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与合同ppt课件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928220 上传时间:2019-09-30 格式:PPT 页数:86 大小:2.1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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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讲 债权概述,第一节 债与债权,第二节 债的类型,第四节 债的履行,第三节 债的移转,第五节 债的消灭,第一节 债与债权,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二、债权的概念与特征,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以请求 为特定给付行为与被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1、流转性法律关系,2、主体的特定性,3、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4、以给付行为为客体,债权,是债的内容,指债的主体一方所享有的,能够请求他方主体 实施给付的权利。,债权的特征债权与物权的比较,第二节 债的类型,一、以发生原因为标准,(一)合同之债 意定之债,(二)法定之债,1、不当得利之债,2、无因管理之债,3、侵权之债,二、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一)单一之债 债之两方均为一人,(二)多数人之债 债之两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三)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划分,债权人 债务人,连带之债:,1、外部效力,全额,全额,2、内部效力,追偿,追偿,债权人 债务人,按份之债:,份额,份额,追偿,追偿,按份之债的效力,三、以债的客体为标准,(一)简单之债 一种给付客体,(二)选择之债 并列多个给付客体,债权人 债务人,C项给付,1、选择权履行的前提,(1)约定选择权,(2)无约定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2、履行不能一个选项不能履行,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三)任意之债 多个给付客体,有先后顺序之分,1、不发生选择问题,2、履行不能问题,与选择之债相同,甲家没有牲口,而邻居乙家有1牛1马,冬季,甲和乙订立一合同,约定春耕时乙将牛或马租给甲使用10天,甲在秋收后付给乙100斤玉米,但到时租马还是租牛由甲决定。但在合同订立后,春耕前,乙的马病死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此属于简单之债,因为马已经死亡 b此属于自始不能的选择之债 c此属于嗣后不能的选择之债,甲可以选择租用马 d此属于嗣后不能的选择之债,甲只能选择租用牛,而不能选择租用马,四、以债的标的为标准,(一)特定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二)种类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区分意义:,债权人 债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不能当然免除,债权人 债务人,实际履行义务免除,五、以两个债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一)主债 可得独立存在,(二)从债 依赖于主债才能存在,区分意义:,主债不产生,从债不能产生;主债变更、消灭,会引起从债变更、消灭,第三节 债的移转,一、债权让与,债权人(转让人) 债务人,(一)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2、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依性质不能让与之债权,依法律规定不能让与之债权,依当事人约定不能让与之债权,1、所转让的债权为有效债权,(二)债权让与合同对第三人生效的要件,(三)债权让与的效力,1、内部效力:转让人受让人,(1)债权移转、从权利移转,(2)证书交付义务,(3)瑕疵担保责任,2、外部效力:受让人债务人,(1)抗辩权延续,(2)抵销权延续,二、债务承担,(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人 债务人(出让人),1、出让人债务消灭,2、征求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出让人) 债务人,1、出让人债务消灭,2、通知债务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1、原债务人债务消灭,2、原债务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抗辩权延续,(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 债务人,1、连带债务,2、通知对方即可,债权人 债务人,3、抗辩权延续,三、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一)合同承受,甲方 乙方,(二)法人合并,甲 乙,甲 乙,第四节 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中的义务体系,债权、债务,诚实信用原则,二、债的履行的要求,(一)给付义务的履行要求,1、履行主体正确,(1)履行人,债务人、代理人,(2)受领人,债权人、代理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受领,债的相对性,2、履行标的正确,(1)数量正确分次履行问题,(2)质量正确约定;有关条款与交易习惯;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合同目的标准,3、履行期限正确,期限确定约定;随时履行;宽限期,4、履行地点正确,履行地点的确定: 约定;接受货币一方;不动产所在地;其他义务履行一方所在地,(二)附随义务的履行要求,协助;注意;告知;照顾;保密;忠实,三、债的履行要求的违反,1、履行不能,2、迟延履行,3、不当履行,第五节 债的消灭,一、清偿, 债务因履行而消灭,二、抵销,甲,乙,(一)法定抵销,1、互付同一性质债务,2、对方债务未到期,不得主张抵销,3、法律上非为不得抵销之债务,(二)约定抵销,本质为私权之自由处分,法律并无特殊要求,三、提存,债务人 债权人,(一)提存的条件,1、非正当理由,受领迟延,2、适于提存的财物,3、法定提存机关(公证机关),(二)提存的效力,1、提存之撤销给付原因丧失,2、债务消灭,3、所有权、风险转移于债权人,4、债权人有权领取提存物提存费用,5、5年内不领取,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四、免除,1、单方行为,2、特定相对人行为,五、混同,债务人 债权人,合同之债总论 目 录,第一节 合同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法律行为,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以产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有缔结合同的自由,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自由,不得违背社会利益,(二)合同自由原则的本质 意思自治,意思表示,法律关系,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的法律调整 ,约定, 类推相似合同, 合同总则, 债权总则, 法律行为, 民法基本原则,二、协商合同与格式条款合同,协商合同,格式条款合同,同意 或 拒绝,合同的订立和解释 目 录,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达成“合意”,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缔约的建议,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内容明确具体,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为缔约之目的,1、要约的要件,2、要约的效力,生效时间:到达主义,要约效力的阻止:撤回,同时到达;或先于要约到达,3、要约效力的消灭,受要约人拒绝,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要约被撤销,受要约人并未承诺; 要约中明示不可撤销;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约准备,(二)承诺, 缔约的建议的接受, 要约撤销的限制:,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1、要约的要件,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2002年10月1日上午9时,张某给好朋友李某打电话,要把自己的一套高级音响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李某说,我考虑考虑,张某说:“行,但你必须给我一个书面答复。”