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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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2008】65号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086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二日 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安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按安政200721号精神办理。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二)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由主管市长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九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币配套费。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收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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