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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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 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人员。二 领导职责和安全检查监督职能:1、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研究和制订每次安全检查的目的、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安全检查切实执行并达到预期的目的。2、安全检查由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级责任部门组织进行。三 检查依据:1、国家、地方政府的安全法律、法规及要求;2、上级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指令;3、公司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等;四 安全检查监督的要求:1、安全检查必须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2、公司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一次;班组安全检查每日进行。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由各级安全监督员负责实施日常检查和监督。3、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有关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和地方政府要求,以及施工生产的需求和季节的变化,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4、对关键部位、重要环节,安全部门要落实专人加强监控。5、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做到“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期限)、由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列出明细,逐个消号。需公司和其他单位帮助,可上报公司安全部门,协助解决。6、对查出问题构成事故隐患的,必须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五 安全检查的内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安全检查监督有其各自的内容和重点,具体按监督检查计划执行,一般情况下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班组安全检查的内容:1)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到施工作业中;2)工具、设备是否完好无缺;3)作业环境是否整洁安全,符合施工作业要求;4)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好用、正确使用。2、公司级安全检查的内容:1)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2)岗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3)安保计划、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4)各类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无缺;5)现场作业环节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6)办公场所的环境和秩序是否存有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以及整改情况;7)班组安全活动是否认真进行,并有记录;8)安全教育,培训情况;9)消防管理是否落实到位;10)各类安全见证资料的记录情况,台帐管理情况;11)各类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是否有隐瞒不报情况;12)根据季节变化,防雷、防暑降温、防火、防台防风、防汛、防冻保温、防滑等措施;13)其它。3、专业性安全检查:公司每季应对电气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起重机具、机运车辆、防尘防毒等分别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六 检查的组织与管理:1、公司负责按月或按季节性、节假日组织的检查,由各部门协助公司企管处组织成立检查组,对公司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2、班组各岗位的日常管理,由班组长按照作业分工组织实施。七 检查程序:1、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公司安全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生产的实际和安全管理需求进行确定,具体由企管处提出建议,安全主管经理审批确定。2、检查的实施:1)按照检查计划规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内部管理资料的检查,及时记录安全检查的结果。2)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检查收集到的客观依据、材料汇总核实后,进行分析评价,确定整改项目,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经受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八 隐患整改及验收:1、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检查组应签发隐患通知单,由受检单位负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及时组织整改。对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应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并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制定整改计划或列入公司隐患治理整改项目,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治理。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人员予以纠正。3、隐患进行整改后,受检单位应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按规定的期限上报隐患整改结果,由检查负责人派专人进行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九 奖励与处罚:依据检查结果,对安全生产取得良好成绩和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安全体系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诸多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按规定予以批评和处罚;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公司奖惩规定予以处罚。二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为加强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第二条 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第三条 事故报告1、报告程序发生伤亡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条 事故的救援(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第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科、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 事故损失的计算(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第七条 处罚(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环保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科,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1、新职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 (1)凡新入厂的职工(包括短期合同工和临时工),都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分厂)、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2)一级(公司)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教育内容包括: A: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 B:公司概况、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C: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二级(一间、分厂)安全教育由车间、分厂负责人组织实施。教育包括: A、本单位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概况及其特点,危险区域、危除因素及预防措施。 B、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危急抢救知识的教育。 (4)三(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教育内容应包括; A、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 B、本岗位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C、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 (5)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报安全环保部存档。 2、特种业人员培训教育 (1)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上岗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执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3)中层管理者、专(兼)职安全员培训教育。 3、公司每年对中层管理者、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等。 4、班组长培训教育 (1)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班组长安全培训教育。 (2)教育内容: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班组安全管理知识等。 5、全员教育 车间(分厂)每月对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教育,并认真做好记录,班组坚持每周一次全员安全教育。 6、变换工种及复工安全教育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在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7、“四新”教育 (1)“四新”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 (2)“四新”安全教育由主管单位和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3)“四新”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 A、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B、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C、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D、“四新”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4)涉及“四新”人员安全教育,要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8、职业健康教育 (1)职业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健康教育、离岗健康教育。 (2)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3)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安全环保部、职工医院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教育。 (4)职业健讲学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可采取集中培训、健康知识竞赛、发放健康知识小册、黑板报、张贴宣传画面、闭路电视等多种方式进行。四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2、搞好初步设计会审,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应请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参加评审,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建设。3、建设项目必须有成熟的工艺方法,生产设备和建筑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标准要求,备有可靠的安全措施。4、建设项目必须请有质资的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5、进行施工时,有专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6、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请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建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五 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 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3.内容 3.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 3.2企业所购买及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 3.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3.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转交与发包方,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3.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3.1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接工、水处理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引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312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要求,按时参加有关部门进行的复训。严禁持超期证件上岗。3.13、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违章违纪。3.14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学习特种设备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3.15特种作业人员应努力提高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理技能。3.16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六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一 承包商管理制度1、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施工。2、制定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批。3、必须对承包商的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4、应当对承包商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危害告知。5、应当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计划进行评议。6、监督、检查承包商的劳动保护品和安全设施的可靠性与有效性。7、配合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8、建立承包商档案,形成承包商名录。二 供应商管理制度1、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厂商作为公司的供应商。2、必须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评议,合格后方可列为供应商。3、供应商必须按标准提供合格产品。4、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相关质量标准。5、供应商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6、供应商产品的特性、质量、安全性能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7、建立供应商档案,形成供应商名录。三 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1、公司进行建筑或安装时,必须选择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在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鉴定施工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注意事项。对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和工程合同。2、外来施工人员进厂时,有接待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待清楚公司安全特点,提出安全要求。3、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到与施工范围以外的地点或随便乱动公司安全设施。4、由公司指派施工员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停止施工。5、施工单位使用机具、材料、电气必须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设立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标志。七 防火、防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 防火、防爆制度1、除维修室和办公区的指定地方外,厂区均为禁火区域。2、禁火区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凡在厂区内吸烟或携带明火种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本公司员工吸烟除罚本人外,对该单位领导罚款50元、对生产厂长罚款20元。外来人员吸烟进厂罚门卫人员20元,对举报者奖励30元。生产区内禁止使用电炉,煤炉取暖热饭,化验室电热器应办理用火证方可使用。3、在禁火区内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4、严格三级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方可进行。有申请动火单位指定负责人办理动火证,一级动火由动火车间主任复查,报公司生产部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所在部门车间主任以上人员终审批准,特殊动火由生产部复查后,报生产部经理或总经理终审批准。5、动火证一式四份,必须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签名及意见。6、动火所在车间值班主任对执行动火作业负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及其周围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7、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要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生产部报告,动火前30分钟内向现场当班长呈验动火证。8、动火监护人员必须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需在动火证上签字。动火时不准离开现场,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动火完毕会同动火负责人和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保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9、当班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配合工作,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10、动火分析人要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11、各级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护安全措施,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12、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或拆卸掉动火。13、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1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灭火器材或灭火措施,5.5级以上大风室外禁止动火作业。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树立全员消防的观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2、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消防组织,生产经理分管安全,各车间主任负责,副主任主管,公司在车间设有班组长和安全员,随时对本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3、公司生产厂区均为禁火区,进入生产厂区不准带入火种,禁止厂区内吸烟,违者罚款100元。4、严格禁火区内动火审批制度。带料设备30米内严禁动火,确需动火时,由岗位负责人填写动火报告,交生产部审批,生产部人员必须到现场检验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批准动火,。动火时,监护人应严密监视现场动火情况,随时准备意外事故发生。私自动火从严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5、各车间部门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报废器材和失效药品,保持消防器材处于完好状态。6、严格对易燃易爆车间电器使用防爆电器。电器使用防爆型电器。7、严格机动车辆管理,严格装卸运输管理制度,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厂,防止静电和火花产生。8、发现火情果断处理,密切配合,要在上报上级的同时及时组织扑救,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搞好调查处理。八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一 目的为防止生产过程中的危险作业发生安全、环境污染事故,规范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制定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列入危险作业范围的作业种类的审批管理。已纳入正常工艺过程的危险作业和外来施工单位单独进行的危险作业不适用本制度。三 公司危险作业范围1、高处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2、带电作业。3、禁火区动火作业。4、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5、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6、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基建施工项目中的危险作业。7、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作业。8、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的作业。四 危险作业审批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企管处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安委会审批。