2002年10月2日晚10时,李某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家中无人,李某在电话中录音留言,表示购买。2002年10月3日上午,李某写了书面答复,准备下午寄给张某,此时接到张某电话,说音响已经卖给另一位朋友黄某。李某下午通过邮局,将书面答复寄给张某,张某于第二天收到。李某于2002年10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张某实际履行合同。你作为张某的律师分析此案。 1、张某给李某打电话属于什么法律行为? 2、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三、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的方式,(一)招标,招标公告,投标,开标,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二)拍卖,拍卖公告,喝买,开标,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诺成合同,承诺生效时,要式合同,形式具备时,实践合同,标的物交付时,(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地,合同形式具备地,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一)合同法规定的提示性条款,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法,(二)合同法规定的推定性条款,前提:约定不明,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仍然不能明确,1、价格推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2、履行地点推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履行方式、费用的推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履行期限的推定,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目 录,第一节 双务合同概述,第二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四节 先履行抗辩权,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第一节 双务合同概述,一、双务合同的概念,二、双务合同的基本特征,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互负之义务,具有互为对价的特征,甲 乙,债权,债务,第二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二、适用条件,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期限届满,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不构成履行不能,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一、概念,二、适用条件,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后履行,前者期限届满,对方有履行不能之虞,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其他履行不能之虞,三、法律效果,中止履行,要求提供适当担保恢复履行,拒绝提供适当担保解除合同,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乙方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甲方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乙方在询问医生,得知甲方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甲方发出了通知,告知甲方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乙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乙方的该种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的。,第四节 先履行抗辩权,一、概念,二、适用条件,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后履行,期限均届满,先到期一方未履行,8月8日,国光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公司)与阳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关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供货合同,约定伟博公司供给国光公司搅拌机器设备一套,价值60万元。国光公司应于合同签字后首付货款15万元;于10月9日付款30万元,同时阳关公司向国光公司交付设备;下欠15万元于年底付清。合同签订后,伟博公司按约定时间交付了设备,国光公司亦按约定支付了前两批货款45万元。国光公司在使用搅拌机过程中,发现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阳关公司于1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运回维修,11月20日维修完毕,但以国光公司未按约支付下欠15万元货款为由拒不返还设备。国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阳关公司返还设备。,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在向被告支付45万元货款后,被告即按要求向原告交付设备,被告履行交付设备义务应在原告支付15万元货款义务履行之前。但因被告所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以被告所交付的设备有质量缺陷,债务履行不适当,而未支付到期款15万元。其行为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行为是正当的。而被告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实属违约。其对不符合质量约定的设备进行维修,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对其先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种救济。因此其不能以原告未履行期限在后的货款交付行为为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另外,被告称原告未履行支付下欠货款义务在先,而其维修并返还设备义务在后,故其不返还设备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虽然被告返还设备义务在原告支付下欠货款义务之后,但两个义务并非因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行使要件。故被告亦不能将原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作为其不履行返还设备义务的抗辩理由。,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目 录,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广义:主体、内容的变化,狭义:内容的变化,二、合同变更的类型,(一)变更权变更,法律规定法定事实发生变更权行使合同变更,(二)协商变更,合意合同变更,三、合同变更的效力,1、按照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履行,2、没有溯及力,3、不影响损害赔偿的权利,2008年2月,甲欠乙2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上约定甲于2009年2月份还清,2008年5月17日,乙以妻子精神病加重,女儿因草莓状血管瘤疾病急需入院做手术等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偿还所欠款项。,第一种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时间未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债务,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借款合同成立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从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角度,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会造成利益失衡的结果,应判令被告提前偿付原告所欠款项。