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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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财教201320号),结合技工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免学费政策范围为我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年级、二年级、顶岗实习年在校生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技工学校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条 农村学生是指户口簿中学生本人页“户别”栏标注为“农业人口”、“农村户口”或“农业户口”等的学生。户口簿首页标注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口”、“粮农”或“农民”等的,可视为农村学生;若户口簿的户主页标注为“粮农”、“农民”、“农业人口”、“农村居民”等,或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地区的学生,或现为国(境)外居民,但实施免学费政策期间为我国(境)内农村户籍的,提交了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村户籍证明的,也可视为农村学生。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的县镇是指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非农户籍学生享受国家助学相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1263号)中指定的区域。第二章 免学费申请、审核与评定第六条 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补助资金按学期核拨。未能及时提交申请的,或期间发生变动的,均在下一学年予以增减。第七条 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负责具体实施免学费资金管理工作,复核、汇总和上报技工院校免学费资料,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人社分局开展免学费资料审核,受理免学费资金管理相关投诉。各镇区人社分局负责辖区内户籍学生或父母在该镇(区)就业(居住)的非户籍学生免学费资金的资料审核、材料传递和上报工作。技工院校为免学费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免学费资金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信息录入、材料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第八条 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身份证,于每年秋季或春季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免学费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含县镇)学生递交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须复印首页、户主页及学生本人页;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低保证或低收入证;非本市户籍学生需同时提供父母一方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的证明,如无参保证明则提供有效居住证。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认真做好免学费资助工作,具体申报操作程序如下:学校应将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申请表和相关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及时派发给二、三年级学生,如属新生应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学校受理学生申请,严格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相关材料须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经班主任、学生处(学生科)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分级把关审核,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对暂无法认定是否符合免学费政策资格的学生,应将学生申请材料复印件交局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重审,重审后仍无法认定的,交免学费仲裁小组终审。学校组织初审结束后,应将初审结果及公示表放在校园网或校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有关公示情况应进行拍照或录像、截图留存。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户籍地或就业地,分镇区填写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 镇(区)技工院校免学费补助表,并将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每年3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发送至局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于每年4月20日、11月20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学生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应同步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免学费申请,确保系统数据同纸质材料相一致。转退学学生应及时清理,一个月内须完成学籍异动处理。中途转入的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从同意转入的下一个学期开始计算免学费补助;中途转出、退学、被开除的学生,从下一学期开始不列入免学费范围;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学生,从休学开始的下一个学期起不列入免学费范围。学校应建立健全国家免学费档案资料,包括学生信息资料和资金发放资料,分年度、分班级存档备查。学生信息资料应当包括学生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复印件、签字确认等有关凭证、国家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及统计表、公示影像资料、学生外出实习证明材料,含实习时间、人数(附具体名单、年级、电话)、实习单位(联系人、地点、电话)、实习内容、负责老师等。资金发放资料应当包括财政拨款通知、资金发放凭据、银行存款回执和学生签领表、专项资金收支明细等。上述资料原件及相关原始材料至少保存10年。第十条 各镇区人社分局作为初审单位,应严格做好资料真实性审核工作。指定专人登陆局OA办公系统,下载本镇区的学生免学费资助材料。属户籍学生的,分别将户籍资料、低保证或低收入证传送至镇区公安部门和社会事务办确认;属非户籍学生的,查看其户口簿的户口性质,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是否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公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参保证明或居住证通过金保工程查询或传送至镇区流管部门确认。初审材料不齐的或有疑问的,应及时向有关学校反馈意见,要求补齐相关材料或解释清楚相关问题;初审通过的,将有关表格一式两份,由人社分局局长签字盖章后,报镇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政府公章。自受理初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表格报局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第十一条 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作为复审单位,应做好发送、复核、汇总、报批和上报等工作。将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局OA办公系统,发送至各镇区人社分局。将各技工院校申请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二次公示,对申请情况存疑的须反馈有关学校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和公示无异议,统一汇总有关申报材料,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政部门办理拨款。将审核批准的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统计表、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资金情况表和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结余情况表报送省人社厅。同时,对各技工院校的全国系统数据进行审核审批。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与评定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核拨。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无需申请,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需认定。第十三条 每年秋季开学一周内,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技工学校非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涉农专业的学生填写中山市技工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登记表。非本市户籍学生需提供监护人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的证明,如无参保证明则提供有效居住证。第十四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填写中山市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公示表,经校长亲笔签名后,在校园显著位置或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有关信息必须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管理系统中录入。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局办公OA办公信息系统上传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由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转镇区人社分局审核。镇区人社分局应查看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应联系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予以核实。经审核无误后,加盖镇区政府公章,报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复核。复核无误后,按程序办理拨款手续。第十八条 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银行直接将助学金划入学生中职卡帐户。为学生办理中职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途退学、辍学的学生从其退学、辍学的下一个月起,终止领取国家助学金的资格。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档案资料,具体与免学费要求一致。第四章 仲裁事项第二十条 成立由市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组成的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仲裁小组,仲裁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第二十一条 仲裁小组负责对难于认定的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格进行终审,并根据需要修订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仲裁小组会议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会议不定期召开。学生免学费或国家助学金资格仲裁应在该学期资金下拨前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书加盖牵头单位印章后,下发相关单位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各技工院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编制决算。第二十四条 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应建立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学年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技工院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对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技工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申请表 2、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统计表 3、中山市镇区免学费财政补助表 4、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学生名单公示表 5、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 6、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资金情况表 7、中山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结余情况表 8、中山市技工院校非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9、中山市技工院校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登记表 10、中山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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