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刑事诉讼法学》专科期末必备考试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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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刑事诉讼法学专科期末考试小抄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24、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25、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26、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27、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2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29、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30、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3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32、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33、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4、侦查实验:为了去顶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35、搜查: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36、扣押: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37、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38、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39、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过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40、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41、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自诉人的自诉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42、终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43、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44、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进行开庭审理。45、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46、决定: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47、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决定。48、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49、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50、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51、行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事诉讼活动所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52、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53、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54、诉讼中止: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到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55、执行:公检法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以及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56、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57、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校验后多出部分:【期间】:即时间的期限,或者说是以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时限。【29、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30、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60、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问答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它的特点是: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2、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答:其含义有: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3、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答:1.控审分离2.控辩对等3.审判中立简述外国行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答:一、司法独立原则二、无罪推定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平等对抗原则五、诉讼迅速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八、适度原则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哪些?答: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答: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诉讼,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地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对其诉讼地位加以限制。权利: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义务: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3。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 4。在法庭上接受询问。 5。遵守法庭秩序。8、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地位:首先,他们在诉讼中应当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 其次,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再次,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是怎么样实施犯罪的。 嫌疑人权利: 1。在呗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2。对侦查人员在对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4。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做的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5。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8。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告人权利: 1。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制定辩护人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2。参与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与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辨认、辨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 4。有权向法庭做最后申述;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6。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7。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 共同义务: 1。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用的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应予合作; 2。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提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经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盖章;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答:权利: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亲自参加诉讼。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0、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11、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答: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所有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 答: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用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其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措施,有其他机关予以把关,已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13、简述公开审判原则。 答:根据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一原则进行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个人隐私和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事原则。 答: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15、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则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即: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18、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答: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试述回避的理由。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但是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20、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答:(1)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为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等。 (5)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务。 (6)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7)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试述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答: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出庭通知权。 (7)出庭辩护权。 (8)拒绝辩护权。 (9)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0)其他诉讼权利。 22、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答: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与刑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用。3.适用主体不同。4.适用对象不同。5.使用时间不同。6.稳定程度不同。7.法律后果不同。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2.法律依据不同。3.适用主体不同。4.适用对象不同。5.稳定性不同。 23、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答: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相同,凡是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用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而用之。 24、试述逮捕的条件。 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事逮捕的证据条件。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犯罪,这事逮捕的罪责条件。 3.有逮捕必要,这事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 25、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6、试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答: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相当性原则 4.适时改变原则 5.人道原则 27、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答:与行政拘留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用。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 与司法拘留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3.与判决的关系不同。4.期限不同 28、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答:1.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 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死亡的。 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况。 2.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诉讼终止是对案件的终结,不在进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诉讼中止则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 3.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 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29、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 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行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要求。 30、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概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特征: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31、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32、简述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主要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承担证明责任。即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时,则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33、简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分则执行。 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脱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34、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35、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哪些? 答: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苦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4.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36、立案有哪些条件? 答:1.有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的罪责条件 3.符合管辖的规定。这是立案的管辖权条件。 37、简述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 答:1.控告人如果对司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8、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答: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4.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39、简述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 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0、简述补充侦察的种类。 答:(1)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41、简述通缉概念和条件。 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条件:1.实质条件,罪该逮捕或者犯有依法应该逮捕的罪行 2.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确已逃跑。 42、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 答:1.犯罪事实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答: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4、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5、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答: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46、试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7、试述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答: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条件:1.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8、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答: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经审查后,如果发现或认为自诉人是被他人强迫、威吓等原因,非自愿提出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3.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即有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以提起公诉的),又有自诉案件(被害人已同时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以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9、试述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 答: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具有:1.强制性。2.稳定性。3.排他性。三个特性.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其与判决的区别为: 1.在适用对象上。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在适用范围上。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终结时,可适用判决。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 3.在适用的方式上。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5.在数量上也不同。一个审判程序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却可以有多个生效裁定。 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决定和裁定的共同点是都可以适用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涉及到上诉、抗诉问题。适用决定解决的程序问题,不准上诉、抗诉;凡是不涉及到上诉、抗诉的程序问题,最好采用决定解决。 50、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答:-【答案一】-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起诉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答案二】- 第一,案件的来源不同,第一审程序的案件来源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来源则是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或者是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依法提出的上诉。第二,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审理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诉讼要求,其内容集中反映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之中,第二审程序则是审理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其内容集中反映在一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之中。第三,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夫权审理第二审案件。第四,审理案件程序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第二审、程序除必须遵守第一审程序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以外,还有某些特有原则,第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中有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审程序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判决和裁定的效力不同,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只有在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以内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 51、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答:含义: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是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 52、试述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答: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如果有关的当事人或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并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简要地说,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次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3、试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应当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本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4、简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答: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通过死刑复核机关来实现的。因此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制度的关键问题。并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意味着经复核后有可能立即执行死刑,为此相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对核准机关要求更高。为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历来规定,死刑出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由此表明,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不仅能够从个案上严格审核把关,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防止错案的发生,而且能够掌握全国范围的死刑适用情况,统一适用死刑的尺度或标准,贯彻慎杀、少杀政策,确保法律的统一使用。 55、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答: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则都是判决或再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2.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有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处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外,没有期限限制;提起二审程序则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要求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使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既可以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是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时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可能再加重,至多是维持;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6、简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答: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所涉案件重新审判的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7、哪些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答: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58、试述暂予监外执行恶概念,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 答:概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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