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理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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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 1 页 共 4 页 个人合作协议 甲方 姓 名 身份证号 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共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 期限 一 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 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65 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 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35 二 双方以 方式出资 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三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 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 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 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 共同劳动 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 一 盈余分配 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 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 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 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 债务承担 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 投资比例 为依据 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 退伙 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 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作人对 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 自愿退伙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可以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第 2 页 共 4 页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退 伙 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 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 合作人有优先受让 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 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 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 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 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 委托 为合作负责人 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 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 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5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作人的权利 第 3 页 共 4 页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 决定权和监督权 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 无论出资多少 每个人都有 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 造成 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 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也可以选择 吸收新的合 作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 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 份额 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 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 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 第 4 页 共 4 页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 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 款 合作的债务 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 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 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作人应承担无 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 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 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 仍未缴 足出资 按退伙处理 二 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 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 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 其行为无效 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作人 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 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 合作企业法 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 应当对其他合 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 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 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 以 补充 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一式 份 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 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 五 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 本地 外地使用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 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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