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营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五 危险作业的实施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附表:危险作业申请单危险作业申请单申请部门作业地点作业名称作业人作业时间现场负责人作业的危险性:作业前采取何种安全措施: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下达任务部门意见:安全部门意见:公司主管领导意见:填表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九 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一 目的与范围1、为加强电气临时线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电气临时线的使用而发生的触电、火灾等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规定了临时用电审批、登记、注销管理与考核内容。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部门临时用电的管理。二 职责1、技术处是电气临时线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审批,建立电气临时线台帐,负责现场验证电气临时线的铺设和撤除工作。2、设备处负责组织电气临时线的铺设和撤除工作。3、各使用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申报,以及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三 临时线的范围、审批、登记和拆除1、临时用电线路指因生产、工作急需而临时架设的3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电器线路。2、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由使用单位到技术处办理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和登记,经设备处、技术处审批后方可施工。3、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使用单位负责悬挂警示标志,有专人维护检查。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过同意,不能超期使用。4、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到技术处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注销的,按延期使用处理。5、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四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基本要求1、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2、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3、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4、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个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5、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假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6、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7、临时用电线路的计量仪表必须齐全8、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同意不能任意改变或搭接。五 考核1、临时用电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2、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使用部门、爆炸和火灾危害场所的部门及设备处均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3、临时用电线路未按审批要求架设,对架设单位、装备部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十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了对公司各部门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有效的管理,预防污染和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程序。二 范围本程序所称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列入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及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化学品,本程序对其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的管理。三 职责1、供应处负责生产原材料化学品采购、运输的管理。2、生产处负责原材料化学品储存和收发的管理。3、各部门负责化学品使用包装物及废弃化学品的管理。四 工作程序1、 采购管理采购时应查询或向供方索取所购化学物品安全数据资料并随材料发放,传达有关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到具体操作人员。2、运输管理(1)由本部门自行运输的易燃、易爆、油品及化学品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要求进行运输管理,运输人员要有相应资质。(2)委托专业单位运输时(或供方负责运输),供应处应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对运输过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作出承诺。(3)运输方法和要求a、.受热、受潮容易引起燃烧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防潮措施。b、互相接触碰撞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c、如属危险品的运输,则应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运输单位负责运输、押运及货物的装卸。3、储存管理(1)各使用部门对化学品的储存,应记录名称、数量、入库日期,定期清点,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2)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专人管理,加强检查,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3)化学品分类存放,留有主要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储存室内存放。(4)化学品应注意防止遗洒和泄漏。(5) 遇火、受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7)各种气瓶的存放,离明火10米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4、发放管理(1)化学品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对领用物品、数量、用途、领用人及领用日期进行登记。(2)控制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数量,做到随领随用,限量发放。5、使用管理(1)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2)化学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进行操作。(3)使用化学品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防止遗洒和泄漏。(4)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米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5)对各种化学品的废弃物,应在现场规定位置存放,定期对其回收或处理。6、紧急情况的准备及处置(1)依据化学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足够品种及数量的防护工具和清理、灭火等器具。(2)发生遗洒或泄漏时,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3)在化学品的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产生重大影响时,依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执行。五 支持性文件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货物品名表六 相关记录体系运行检查表十一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 目的为了加强我公司道路交通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控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机动车辆、产品车,租赁使用机动车和外来进入公司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并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本公司驾驶员和外来驾驶员、劳动部门核发的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证的人员、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三 定义本制度所指的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司内、外的交通道路上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事故。四 交通安全管理机构1、公司成立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设在工厂办公室。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交通安全监督的组织管理工作。2、公司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1)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担任;(2)副主任由工厂办公室负责人担任;(3)成员由企管处、后勤部门相关人员等组成。3、各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员负责。五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公司驾驶员分A、B两类员工(A类指专职、B类指兼职);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2、已领取驾驶证的驾驶员或新进公司的驾驶员要驾驶公司车辆,必须由所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司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核发的公务车驾驶资格证才能驾驶公司车辆,未经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许可,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及公司外的人员驾驶。驾驶员只能驾驶驾驶员证规定的准驾车型。3、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则,按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车,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公司交通安全监督委员会的行车安全检查和管理。驾驶员有权拒绝任何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求驾驶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4、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的安排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驾驶员有责任且应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除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外,不得无故缺席。5、驾驶员驾驶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的油、水、轮胎和制动系统等是否安全有效,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维修工具是否齐全,确认安全后方可行驶。