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操作程序规范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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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1办理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许可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具体条款内容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栏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公开时间长期申请条件1、取得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条件不符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3)审查和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4)送达: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3、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需有心电图、肝功化验单及放射单)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8、重新申请注册或曾中断注册的、另处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表和指定机构六个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办理时限周一至周五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依据冀价费(2000)12号文件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批复办理执业医师注册费。收费(罚款)标准依据冀价费(2000)12号文件,办理执业医师注册费,每人25元。主管责任人娄锡先站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李树鹏联系电话3053789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053139领导签字: 填表人: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2办理事项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具体条款内容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栏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公开时间长期申请条件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审查和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食品摊贩应提交的资料目录:(1)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3)生产经营的项目及卫生设施。(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餐饮业和食品批发、零售业需提交的资料目录:(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系房屋产权证明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和设备布局图,给排水设施,污物废弃物存放、处理设施等资料。(4)消毒、更衣、防尘、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情况。(5)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6)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8)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还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食品制造、加工业需提交的资料目录:(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系房屋产权证明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和设备布局图,给排水设施,污物废弃物存放、处理设施等资料。(4)消毒、更衣、防尘、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情况。(5)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6)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7)生产经营项目,生产产品名称、原料、配方及采用的卫生标准。(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安全性证明。(9)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10)产品或试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11)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12)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情况。(1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4)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还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目录:(1)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明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4)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5)消毒、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情况。(6)经营场所平面图。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罚款)标准不收费主管责任人回达增站所责任人周国坤直接责任人刘万普联系电话3560917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560917领导签字: 填表人: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3办理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许可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具体条款内容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三章 登 记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栏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公开时间长期申请条件办理程序1、医疗机构设置:(1)申请。(2) 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条件不符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3)审查和决定: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4)送达: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执业登记:(1)申请。(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条件不符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3)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4)送达: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三、注册资金;四、资质证明;五、法人证明、验资和审批报告;六、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情况;七、相关证明资料:1、设备情况;2、场地平面图及布局;3、检查报告;4、执业范围;5、管理文件。(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和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罚款)标准不收费主管责任人娄锡先站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李树鹏联系电话3053789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560917领导签字: 填表人: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4办理事项名称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具体条款内容第九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栏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公开时间长期申请条件1、符合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直接注册。第四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的。2、符合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培训并并考试合格的,可进行注册。第五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考试培训大纲和制定的培训教材,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于2004年4月底前完成。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办法另行制定。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再次培训并参加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再次考试。不参加在此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场或5日内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条件不符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3)审查和决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4)送达: 注册后十日内通知申请人领证书。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彩色蓝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及复印件;下列证书证明之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校毕业证书;省卫生厅颁发的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按照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接受培训、考试、取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六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证书(包括复印件1份)。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拟新建医疗卫生机构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推荐证明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拟批准设置的证明(复印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罚款)标准不收费主管责任人娄锡先站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李树鹏联系电话3053789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560917领导签字: 填表人: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5办理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许可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具体条款内容第三章注册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栏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公开时间长期申请条件1、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3、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注册:(一)服刑期间;(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场或5日内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条件不符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3)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4)送达: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3、身份证明。4、健康检查证明。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罚款)标准依据冀财综字1995第20号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文件精神,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主管责任人娄锡先站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李树鹏联系电话3053789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560917领导签字: 填表人: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6办理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及人员资格许可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具体条款内容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栏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公开时间长期申请条件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符合河北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4、符合审批 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河北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中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条件。2、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场或5日内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条件不符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3)审查和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验收和审核。(4)送达: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2、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登记;3、有关医师(士)、助产师(士)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4、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助产技术人员执业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1、医师资格证书;2、医师执业证书;3、学历证书;4、身份证;5、护士执业证书;6、专业技术资格证;7、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罚款)标准依据(1996)第122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每证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每证10元。主管责任人娄锡先站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李树鹏联系电话3053789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560917领导签字: 填表人: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7办理事项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04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具体条款内容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公开形式网络、滚动屏、公开栏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公开时间长期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罚款)标准关于调整河北省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8)第15号主管责任人回达增站所责任人周国坤直接责任人刘万普联系电话3560917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560917领导签字: 填表人: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8办理事项名称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审批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河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具体条款内容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执业许可证;其从业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栏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公开时间长期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罚款)标准待定(未开展)主管责任人娄锡先站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李树鹏联系电话3053789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053789领导签字: 填表人: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9办理事项名称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具体条款内容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栏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公开时间长期申请条件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和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理程序1、医疗机构设置:(1)申请。(2) 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条件不符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3)审查和决定: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4)送达: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执业登记:(1)申请。(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条件不符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3)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4)送达: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三、注册资金;四、资质证明;五、法人证明、验资和审批报告;六、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情况;七、相关证明资料:1、设备情况;2、场地平面图及布局;3、检查报告;4、执业范围;5、管理文件。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罚款)标准不收费主管责任人娄锡先站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李树鹏联系电话3053789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053789领导签字: 填表人: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10办理事项名称食品卫生卫生行政处罚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七条具体条款内容附 后公开形式网络、滚动屏、公开栏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时间随时申请条件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卫生监督监测报告的,社会投诉举报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办理程序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罚款)标准1、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2、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4、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5、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6、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7、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8、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9、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主管责任人回达增站所责任人周国坤直接责任人刘万普联系电话3560917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560917领导签字: 填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其有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表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11办理事项名称职业病卫生行政处罚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至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至七十四条具体条款内容附 后公开形式网络、滚动屏、公开栏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时间随时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罚款)标准主管责任人回达增站所责任人周国坤直接责任人史佳贵联系电话3560908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560908领导签字: 填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12办理事项名称传染病卫生行政处罚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具体条款内容附 后公开形式网络、滚动屏、公开栏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时间随时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罚款)标准主管责任人回达增站所责任人周国坤直接责任人殷海青联系电话3560906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560906领导签字: 填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国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六章罚 则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第七章附 则第七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第七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操作程序规范表 填表单位(章):沧县卫生局 填表日期:2006年6月7日序 号13办理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行政处罚项目类型行政处罚办件类别办理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具体条款内容附 后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栏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时间随时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对象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收费(罚款)依据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收费(罚款)标准主管责任人娄锡先站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李树鹏联系电话3053789办理事项监管责任违规办理责任追究制日常监督部门设监督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3053789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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