,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基于法定事由或当事人约定,使得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一)协议解除,合意合同解除,(二)解除权解除,1、约定解除权,当事人约定约定事实发生变更权行使合同变更,2、法定解除权,法律规定法定事实发生变更权行使合同变更,法定解除事由,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根本性违约,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 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责任 目 录,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 违约责任,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二、先合同义务,(一)先合同义务的特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合同缔结阶段,法定义务,三、缔约过失责任,(一)构成要件,1、违反先合同义务,(二)先合同义务的内容,2、具有过错,3、造成对方损害,(二)法律后果, 信赖利益赔偿,间接损失赔偿,直接损失赔偿,原告:陈某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某县支行。 2001年10月15日下午三时许,陈某某因生意需要向上海客户汇款购买钢材,从某信用社提取存款60万元及家中现金20万元共80万元到农行某县支行办理汇款业务。为安全起见,由信用社主任王主任使用专用钱箱装载并开车相送,原告好友纪某驾驶摩托车相随。到农行某县支行营业大厅门前,陈某某及纪某将钱款提到被告的营业大厅内。陈某某将现金80万元放在被告的营业柜台窗口外,随行纪某将专用钱箱送到车内交给王某某,王随即驾车离去。当时营业大厅内还有其他顾客正在办理业务,陈某某向营业员言明此款是汇往上海的,营业员以此笔业务数额太大,需找主任帮助一起办理为由让其等待。原告随行人员纪某在将钱箱送出后即去了洗手间,回来后在营业大厅内闲逛。在等待期间,陈某某遭到抢夺,共抢走现金20万元。后虽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追回赃款10.34万元,但仍有9.66万元无法追回。陈某某以被告农行某县支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9.6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中,陈某某携带现金至农行某县支行办理汇款业务,说明其对该行提供的服务环境质量是信任的。但是当陈某某提出存款数额较大,要求将现金先放如入柜台内时,该行的接柜员没有马上采取措施,而是称要向领导汇报,紧接着抢夺案发生了。说明该行的工作人员无职业敏感度和责任心,并且,该行没有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亦无其他应急措施。同时,陈某某放现金的七号窗口的闭路电视探头也早已损坏,不能正常运转,这些事实也说明了该行疏于防范、管理混乱、应急措施不利。虽然该行还尚未接纳陈某某的钱款,陈某某即遭到了抢夺,但是农行某县支行此时也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对陈某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陈某某遭到抢夺不是农行某县支行直接造成的,但是这一结果与该行的管理措施不利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所以该行应对陈某某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反“债务”的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违反债务,相对性,任意性,不以损害的造成为条件,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原则:无过错责任,例外: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无偿合同故意、重大过失,(二)违约形态,1、预期违约,明确表示将于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用行为表示将于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2、现实违约,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三、违约责任形态,(一)继续履行,1、只能继续履行的情况金钱之债,2、不得继续履行的情况,(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赔偿损失,1、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2、预期利益损失, 债务人,订立合同时,合理预见,(三)违约金,按照法定或约定支付,与赔偿损失的关系,1、违约金的分类,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2、违约金责任的适用,低于损失,过高于损失,(四)补正措施,修理、重作,导致迟延履行的,适用迟延履行的赔偿责任或违约金责任,甲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交纳房款60%即1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后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随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他人。 请问:(1)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何种违约行为? (2)甲应当采取哪种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3)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合同法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特点:1、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可能的违约;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3、预期违约是对合同期待利益的提前救济。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不当得利之债 目 录,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功能,二、不当得利的性质,无法律依据,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事实,法律事实事件;行为(事实行为;民事行为),功能:,矫正欠缺法律基础的财产得丧,用债权方式保护财产权利益,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一、构成要件,二、不当得利的排除,1、一方受有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因果关系,4、无法律依据, 积极利益;消极利益, 积极损失;消极损失,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3、已知非债而清偿,4、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一、返还标的,二、返还范围,所受财产利益,基于所受财产利益而取得的利益,(一)善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取得时的利益,大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返还时利益返还,取得时的利益,小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取得时利益返还,(二)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取得时的利益,大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取得时利益返还,取得时的利益,小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返还时利益返还,(三)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从转变为恶意的时间,适用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2006年11月10日,甲公司业务经理李某(因犯挪2010年4月,李某到某乡农村信用社提前支取自己的定期存单1000元,就在她取走款项的当日,值班营业人员发现营业短款9000元,在经过仔细回忆和排查当日视频资料,发现是在李某取款时,营业员不慎将10000元误当成1000元支取给了她,后通过村干部与李某协商,李某不承认多取了款项,认为是信用社冤枉自己。