登记的办理时限7、哪些情况下不得登记8、土地转让时,转让双方需要提交的材料9、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要求10、宗地草图的绘制要求11、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内容1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土地分为几个一级类、几个二级类13、全国土地调查每隔几年进行一次?土地调查的内容?谁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第一责任人是谁14、翻改扩建报批需要提交的材料15、县级基础测绘的内容16、会操作使用计算机。会使用一种输入方法(或手写输入)进行文字录入,能进行文档创建、修改、保存、打印等。17、能上网浏览、查询信息,会接收、发送电子邮件18、能安装常用办公软件、掌握电子表格的常用方法,能进行信息查询、汇总、分析和统计报表编制业务。 19、掌握多媒体技术的初步知识;能够制作难度不高的幻灯片,能熟练使用电子邮箱。 20、熟悉本部门业务系统流程、数据结构及数据编码,能够熟练应用本部门信息系统。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