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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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摘要: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注册时学生本人须到所在.第十五章 学位论文撰写第七十六条 学校本科毕业学生应撰写学士学位论文(兼作毕业.关键词:学生,论文类别:论文报告来源:牛档搜索(Niudown.COM)本文系牛档搜索(Niudown.COM)根据用户的指令自动搜索的结果,文中内涉及到的资料均来自互联网,用于学习交流经验,作品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牛档搜索(Niudown.COM)赞成本文的内容或立场,牛档搜索(Niudown.COM)不对其付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川外语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办妥注册手续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在读期间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办理。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参照四川外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准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1 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2 注册时学生本人须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交本人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否则注册无效。3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在注册前以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经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未经批准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本学期相关课程。学生在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5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第三章 学 制第八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学生实际情况,本科学生在校年限最长为七年,专科(高职)学生在校年限最长为五年。第四章 课 程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纳入平时成绩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或称非限定选修课。第十一条 必修课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其中公共必修课为全校各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课程,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语言文学、体育、计算机应用等学校规定的有关课程;专业必修课程由各专业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第十二条 限定选修课是指各专业或专业方向根据其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及专业的不同侧重或社会需求而开设的课程,包括该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应该掌握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限定选修课主要由各院系安排。第十三条 任意选修课(或非限定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部分专业方向选修课。学生可按自己的兴趣、爱好和需要选修。第十四条 外语专业学生在三、四年级必修第二外语课程。第十五条 非外语专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必修公共英语课程。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一学期缺课数累计达所修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或未按时完成二分之一及其以上作业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不予评定成绩。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由各教学系部或二级学院(以下简称“院系”)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并将不符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科。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为考试课,选修课为考查课。考试成绩按百分制登记,考查成绩按五级制登记。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第十八条 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各院系根据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各部分所占比例由院系根据各课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外语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相应学期参加由学校和全国统一组织的外语专业级别考试;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则应当按学校规定在相应学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英语专业级别考试。 第二十条 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校批准后,由体育部安排适合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项目或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由体育教师评定其成绩。第二十一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按规定时间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成绩登记册一式二份,任课或阅卷教师签名后交所在院系,各院系统一收齐后加盖公章, 一份由院系留存备案, 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二十三条 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复查, 提交成绩复查的书面申请, 由院系组织复查, 并将复查结果反馈学生。第二十四条 学生缺考、考核违纪和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违纪”或“作弊”字样。凡缺考、违纪和作弊学生不得参加其课程的补考;经教育表现良好者,由学生本人申请, 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教务处同意, 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须提交缓考书面申请并由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因病缓考者,应当提交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核查。缓考的课程应当随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进行,成绩按正式考试记载。缓考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毕业前的课程重考。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的评定以补考试卷评分为依据, 不参考平时成绩和中期成绩。记载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成绩时,正考成绩和补考成绩同时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任意选修课程重考成绩在作学籍处理时不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学期参加课程重考。第二十八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经批准者, 不得参加课程的补考和重考;擅自参加补考或重考者,其考核无效。第六章 选修课第二十九条 本章所述条例均为任意选修课。根据学校课程设置情况,选修课满量标准为: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选修6门,专科学生选修4门; 成绩合格者,学校承认其选修满量。未按规定修满课程门数者,不予毕业。第三十条 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开。已选该门课程的学生,可另选一门其它课程,并在通知停开后一周内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另选手续。第三十一条 凡选修课程申请被确认的学生应当参加听课和考核,否则,以旷课和旷考处理。未办理选修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核无效。第三十二条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重考或重选。不及格的选修课程成绩不予登记。第七章 课程免修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在选修课程开出两周内提出免修某一课程的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组织考核,确认符合免修标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办理免修手续的学生必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参加该门课程的统一考核,成绩合格,即该门课程选修合格。第三十四条 在三年级开始修读第二外语课程之前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其二外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成绩册上注明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在开始修读计算机课程之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I级或以上等级考试者,其计算机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成绩册上注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第三十五条 专转本、转学、转专业和留级的学生已修读合格的公共必修课程可免修。第八章 辅修、攻读第二专业和双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被录取入学的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成绩良好、学有余力,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缴费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攻读双学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三十七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详见四川外语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详见四川外语学院第二专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双学位制是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设置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修满双学位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详见四川外语学院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课程成绩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第九章 升级与跳级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四十二条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本科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在学年考试前一个月提出跳级书面申请。经院系主要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参加高一年级的专业课程学年考试。考试成绩每科合格、平均成绩达到良及以上者,准予跳级。第十章 留降级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1. 一学年内第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必修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且在第二学期又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以上(含一门)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2一学年内无论第一学期是否有补考课程,在第二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必修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3. 基础阶段综合成绩(即第一、二学年所有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院内外语专业二级考试成绩和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分别占50%、20和30)不及格的外语专业学生。(注:通过当年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者,不在此列。)第四十四条 为了夯实基础,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第三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必修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应予降级。第四十五条 在校期间,本科学生留、降级共计不得超过三次,专科(高职)学生留、降级共计不得超过两次。第十一章 退 学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 留级次数超过学校规定的;3. 留级期间一学期内所有专业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4.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审不合格的;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6.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7. 