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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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一级结构工程师、二级结构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五)没有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申报注册,所需材料:序号资 料 名 称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1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带照片页及带人事部、建设部印章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复印)4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至申请注册时合同期不少于1年)5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完成继续教育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逾期注册需提交(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的)执业印章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的需提交7本人执业专用章8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备注 1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需要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见祥光下载1)2 出省变更申请表一律为三份3 企业更名的需提供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工商局出具的核准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人员列表。4、遗失补办注册证书、印章的,需提供申请表两份,刊登有遗失声明的省级报纸原件一张;污损补办注册证书、印章的,需提供申请表两份,污损的注册证书、印章原件;因资质变更,需要更换印章的,需提供申请表两份,新资质副本复印件一份,原印章交回。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城市规划师)注册条件:符合注册登记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等机构从事规划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非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简称登记证)。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申报材料的审查,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审核,并颁发注册证和登记证。初始注册: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延续注册: 3、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4、已经注册登记的人员,因故延时续期注册登记(含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登记。变更注册: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5、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返聘,而应聘于其他单位的; 6、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撤销、合并、转制等); 7、工作调动的(含异地调动、辞职等)。序号资 料 名 称初始变更延续转换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登记1申请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4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5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公务员)6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同意调往新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含退休人员)7继续教育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逾期注册登记需提交8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领新证书时交回旧证书注册城市规划师申报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备注:1、申请表一式两份(变更外省的三份,A4纸正反两面打印),其余资料一份;2、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后,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再予以变更。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注册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如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单位等,不受资质限制);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数量:无限制。二、申报材料: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各类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具体相关要求与说明: 一、各单位凭密码锁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填写申请表,并扫描上传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整理完毕后,管理系统内电子信息务必上报,上报后打印申请表。 二、逾期需参加继续教育的,请登录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在“继续教育系统”中学习。三、建设部审批结果在上述网站公示。建设部审批不合格者,可在公示期内根据不合格原因补充一次申诉材料。材料补充时,被退回的管理系统内电子信息务必上报。申请材料汇总表:材料名称备注1.注册申请表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打印一式二份其他证明材料2.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同时上交省注册中心核验,复印件1份3.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二面,复印件1份4.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全份复印,1份5.社保清单原件与复印件社保清单格式不限,内容必须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编码、申报人姓名、社保号、交费时间和险种以及社保办印章,并提供交费发票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书复印件,1份6.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申请表中毕业学校、日期须与证书一致,若无学位,表中填无,复印件1份7.职称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1份8.一寸照片用于制做注册证书,1张,彩色红底具体说明: 1、各种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楚,复印内容齐全完整。资格证书的签发单位和签发日期,必须齐全、清楚。2、对身份证、劳动合同等有有效期的证件,须是到期前三个月。3、社保清单的要求,社保清单格式不限,内容必须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编码、申报人姓名、社保号、交费时间和险种以及社保办印章,并提供交费发票复印件,对退休人员和有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要求执行原规定。4、申报材料中需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部分,必须齐全、有效。5、对证件上姓名名字不一致的,须提供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证明。6、上述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7、对换证注册和持岗位证书变更未通过审批人员,按建设部要求,须按初始注册重新申报,并同时提供重新注册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岗位证书和原印章必须同时交回。持岗位证书申报过变更的,若岗位证书已上交,须现单位提供证明。8、材料装订要求:将一份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并装订,装订时,证明材料按上述顺序先后装订。将用于制作注册证书的照片贴于装订证明材料的申请表的第二页上方以免丢失,另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二)延续注册(按住建部要求更新)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规定,按住建部新的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红字部分为更新内容,请认真阅读理解):一、注册监理工程师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至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由所在单位凭密码锁进入“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网,)形成电子信息(注意填写继续教育情况,附件1样表)上报省级后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管理系统中显示“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不能申报,若确已参加继续教育,请与培训单位联系更正。同时在省注册中心网“执业师注册申报受理及信息查询系统”(省网)中申报,打印“监理工程师材料受理凭单”与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用户名和密码默认为申请人第一次取得的注册证书编号。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规程第二条中(二)延续注册申报材料要求办理(见附件2);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并提供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上学习的重新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已参加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可以替代重新注册继续教育证明。三、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所有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须在注册有效期到期之日前3个月提出。对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能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的,不再受理变更注册申请,可以在注册有效期满后,由新企业提出重新初始注册申请,须同时提供原单位的解聘证明。在原单位取得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在新单位参加重新初始注册时有效。四、延续注册时,继续教育手册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有关继续教育学时的说明,申报延续注册时,须提供96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其中必修课48学时,选修课48学时(注册二个专业的,选修课每个24学时;若只注册一个专业的,选修课为48学时;若已注册两个专业,欲放弃其中一个专业的,则另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选修课为48学时,在继续教育手册上填写)。在我省参加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继续教育的,上交选修课作业后,凭有效的继续教育手册到考试教育科补办有关选修课学时记录后方可上报申请材料;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参加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确认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学习后方可申报,各培训单位联系方式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上可查询。五、申报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时,在申报材料里附注册证书复印件,原注册证书和印章可不随申报材料上交注册中心,新证书印章下发时旧注册证书印章同时收回。附件1: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继续教育情况样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专业,注意区分选修课课程):继续教育情况类别起止时间学时内容必修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481、工程建设监理安全管理与职业道德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实务3、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与设计管理4、房屋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5、工程建设法规与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选修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241、部门规章与相关政策2、房屋建筑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3、房屋建筑工程案例分析选修X年X月X日至X年X月 X日241、部门规章与相关政策2、市政公用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3、市政公用工程案例分析其它专业的“内容”按学习课程填写。附件2:申请材料汇总表:材料名称要求1.延续注册申请表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打印,二份其他证明材料2.执业注册证书证书复印件(证书原件印章领取新证书时收回)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二面,复印件1份4.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全份复印,1份5.社保清单原件与复印件社保清单格式不限,内容必须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编码、申报人姓名、社保号、交费时间和险种以及社保办印章,并提供交费发票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书复印件,1份6.