6、单程连续行驶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超过600公里以上)的车辆,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流驾驶,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应集中精神,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连续驾驶车辆超过3小时,应自觉停车休息或换班驾驶,24小时内实际行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避免疲劳驾驶。凡实习驾驶员,不得单独长途行车,一年内有严重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记录的驾驶员,禁止安排长途行车。7、驾驶员因个人责任过期不年审或不参加安全学习,一切不良后果由个人负责。8、驾驶员因违章记分记录超过去10分以上,禁止年内驾驶公司车辆。六 车辆管理1、机动车辆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按要求定期做好机动车的检查保养工作,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合符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2、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各类证照必须齐全有效,并带有各类保险和缴费凭证,并配备有灭火器材及危险警示标志标牌。3、机动车辆应严格按照行驶证规定的核载人数或核载质量等规定装载,严禁车辆超载、人货混装、货车载客。4、外出办事,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车辆保管站内,做好防盗措施,并随身携带车辆的有关证件。发现车辆被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立即向安全保卫科及领导报告。5、厂区牌号的机动车、产品车,不得作为交通工具代步或教练车使用6、公司车辆外借,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外借并办理车辆移交登记手续。7、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禁止将挂有厂内牌的车辆驶出厂外。七 公司道路及行车管理1、在公司厂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车辆要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置,严禁在交通干道乱停乱放,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不得停车,厂区道路限速15公里/小时,转弯处十字路口、进出车间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2、公司道路不得随意堆放物件,如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时,应在不影响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的原则下,由所在单位(部门)指定位置停放。3、各种车辆停车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如特殊原因需要在路上临时停车,应尽量不防碍其它车辆的通过,且司机不可离开车辆。4、在公司区域道路施工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全保卫部门办理手绢。5、自行车不得在生产场所行驶,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停放在车间内。6、未满12周岁的少年儿童,禁止在公司道路上骑自行车。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在公司道路上行走。7、禁止无牌机动车辆驶入厂内八 交通事故处理1、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向国家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保卫科报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也应在24小时内报告。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伤亡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逐级向所在部门和公司安全保卫科报告。2、发生有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或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及所属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交通事故记录表和以书面报告报安全保卫科,瞒报、不报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追究肇事者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九 违章及事故处理1、驾驶员因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有关规定被处罚,罚款不得报销,须由肇事者自负。2、驾驶员因交通违章、事故,根据交通违章、事故处罚细则执行。如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十二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一 目的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职业病预防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二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三 职责1、职业病预防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预防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2)审定职业病预防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2、企管处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2)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3)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6)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病预防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病预防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3、办公室职责(1)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2)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3)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职责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四 工作内容1、定义(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2、机构设置公司成立职业病预防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部室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企管处为职业病预防的日常管理机构。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企管处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a、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b、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c、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d、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e、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f、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g、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2)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a、预防措施 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b、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为接触尘、毒、噪音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c、职业病预防管理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企管处和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十三 安全奖惩制度一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方主的方针,确保职工安全健康的工作。实行安全奖励工资制度,对在当月内生产中达到无任何设备及人身事故的发生或人为造成的事故隐患的,享受全额安全质量工资。二 如有违章操作或脱岗睡岗现象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扣车间主任20元;一月内发现三次上述现象,给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扣罚一个月工资。违章操作造成不良后果视情况扣罚当事人和车间主任200500元,后果严重的严肃处理。三 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公司作出严肃处理,按造成损失的大小扣罚事故责任者,100元以内按损失50%扣罚本人工资,100元以上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四 对于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故意造成人身及重大事故者,公司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五 发生轻伤事故,扣罚本人月安全奖。发生重大事故扣罚全班全年安全奖和车间主任及分管生产安全工作负责人的全年安全奖,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十四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一 范围1、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连锁装置和报警器)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2、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哦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二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1、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2、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3、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4、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放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三 防护用具选用与保管1、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用具。2、 各种防护器具都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3、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四 管理分工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部门负责管理。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3、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4、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军由安技部门负责管理。十五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一 目的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杜绝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工作场所的管理。三 职责1、 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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