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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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协会名称:四川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 Sichuan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CTBA)。第三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四川省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是对外代表四川省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第四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协会的会址(待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意见,以及在招投标实践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推进招标文件等的标准化、规范化,并组织实施;(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省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站,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八)为会员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九)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有关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十一)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招投标领域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十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十三)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十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推进建立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经合法注册的驻川办事机构等;2、各类招标代理机构;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中止。(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参加协会;(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及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工程建设或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 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拨款;(三)捐赠;(四)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需经四川省招标投标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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