继续教育手册必修、选修共须96学时,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7.一寸照片用于制作注册证书,1张,彩色红底备注: 1、各种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楚,2、对身份证、劳动合同等有有效期的证件,须是到期前三个月。3、申报材料中需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部分,必须齐全、有效。4、上述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5、材料装订要求:按省网打印的材料受理单要求顺序装订,将一份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并装订,照片贴于装订证明材料的申请表的第二页上方以免丢失,另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 (三)变更注册(单位变更注册须在注册有效期前3个月前进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体相关要求与说明: 提示:一、变更注册共分单位变更,专业变更,单位更名和其他变更几类,各单位凭密码锁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根据系统说明分别申报。申报完成后,管理系统内电子信息必须上报,上报后打印申请表。 二、建设部审批毕结果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公示。审批不合格者,须全部重新申报,对变更注册不能补充材料,注册单位同时出具注册证书、印章已上交建设部的证明。 三、跨省单位变更的,需原聘用单位、新聘用单位盖章后到原省级管理部门盖章同意后报新聘用单位所属省级管理部门,继续教育按建设部要求暂无。申请材料汇总表:材料名称单位变更专业变更单位更名其他变更备注申请表 一式二份相关证明材料原单位解聘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1份新聘用单位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1份新聘用单位社保清单原件与复印件要求同初始注册,复印件1份相关专业业绩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只在申请表的业绩栏填写工商局单位更名证明材料和新营业执照证明材料为工商局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新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相关专业继续教育证明自08年9月1日起需要变更项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号变更,若属初次填错,提供单位证明和身份证;若属公安机关更改,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复印件1份原注册证书、印章注册证书、印章同时上交只上交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印章同时上交只上交注册证书一寸照片(用于制做新注册证书)近期红底彩色免冠具体说明:1、上述几种变更可同时申报,其他变更指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的变更等,也可同时申报,同时申报为所需材料的综合。2、单位更名须所有注册人员全部一次申报且当前无尚未申批完毕的人员。3、单位变更须新聘用单位进入管理系统,在“人员转入”中申报。4、材料装订要求:将一份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并装订,装订时,证明材料按上述顺序先后装订。将用于制作注册证书的照片贴于装订证明材料的申请表的第二页上方以免丢失,另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5 出省材料为三份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注:单位申报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印章同时上交。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报纸声明要求:须为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内容有注册单位、姓名、注册证书号和注册号,提供报纸原件)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类注册条件:(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变更注册单位后不满一年的,无特殊情况不得再次申请变更注册;(四)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供每年不少于30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五)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供每年不少于30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需提交的资料序号资 料 名 称注 册 类 别初 始变 更延 续1申请表(一式两份,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直接打印)2申请人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加盖“已申报注册”印章,直接退回材料申报人)与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工商局单位名称核准(变更)证明单位更名提交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注册单位出具)6上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执业业绩证明(注册单位出具)7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8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9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注册的人员,应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发票、体现缴费单位和人员名单)、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体现委托单位和代理人员名单)见相关下载2、310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含必修、选修,每年30学时)逾期提供11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采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1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13本人执业印章领新章交回原章14二寸近期彩色红底免冠相片一张领取证书时提交 备注: 1、各类注册,除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外,其余资料按序号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2、延续、变更注册,将申报材料夹附在注册证书内一并上报;3、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变更注册;4、所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转入、转出,补发注册证书、暂停执业需提交的资料序号材 料 名 称注 册 类 别转入转出补证暂停执业注销1申请表(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直接反正页打印)二份三份二份二份二份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4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5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注册的人员,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发票、体现缴费单位和人员名单)、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体现委托单位和代理人员名单)见相关下载2、36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采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7资格证书复印件8个人申请9注册执业单位情况说明10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11本人执业印章12当地省级以上报刊报纸“登报挂失”原件备注:1、各类申请,除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外,其余资料按序号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2、转入、转出变更注册,将以上申报材料备齐到原注册初审机关盖章后,报新注册单位所在地初审机关;3、所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注意事项:1、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之前,必须先通过“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2、在“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请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申请人本人务必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以后的各类注册情形中将永久使用;3、单位名称变更、合并的,在申报材料中附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无需附解聘证明。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未超过3年的;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3年,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二)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三)年龄在65周岁以内;(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初始注册需准备的材料(一)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原件及复印件): 1.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2.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3.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4.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证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或研究的证明、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六)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原兼职注册按专职注册办理。 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的条件(一)申请人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或申请人注册有效期过期,需重新从事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年龄在65周岁以内;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申请延续注册需准备的材料(一)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如在申请延续注册的同时变更执业单位(原件及复印件): 1.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2.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超过证书有效期6个月以上也应提供): (1)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2)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3)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证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或研究的证明、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条件(一)在注册有效期内; (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受聘于一家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所在执业机构名称变更; (四)年龄在65周岁以内;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变更注册需准备的材料(一)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1.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2.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3.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证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或研究的证明、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房地产经纪人)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三、注册提交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注册证书复印件。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省内变更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证书原件。 2、出省变更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证书原件。 3、外省变更到我省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原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盖章)(一式二份);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注册证书原件。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表及复印件的份数: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出省三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及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重新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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