未按照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报到、并且未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8.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后,须在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学生退学离校,按如下原则处理: 1. 档案户口回家庭户籍所在地;2. 退学学生学习不满一年者,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业证书和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除名,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3. 逾期仍滞留学校者,由公安和保卫部门处理。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四川外语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1. 因伤病等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学生,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同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作休学处理;2. 学校认为学生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要求其休学。 第五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休学时间加上在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期限。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第五十三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相关手续并保留学籍一年;一年以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十四条 学生出国探亲、旅游,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占用正常学习时间,可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六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学生的一切行为及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第五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满,学生应于相应学期开学前一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第五十八条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作退学处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五十九条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须进行审查。如在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取消该生的复学资格。第六十条 复学学生,由教务处视其情况,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并按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第十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和学校完成学业。但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或本校学习的,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1.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2. 学生确有某种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可,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第六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部分专业按特殊方式提前单独招收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或其他学校。第六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须由本人提出,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院系申请。2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院系和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组织审查后,报学校领导批准。3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4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个月内办理,并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办妥。转学在每年六月的第一周办理。5转入我校的学生原则上须转入相应年级就读,并缴纳相关费用。第六十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外校学生,需参加转入专业主干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且符合其他转学相关规定者,方可转入。转学后,编入与原专业对应的专业学习。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本校规定审查记载成绩和学分。第六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学习时间超过四学期的;3. 应予退学的;4.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 正处于毕业学年的;5. 应予退学的;6. 无其它正当理由的。第十四章 实 习第六十八条 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所学专业的实习。第六十九条 学生实习实行教务处及教学单位的两级管理。各院系应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的时间、地点、目的、带队教师、负责人等具体内容)于实习前一学期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实习可采用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第七十条 学生实习时间由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实习期原则上安排在毕业学期。因故提前或推迟实习期的,须获得教务处批准。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纪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七十二条 学生实习期间,各院系应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指导实习活动,确保实习计划的圆满完成。第七十三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应当填写学生实习鉴定表(含个人总结)。各院系根据学生在实习中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组织纪律等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实习成绩,并附简短评语。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学生处存入学生档案,一份交院系存档,实习成绩报教务处。第七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各院系应向教务处提交实习总结报告,并提交实习情况一览表。第七十五条 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计:1. 无故缺勤三天以上者;2. 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3. 不服从学校或实习单位安排,违反规章制度者。第十五章 学位论文撰写第七十六条 学校本科毕业学生应撰写学士学位论文(兼作毕业论文)。撰写论文时间集中安排在毕业学期。第七十七条 学士学位论文选题范围原则上要求不脱离本专业。第七十八条 外语专业学士学位论文须用外语撰写,论文正文不少于4000单词(日语为6000单字);非外语专业学士学位论文用汉语撰写,论文正文以6000字左右为宜;论文要求观点正确,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性强,条理清楚,文字通顺;鼓励新见解,杜绝抄袭。第七十九条 论文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论文成绩达到优、良、中、及格且其他条件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论文成绩不及格或未撰写论文者,作结业处理,不授予学士学位。第八十条 学士学位论文写作时间为三周,集中或分散安排均可。第十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八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参加本专业要求的各级别考试成绩合格,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1.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读完成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或者未按规定修满选修课程门数者;2. 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经重考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3. 未撰写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4. 未参加毕业实习或者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5. 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6. 外语专业学生未按规定参加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或专业四级考试不及格者。第八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毕业年级学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时间的书面申请,家长(监护人)签字,学生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学习时间,重修考试或重修不及格课程。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由教务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办理注册手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第八十四条 因课程或者级别考试不合格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三个月之后、四年之内,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或者级别考试的重考。重考合格,换发毕业证书。第八十五条 因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一年之后、四年之内,回校申请重新撰写毕业论文、参加答辩。补做毕业论文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第八十六条 对因未撰写毕业论文未获毕业证书的学生,由系、二级学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撰写毕业论文资格; 对无正当理由未撰写毕业论文的学生,毕业后不能给予补撰写毕业论文资格。第八十七条 由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补发证日期填写。第八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八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九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书无效。第九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七章 学位授予第九十三条 学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修专业课程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合格,有资格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期间,曾考试作弊或辅助作弊者;2. 未撰写学士学位论文或论文成绩未达到及格及其以上等级者;3. 未按规定修满选修课程者;4. 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5. 高年级阶段综合成绩(第三、四学年所学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专业六级成绩和专业八级成绩综合计算后成绩分别占50%、20和30)不及格且属该专业本年级倒数10的外语专业学生(注:毕业当年通过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考试者不在此列);未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校内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者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的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第九十五条 在校期间没有任何处分,因第九十四条第五款而不能获得学位的外语专业学生,可在毕业后四年内申请补考专业八级。毕业后第一年须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补考,补考成绩及格者,可提出补授学位申请;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可在第二至第四年报名参加校级外语专业八级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者,可提出补授学位申请。在校期间没有任何处分,因第九十四条第五款而不能获得学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可在毕业后四年内申请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或校内英语专业四级。补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者,可提出补授学位申请。第九十六条 补授位经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补发学位证书,发放时间以学位委员会正式通过授位决定的时间为准。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执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经2005年8月26日院务会通过,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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