某信用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当日的对账情况、证人证言以及取款时的视频资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9000元,被告口头辩称没有多得款项,请求法院公正裁判。,侵权之债 目录,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第三节 共同侵权,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第六节 侵权责任的内容,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害绝对权的行为,侵害法律保护利益的行为,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历史联系,区别,法律后果不同,构成要件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法律目的不同,二、侵权行为的分类,(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情形,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再适用一般侵权情形,(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一个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三)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通过积极的作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消极侵权行为:通过消极的不作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概念,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时,确定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法律基础,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为责任的基础故意,过失,过错责任的两种形态,认定过错受害人证明对方“有过错”,推定过错致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从侵权责任的要件中抽取,强调受害人损失的弥补,强调收益与风险的相适性,保留免责事由,(三)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均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一方承担损失有失公平,强调社会损失的分担,第三节 共同侵权,一、共同侵权的概念,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致害人,意思联络,产生一个损害后果,责任的连带性,二、共同侵权的类型,(一)共同过错侵权,共同故意侵权,共同过失侵权,共同故意与过失侵权,均有过错,(二)共同危险侵权,共同实施致害行为,共同过错,一个损害后果,部分人的行为所致,无法辨别,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述,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予适用的侵权行为,特征:,过错认定责任归责原则,排除物件致损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与责任承担者合一,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不法性的因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力救济、执行公务、受害人同意,(二)造成侵害后果,侵害后果:财产性侵害;精神性侵害,(三)不法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四)行为人具有过错,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第五节 特殊侵权之债,一、特殊侵权之债的概念及其特定,特征:,1、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2、侵害行为人与责任承担人相互分离,“替代责任”,3、物件致损,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予以特别适用的侵权行为,二、特殊侵权之债的类型,(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之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受害人,构成要件:,1、损害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造成,2、执行职务的行为,3、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过错,(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1、损害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造成,2、执行职务的行为,3、法定担保人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过错,(三)产品责任,产品缺陷,仓储者 运输者,追偿,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有损害后果发生,3、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免责事由:,1、产品未投入流通,2、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3、依照当时科技水平,缺陷无法发现,(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1、高度危险作业,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2、无过错责任,3、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五)环境污染致人损害,1、环境污染,2、无过错责任,3、免责事由,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受害人故意或过失,(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1、公共场所施工,2、推定过错责任,致害人证明自己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七)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致人损害,1、建筑物坍塌;搁置物坠落;悬挂物脱落,2、推定过错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八)饲养动物致人损害,1、饲养动物,2、无过错责任,3、责任人:饲养者;管理者,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受害人故意或过失,4、免责事由,(九)被监护人致人损害,1、致害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2、责任承担:,(1)被监护人有财产以之清偿,(2)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监护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当赔偿公平责任,监护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赔偿过错责任,(3)存在监护委托的情况下:,监护受托人没有过错监护人赔偿公平责任,监护受托人有过错,监护人赔偿过错责任,监护人离异,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补充责任,第六节 侵权责任的内容,一、侵权责任与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1、财产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2、人身损害的赔偿,一般伤害:,伤残:,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护理费;治疗所需的交通费; 住宿费;营养费,一般伤害费用;残疾用具费;本人生活补助费;本人抚养的 “两无”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死亡:,伤残伤害费用;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二)精神损害赔偿,人格侵权,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侵权,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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