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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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文件急件交银秦发200832号 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各支行、分行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省分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文件第七要求:各支行和有关部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于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前向本行风险监控部门推荐评估机构,同时附送评估机构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估报告式样、业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附: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文件 交银石发2007117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支行,省分行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分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三月十五日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评估管理工作,是指选用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办理申请我行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第三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纳入全行押品管理体系。省分行、省辖行风险监控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行公私授信业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机构的选用、评价、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评估机构的准入第四条 省分行及省辖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备选库由风险监控部负责管理,各营业部门应当在进入备选库名单目录的评估机构中选用评估机构。省分行的备选库不少于5家评估机构,省辖行备选库的数目不少于5家。如省辖行所在地区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较少,省辖行应请求由省分行统一建立备选库,供省辖行选择。备选库名单及动态更新情况应在省分行和省辖行范围内公布。第五条 评估机构种类包括各类具有专业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第六条 进入备选库名单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执业经营二年以上;(二)领导层行业经验丰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具有二级(或B级)及以上的资质;(四)注册评估师10人以上;(五)收费合理,信誉良好,近两年在行业的各项考核中无不良记录,且无被集中、频繁投诉的情况出现;(六)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合理、客观、真实反映评估物的价值;(七)出具的评估报告须能够得到抵质押物登记机构的认可。第七条 各支行和有关部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向本行风险监控部门推荐评估机构,同时附送评估机构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估报告式样、业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第八条 根据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风险监控、预算财务、法律合规等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对所推荐的评估机构进行考评,在综合考核评估机构的业内地位、业务水平、服务态度、信誉状况、评估质量及与我行的合作情况等因素后择优拟定出备选库名单目录,报分管风险监控工作的行领导审批确定。第三章 评估机构的使用第九条 对进入备选库名单目录的评估机构,我行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书”。法律合规部门根据交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框架,明确评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签约期内如我行认为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明显瑕疵等质量问题,可终止合作关系。第十条 除根据信贷手册规定,可以免予评估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选择委托备选库名单目录中的外部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一)没有公开市场价值的抵质押物;(二)金额大且复杂程度高、专业技能要求强的抵质押物;(三)原有的外部评估报告时间已超过一年以上的抵质押物;(四)抵质押物原有的外部评估报告时间虽在一年以内,但该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较大毁损的;(五)抵质押物原有的外部评估报告虽在一年以内,但非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的。经分行风险监控部审核,分管行领导批准的除外;(六)授信审查审批或授信监控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对有特殊情况须聘请备选库名单目录以外的评估机构的,需求使用单位可向分行风险监控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决定。第十二条 对异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上应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在抵质押物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承担,如抵质押物所在地无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贷款部门应与当地相关抵质押物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力争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地抵质押物登记主管部门不同意的,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对涉及评估费用超过20万元,或对我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风险监控部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在备选库名单目录中挑选不少于3家评估机构进行招标。选择程序按照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原则上由我行委托。评估费用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般由我行统一、合理承担。在贷款定价时,应充分考虑评估费等因素,相应提高贷款定价。对优质客户,也可作为一项优惠措施和手段,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如客户愿意承担评估费用的,可由客户承担。对银企双方协商约定,由客户委托评估的,也应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四章 评估机构的管理第十五条 风险监控部负责对本行选用的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机构的需求使用单位和部门应客观、详实、及时地向风险监控部门报告评估机构的使用情况。第十六条 风险监控部根据确定的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目录,建立评估机构管理档案或台账,每年对评估机构的经营业绩、业务能力、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诚信度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备选库更新建议,对备选库名单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充实。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淘汰部分专业能力不强、工作质量不高、服务质量差、诚信度低的评估机构,并告知全行。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应立即退出备选库名单目录。(一)未经书面许可,将交行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业务转让委托他人;(二)对交行和其他债权人出具的评估报告有严重失实、作假、欺骗等内容;(三)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采用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债权人和客户利益的;(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应退出备选库名单目录的评估机构,由风险监控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行领导批准后及时公布。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退出后,如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准入程序,及时增补。第二十条 经考核发现因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失误、过错造成交行经济损失的,可依法向评估机构追偿损失。第五章 抵质押物价值管理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抵质押物价值是交行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的重要参考依据,但非唯一依据。需求使用单位须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判断,向评估机构核实该报告的真实性,以防虚假报告。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不能代替交行内部的授信调查、审查意见,更不能代替客户经理的现场实地调查和查勘。各需求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认真审核抵质押资产估值的合理性和时效性,加强对抵质押资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准确掌握抵质押资产的市场价值,按照同类抵质押资产市场价格与评估机构估值孰低原则确定抵质押物估值。第二十三条 授信申报时,需求使用单位认为抵质押物实际价值高于评估价值的,应在授信分析报告中阐述依据与理由,同时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估值偏高的,需求使用单位可另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或简易评估。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综合考虑授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授信敞口和期限、抵质押物的不同种类等因素,根据信贷手册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抵质押率。第二十六条 授信期内,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信贷手册定期监控和不定期监控要求,加强抵质押物的动态管理。若发现抵质押物市场价值出现较大下降时,要采取加固担保或减少授信敞口等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抵债资产的价值评估仍按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交银办2005236号)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分行风险监控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八条 备选库名单目录另发。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风险管理抵质押评估细则通知 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 2008年3月15日印发主题词:风险管理抵质押评估细则通知 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风险监控部 2008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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