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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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 ( 印发日期:2006年11月13日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突发事故,提高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按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1)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死亡、重伤20人以上; 重伤20人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级(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级(较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较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死亡1-2人; 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级(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重伤1-2人; 轻伤10人以下; 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 1.3.2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体育场(馆)、公园、会场、商场、展览馆广场、公共道路等公共场所举办人数超过1000人(含)的下列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内日常演出及专业展览馆正常展览活动除外),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1)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3)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商贸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5)庆祝、庆典以及商业宣传、促销活动; (6)大型商场开业、歌星、名人与观众见面、签名售书等活动; (7)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1.4.2本市上述场所举办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活动,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故时,参照本预案有关响应措施处置。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快速反应、分工协作,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应急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公安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市公安局组织有关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机构 市公安局负责组建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专家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活动管理 3.1.1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周密制定活动应急预案或安全管理方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同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3.1.2市公安局负责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的审批,监督、指导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3.2现场监控 市公安局、市旅游委、市文广影视局、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大型活动现场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隐患。 3.3信息监测 3.3.1完善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监测。搞好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3.2根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突发事故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根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预警信息发布 市公安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4.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根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5预防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市应急联动中心、有关区县政府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大型活动现场一旦发生拥挤和踩踏,并可能引发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时,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立即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或以其他报警方式报告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 4.1.2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报警后,要在立即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先期处置 4.2.1对本市各类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负有即时处置的责任,要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2.2市应急联动中心统一受理本市各类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报警,对报警信息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置。 4.2.3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启动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向有关联动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处置过程中,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4相关联动单位要根据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高效地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本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级、级、级和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1)、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启动、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立即就位,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区域及专业保障等事项。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将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2)、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由市公安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 4.3.2响应等级调整 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可视情相应提高。 4.4现场指挥 4.4.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根据处置需要可开设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部周边应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4.4.2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力量,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全力控制现场态势。 4.5新闻报道 4.5.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人员要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待命。必要时,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4.5.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公安局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4.6应急结束 4.6.1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并得到控制,视情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6.2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市应急联动中心,由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并按照规定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5.1.1市公安局在事故现场处置完毕,负责事故区域的勘察及相关工作。 5.1.2调查结束后,事故单位负责现场清理;对因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场处置。 5.2善后工作 5.2.1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完毕后,事发地区县政府、民政局等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5.2.2公安、事发地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统计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2.3市民政局、事发地区县政府等部门要迅速做好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卫生部门要做好现场消毒和受伤人员抢救;环卫部门要组织实施泄露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 5.2.4事发地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相关部门要搞好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根据有关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处置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抚恤。 5.3调查与总结 5.3.1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单独或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5.3.2对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建立本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健全事故预警分析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道路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1.2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本市大型活动举办场所、活动项目、道路情况等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和维护。 6.1.3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相关区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6.2通信保障 6.2.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本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加强通信保障队伍建设,根据通信保障与恢复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保障方案。 6.2.2在紧急情况下,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强化公安、消防抢险、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队伍应对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协调配合,提高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6.3.2进一步优化和加强公安、消防、医疗、民防、市政等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先进的装备、器材、通信和交通工具,积极开展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演练。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指导和组织,一旦发生重、特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保证应急联动机制能有效运行。 6.3.3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中的作用。 6.4交通运输保障 重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卫生、消防、电力等抢险救护车辆快速通行。 6.5医疗卫生保障 人群密集公共场所发生事故后,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6装备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各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生产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7经费保障 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日常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公安局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 监督管理 7.1演练 7.1.1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定期组织综合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7.1.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组织相应的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奖惩 对在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者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7.3.2预案修订 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市应急办审核。 7.3.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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