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物资设备招投标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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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招投标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济南校区招投标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对招投标工作的监察监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下发的印发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山科大财字20004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校区实际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指的招标人是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校区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区管委会分管主任任组长,校区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门领导任成员。资产管理部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发放、标书的收缴、会议准备、联络、开评标记录、存档等事宜。第三条、 下列范围的项目应进行招标采购:1) 单台件5万元以上的通用、专用设备、机动车辆等仪器设备;2) 总值5万元以上的大宗、批量物资设备;3) 建筑工程项目和单项维修工程。第四条、 属于招标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应由使用单位提请资产管理部组织实施。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活动。第六条、 在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中,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招标的形式和要求第七条、 招标时可视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对专业性强、自行组织招标难度较大且符合省政府招标条件的报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或施工单位时,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出邀请书前,被邀请的法人或组织要通报监查审计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须由使用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提供,要由使用单位主要领导、资产管理部领导签字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发出,物资设备及工程的技术要求原则上不再变动。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或施工单位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二条、 制定招标文件、信息发布、专家技术人员的聘请等费用,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去省采购中心采购物资设备,由资产管理部统一组织,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第三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第十四条、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得进入校区采购市场:1、提供虚假材料的;2、向评标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4、其他违约行为。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订立合同的要求第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第十八条、开标由资产管理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九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用户代表和审计、纪检、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第二十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一条、评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为保证招标的质量,需要实地考察的,由资产管理部统一组织,考察的对象和范围由评标小组集体决定,脱离评标小组组织的考察、谈判不纳入招标工作过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负责。第二十二条、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在招标小组的监督下由资产管理部或委托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若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签署,应经评标小组批准后,另行确定时间地点。合同草件要有招标小组成员签字。合同应一式两份。第二十三条、招标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擅自改变中标单位、合同内容,属无效采购,资产管理部不组织验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第五章 中标人的条件和要求第二十四条、中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性能价格比最高。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的相关义务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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